第三章:规则28 不能打之球
除去球位于水障碍区之中时以外,球员可以在球场上的任何地方认为他的球为不能打之球。球员是唯一能够决定自己的球为不能打之球与否的人。
如果球员认为他的球为不能打之球,在接受加罚一杆的处罚之后,球员必须:
a.在尽量接近最后打初始球的地点处打球(见规则20-5);或
b.在球洞与该球现位置之间连线上球的停点后方抛球。此时只要是在球的停点后方,无论距离多远均无限制;或
c.在该球的停点两球杆范围之内但不较该点更靠近球洞的地方抛球。
如果不能打之球位于沙坑内,球员可以采取上述a、b或c条款中规定的处置程序。如果他采取上述b或c的处置程序,则必须在沙坑内抛球。
按照该规则处置的球可以被拿起和擦拭。
违反规则的处罚:
比洞赛-该洞负;比杆赛-加罚两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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