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实说,中国现在已经根本不是一个传统意义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这些年在国家资本主义的道路上奋进,
资本主义国家都没人敢公开说996是福报,中国需要一个新的名词“XX主义”
- 1922年5月1日,第一次全国劳动大会在广州通过了“八小时工作制案”。
- 1931年12月公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也宣布实行八小时工作制。
- 1948年2月27日毛泽东在为中共中央起草的《关于工商业政策》中指出:“将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正确方针同片面的、狭隘的、实际上破坏工商业的、损害人民革命事业的所谓拥护工人福利的救济方针严格地加以区别”,告诫工人阶级“绝不可只看到眼前的片面的福利而忘了工人阶级的远大的利益”[1]。毛泽东在《再克洛阳后给洛阳前线指挥部的电报(1948年4月8日)》中:“入城之初,不要轻易提出增加工资减少工时的口号。在战争时期,能够继续生产,能够不减工时,维持原有工资水平,就是好事。将来是否酌量减少工时增加工资,要依据经济情况即企业是否向上发展来决定。”[2]因此在解放战争转入反攻,中国共产党不断攻占大中城市的时候,并没有激进地采取降低工时甚至每日八小时工作制。
- 1949年9月通过的具有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32条规定:“公私企业目前一般应实行八小时至十小时的工作制,特殊情况得斟酌办理。”例如,1949年11月由潍坊兵工厂、渤海兵工厂、胶东兵工七厂抽调800余人组建的山东轻金属公司(现今的中铝山东铝业公司)“当年实行十小时工作制,白天上班,晚上还要扛起枪当护厂队”。[3]
- 1952年7月25日政务院第一百四十六次政务会议通过《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规定:“为保障职工健康,提高劳动生产率,并扩大就业面,应有计划有步骤地坚决贯彻八小时至十小时工作制,一切较大的公私营工矿交通运输企业均应尽可能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凡属有原料,有销路,技术条件许可者,可将现行的每日一班制或两班制改为每日两班制或三班制。大中城市和工矿区的国营商店、合作社也应尽可能实行八小时工作制。有害健康的工作,每日工作时间还应低于八小时。一切公私企业的加班加点,均应受严格的限制。”[4]
- 1956年6月8日,国务院发布了《建筑业实行8小时、小礼拜工作制度的规定》[5]
- 1994年1月24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国家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平均每周工作44小时的工作制度。”
- 1994年7月5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将8小时工作制上升为法律。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
- 1995年2月17日国务院第8次全体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第三条修改为:“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