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了一些帖子,还是不敢确定,所以请各位赐教,非常感谢!
背景:配偶是 PR , 我持 visitor visa(多次往返,2019 年到期)入境,2016 年 1 月底将满 6 个月。去年 8 月我递交了境内夫妻团聚移民申请和 work permit 申请,并于 2015 年底收到了 open work permit(2 年),但打算过完年回来再找工作。
问题:
1、到 2016 年1 月底我就在加国待满 6 个月了,我是否需要申请延长我在加拿大的合法居留时间?
目前我查到的答案是:不需要,因为已取得了 open work permit ,在此期限内可以合法待在加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