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针对这个录象,有不少帖子为里面的男女鸣冤,进而鞭挞拍摄者。
个人认为拍摄者的行为没有过错,绝对不叫偷拍,理由如下:
1、大学除了厕所浴室算隐私地方、寝室勉强算私人场所外,都是公共场合。
2、法律没有规定公共场所不能用个人dv拍摄。
3、那段片子里男女做的事情应该是在私人场所里发生。放在公共场所轻的叫有伤风化罪,重的叫流氓罪(以前是这个罪名,新的刑法好象改过了)。
针对这段录象,就象一个旅游者拿着dv在人民广场拍风景,镜头里突然有人喷泉旁小便,能说这个旅游者是偷拍行为?这和台湾那个女议员的录象绝对不是一回事
所以这件事情拍摄者没有任何过错,甚至可以算做证据(如果学校起诉那对男女的话)
当然,拍摄者把录象通过网络传播的行为可能有问题,上纲上线的话可以算是传播淫秽音像制品。不过这个行为和录象里发生的事相比,其危害性或者严重性要差很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