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开周正毅和李晓华案的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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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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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中国的富豪老出事。“上海首富”之后是“北京首富”,周正毅之后是李晓华,一时舆论沸沸扬扬,议论纷纷。

有人说,中国要“杀富济贫”了;又有人说,政府要清算“不义之财”

了;还有人提出资本家的“原罪”问题。

种种议论,都不符合中国现行政治逻辑。自邓小平开创改革开放以来,执政党在治国理念上逐渐舍弃了意识形态的包装,直截了当地奉行实用主义政治。其执政目标,第一是维持政权;在此基础上,再争取国家强大、社会稳定和进步、以及人民的福利增进。

要实现上述目标,除了保持惯性尚存的社会控制外,主要手段就是发展经济。因此,中共 强调“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其它一切,包括各项社会事业、经济和政治的改革,都必须围绕此一中心,而不是相反。

明白这一点,就不难读懂1976年以来中国社会的演化进程。在当代中国,追求经济发展与 经济本身的工业化、市场化、私有化进程是相互重叠的;因此,“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在现实中就被具体演绎为“以资本积累为中心”。如此,则不难理解邓小平为什么要“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也不难理解,为什么中国政府会容忍和默许如此大的贫富分化。

可以说,只要现政权的需要、目标和逻辑不改变,就不会有什么“杀富济贫”的变化发生。

但是,目前中国的贫富分化确实已很严重,既因此衍生了种种社会不公,更造成底层生活困顿。沿此路走下去,不满和矛盾将快速滋生、积累,经济发展的根本手段将损及维持政 权的最高目标。

因此,中国政府的政策需要调整。但也仅只是调整而已,现实的反聩,尚不足以令现政权生出必须彻底改变现行手段和道路的决心。所谓“调整”,是指事后控制,即每当在既定方向上走得过急过快、社会反应强烈之时,政府须出面干预,将出头的椽子拨掉、将走得最远的冒尖点抹平。这种事后救火型调节模式,正是人治社会应对矛盾问题的经典方式。

周李两案当然也不出此“调节”范畴(竟然妄称“首富”,真是中国政盲),但在事发前, 国内外并没有特殊关联事件发生,也没有强烈的“倒富”声音。在没有急迫“需求”的情况下,一举拔掉两大首富,那么当将来政府再要表现调剂作用时,到哪里去找这么多可 供“调节”的对象? 要知道,中国是人治社会,其最大特徵是:一切法令制度,既不能自动发挥作用,社会一般也无法推动;唯有权力者能推动之。换言之,中国的国家机器,只有在权力者感觉有“必要”时,才会启动。既然一切都操之在权、操之在人,上述随意浪费“稀缺资源”的事项,就不会无缘无故发生。既然在表面上找不到现在必须“杀富慰贫”的理由,那么理由就必然还藏在暗中、藏在尚未发生的事理之中。

这么一想,视野就廓清了。一眼望去,就不难看到国内正热热闹闹的修宪热身运动,听到 “私产入宪”响彻云霄的口号声。“私产”究竟会不会“入宪”?学界民间有多种猜测; 借周李二案,可能政府给出了明确信号,但却是必须逆向解读的信号。

分析至此,谜底已昭然若揭:中国政府不过是在表演古已有之的政治平衡术而已──事先即 安抚可能产生不满的一方,如此才有利于控制不满,使其不致走到极端。

因此,周李二案实际上不过是当局发出的、准备“私产入宪”的一个明确而隐晦的信号。

当前学界民间热衷于鼓躁“私产入宪”者,大体有两种人。一种当然是吃人饭、为人卖力的帮言帮闲;另一种则是所谓宪政主义者,认为财产权是一切个人权利基础,“私产入宪”是推行宪政的一大关键。其实,在当代中国,“私产入宪”只具象徵意义,周李之案正诠释了此点:中国本非宪政国家,权大于法,入不入宪又有何分别?在中国,宪法保障怎么比得上交结权势?新生的资本家大都懂得这个道理,因此他们极力钻营的,是贷款而非入宪。对所谓“入宪”问题,是皇帝不急太监急,蔚然成一景观,急得有人不禁大骂:中国的有产阶级“素质太差”。

正因为只具象徵意义,所以“私产入宪”才有实现可能。当前在政改方面,当局需要象徵多于实质;在其容忍的程度上,也是如此。

当局不惜承受民间可能的反弹压力,允准“私产入宪”,其具体意义主要有两个:其一,就即时言,这是对国际民间政治改革压力以及右翼势力的一种回应和迎合;这种左右逢迎手段,正是当下实用主义政治的最大特徵。

其二,从长远看,这代表了现政权从既定逻辑出发,对某种基本价值方向和社会建构目标的认定和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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