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交没有罪,但是只要提出如果对方出钱,就可以提供性服务(包括性交、手淫等性行为),或者是嫖客到处问价,双方即构成犯罪。虽说加拿大《刑法》中没有将卖淫(Prostitution)直接定为犯罪,但是《刑法》第210到213款界定了开设妓院、贩卖人口从妓、拉皮条、谈皮肉生意等罪名。对与卖淫相关环节中的许多行为定为犯罪,失去了这些环节,卖淫也就根本无法完成。就好像没有规定一个人吃饱了属于犯法,但是规定只要吃东西就犯法,人当然就永远不可能吃饱。
类似开妓院、靠卖淫为生、靠控制其他人卖淫为生意可以获罪10年,如果涉及未成年人卖淫最高刑期14年。在妓院内被抓到又没有合理理由解释,可判最多6个月监禁或者2000元罚款。
就公共场所拉客来说,以往经常发生的是妓女在街头拦住行人或者车辆,洽谈皮肉生意。有人认为在私家车内谈交易不属于公共地方,事实是,即使妓女钻到他人车中拉客谈交易也算是在公共场所,就算在公路上行驶过程中也不行,因为大家依然可以看到你的行为。报纸上经常看到警方派出便以女性警员,在街头与潜在嫖客搭讪,一旦涉及询价买春的内容,即可指控对方。同样这种公共场所的概念还可以引申到酒吧、娱乐场所、按摩院等,因为这些地方谁都可可能光顾。
其他诸如引诱教唆他人来妓院也属于犯法;要求或者试图要求员工为客人提供性服务;劝说良家到妓院卖淫;给人下药后迫使卖淫;与未成年人洽谈卖淫生意等均属违法。因此说法律从卖淫业的源头到结尾都给予非法的界定,因此很难让你从事这行而又不违法。其他罪名还有从他国贩运人口来加拿大卖淫,输出人口到他国卖淫等,在加拿大这种国际化的国家中,这些都属于比较常见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