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知半解地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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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没有看最初的募捐书,道听途说胡掐两句。

俺也不是律师,评经验觉得老大诈捐不成立,除非遗属有意给老大麻烦。但是说名是为丧葬费的捐款是不可以作为它用的,如果用了,是挪用人和保管人的错(个人理解跟挪用公款性质差不多)。如果有剩余的部分,应该是退回给捐款人,或征询捐款人的意见再行处理。
 
老大,还有个建议,下次嘉勉,既然是为丧葬费募捐,当受到的捐款已经达到了丧葬费的预算时,就应该公告停止募捐了。再受到的支票也不要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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