糊涂官判葫芦案 1 ---就<18位牧师有关远志明.柴玲案调查报告>证词的质疑
中国农历新年刚过完, 18位牧师就迫不急待的抛出所谓”4份控诉远志明犯淫乱罪”的证词. 18位牧者真辛苦, 边过年边盘算着给YZM定罪, 只为保证基督教会的纯洁性。不过通篇看完4份证词, 除了CL的已知证词外, 亲友团盼望的”很黄很暴力”行为居然一处都没有,连个起码的”吻戏“都没有,甚至连中国50-60年代认为”确定关系”的“牵手”都没有。难怪观众要喊退票, 这就是你们搞出来的“针对强X犯YZM“的控词?这明显就是一部粗制乱造、没完没了的狗血连续剧。
其实大家真正关心的是"远志明信教以后有没有再犯强X罪”。CL信誓旦旦声称,根据概率统计:95%的强奸犯在罪行暴露出来前会不断犯案,YZM牧师也一定罪行累累。18位牧师相信概率论,相信科学,唯独不相信事实。按照第1份证词,CL的第二份证词,另外CL曾声称YZM在普林斯顿与友妻通奸,那么YZM在信教前就是一个恶行累累的“大色狼”。根据概率论,不管你信教不信教,YZM继续犯案的可能性都高达95%。可问题在于在YZM信主后长达20多年的时间内,没有发生过一起“强X罪”,连有效的“通X罪”都没有找出来。概率统计失效了! CL和18位牧者担心所担心的“淫行”在哪里?除了CL的证词以外根本就没有任何关键性的证据和证词。
1.先看第一份证词(集),法国朱X女士被强奸案。除了苏有康的证词外,并无其它关键证词。证词中,民运人士苏有康当时调查的结果是“没有发现YZM强X朱女士的证据”。如今又旧事重提,除了达到“泼墨水”效果外,根本就无任何“强X”证据。
2.第二份证词(集)。18牧者明显立场偏颇,引用CL的证词,加上后来想的细节,并没有引用YZM的证词,是孤证而无旁证。仅凭两人的证词是无法还原“强X”现场的。两人的证词已争吵许久,评论已很多。我就不再提说。但是故意不提YZM自己的证词,18位牧者的立场其实已经很明显了。
关键的是第3份证词,与第4份证词。这两份证词十分关键,要揭开大家十分关心的问题答案:“远志明信教后有没有犯过强X罪,或淫乱罪?”。
3.营会YZM行为不当案。
任何罪行的指控必须要有行为证据。可是这几人的证词中提供的“YZM不当行为”包括:曾与异性同处一室,要与异性单独散步(被制止)。在“YZM与异性同处一室”事件中,有几处细节:(1)该姐妹并非单独住,有别的姊妹相伴。(2) YZM是与她们是隔壁 (3)YZM曾与她们一同回居住之地.(4)两人在准备去吃晚饭前,门口偶碰后临时进入YZM房间闲谈(4)YZM与该姐妹相处时,房门并没有从内锁住,其他人无需敲门就可以进入该房间.
从证词看,两人是隔壁,而且曾一同打伞回到住所。营会YZM房门没有锁住,无需敲门就可以进入,从当时其他学生进入提供WIFI密码的看,当时有人知道YZM与那姐妹在房间闲谈。两人相处时不算一般认为的有企图的“男女独处一室“。
两人交谈时间应该很短,因为俩人各自准备去吃晚饭时在门口偶遇后临时交谈,或许只有5-10分针左右。不然两人就赶不上饭点了。在交谈中,该姊妹一直没有认为YZM有什么“行为不当”,包括拍照、拥抱,急于离开的原因不是因为当时感到“不comfortable”,而是因为本来就要去吃晚饭。如果有“不comfortable”,当时就会有拒绝YZM的行为,也不会相约散步,完全可以以唱诗训练拒绝,或约其他人一同散步。
两人已经认识了(当然不是熟识的那种),该姊妹询问YZM信仰问题,闲谈其它话题,并约好一起散步。两人正准备散步时,许多人在场,知道两人要去做什么。由于不知道情况,大门口遇见两人的L师母断定两人不认识,一同散步是十分不当的,在先入为主的感情下,认为两人晚饭前闲谈是“男女独处一室”,并怀疑YZM对小姊妹另有所图,行为不当。L师母给姊妹分析以后,那姊妹的证词回忆中加入“不comfortable”的描述,也是在L师母给她分析“不当行为”的事以后,事后感觉“不comfortable”,而非当时直接的感受。例如房门半开,外面路过的人却看不到里面,她当时进入时为何要注意这个细节? Hug是紧紧拥住,该姐妹是成年人(80后,30岁左右),完全能区分出礼节拥抱和Hug两者的差别,完全能独立区分自己的情感感受。她是在L师母分析”两人行为不当“条件下认为那个“拥抱”是个Hug,以及其它诸多事后分析的“感受”。
关键时,在这份证词中,没有任何指控远志明“非礼”的行为。
4. 第4份证词。
“诱奸未遂”---这真是十分好笑的罪名,请问国外的朋友,哪国的法律能确定这是一起“诱奸”事件。对于这个20多岁的女生来说,如果两人在那种情况下“滚床单”叫“通奸”,如果他胁迫了她发生性行为叫“强奸罪”。你们什么时候发明出来个“诱奸罪”? 还(未遂),笑死人了。这就是所谓独立调查团,不如叫“独立定罪团”好听些。
所有的证人证词都是围绕A的口述,其它人的证词也都建立A的口述之上。他们所有听到的内容,全部都是A告诉他们的,并非他们自己亲眼所见。C的证词中,她与YZM相处的半天之中,没有亲眼看到的YZM与A任何亲昵的行为证据,而所有对ZYM品行的指控内容全是A转述给她的。
(1)ZYM与A姊妹是否熟识?
若说俩人从不认识,这是第一次见面,我是不会信的。注意, 在A的证词中,ZYM的事先行程没有与A进行任何商量,他不知道A是否在法国, 而是直接通知A姊妹他会到法国停留2日。若是他们从不认识, ZYM有必要单独提前通知她吗?可见他们至少在邮件中曾有许多交流,否则ZYM不会表示要单独见她。而这些确定两人关系的关键邮件交流没有提供。大家只能看到调查团想给我们看的邮件。
(2)A姊妹的人品。
虽然A一口咬定自己身家清白,还专门请牧师证明自己很“纯洁”,可我怎么看怎么觉得A很奇怪。
在获知ZYM的行程后,A立刻从中国国内赶到法国,10多个小时飞机行程后,不倒时差,当天就见面,然后一起吃饭,在床上一起看伦理片,第二天一同看电影,吃饭,在房间紧紧拥抱。请问,你们俩到底是什么关系? 是第一次见面吗? 在C的证词中,你们三人会面时,YZM并无任何不适当的言行举动。YZM的一句话叫C怀疑你俩根本就是熟识的人。
在C的证词里,A是一个寡言内向害羞的人,但是在后面的几处证词中,却叫人大跌眼镜。
在Z弟兄的证词中,在9月11日晚,Z弟兄在QQ中曾开玩笑说“是不是ZYM牧师喜欢你”,A的反应是“怎么会”。如果A平日就是严谨自律内向的基督徒,为何有弟兄随便在QQ上拿 “已婚牧师”和她来往就开“爱情”的玩笑? A的回复 ”怎么会”不是一种指责对方乱讲的表达方式,而是婉言否定的意思,含有“期望某事”的表达。难道90后女性基督徒在这方面经常开这种玩笑吗?据调查中国目前大学生婚前性行为比例接受度高达56%, 既然YZM都有95%的概率继续犯案,我们有什么理由不怀疑A女士并非象证词说的那么“纯洁无知“。若真的到了法庭上,A女士你怎么证明你真的很“纯洁无知”?
还有A女士,你与YZM俩人独处,拥抱的事怎么谁都知道?你告诉你闺蜜C是正常的,怎么连Z弟兄,B弟兄?这些人都知道。都是你主动提及并告诉他们的,你告诉这些不相关的人是为什么?是诉苦,还是炫耀? 这种行为与你平日沉默寡言的举止行为完全不同。
另外,A女士,你知道什么是三级片吗?指认的证据图片说明中,你居然认为韩国伦理片《肚脐》是3级片。按照成人的常识,你是可以区分出三级片和伦理片的。美国大片中男女主角动不动就滚床单,按照你的尺度标准,也都是成人三级片了。
(3) 证词中 ZYM最后的行为异常奇怪
两人夜晚独处酒店房间内,紧紧拥抱在一起几分钟,居然什么都没有干,没有kiss,没有抚摸,没有任何进一步的性暗示,没有性挑逗。一个男人若是对一个女人有所图谋,在这种情况下居然没有任何进一步的动作,YZM只是一个劲地唠叨自己孤单,变成一个寻求女人母性安慰的可怜老头。这种拙劣的表现,YZM哪里象一个“强X犯”、“大色狼”、”调情高手”,根本就是对“性爱”一无所知的”纯情处男”。
所以在第4份证词中, A女士一定隐瞒了一些事实。虽然可以根据第4份证词怀疑A与YZM有暧昧关系,但是这个关系的表现还不能指证YZM犯有“通奸罪”或“强X罪”。
总结:
几份证词中,都没有YZM的证词,也不引用CL事件中YZM的已知证词。在被告人远志明没有任何自诉情况下,18位判官就以默认的方式判定YZM有罪,这种“糊涂官判葫芦案”的方式简直就是50年代开控诉大会的翻版,是极其错误的。我完全有理由怀疑18位牧师是有针得性的恶意“审判”,而非他们声称的那种所谓“独立调查”。在18牧师公开发表所谓独立调查报告控诉YZM牧师,我建议YZM到法院起诉对方(独立调严团)侵害自己的名誉权,捍卫自己应有的法律权力。
http://bbs.jonahome.net/thread-62653-1-2.html
中国农历新年刚过完, 18位牧师就迫不急待的抛出所谓”4份控诉远志明犯淫乱罪”的证词. 18位牧者真辛苦, 边过年边盘算着给YZM定罪, 只为保证基督教会的纯洁性。不过通篇看完4份证词, 除了CL的已知证词外, 亲友团盼望的”很黄很暴力”行为居然一处都没有,连个起码的”吻戏“都没有,甚至连中国50-60年代认为”确定关系”的“牵手”都没有。难怪观众要喊退票, 这就是你们搞出来的“针对强X犯YZM“的控词?这明显就是一部粗制乱造、没完没了的狗血连续剧。
其实大家真正关心的是"远志明信教以后有没有再犯强X罪”。CL信誓旦旦声称,根据概率统计:95%的强奸犯在罪行暴露出来前会不断犯案,YZM牧师也一定罪行累累。18位牧师相信概率论,相信科学,唯独不相信事实。按照第1份证词,CL的第二份证词,另外CL曾声称YZM在普林斯顿与友妻通奸,那么YZM在信教前就是一个恶行累累的“大色狼”。根据概率论,不管你信教不信教,YZM继续犯案的可能性都高达95%。可问题在于在YZM信主后长达20多年的时间内,没有发生过一起“强X罪”,连有效的“通X罪”都没有找出来。概率统计失效了! CL和18位牧者担心所担心的“淫行”在哪里?除了CL的证词以外根本就没有任何关键性的证据和证词。
1.先看第一份证词(集),法国朱X女士被强奸案。除了苏有康的证词外,并无其它关键证词。证词中,民运人士苏有康当时调查的结果是“没有发现YZM强X朱女士的证据”。如今又旧事重提,除了达到“泼墨水”效果外,根本就无任何“强X”证据。
2.第二份证词(集)。18牧者明显立场偏颇,引用CL的证词,加上后来想的细节,并没有引用YZM的证词,是孤证而无旁证。仅凭两人的证词是无法还原“强X”现场的。两人的证词已争吵许久,评论已很多。我就不再提说。但是故意不提YZM自己的证词,18位牧者的立场其实已经很明显了。
关键的是第3份证词,与第4份证词。这两份证词十分关键,要揭开大家十分关心的问题答案:“远志明信教后有没有犯过强X罪,或淫乱罪?”。
3.营会YZM行为不当案。
任何罪行的指控必须要有行为证据。可是这几人的证词中提供的“YZM不当行为”包括:曾与异性同处一室,要与异性单独散步(被制止)。在“YZM与异性同处一室”事件中,有几处细节:(1)该姐妹并非单独住,有别的姊妹相伴。(2) YZM是与她们是隔壁 (3)YZM曾与她们一同回居住之地.(4)两人在准备去吃晚饭前,门口偶碰后临时进入YZM房间闲谈(4)YZM与该姐妹相处时,房门并没有从内锁住,其他人无需敲门就可以进入该房间.
从证词看,两人是隔壁,而且曾一同打伞回到住所。营会YZM房门没有锁住,无需敲门就可以进入,从当时其他学生进入提供WIFI密码的看,当时有人知道YZM与那姐妹在房间闲谈。两人相处时不算一般认为的有企图的“男女独处一室“。
两人交谈时间应该很短,因为俩人各自准备去吃晚饭时在门口偶遇后临时交谈,或许只有5-10分针左右。不然两人就赶不上饭点了。在交谈中,该姊妹一直没有认为YZM有什么“行为不当”,包括拍照、拥抱,急于离开的原因不是因为当时感到“不comfortable”,而是因为本来就要去吃晚饭。如果有“不comfortable”,当时就会有拒绝YZM的行为,也不会相约散步,完全可以以唱诗训练拒绝,或约其他人一同散步。
两人已经认识了(当然不是熟识的那种),该姊妹询问YZM信仰问题,闲谈其它话题,并约好一起散步。两人正准备散步时,许多人在场,知道两人要去做什么。由于不知道情况,大门口遇见两人的L师母断定两人不认识,一同散步是十分不当的,在先入为主的感情下,认为两人晚饭前闲谈是“男女独处一室”,并怀疑YZM对小姊妹另有所图,行为不当。L师母给姊妹分析以后,那姊妹的证词回忆中加入“不comfortable”的描述,也是在L师母给她分析“不当行为”的事以后,事后感觉“不comfortable”,而非当时直接的感受。例如房门半开,外面路过的人却看不到里面,她当时进入时为何要注意这个细节? Hug是紧紧拥住,该姐妹是成年人(80后,30岁左右),完全能区分出礼节拥抱和Hug两者的差别,完全能独立区分自己的情感感受。她是在L师母分析”两人行为不当“条件下认为那个“拥抱”是个Hug,以及其它诸多事后分析的“感受”。
关键时,在这份证词中,没有任何指控远志明“非礼”的行为。
4. 第4份证词。
“诱奸未遂”---这真是十分好笑的罪名,请问国外的朋友,哪国的法律能确定这是一起“诱奸”事件。对于这个20多岁的女生来说,如果两人在那种情况下“滚床单”叫“通奸”,如果他胁迫了她发生性行为叫“强奸罪”。你们什么时候发明出来个“诱奸罪”? 还(未遂),笑死人了。这就是所谓独立调查团,不如叫“独立定罪团”好听些。
所有的证人证词都是围绕A的口述,其它人的证词也都建立A的口述之上。他们所有听到的内容,全部都是A告诉他们的,并非他们自己亲眼所见。C的证词中,她与YZM相处的半天之中,没有亲眼看到的YZM与A任何亲昵的行为证据,而所有对ZYM品行的指控内容全是A转述给她的。
(1)ZYM与A姊妹是否熟识?
若说俩人从不认识,这是第一次见面,我是不会信的。注意, 在A的证词中,ZYM的事先行程没有与A进行任何商量,他不知道A是否在法国, 而是直接通知A姊妹他会到法国停留2日。若是他们从不认识, ZYM有必要单独提前通知她吗?可见他们至少在邮件中曾有许多交流,否则ZYM不会表示要单独见她。而这些确定两人关系的关键邮件交流没有提供。大家只能看到调查团想给我们看的邮件。
(2)A姊妹的人品。
虽然A一口咬定自己身家清白,还专门请牧师证明自己很“纯洁”,可我怎么看怎么觉得A很奇怪。
在获知ZYM的行程后,A立刻从中国国内赶到法国,10多个小时飞机行程后,不倒时差,当天就见面,然后一起吃饭,在床上一起看伦理片,第二天一同看电影,吃饭,在房间紧紧拥抱。请问,你们俩到底是什么关系? 是第一次见面吗? 在C的证词中,你们三人会面时,YZM并无任何不适当的言行举动。YZM的一句话叫C怀疑你俩根本就是熟识的人。
在C的证词里,A是一个寡言内向害羞的人,但是在后面的几处证词中,却叫人大跌眼镜。
在Z弟兄的证词中,在9月11日晚,Z弟兄在QQ中曾开玩笑说“是不是ZYM牧师喜欢你”,A的反应是“怎么会”。如果A平日就是严谨自律内向的基督徒,为何有弟兄随便在QQ上拿 “已婚牧师”和她来往就开“爱情”的玩笑? A的回复 ”怎么会”不是一种指责对方乱讲的表达方式,而是婉言否定的意思,含有“期望某事”的表达。难道90后女性基督徒在这方面经常开这种玩笑吗?据调查中国目前大学生婚前性行为比例接受度高达56%, 既然YZM都有95%的概率继续犯案,我们有什么理由不怀疑A女士并非象证词说的那么“纯洁无知“。若真的到了法庭上,A女士你怎么证明你真的很“纯洁无知”?
还有A女士,你与YZM俩人独处,拥抱的事怎么谁都知道?你告诉你闺蜜C是正常的,怎么连Z弟兄,B弟兄?这些人都知道。都是你主动提及并告诉他们的,你告诉这些不相关的人是为什么?是诉苦,还是炫耀? 这种行为与你平日沉默寡言的举止行为完全不同。
另外,A女士,你知道什么是三级片吗?指认的证据图片说明中,你居然认为韩国伦理片《肚脐》是3级片。按照成人的常识,你是可以区分出三级片和伦理片的。美国大片中男女主角动不动就滚床单,按照你的尺度标准,也都是成人三级片了。
(3) 证词中 ZYM最后的行为异常奇怪
两人夜晚独处酒店房间内,紧紧拥抱在一起几分钟,居然什么都没有干,没有kiss,没有抚摸,没有任何进一步的性暗示,没有性挑逗。一个男人若是对一个女人有所图谋,在这种情况下居然没有任何进一步的动作,YZM只是一个劲地唠叨自己孤单,变成一个寻求女人母性安慰的可怜老头。这种拙劣的表现,YZM哪里象一个“强X犯”、“大色狼”、”调情高手”,根本就是对“性爱”一无所知的”纯情处男”。
所以在第4份证词中, A女士一定隐瞒了一些事实。虽然可以根据第4份证词怀疑A与YZM有暧昧关系,但是这个关系的表现还不能指证YZM犯有“通奸罪”或“强X罪”。
总结:
几份证词中,都没有YZM的证词,也不引用CL事件中YZM的已知证词。在被告人远志明没有任何自诉情况下,18位判官就以默认的方式判定YZM有罪,这种“糊涂官判葫芦案”的方式简直就是50年代开控诉大会的翻版,是极其错误的。我完全有理由怀疑18位牧师是有针得性的恶意“审判”,而非他们声称的那种所谓“独立调查”。在18牧师公开发表所谓独立调查报告控诉YZM牧师,我建议YZM到法院起诉对方(独立调严团)侵害自己的名誉权,捍卫自己应有的法律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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