糊涂官判葫芦案: 就<18位牧师有关远志明.柴玲案调查报告>的质疑

明的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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糊涂官判葫芦案 1 ---就<18位牧师有关远志明.柴玲案调查报告>证词的质疑

中国农历新年刚过完, 18位牧师就迫不急待的抛出所谓”4份控诉远志明犯淫乱罪”的证词. 18位牧者真辛苦, 边过年边盘算着给YZM定罪, 只为保证基督教会的纯洁性。不过通篇看完4份证词, 除了CL的已知证词外, 亲友团盼望的”很黄很暴力”行为居然一处都没有,连个起码的”吻戏“都没有,甚至连中国50-60年代认为”确定关系”的“牵手”都没有。难怪观众要喊退票, 这就是你们搞出来的“针对强X犯YZM“的控词?这明显就是一部粗制乱造、没完没了的狗血连续剧。

其实大家真正关心的是"远志明信教以后有没有再犯强X罪”。CL信誓旦旦声称,根据概率统计:95%的强奸犯在罪行暴露出来前会不断犯案,YZM牧师也一定罪行累累。18位牧师相信概率论,相信科学,唯独不相信事实。按照第1份证词,CL的第二份证词,另外CL曾声称YZM在普林斯顿与友妻通奸,那么YZM在信教前就是一个恶行累累的“大色狼”。根据概率论,不管你信教不信教,YZM继续犯案的可能性都高达95%。可问题在于在YZM信主后长达20多年的时间内,没有发生过一起“强X罪”,连有效的“通X罪”都没有找出来。概率统计失效了! CL和18位牧者担心所担心的“淫行”在哪里?除了CL的证词以外根本就没有任何关键性的证据和证词。

1.先看第一份证词(集),法国朱X女士被强奸案。除了苏有康的证词外,并无其它关键证词。证词中,民运人士苏有康当时调查的结果是“没有发现YZM强X朱女士的证据”。如今又旧事重提,除了达到“泼墨水”效果外,根本就无任何“强X”证据。

2.第二份证词(集)。18牧者明显立场偏颇,引用CL的证词,加上后来想的细节,并没有引用YZM的证词,是孤证而无旁证。仅凭两人的证词是无法还原“强X”现场的。两人的证词已争吵许久,评论已很多。我就不再提说。但是故意不提YZM自己的证词,18位牧者的立场其实已经很明显了。

关键的是第3份证词,与第4份证词。这两份证词十分关键,要揭开大家十分关心的问题答案:“远志明信教后有没有犯过强X罪,或淫乱罪?”。
3.营会YZM行为不当案。
任何罪行的指控必须要有行为证据。可是这几人的证词中提供的“YZM不当行为”包括:曾与异性同处一室,要与异性单独散步(被制止)。在“YZM与异性同处一室”事件中,有几处细节:(1)该姐妹并非单独住,有别的姊妹相伴。(2) YZM是与她们是隔壁 (3)YZM曾与她们一同回居住之地.(4)两人在准备去吃晚饭前,门口偶碰后临时进入YZM房间闲谈(4)YZM与该姐妹相处时,房门并没有从内锁住,其他人无需敲门就可以进入该房间.
从证词看,两人是隔壁,而且曾一同打伞回到住所。营会YZM房门没有锁住,无需敲门就可以进入,从当时其他学生进入提供WIFI密码的看,当时有人知道YZM与那姐妹在房间闲谈。两人相处时不算一般认为的有企图的“男女独处一室“。
两人交谈时间应该很短,因为俩人各自准备去吃晚饭时在门口偶遇后临时交谈,或许只有5-10分针左右。不然两人就赶不上饭点了。在交谈中,该姊妹一直没有认为YZM有什么“行为不当”,包括拍照、拥抱,急于离开的原因不是因为当时感到“不comfortable”,而是因为本来就要去吃晚饭。如果有“不comfortable”,当时就会有拒绝YZM的行为,也不会相约散步,完全可以以唱诗训练拒绝,或约其他人一同散步。
两人已经认识了(当然不是熟识的那种),该姊妹询问YZM信仰问题,闲谈其它话题,并约好一起散步。两人正准备散步时,许多人在场,知道两人要去做什么。由于不知道情况,大门口遇见两人的L师母断定两人不认识,一同散步是十分不当的,在先入为主的感情下,认为两人晚饭前闲谈是“男女独处一室”,并怀疑YZM对小姊妹另有所图,行为不当。L师母给姊妹分析以后,那姊妹的证词回忆中加入“不comfortable”的描述,也是在L师母给她分析“不当行为”的事以后,事后感觉“不comfortable”,而非当时直接的感受。例如房门半开,外面路过的人却看不到里面,她当时进入时为何要注意这个细节? Hug是紧紧拥住,该姐妹是成年人(80后,30岁左右),完全能区分出礼节拥抱和Hug两者的差别,完全能独立区分自己的情感感受。她是在L师母分析”两人行为不当“条件下认为那个“拥抱”是个Hug,以及其它诸多事后分析的“感受”。

关键时,在这份证词中,没有任何指控远志明“非礼”的行为。

4. 第4份证词。
“诱奸未遂”---这真是十分好笑的罪名,请问国外的朋友,哪国的法律能确定这是一起“诱奸”事件。对于这个20多岁的女生来说,如果两人在那种情况下“滚床单”叫“通奸”,如果他胁迫了她发生性行为叫“强奸罪”。你们什么时候发明出来个“诱奸罪”? 还(未遂),笑死人了。这就是所谓独立调查团,不如叫“独立定罪团”好听些。
所有的证人证词都是围绕A的口述,其它人的证词也都建立A的口述之上。他们所有听到的内容,全部都是A告诉他们的,并非他们自己亲眼所见。C的证词中,她与YZM相处的半天之中,没有亲眼看到的YZM与A任何亲昵的行为证据,而所有对ZYM品行的指控内容全是A转述给她的。

(1)ZYM与A姊妹是否熟识?
若说俩人从不认识,这是第一次见面,我是不会信的。注意, 在A的证词中,ZYM的事先行程没有与A进行任何商量,他不知道A是否在法国, 而是直接通知A姊妹他会到法国停留2日。若是他们从不认识, ZYM有必要单独提前通知她吗?可见他们至少在邮件中曾有许多交流,否则ZYM不会表示要单独见她。而这些确定两人关系的关键邮件交流没有提供。大家只能看到调查团想给我们看的邮件。

(2)A姊妹的人品。
虽然A一口咬定自己身家清白,还专门请牧师证明自己很“纯洁”,可我怎么看怎么觉得A很奇怪。

在获知ZYM的行程后,A立刻从中国国内赶到法国,10多个小时飞机行程后,不倒时差,当天就见面,然后一起吃饭,在床上一起看伦理片,第二天一同看电影,吃饭,在房间紧紧拥抱。请问,你们俩到底是什么关系? 是第一次见面吗? 在C的证词中,你们三人会面时,YZM并无任何不适当的言行举动。YZM的一句话叫C怀疑你俩根本就是熟识的人。

在C的证词里,A是一个寡言内向害羞的人,但是在后面的几处证词中,却叫人大跌眼镜。

在Z弟兄的证词中,在9月11日晚,Z弟兄在QQ中曾开玩笑说“是不是ZYM牧师喜欢你”,A的反应是“怎么会”。如果A平日就是严谨自律内向的基督徒,为何有弟兄随便在QQ上拿 “已婚牧师”和她来往就开“爱情”的玩笑? A的回复 ”怎么会”不是一种指责对方乱讲的表达方式,而是婉言否定的意思,含有“期望某事”的表达。难道90后女性基督徒在这方面经常开这种玩笑吗?据调查中国目前大学生婚前性行为比例接受度高达56%, 既然YZM都有95%的概率继续犯案,我们有什么理由不怀疑A女士并非象证词说的那么“纯洁无知“。若真的到了法庭上,A女士你怎么证明你真的很“纯洁无知”?

还有A女士,你与YZM俩人独处,拥抱的事怎么谁都知道?你告诉你闺蜜C是正常的,怎么连Z弟兄,B弟兄?这些人都知道。都是你主动提及并告诉他们的,你告诉这些不相关的人是为什么?是诉苦,还是炫耀? 这种行为与你平日沉默寡言的举止行为完全不同。

另外,A女士,你知道什么是三级片吗?指认的证据图片说明中,你居然认为韩国伦理片《肚脐》是3级片。按照成人的常识,你是可以区分出三级片和伦理片的。美国大片中男女主角动不动就滚床单,按照你的尺度标准,也都是成人三级片了。

(3) 证词中 ZYM最后的行为异常奇怪
两人夜晚独处酒店房间内,紧紧拥抱在一起几分钟,居然什么都没有干,没有kiss,没有抚摸,没有任何进一步的性暗示,没有性挑逗。一个男人若是对一个女人有所图谋,在这种情况下居然没有任何进一步的动作,YZM只是一个劲地唠叨自己孤单,变成一个寻求女人母性安慰的可怜老头。这种拙劣的表现,YZM哪里象一个“强X犯”、“大色狼”、”调情高手”,根本就是对“性爱”一无所知的”纯情处男”。

所以在第4份证词中, A女士一定隐瞒了一些事实。虽然可以根据第4份证词怀疑A与YZM有暧昧关系,但是这个关系的表现还不能指证YZM犯有“通奸罪”或“强X罪”。

总结:
几份证词中,都没有YZM的证词,也不引用CL事件中YZM的已知证词。在被告人远志明没有任何自诉情况下,18位判官就以默认的方式判定YZM有罪,这种“糊涂官判葫芦案”的方式简直就是50年代开控诉大会的翻版,是极其错误的。我完全有理由怀疑18位牧师是有针得性的恶意“审判”,而非他们声称的那种所谓“独立调查”。在18牧师公开发表所谓独立调查报告控诉YZM牧师,我建议YZM到法院起诉对方(独立调严团)侵害自己的名誉权,捍卫自己应有的法律权力。

http://bbs.jonahome.net/thread-62653-1-2.html
 
糊涂官判葫芦案 2 ---就<18位牧师有关远志明.柴玲案调查报告>举证方式的质疑一、 调查团组织4份举证的方式违反圣经原则。

调查团依据的圣经节被错误解释。提摩太前书5:19“控告长老的呈子,非有两三个见证就不要收”。(Against an elder receive not an accusation, but before two or three witnesses.) 这里的 “见证”witnesses不是说指证的案件个数有两三起,而是说“同一个指控罪行,见证人或证据”的个数要至少2个。 我不相信18的牧师都不知道这句经文本身的含义, 但是他们故意解释成有“两三起指控”,这种解经上的错误明显不应该。

按照圣经的指导原则, 调查团本来应该只调查第3,4起事件,而第1,2起事件是孤证,不应该调查。第1,2起事件是刑事犯罪,时间久远,调查团根本没有任何能力、没有权力、也没有技术去调查如此复杂的刑案。实际上从调查结果看,第3,4事件调查的比较彻底清楚,而第1,2事件调查并不比之前已知的证词更清楚彻底。

调查团违反圣经的原则,强行加入对第1,2事件的调查,实际上是另有目的。

二、调查举证的排列方式暗藏玄机。

表面上看,4份举证是是按照“事件时间”顺序排列。有关这4份证词的报告排列方式,运用了心理学的技巧。我来分析一下调查团的战术运用。

1.首先介绍一般刑事案件举证的顺序:
(1)时间顺序:有些案件的犯罪行为是由一系列相对独立而且时间顺序清楚的具体活动构成的,如杀人的预备、实行、死亡结果的发生;有些案件是数罪案件,如抢劫几十起。对这些案件按照时间顺序举证,能够清晰地向法庭展示犯罪过程的发展脉络,也符合认知规律。但对有的时间顺序不明显,犯罪过程极短的案件,则不宜使用。

(2)是按照事实要素在案件中的重要程度。第一种是从内向外的举证顺序,即先从核心事实要素举证,再就外围事实要素举证,这种方法比较常用,优点是重点突出。第二种是从外向内的举证顺序。主要用于被告人翻供、不认罪的案件。

(3)按照案件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案件事实之间往往存在各种因果关系,如行为事实与结果事实之间、行为事实与行为事实之间。这时,举证就可以按照事实要素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它又可以分为两种:先因后果的举证顺序,即先就案件的原因举证,再就犯罪结果举证;先果后因的举证顺序。其优点是有助于把握事实之间的关系。

(4)按照共同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主次地位。

2. 两段举证被强行组合在一起.

(1) 4份举证只有2个时间段,89-90年(1,2举证),2013年(3,4举证)。这4份举证并不是如文中所说“跨越20多年”(分布在20几年间),除了这3年,其它23年中没有任何新的指控。按照强奸罪或其它性犯罪规律来看, 这种两头分布是十分奇特 ,中间的20年为什么没有任何犯罪行为?
所以两段举证的罪行没有时间的连续性。

(2) 第1,2证词举证的是刑事犯罪,若罪名成立,刑罚期应该在10-20年以上。第3证词“不当行为”连“性骚扰”都够不上,拘留都够不上;第4证词与“性骚扰”有点关系,有可能会算很轻的“性骚扰”,拘留也够不上。按照照举证指控罪行严重程度分,4份证词分布明显是头重脚轻, 后两份连法律处罚的底线都够不上。
所以这两段举证在法律性质上没有连续性。

(3) 前后两段举证,没有任何逻辑上的连续性,也没有犯罪发展的延续性。95%的强奸犯会继续犯罪,这是犯罪的运行规律,即同样性质的罪行会不断增加,犯罪程度不断加重。可这两段举证没有任何内在的联系?

所以这两段举证是被强行组合到一起的,实际上也印证第一节中调查团错解圣经原则,是他们错解圣经导致错误调查。
3. 调查团为什么要把不相干的两段举证放在一起。
因为两段举证的法律性质不一样,按理说,两段举证根本不应该放在一起。因为第1,2证词如果成立, 第3, 4举证根本毫无意义;如果第1,2证词不成立,第3,4是无法单独入罪。调查团是知道第1,2证词是根本无法成立的,因为一是由于它们都是孤证,二是时间太久远,无法证明(证实或证伪都不可行)。但是他们故意组合两段不相干的学举证是有原因,有技巧的.

目的:从时间上建立YZM罪行延续的假象。
调查团把第1,2事件放在调查报告前面是有目的的。虽然两段举证没有联系,但是他们巧妙的利用时间顺序,意图说明YZM犯罪的延续性和发展脉络。正是由于有第1,2证词的铺垫,叫读者已经开始怀疑YZM是否是个强奸惯犯. 当读者在读到第3,4,证词时候, 由于主观上已经有了怀疑,自然地假定第3,4证词是YZM罪行的延续,阅读第3,4事件每段证词时潜在地假定“YZM的每一个行为动作有性侵的企图吗?”。再加一些有意无意的"证人感觉"引导,在解读YZM的行为时,很自然认为YZM有“性侵的企图”。如果,孤立的拿出第3,4事件的事实,单独组合一个调查报告,我敢肯定大部分读者会很奇怪调查要指控的内容,因为那主观假设没有了,自然根据事实判断,而非感觉。

例如,第3证词中在一个开放的房间, YZM与Y姊妹闲谈约5分钟,拍了两三张照,告别时hug了一下,约好晚饭后继续散步闲谈。如果没有预先的主观假设“YZM是个惯犯, 想性侵Y姊妹”,那么这一连续行为都是正常的交往方式,虽然这些礼节与大陆华人有点差别,但是这些行为在中西文化结合背景下也是极正常的方式。我相信大部分西方牧师都曾有过类似经历和行为。“性骚扰”判断行为依据,例如性暗示,性挑逗, 敏感身体部位接触等等统统没有。所谓“不当行为”判定根本就是L师母主观想象出来的。真正的调查员一定会先调查清楚L师母是否存在道德观念判断偏差。

另外,在证词事实陈述中“后期”加入的证人“主观感受”的话语非常多,几乎无一例外地都导向“远志明是个大淫棍”的目的。请问对于1年半前很短时间内发生的一起普通事件,证人们无一例外地对自己当时的感受都记得很清楚, 为什么能记忆这么深刻? 根据心理学和脑科学,除非是强大巨烈的感情冲击, 人的大脑是不会记忆平常轻微的主观感觉感受。显然营会那起事件过程中,所有人的感觉是很轻微的,也不值得人记住这些感觉。所以, 这些“感受”大部分是“后期”人为加入的,尤其在知道CL案以后,回忆中主观加入的,既有故意的,也有无意的。
通过时间排列不相关的两段举证,以及夹杂证人们的“感觉”,调查团向读者构建出“YZM强奸惯犯的犯罪脉络"。这正是18牧师调查团想要达到的目标。至于为什么要这么做,就不是你我知道的啦。

http://bbs.jonahome.net/thread-62665-1-2.html
 
糊涂官判葫芦案 3 ---就<18位牧师有关柴玲案调查报告>调查方式的质疑


一, 调查报告中各时间的汇总
1. 调查委员会组成及活动事件时间
A. 2015年1月1日下午: 13牧师联名信
B. 2015年2月10日: 18牧师联名信, 独立调查团成立.
C. 2015年2月11-14日: 调查.
D. 2015年2月14日晚:全部调查结束
E. 2月19日晚10时: 对公众发布调查结果.

2. 调查委员与YZM联系时间
A. 2月11日,调查委员会发电邮致YZM牧师,请他就4件指控他的事件做出回应:承认或申辩。与对其他人的调查一样,调查委员会要求他在3日内回应。
B. 2月12日,调查委员会通过其他途径,间接请求神州传播协会董事会谢文杰弟兄帮助:确定Y牧师收到电邮,并督促他回应。
C. 2月14日,调查委员会发电邮致神州传播协会谢文杰弟兄,"若Y牧师选择不回复或继续保持“沉默”,我们会按既定程序,开展下一步的工作。"
D. 2月16日,调查委员会致信给神州传播协会董事会和YZM按牧委员会

3. 按照指控罪行调查时间(按照实际调查时间排列)
A. 巴黎诱奸未遂案.
a. P弟兄陈述, 写于2015年2月2日
b. 当事人A姐妹的陈述, 写于2015年2月3日晚
c. 陪伴当事人前去见YZM的C姐妹的陈述, 写于2015-02-05
d. 听见此事的Z弟兄的陈述, 写于2015-02-04
e. 2月11日,调查委员会对上述4个证言进一步核实,确定无误

B. 1990年在普林斯顿性侵案.
a. CL提供给调查委员的陈述:2015年2月11日
b. CL回答调查委员会提问时的补充叙述:2015年2月11日
c. J姐妹提供了她在2011年5月听到的CL版本的证词: (无)
d. CL提交了YZM私下给她的电邮:2015年2月14日

C. 1989年巴黎性侵案.
a. 万润南先生提供给调查委员会的证言:2015年2月12日
b. 苏晓康先生提供给调查委员会的证言:2015年2月13日

D. 德国营会行为不当案.
a. C牧师夫妇的叙述, 2015年1月26日
b. L师母的叙述, 写于2015年1月27日
c. 当事人Y姐妹的叙述, 写于2015年1月27日
d. 2月14日,调查委员会对上述证言进一步核实,确定无误

二、 调查团出现的调查问题
1. 调查团没有合法性基础
YZM出现问题,本应该由YZM所在教会,或教工团,或按牧团出面调查。在按牧团内部未达成一致前和表决前,其它教会团体不应该出面裁决。王永信给王峙军的回信中,没有任何授权的书面证明,回信明确说明的事实是“YZM按牧团不参加”所谓的“独立调查团”。但是王峙军却自认为获得授权, 又是一起“默认选择接受”的理解方式。

华人教会对CL案评论很多,CL完全可以走刑事起训流程,但是她一方面声称已经饶恕YZM,另一方面又不断要求YZM担负道德责任并指控YZM有道德上的淫乱罪行。这起事件对华人基督教教会影响越来越大,调查团成员要想成立,首先需征求大部分华人众教会或教会代表的意见,例如在华人福音大会上提出“调查议案”,征求大多数华华人信徒代表的意见。但是这18牧师自己跳出来说,我们自愿担当华人教会的代表,调查CL案,谁赋于你王峙军组织“独立调查团”替天行道的权力?调查团的成立在流程上完全违背教会公议辩论的原则和一般团体选举程序。

调查团成员没有进行任何甄选,只要报名就可以参加,谁合适谁不合适完全由“独立大法官”王峙军牧师说了算。一般法院的陪审团成员,由法院根据法律标准选择一组公民人,再由双方律师去掉被认为不合理的成员,组成最终的陪审团。一般调查团应该由专业的调查人员组成,如律师,检察官,侦察员或探员,其它相关专业人员。可是这个调查团的成立方式象是陪审团,又不是陪审团,象是调查团又不是调查。倒象是成立了一个由两三个人决定, 其它人打酱油的利益集团,例如董事会。
所以,调查过程出现了完全一边倒的局面。对YZM的指控,居然有“默认承认”这种说法。18个牧师你们知道什么叫“沉默权”不?知道什么叫“零口供”不?如果都不知道,那你们天天讲圣经,知道不知道耶稣怎么被彼拉多枉法定罪的?你们现在干的就是彼拉多干过的事。

2. 调查团没有任何调查, 只是确认。
既然调查团成员的选择都是乱来, 调查过程中乱来就不是什么新鲜事了。

(1)两起重要指控的笔录都在调查团成立之前。
调查团是在2月10日才成立的,而2013年两起最重要案件,它们的证词笔录时间分别在1月26至27日,2月2至5日. 这就奇怪了,是谁做的调查?当时还未成立“独立调查团”。 奇怪的是“未成立的的调查团“已经开始委托这个人对指控进行笔录调查了。更奇怪的是,调查团未经任何质疑,对这个调查人的调查是全部接采信,没有任何排除的过程。
所以所谓“独立调查团”根本就是个噱头的。调查团在成立后没有做过任何认真的调查,而是完全相信已记录证词所有内容。不是调查事实,更多在做完善指控的事。例如对CL被强奸案,在细节上进行补充和完善,尝试推翻公众已知的YZM的对该案证词。

(2)按照调查时间看调查, 调查过程问题重重。
按照道理, 调查团应该先查重大案件”CL被性侵案”和”89年性侵案”,先刑事后民事。 可是调查团最先确认的是“法国诱奸未遂案”。法国诱奸案实际上是调查团认为最有可能突破的案件,也是他们最想做的。因为打倒一个牧师,不需要证明他未信教以前做过多少坏事(因为耶稣基督和教会都赦免了他),而是要证明他信教以后犯过什么(教会信徒对犯罪的信徒不赦免!)。所以调查团首先调查“诱奸案”,而且当天全部确认,效率极高。在调查报告中,该案篇幅最多,证人最多,罗列证据最多。可是这么些多的证言证据如何在短短一天内全部得到确认的?尤其是证人,餐馆,旅店客房,DVD,电影,各种图片等等,许多证据都在法国,你们就都全部在一天内核实无误啦? 明显撒谎!

调查团即然称CL案独立调查团,CL案并无多少新证据。在内容和证据上只排在第3位,这还是在CL和她朋友在4天内不断陆续补充的结果。在CL案上,调查委员会异常坚难, 想了不少办法,却无任何进展.
“89年性侵案”, 可以说是所有证词中最规范的证词,证人苏晓康几乎都在阐述自己的所见所闻,几乎没有什么主观感受和评价, 符合证词的要求。可惜,这份证词不是委员会想要的,苏的证词否定了对YZM的指控。
三份调查报告后,调查团已经觉得证据实在太弱,尤其想要的YZM信教后的指控证词很薄弱。所以“不当行为案”纳入调查表中。“不当行为案”其实谁都可以看出来,这些鸡毛蒜皮的事实根本就不可能拿来控告YZM。但是这份证词却在最后(2月14日)做了调查。因为前三份证词,”89性侵案”实际上是否证,而且两份刑事举证时间都在YZM信教之前,不能达到目的。为了加重报告的份量,把这个不痛不痒的事编写的更加充分,加入报告,加重公众对YZM的道德怀疑,就是这往调查的目标。

实际的过程分析揭示各举证的调查本身存在关联性与合理性。但是为什么最终调查报告举证方式上没有关联性和合理性?

(3)调查报告的出炉
我之前已经分析调查报告举证的问题所在,这4起事件成两段分布,两段举证没有任何时间和法律性质以及逻辑的关联性。

我这里列举各证次调查次序,报告顺序来说明问题所在。
(1) 第一证词“89性侵案”,苏否定YZM罪行。 内容最短。 第三个被调查。
(2) 第二证词“CL被性侵案”。 篇幅排第三,调查间时间最长,第二个被调查。
(3) 第三证词“不当行为案”。篇幅第二,罪名最轻,调查时间最短。第四个被调查。
(4) 第四证词“诱奸未遂案”。篇幅第一,调查时间不长,第一个调查。

可见,整个调查,调查团成立名义上是调查CL案,可实际变成对“YZM的道德审判”。报告举证打破调查次序,按照时间顺序排列,更没有按照一般先主要后次要的举证顺序,而将最充分的指控,第一个被调查的证词(第4证词) 放在最后。这种排列方式不是常用的刑事调查举证方式,而是一般报刊记者调查文学的报告方式。报告执笔人使用记录文学的方式排列了各证词,他知道什么样的方式最能感动读者。可见调查报告不是为了断案,而是为了影响读者的阅读和判断。

3. 调查团不是调查而是在“审判”。
对这几起指控的调查时间都很短,4起指控全部都是在4天内调查完成,2起重要指控1天内完成。这是什么样的“调查”速度啊?美国的FBI,中国国安局的调查人员都没有这种效率。18位牧师一定要被“X灵充满”才能有如此超乎寻常的效率。
从实际过程看, 这哪里是什么“调查”啊?分明就是一个法院给的”审判批发”。 所以这个调查不能称之为“CL案调查”,而应该称之“对YZM的缺席审判”;18位牧师独立调查团也应该称之为“18牧师独立审判团”;调查报告不能称之为《18牧师对CL案调查报告》,而应该称之为《18牧师对YZM的审判》.
现在连X国法院为了走过场,还给穷人指定个免费“义务律师”。对于YZM,调查委员会连这个过场都省掉了,在审判前就给你YZM设定“默认承认”选项。难怪YZM理都不理你们,太黑了啊!这分明是把YZM往死里整。你来应诉了,更可以整死你。对于这其中种种的奇怪现象, 应该只有X国公务员出身的牧师们才能干得出这种“审判”。纯粹一群法盲!
 
从程序正义角度对《关于“CY事件”的调查报告》调查过程的思考

CY事件以及其后的一系列事件,使很多弟兄姊妹感到困惑或搅扰,引起了大范围的讨论、争议。如果调查报告中所有的指控都是事实,当然要同情、帮助受害者,使行恶的人受到劝惩,但究竟真相如何,目前尚未水落石出,仍然处于扑朔迷离、众说纷纭的阶段。相信CY事件独立调查委员会的成员,相当多是忠心爱主的牧者,他们参与此次调查,有良善的目的和动机,有抵挡罪恶、洁净教会、践行公义、帮助双方当事人的真诚、美好愿望,并要为此付出很大的风险和代价。然而,《关于“CY事件”的调查报告》公布后,不能尽如人意。本文从程序正义角度,对整个调查过程做一些初步的思考,其中可能存在的偏颇、不妥和不完善之处,欢迎来者纠正、补足。希望经验教训因此得到认真总结,今后遇到类似事件,就会处理得更合神的心意,对人也更有帮助。相信弟兄姐妹讨论这类事情,会用爱心说诚实话,多做客观、冷静、审慎、逻辑严密的理想思考,减少简单化、情绪化的“拍砖”、“道德伦理批判”或“诛心”言论。

一、对调查权柄与责任的思考
《关于“CY事件”的调查报告》的主要圣经依据是以下经文:“控告长老的呈子,非有两三个见证就不要收。犯罪的人,当在众人面前责备他,叫其余的人也可以惧怕。”(提摩太前书5:19-20)。但需要补足后面两节“我在神和基督耶稣并蒙拣选的天使面前嘱咐你:要遵守这些话,不可存成见,行事也不可有偏心。给人行按手的礼,不可急促;不要在别人的罪上有分,要保守自己清洁。”(提摩太前书5:19-22),才能正确解释经文。

这一整段经文是神对牧者的忠告:在教会生活中,如何调查、处理控告长老的呈子。提摩太和长老之间的关系是“按手”的关系,也就是按立、牧养的关系,提摩太是这些长老的直接按立者和牧者,神赐他权柄调查、处理控告他们的呈子。这段经文非常明确,神把调查、处理对长老控告的权柄,授予与其有牧养和按牧关系、有一定隶属关系的牧者,而非任何其它信徒、机构、牧者、教会;同一事件,应该有两三个见证人,不能只有一个见证人(可同时参考民数记35:30:无论谁故杀人,要凭几个见证人的口,把那故杀人的杀了,只是不可凭一个见证的口叫人死);只有调查取证完成、罪证确定之后,才可以在众人(注意是指长老所在教会的众人,而非面对整个公众)面前劝惩。圣经强调教会生活中的基本原则:“凡事都要规规矩矩地按着次序行。”(哥林多前书14:40)注意这节经文说的是“凡事”,指教会的所有事务,就当然包括调查、处理对长老的控告,无论控告涉及的事情是私人事务还是影响公众的事务。
未经与受控告长老有牧养和按牧关系、有一定隶属关系的牧者的许可或者授权,任何其它信徒、组织、牧者、教会不能越过权柄调查和干预处理。如果与受控告长老有牧养和按牧关系、有一定隶属关系的牧者(或按牧委员会)因故未能履行职责,圣经也没有指出,任何其它信徒、组织、牧者、教会有越界调查和干预处理的权柄。任何其它信徒、组织、牧者、教会可以向他们提出建议、提供自己掌握的信息,但不能越界直接调查处理。

因此,虽然从现代世俗司法角度,Y弟兄及其所属教会和按牧委员会的牧者,都有保持沉默的权利,但面对CY事件的公开指控给基督信仰带来的挑战,给教会众肢体带来的困扰,他们必须为主为人的缘故,放弃司法角度的沉默权,而是按照圣经原则行事。Y弟兄必须接受调查,做出公开回应,而不是一直沉默,拖到3月2日才发布公开声明;Y弟兄所属的教会和按牧委员会的牧者应该履行神赋予的权柄和职责,直接对Y弟兄进行调查,并且公布调查结果。

同时,独立调查委员会越过权柄进行调查,绝对不能作为今后普遍适用的正确先例。在网络发达、资讯传播速度快而且范围广的当今时代,有些“控告长老的呈子”容易因为一些原因传播到公共传媒。如果局外的其它信徒、组织、牧者、教会任意越权干预处理成为常例,很容易给撒旦可乘之机,激动一些人随便开个论坛、博客,就可以充当宗教裁判所,任意公开调查、论断、审判甚至毁谤其它教会的传道人,破坏教会的正常秩序、体制,造成的危害就难以估量。以世俗司法机构做个类比,即使司法机构因故执法不力,任何其他个人、群体也不能违法私设公堂来伸张正义,否则如果成为常例,法制就被践踏,整个社会秩序就会遭到破坏,陷入动荡混乱。

如果与这些长老有直接牧养和按牧关系的牧者因故未履行调查、处理的职责,圣经又没允许其它信徒、组织、牧者、教会越过权柄调查和干预,是否意味着正义无法伸张呢?否!神是公义、全知、全能的,他完全了解事情真相,有办法、有能力按照自己的时候、自己的方式施行公义,为受害的伸冤,使恶行受到应有惩罚;要相信主权归上帝,把一切交托给他,等候神的作为,相信神必伸冤和报应(诗篇9、11、33、37、54……)。诗篇54篇大卫和扫罗的例子就是明证:迫害大卫的扫罗是君王,大卫无处伸冤;他专心依靠、仰望、等候神;他严格遵行神的法则,不能杀神所膏立的王,甚至为此放弃两次杀扫罗的机会。最后神按照自己的时候、自己的方式施行公义,神安排的结局最好。如果大卫凭人意血气伸张正义,自己杀掉扫罗,可能就不会受到北部各支派尤其是扫罗所属便雅悯支派的拥护,被拥立为全以色列的君王,有这样美满的结局,神的工作就会受到拦阻甚至破坏。此次CY事件当然和大卫扫罗的情境有很大不同,但处理的基本原则必须是圣经准则,这一点应该是没有变通的。

二、对两封牧者公开信的思考
1、内容的思考
尽管第一封十三牧师联名信中宣告经过了充分祷告和圣灵带领,但信中部分表述,没有体现中立态度,在事实真相尚未查清之前,明显带有批评一方当事人、同情另一方的倾向,造成对其中一方有利,使另一方陷入被动。这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先审后判的原则。

2、发布方式的思考
在展开调查之前,有影响力的牧师群体,不宜在网络公开发布带有偏向性的信件,以免他们的影响力会使问题扩散,事态升级。第一封十三牧师联名信的内容,明显对公开事态的C姊妹有利,基于基本常识,联名信的组织者应该可以预料到她收到后,会在网络公布,成为事实上的公开信。问题只是如何公开的差别,是由联名信的组织者直接公开,还是经由C姊妹间接公开。后来的调查报告显然同意第一封联名信不宜公开,但把联名信的公开责任,归咎于曹长青网站,没有反省自己的失误。第二封十八牧师联名信更是以公开信的形式对全教会和公众发布。在这些信发布之前,CY事件只受到有限范围的关注,公开信发布之后,才引起极大关注,甚至很多媒体都予以报导,影响范围迅速扩大。

3、教理、法理的思考
没有足够证据,调查前必须施行无罪假设,当事人沉默不意味着有罪,这既是圣经基本原则,也是现代文明社会的法理(包括有权保持沉默的“米兰达规则”)。因此,信中批评Y弟兄一方保持沉默、不作回应是符合圣经原则的,但一些带有定罪倾向的公开言论,从程序正义角度,是不合适的,会误导一些人认为,Y弟兄一方以沉默逃脱或包庇罪责。

4、调查委员会职责的思考
任何调查,都需清楚说明职责所在,要调查何人何事。2月11日公开信明确宣告调查委员会的名称是“CY事件独立调查委员会”,职责是调查CY事件,没有提及要调查其它三起事件。但调查报告却显示,在这之前,相关成员就已经开始搜集其它三起事件的证据和证词。调查委员会成立的实际使命,显然是调查对Y弟兄的多项指控,而不仅限于CY事件本身,而且大部分工作是对其它三起事件的调查。既然如此,就应该直接在公开信的声明中说明清楚。这对成立之后的取证工作也有好处。

三、对独立调查委员会组成的思考
1、调查委员会成员的遴选
第二封十八牧师公开信承诺调查委员会将本着客观、公正、诚实与负责任的态度,对事件进行调查。要实现这一承诺,需尽力确保调查委员会每一位成员能有客观、公正的态度。调查委员会的成员和监督人员,完全由签署公开信的十八人组成,而其中大部分人在第一封信前信中没有显示出客观、公正的中立态度。调查委员会的负责人就应该先从省察自己开始,然后和每位成员沟通,了解他们是否能够采取客观、公正态度,坚持程序正义,尤其是其中的无罪推定假设,是否已经有认同或者否认C姊妹指控的明显倾向,过去是否对任何一方当事人本人及其属机构、团体有较深成见,过去是否发过胡乱给别人定罪的言论(如果有,应该已经向主耶稣认罪,向受害者道歉)。如果存在此类问题,就不宜参与调查。调查报告应该鉴于指控的是刑事罪名,需要一定专业经验,调查委员会最好有事先持客观公正立场、擅长侦查取证、心理问题和法律问题的专业人士,才能更好应付此任。调查委员会里也最好有双方当事人都能够信任、合作的成员,便于和他们沟通,展开直接调查。但调查报告没有体现这些,从2月11日调查委员会宣告成立,到23日完成调查报告,只有短短不到13天,报告中的全部证据都是在2月11日前获取,充分显示出很多成员在正式调查之前,就先有了结论。

2、取证环节的人员遴选和系统性偏差
取证是调查工作的第一步,也是关键环节。取证人员的对原始证词、证据的判断、筛选是否合理,决定调查委员会成员依据的证据质量。如果取证人员有偏向,就会更容易选择支持自己偏向的证据,造成取证环节的致命缺陷,使后续的调查工作步入错误轨道。由于一个人的判断、筛选不够准确,最好由小组而不是个人组成,减少失误。此外,前后公开信的内容,已经造成有肢体认为公开信偏向C姊妹指控的印象。在此背景下,有几位和当事人双方有过直接沟通的重要见证人的证词,都没有发给公开信的主要组织者发表,而是送交其它媒介平台发表。调查委员会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如何打消人们对调查委员会是否持守程序正义的疑虑,得到信任,是艰难挑战。否则,调查委员会成员包括Email取证窗口所收到的原始证据,就可能存在一边倒倾向,仅仅有利于C姊妹,产生严重的系统性偏差。事后看来,调查报告中所有证词都来自正式开始调查之前,而且没有任何对Y弟兄有利的证词、证据;徐志秋、周爱玲两位牧师是目前和当事人双方有过现场直接沟通的唯一见证人,他们的证词虽对Y弟兄有利,但至少有一定参考价值,调查报告却完全不予考虑;调查过程中,即使证人证词对被告有利,调查者也不可认为证人与被告是一体的,因此要求证人提醒被告作出某种回应,调查者不应该要求作为证人的徐志秋牧师向Y弟兄提醒Y牧师作出回应,如果持这种态度,会阻挡其他类似有利于Y牧师的证人、证词出现,有失公正。所有这些,都验证了上述问题的存在。

3、调查委员会的被认可问题
按照第一部分的圣经原则,神把调查、处理对长老控告的权柄,授予与其有牧养和按牧关系、有一定隶属关系的牧者。如果涉及到不同教会的当事人,双方纠纷无法解决时,当然也可以由双方教会牧者或按牧委员会邀请并授权独立的调查委员会作为临时第三方介入。但这次调查委员会的情形大不相同,是完全未经邀请、授权就自行介入的,而且在这之前,已经采取对Y弟兄一方采取了批评和施加公共舆论压力的做法,这就带来操作层面的困难:调查委员会要争取被双方当事人接受,至少被其所属教会或教会机构接受,否则,当事人就可能不配合调查委员会的调查,造成调查取证的缺陷。对双方当事人的直接调查,才是首要的、最可靠的依据,其作用是任何间接证据无法替代的,尤其是对二十年多年前、没有事发当时任何旁证的事件。从调查报告看来,调查委员会和Y弟兄一方所属机构彼此缺乏信任,一直处于对立状态。Y弟兄一方不认可调查委员会,没有配合调查。调查报告获取的完全是一边倒的证词,没有被告的本人陈述,没有当事人双方的直接对质以及当事人双方各自与证人的直接对质,这些都是程序正义必须的基本环节。

四、对取证过程的思考
因为所有事件都发生在至少一年多前,甚至更为久远,调查中难于获取直接物证,更多依赖人证,是可以理解的。但从调查报告看,人证的取证过程存在问题:

1、Z女士事件的取证问题
(1)调查报告中,最大的漏洞,是没有受害人本人的证词。没有受害人本人参与此次调查的迹象,也没有她委托授权进行调查的迹象。刑事罪名的调查没有受害人允许,没有原告,不合法定程序;如果未经本人同意,就在网络公开她的姓氏、职业、过去的伤心事,也是不合法定程序的。
(2)万润南、苏晓康都不是现场目击证人,他们的证词内容也显然不是要证实强奸指控,只不过证明他们知道有这样一件事。万在证词中没有说自己了解情况,而是说他委托过苏调查处理,这显然不是证实强奸指控的证词。苏在证词中只是说受万的委托处理,从未向Z女士本人直接调查,还特别指出“我记得,他完全不相信这位女士会指控他强奸,……YZM好像说,他有什么事情没能替这位女士办妥,对方在要挟他。调查朱指控远强奸,是民阵秘书长万润南委托我办理的,朱本人从来没有直接跟我接触过,至于她是否直接向万提出这个指控的,我不知道。”,这显然不是定性事件性质是强奸的证词。

2、C姊妹事件的取证问题
(1)J姊妹的证词内容是事发20年后,才从C姊妹那里获得 J姊妹不是事发时的证人。这就和现在看到C姊妹证词的很多人,相信并转述给别人一样,他们不是证人,转述的内容也不是有效证词。
(2)C姊妹2月14日提交的Y弟兄私下给她的电邮内容,只说明Y弟兄要求和C姊妹私下沟通,不能证明强奸罪名。
现在C姊妹已经决定通过司法程序处理。弟兄姐妹不需再花时间讨论此事,可以为双方代祷,让神的旨意成就,正义得到伸张。静等司法程序处理结果,相信真相不久水落石出。

3、Y姊妹事件的取证问题
(1)对见证人逐一直接面对面调查,是调查取证的基本环节。因此,调查报告的声明:“2月14日,调查委员会对上述证言进一步核实,确定无误。调查委员会存有L师母电邮原件截图”,存在以下疑点:
所有证词是分别由三位证人提供给调查委员会,还是只由L师母一人以Email的方式提供?取证时是否和L、Y、C几位见证人都一一进行过直接面对面沟通(至少应该有实时视频沟通)?
(2)Y姊妹的证词说“我和同去服事的一位姐妹所住的房间,就在Y弟兄房间的隔壁。”,为何调查报告中没有同屋这位姐妹的证词?至少她可以证明当时她们两人确实住在Y弟兄隔壁。
(3)Y姊妹的证词内容显示,事发当时,她没有认为或怀疑Y弟兄有性侵行为或企图。
(4)几位见证人的资质是否了解、审核过?
(5)如果Y姊妹的证词是事实,Y弟兄和她散步,并且有一个Hug,行为至多是不当,教会内部劝诫即可,不宜公开在网络示众。这部分证词根本不能用于证明其它事件的强奸或性侵未遂罪名。

4、A姊妹事件的取证问题
(1)对见证人逐一直接面对面调查,是调查取证的基本环节。因此,调查报告中,P、Z、C、A四位见证人的证词,结尾都是“写于2015年2月*日”,而且各项证词内容高度契合,语气高度相似,“2月11日,调查委员会对上述4个证言进一步核实,确定无误。”这些就产生了Y姊妹事件同样的取证过程疑点:所有证词是与证人逐一面谈后口述记录,还是本人书写后通过Email发送的?2月11日证词的确认核实,是通过一对一面对面的沟通,还是仅凭Email的回复确认或电话确认?取证过程是否和几位见证人都逐一直接见面,进行过面对面沟通(至少应该有实时视频沟通,这不难实行)?
(2)C 姊妹说:“我向某老师报告了这件事……将这件事情告诉了B弟兄”,A姊妹的证词也提到这两人。为何调查报告中没有他们的证词?
(3)几位见证人的资质是否全部了解、审核过?
(4)事件的现场目击证人只有A姊妹一人,其他人涉及性侵未遂的证据,都间接来自A一个人的口述,有效的见证人其实只有她一位。
(5)附件中的Email、照片、截图等物证,只能证明两人见面的时间、地点;附四的“肚脐”网络资料本身,不能作为Y弟兄给A姊妹播放过该片的物证。从证据鉴定角度,所有附件都不能作为性侵未遂的物证。

5、调查时间和调查过程过短。从2月11日公开信宣告调查委员会成立,展开正式调查,到2月23日完成报告,只用了不到13天时间。起草、协商、修改调查报告至少需要数天,实际的调查时间更短。调查报告显示,在这13天中,实际调查取证的时间,只有短短几天。在这么短时间,就迅速完成多起事件(包括至少两起刑事指控)的调查审理,最专业的司法部门也无法做到。一般来说,其中一起事件的审理,就需要耗费数周甚至数月时间。

6、匆忙公布调查报告。事情公开、炒作到这个程度,没有明确结论一定是坏的结果,但产生错误的结论一定是更坏的结果。在取证过程存在上述问题的情况下,匆忙公布有结论倾向的调查报告,只能使事态进一步恶化。调查报告的公布,不仅没有实现原来的目的,结束“此事件以及由此事件而引起的波动,……得不着合理的解释与解决,争论与困惑将会继续下去”的局面,反倒扩散、加剧了争论与困惑,使事态继续恶化。

五、其它的思考
调查报告不宜公开实名批评Y弟兄以外的其它人员。既然调查委员会是调查对Y弟兄的指控,不是调查对Y弟兄所属神州机构和按牧团人员的指控,就不应该在调查报告中公开罗列他们的真名实性,并使用一些明显带有批评性的负面描述语言。有效的沟通是在沟通过程中首先倾听对方,先了解后发言,最好的沟通方式是直接的当面沟通。从整个调查过程看,调查委员会和Y弟兄所属神州机构和按牧团的沟通都没有做到这些。调查委员会对他们的动机和想法,不够了解。在这样情况下,有关对方的一些负面描述,都是猜测性的。此外,如前文所述,按照圣经原则,神把调查、处理对长老控告的权柄,授予与其有牧养和按牧关系的牧者,而不是机构(包括教会机构)。因此在调查报告的结论部分,应该要求Y弟兄所属教会或教会体系的牧者和按牧委员会处理,而不是误把神州这样的教会机构作为唯一问责对象,引起彼此公开对立。

六、结论
调查过程的程序正义是调查公正的首要条件,也是支持调查结论的决定因素。否则就不能支持结论,哪怕事后发现结论和事实真相恰巧或侥幸一致。神看调查的目的和最终结果,更看整个调查过程是否遵行程序正义的法则和方式。调查报告的结论部分,虽然没有明确使用定罪的语言,但定罪的倾向是非常明显的。但整个调查过程存在的一些问题,显然无法支持最后的结论部分内容。

调查人员在正式调查之前,不能预设任何结论,更不能公开发布自己的倾向,否则不是合适的人选。圣经明确要求,对同一事件的指控,至少要有两个人的见证,才可以定罪,不能把不同事件的见证人数量简单迭加起来凑数,更何况多位见证人不是有效证人。几起事件证词的细节描述确有类似内容,但四起事件跨越时间长达24年时间,分别发生在不同地点,调查时间过短,取证过程有漏洞,证人、证词不足,整个证据链显然不完整。因此,如果仅凭调查报告中“机率实非巧合”的看法,做出明显带有定罪倾向的结论,逻辑上不够充分,缺乏法理依据。也缺乏类似判例,CY事件和美国高维理事件有明显不同,高维理是受到有34位受害人性骚扰指控,而且受害人基本都是其下属,事发地多在同一地点,整个证据链较为完整,指控就可以成立,他本人最后也予以承认。因此,调查报告只能代表调查者自己的看法,不足以让公弟兄姊妹和教会外的公众信服、认可。

建议CY事件独立调查委员会,根据起初的承若“本着客观、公正、诚实与负责任的态度,对事件进行调查……我们会把我们所说所做的,都限定在圣经的原则与规范之内”,亡羊补牢,按照程序正义的原则,重新组织合适人员,补足其他三起事件的调查漏洞、缺陷(既然C姊妹已经决定把CY事件诉诸司法解决,CY事件就由司法调查处理),实现原来的目的:“靠着神的恩典,教会应该有能力按着圣经的教导,使罪恶得以被清理,受伤害的得着医治,软弱跌倒的得以被扶持,使教会之仁爱、怜悯、公平与公义的特质得着彰显。”

http://bbs.jonahome.net/thread-62950-1-1.html
 
教会的作用只是道德上的意义,不能代替国家的法律。如果有义务的免费的调查团,在国家法律范围,可以去做,就是俺们的远牧师也可以不理睬啊。
只是一些的华人教徒,以前不知道CY绯闻,是非常崇拜远牧师。现在知道了远牧师有此等苟且,会对远牧师不耻。
当然,最希望的是,如今CY都是耶稣的兄弟姐妹,应当合好如初。
 
教会的作用只是道德上的意义,不能代替国家的法律。如果有义务的免费的调查团,在国家法律范围,可以去做,就是俺们的远牧师也可以不理睬啊。
只是一些的华人教徒,以前不知道CY绯闻,是非常崇拜远牧师。现在知道了远牧师有此等苟且,会对远牧师不耻。
当然,最希望的是,如今CY都是耶稣的兄弟姐妹,应当合好如初。

这个问题涉及罪、审判、公义、怜悯、宽恕、悔改、程序正义、教会体统等等一系列十分重要的问题。如果没有西方基督徒2000多年来在这些问题上本于圣经的思辩、祷告、改革、尝试,不会有成为世界司法体系范本的基督教国家司法体系。从这个意义上说,华人基督徒因此事而起的争论、以及由此而激发的思考,终将成为神对整个中国的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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