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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介紹一下陪審團(Jury)的來歷,
陪審團是判定事實或被告是否有罪的平民團體。陪審團的歷史根源大概起源於德國,在部落發生爭執時,酋長爲顯得公平起見,召集幾個村民來審判,隨著薩克森人的遷徙而將此習俗帶入今日的英國地區。現代形式的陪審團則起源於12世紀中,英王亨利二世當時即以犯罪地的行政區與村落的6至12人為代表來審判犯人。
一般提到陪審團,人們想到這是英美(海洋法系)國家的特色,但目前採用陪審團的已遠不只上述國家,例如艾爾蘭,歐陸的比利時,北歐的瑞典,南美的巴西等。
當代德國於 1848-1924 年曾使用陪審團制度。日本於 1928-1943 年也採用此制度,廢止後恢復僅由職業法官審判的制度,直到2009年引進與德國平民參審類似的裁判員制度。法國 Cour d'assises 雖也稱為陪審,但其實是類似德、日,由平民與職業法官共同判決的參審。
所有成年公民都可能被選為陪審員(通過選舉資料隨機挑選),但不是所有成年人皆有資格出任陪審員,例如警察、軍人、律師、司法官,教授、神職人員、政府官員、法律專業學生等可能不符任陪審員。
説到這裏,聰明人就看明白了嗎?---稍有點偵察經驗,觀察能力,邏輯分析能力,辨別真假能力,不容易參雜個人感情的社會精英,都不符合出任陪審員。那剩下的就是所謂的外國P民,文盲加法盲。
有這些人來判斷複雜的刑事案件,還原事實,有多困難?
就那網上的那幾個上串下跳見不得人好,懷有强烈仇恨心態,看別人倒霉就開心的蠢蛋來説,一旦這號人被選爲陪審員,判出的案子很可能是黑白顛倒的,有罪的被判無罪,沒罪的老實人判有罪。
爲維持無罪推定的基本人權,美國法院在陪審員培訓時,通常都會告誡他們“一旦你們感到對本案的指控有一點懷疑,就判無罪!”。
話是這麽説,但是這些草民哪能分辨出真假對錯等邏輯關係?上崗前通常會教他們看邏輯圖,但是又有幾個看得懂?
在這種情況下,辯護律師學會了演戲,這就是大家電影常常看到的,用表演,煽情,掉眼淚等感情的東西代替司法上的客觀證據,來打動這些不懂法律思考的非專業人士。誰的律師表演的好,感動了陪審員,誰就無罪。誰的律師不賣力表演,沒有讓這些老外平民產生感動,那就判你敗訴。
因此,在美國,很多檢察官都是拿“控辯交易”來避免案件交給陪審員審判,如果你不認罪,檢察官會嚇唬你“把你交給陪審員,後果自負!”
識時務者,害怕被法盲加文盲的陪審員們冤枉,大多數沒罪的也認了有罪,爭取寬大處理,判刑幾百天再放出來。
舉例,2010年時,聯邦法院的刑事定罪,陪審團審判占案件的3%, 其他97%全部有檢察官和律師達成認罪協商控辯交易(Plea Bargain),可見人民對陪審團的不信任程度。
可惜的是張師傅不懂法,還自以爲反正自己沒做,還怕你審判?連花錢請律師都沒請,這下他也算瞭解了美國社會的可怕。
陪審團作為一種歷史悠久的裁判形式,在交通不發達、經濟發展程度比較低的部落社會,也許能發揮很好的功能。可在商品經濟和科學技術高度發展的今天,作案採用高科技,破案也依賴高科技,案子越來越複雜,隨機選出的法盲加文盲陪審員能否理解案情,能否聽懂乃至找出控方證詞的破綻,都成為問題。
更糟的是,案子錯判本來應該有人負責,引入陪審團機制後沒了責任制,陪審團判決的形式,成了製造冤案的槍手和免責的擋箭牌。陪審團審判後就地解散,以後即使證明他們判錯了,也沒有人需對此負責。
“交給陪審團審判你”這種話,成了檢方用來恐嚇被告、逼迫被告認罪的主要手段。美國有312名經由DNA檢驗獲釋的冤獄者中,25%的人寧願接受長期冤獄監禁,痛苦地屈認重罪,也不敢要求通過陪審團審判還自己一個清白,因為怕被陪審團判成死罪。
看到這,各位就明白所謂的“陪審團14人認定被告有罪,代表是事實”的説法,多愚昧可笑。
還有,我記憶中美國的陪審團是12人,有更少的,但是14人的不多。也不知道張搬家案子的14人陪審團是怎麽來的。
職業法官也會製造冤案,但除非是某些體制的國家來自上級干涉政治壓力。民主國家法官沒有政治壓力,但有族群性別年齡等偏見,會故意錯判,但這樣錯判的比率很小。
陪審員除有族裔偏見外錯判外(人受教育程度越低,越排斥外人,教育程度高的較開明),還有很多不故意的錯判,因爲他聽不懂也看不懂,腦袋邏輯不清,傻乎乎錯把騙子當好人,把老實人當壞人給判了。
陪審員必須是本國公民,綠卡的不行。我有個讀書時的校友,不是學法律的,是個工程師,被找去當陪審員,他回來跟我說,懷疑被告是有罪的,但是他看不到客觀證據,害怕冤枉好人,於是他就給判了無罪。陪審團必須全部決,不能多數決。一個人反對就不成立。
但陪審團跟中國社會一樣,在作出決議前,多數一方會反復勸説游説少數一方,即“進行民主集中制協調”,
有些人本來是不同意判有罪的,但是禁不住另外一些人的反復勸説,特別是涉及到小孩,難民等案件,少數獨立思考的人想投反對票,但害怕被駡“政治不正確,沒有同情心,不幫助弱勢”,於是,小孩説啥就信啥,明知道真正的流浪漢比好喫好喝溫暖白住的難民更可憐,但爲了不給自己帶上“不幫助弱勢”的帽子,狠心判了本國流浪漢有罪,外國難民無罪---即使知道他是假難民。
美加地區最大的特點是僞善---
真正冤枉的,真正需救助的可憐人沒人管,比如街頭露宿的中年男子,本地成年白女人等,傳統概念上屬“强者群體”(儘管沒吃沒喝好幾天了,馬上要餓死,但人們冷漠匆忙而過,就是也沒人管你),而表面上看似弱者,白吃白喝溫暖白住,凍不到餓不到,高唱上帝仁愛的實際强者,凡事都被照顧,騎在流落街頭的“强者”頭上作威作福,衣食無憂,露出開心的幸福微笑,并衷心感謝這個社會讓他占便宜,甚至還能發一筆橫財.....。.這就是人類醜陋和自私的一面。
陪審員經常開會討論案情,必須全體在場,經常協調立場,不像民主選舉那樣,你喜歡誰投誰,而是立場受同事左右。除非你有足夠的定力,對方怎麽説你也不爲所動,工程師也許可以獨立思考,若教育程度低腦袋不清楚的,別人一說她就跟著去了,冤案就這樣製造出來了。
陪審團一旦判無罪,就不許再上訴。但陪審團判有罪,被告可以上訴。這是這個制度的優點。
共產黨那套不是中國才有,老外也有,有些人把美加看得與中國社會完全不同,好像美加做事都特別嚴謹公平,不會出錯,這是幼稚沒經驗的人想法。
美加社會除沒有政治言論罪外,其他與中國并無本質的不同,好人難生存,坑蒙拐騙裝可憐的,鑽這個制度的漏洞(比如政治庇護假難民),會不勞而獲,各位不要對此地抱太大期待。
因爲早就看穿了這個社會的僞善(而不是真善),我畢業後沒留在美國,回去了亞洲(不是中國)。
陪審團是判定事實或被告是否有罪的平民團體。陪審團的歷史根源大概起源於德國,在部落發生爭執時,酋長爲顯得公平起見,召集幾個村民來審判,隨著薩克森人的遷徙而將此習俗帶入今日的英國地區。現代形式的陪審團則起源於12世紀中,英王亨利二世當時即以犯罪地的行政區與村落的6至12人為代表來審判犯人。
一般提到陪審團,人們想到這是英美(海洋法系)國家的特色,但目前採用陪審團的已遠不只上述國家,例如艾爾蘭,歐陸的比利時,北歐的瑞典,南美的巴西等。
當代德國於 1848-1924 年曾使用陪審團制度。日本於 1928-1943 年也採用此制度,廢止後恢復僅由職業法官審判的制度,直到2009年引進與德國平民參審類似的裁判員制度。法國 Cour d'assises 雖也稱為陪審,但其實是類似德、日,由平民與職業法官共同判決的參審。
所有成年公民都可能被選為陪審員(通過選舉資料隨機挑選),但不是所有成年人皆有資格出任陪審員,例如警察、軍人、律師、司法官,教授、神職人員、政府官員、法律專業學生等可能不符任陪審員。
説到這裏,聰明人就看明白了嗎?---稍有點偵察經驗,觀察能力,邏輯分析能力,辨別真假能力,不容易參雜個人感情的社會精英,都不符合出任陪審員。那剩下的就是所謂的外國P民,文盲加法盲。
有這些人來判斷複雜的刑事案件,還原事實,有多困難?
就那網上的那幾個上串下跳見不得人好,懷有强烈仇恨心態,看別人倒霉就開心的蠢蛋來説,一旦這號人被選爲陪審員,判出的案子很可能是黑白顛倒的,有罪的被判無罪,沒罪的老實人判有罪。
爲維持無罪推定的基本人權,美國法院在陪審員培訓時,通常都會告誡他們“一旦你們感到對本案的指控有一點懷疑,就判無罪!”。
話是這麽説,但是這些草民哪能分辨出真假對錯等邏輯關係?上崗前通常會教他們看邏輯圖,但是又有幾個看得懂?
在這種情況下,辯護律師學會了演戲,這就是大家電影常常看到的,用表演,煽情,掉眼淚等感情的東西代替司法上的客觀證據,來打動這些不懂法律思考的非專業人士。誰的律師表演的好,感動了陪審員,誰就無罪。誰的律師不賣力表演,沒有讓這些老外平民產生感動,那就判你敗訴。
因此,在美國,很多檢察官都是拿“控辯交易”來避免案件交給陪審員審判,如果你不認罪,檢察官會嚇唬你“把你交給陪審員,後果自負!”
識時務者,害怕被法盲加文盲的陪審員們冤枉,大多數沒罪的也認了有罪,爭取寬大處理,判刑幾百天再放出來。
舉例,2010年時,聯邦法院的刑事定罪,陪審團審判占案件的3%, 其他97%全部有檢察官和律師達成認罪協商控辯交易(Plea Bargain),可見人民對陪審團的不信任程度。
可惜的是張師傅不懂法,還自以爲反正自己沒做,還怕你審判?連花錢請律師都沒請,這下他也算瞭解了美國社會的可怕。
陪審團作為一種歷史悠久的裁判形式,在交通不發達、經濟發展程度比較低的部落社會,也許能發揮很好的功能。可在商品經濟和科學技術高度發展的今天,作案採用高科技,破案也依賴高科技,案子越來越複雜,隨機選出的法盲加文盲陪審員能否理解案情,能否聽懂乃至找出控方證詞的破綻,都成為問題。
更糟的是,案子錯判本來應該有人負責,引入陪審團機制後沒了責任制,陪審團判決的形式,成了製造冤案的槍手和免責的擋箭牌。陪審團審判後就地解散,以後即使證明他們判錯了,也沒有人需對此負責。
“交給陪審團審判你”這種話,成了檢方用來恐嚇被告、逼迫被告認罪的主要手段。美國有312名經由DNA檢驗獲釋的冤獄者中,25%的人寧願接受長期冤獄監禁,痛苦地屈認重罪,也不敢要求通過陪審團審判還自己一個清白,因為怕被陪審團判成死罪。
看到這,各位就明白所謂的“陪審團14人認定被告有罪,代表是事實”的説法,多愚昧可笑。
還有,我記憶中美國的陪審團是12人,有更少的,但是14人的不多。也不知道張搬家案子的14人陪審團是怎麽來的。
職業法官也會製造冤案,但除非是某些體制的國家來自上級干涉政治壓力。民主國家法官沒有政治壓力,但有族群性別年齡等偏見,會故意錯判,但這樣錯判的比率很小。
陪審員除有族裔偏見外錯判外(人受教育程度越低,越排斥外人,教育程度高的較開明),還有很多不故意的錯判,因爲他聽不懂也看不懂,腦袋邏輯不清,傻乎乎錯把騙子當好人,把老實人當壞人給判了。
陪審員必須是本國公民,綠卡的不行。我有個讀書時的校友,不是學法律的,是個工程師,被找去當陪審員,他回來跟我說,懷疑被告是有罪的,但是他看不到客觀證據,害怕冤枉好人,於是他就給判了無罪。陪審團必須全部決,不能多數決。一個人反對就不成立。
但陪審團跟中國社會一樣,在作出決議前,多數一方會反復勸説游説少數一方,即“進行民主集中制協調”,
有些人本來是不同意判有罪的,但是禁不住另外一些人的反復勸説,特別是涉及到小孩,難民等案件,少數獨立思考的人想投反對票,但害怕被駡“政治不正確,沒有同情心,不幫助弱勢”,於是,小孩説啥就信啥,明知道真正的流浪漢比好喫好喝溫暖白住的難民更可憐,但爲了不給自己帶上“不幫助弱勢”的帽子,狠心判了本國流浪漢有罪,外國難民無罪---即使知道他是假難民。
美加地區最大的特點是僞善---
真正冤枉的,真正需救助的可憐人沒人管,比如街頭露宿的中年男子,本地成年白女人等,傳統概念上屬“强者群體”(儘管沒吃沒喝好幾天了,馬上要餓死,但人們冷漠匆忙而過,就是也沒人管你),而表面上看似弱者,白吃白喝溫暖白住,凍不到餓不到,高唱上帝仁愛的實際强者,凡事都被照顧,騎在流落街頭的“强者”頭上作威作福,衣食無憂,露出開心的幸福微笑,并衷心感謝這個社會讓他占便宜,甚至還能發一筆橫財.....。.這就是人類醜陋和自私的一面。
陪審員經常開會討論案情,必須全體在場,經常協調立場,不像民主選舉那樣,你喜歡誰投誰,而是立場受同事左右。除非你有足夠的定力,對方怎麽説你也不爲所動,工程師也許可以獨立思考,若教育程度低腦袋不清楚的,別人一說她就跟著去了,冤案就這樣製造出來了。
陪審團一旦判無罪,就不許再上訴。但陪審團判有罪,被告可以上訴。這是這個制度的優點。
共產黨那套不是中國才有,老外也有,有些人把美加看得與中國社會完全不同,好像美加做事都特別嚴謹公平,不會出錯,這是幼稚沒經驗的人想法。
美加社會除沒有政治言論罪外,其他與中國并無本質的不同,好人難生存,坑蒙拐騙裝可憐的,鑽這個制度的漏洞(比如政治庇護假難民),會不勞而獲,各位不要對此地抱太大期待。
因爲早就看穿了這個社會的僞善(而不是真善),我畢業後沒留在美國,回去了亞洲(不是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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