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就香港法院有关司法复核案判决发表谈话 2019-11-19 07:01:04 来源: 新华网 新华社北京11月19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臧铁伟19日就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讼庭有关司法复核案判决发表谈话如下: 11月18日,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讼庭作出一项判决,其中裁定香港《紧急情况规例条例》部分条款不符合香港基本法,致使有关条款无效。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对此表示强烈不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此表示严重关切。我们认为,宪法和基本法共同构成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是否符合香港基本法,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判断和决定,任何其他机关都无权作出判断和决定。根据香港基本法第8条的规定,包括《紧急情况规例条例》在内的香港原有法律,除同香港基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作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已经将《紧急情况规例条例》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因此,该条例是符合香港基本法的。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讼庭有关判决的内容严重削弱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应有的管治权,不符合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的规定。我们正在研究一些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意见和建议。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以各种形式于1989年2月21日起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于征求意见截止后将《香港基本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经委员长会议审议,送交相关专门委员会讨论。 经专门委员会讨论,同意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就法案修改情况向常委会会议汇报,并就审议稿再次公开征求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经数次审议达成一致,决定送交全国人大会议审议。经审议,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90年4月4日表决通过该法案。 国家主席杨尚昆于1990年4月4日签署第2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