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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警「幽靈督勤」詐領加班費 允諾「結草銜環」懇求不要撤職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彰化市溪湖警分局1名陳姓警員,2019年被安排擔服「配合督勤」,但他人沒到,卻在出入登記簿上簽名,詐領4小時、共1104元加班費。事後長官發現此事,將他依貪污重罪移送法辦,彰化地院判他1年1月徒刑、緩刑3年;懲戒法院日前再判他降1級改敘。貪千元小便宜,下場悽慘,陳員始料未及。
陳員於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警備隊支援第三組擔任家防官任內,於2019年12月12日擔服「配合督勤」勤務,當晚8點,他在員警出入登記簿簽出,卻未實際配合督導人員外出督勤,而後又在12點回辦公室簽入退勤,並報領該日超勤加班費4小時、計1104元。長官察覺有異,認他涉有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罪嫌,移請彰化地檢署偵辦。
彰化地院今年3月16日,改依較輕的「犯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陳員1年1月徒刑,緩刑3年,向國庫支付10萬元,提供120小時的義務勞務。
陳員承認犯行,強調自己深感愧疚,悔恨自責不已,已深知行為不當並徹底反省,祈請懲戒法院給他自新機會,不要撤職,日後若能繼續擔任警職,定當「結草銜環」,加倍奉獻於警職工作。
懲戒法院認為,陳員除觸犯刑事法律,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規定,戕害政府機關信譽及公務員形象,惟審酌陳員已表示知錯悔悟,評議後如其所願不判撤職,改降1級改敘,可上訴。
news.ltn.com.tw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彰化市溪湖警分局1名陳姓警員,2019年被安排擔服「配合督勤」,但他人沒到,卻在出入登記簿上簽名,詐領4小時、共1104元加班費。事後長官發現此事,將他依貪污重罪移送法辦,彰化地院判他1年1月徒刑、緩刑3年;懲戒法院日前再判他降1級改敘。貪千元小便宜,下場悽慘,陳員始料未及。
陳員於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警備隊支援第三組擔任家防官任內,於2019年12月12日擔服「配合督勤」勤務,當晚8點,他在員警出入登記簿簽出,卻未實際配合督導人員外出督勤,而後又在12點回辦公室簽入退勤,並報領該日超勤加班費4小時、計1104元。長官察覺有異,認他涉有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罪嫌,移請彰化地檢署偵辦。
彰化地院今年3月16日,改依較輕的「犯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陳員1年1月徒刑,緩刑3年,向國庫支付10萬元,提供120小時的義務勞務。
陳員承認犯行,強調自己深感愧疚,悔恨自責不已,已深知行為不當並徹底反省,祈請懲戒法院給他自新機會,不要撤職,日後若能繼續擔任警職,定當「結草銜環」,加倍奉獻於警職工作。
懲戒法院認為,陳員除觸犯刑事法律,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規定,戕害政府機關信譽及公務員形象,惟審酌陳員已表示知錯悔悟,評議後如其所願不判撤職,改降1級改敘,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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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市溪湖警分局1名陳姓警員,2019年被安排擔服「配合督勤」,但他人沒到,卻在出入登記簿上簽名,詐領4小時、共1104元加班費。事後長官發現此事,將他依貪污重罪移送法辦,彰化地院判他1年1月徒刑、緩刑3年;懲戒法院日前再判他降1級改敘。貪千元小便宜,下場悽慘,陳員始料未及。陳員於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警備隊支援第三組擔任家防官任內,於2019年12月12日擔服「配合督勤」勤務,當晚8點,他在員警出入登記簿簽出,卻未實際配合督導人員外出督勤,而後又在12點回辦公室簽入退勤,並報領該日超勤加班費4小時、計1104元。長官察覺有異,認他涉有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