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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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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香港民主死刑,死刑在执行中

评论员文章如是说:「基本法第104条规定,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它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就是爱国爱港要求的具体体现和法律化。」「认同国家就是要真心实意地拥护祖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这是一条最基本的准则,任何时候都不能有丝毫的含糊和摇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中国政府没有信任感,其它一切都谈不上了。」』

在党的用权文化中,“人民日报社论”“ 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新华社的编者按”是党的最高意志表达、是一切行动的指导思想、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档”!

有大陆生活经验、对党文化有认识的人都可以从中解读到:这是党中央通过人“ 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新华社的编者按”形式,向世人宣布:香港的民主、民主政改、民主派死刑,死刑在执行中…

现在党在香港的宣判民主死刑是国内五十年党历次对敌斗争的的浓缩版重演。党的对敌斗争过程一段是这样的。先由党提出一个“神圣原则”。例如“反革命”、“剥削”、“右派”、“右倾”、“修正主义”、“党内走资派”等等。以这个原则去判断一切是非对错。这个原则占据政治道德的至高点,处于无人可以反对的地位。在这个原则下,由党作解释甚么人和甚么事符合这些原则,再由党的帮忙帮闲帮凶罗织罪证。连高饶、彭德怀、彭罗陆杨、刘少奇、邓小平、陶铸、江清等人都要跪伏于这些原则下。

在这过程中,一般是用党纪、政策、法律等冷暴力手段执行;只有少数用枪炮热暴力,例如西藏、****等。要注意的是五十多年来,掌握党权者在这些的对敌斗争中从未输过一局。其次要注意的是这些斗争的胜利者几乎经过一段时间后都证明是错误的,但这些权斗的胜利者没有一次承认错误,没有一次向受害者作过道歉。他们用的是甚么平反之类等方法。用这些方法,不但不说明党当时错了,反而证明“现在党更光明伟大正确”了。

现在在香港对敌斗争提出的原则叫做“不爱国”。这个原则和和当时刘少奇、邓小平等“叛徒内奸工贼”的“党内走资派”罪名本质上是一样的。党要用“不爱国”罪判处香港的民主、民主派、有民主诉求的港人政治死刑。

党的喉舌提出了一个“不爱国”原则。经党的高官、护法、香港傀儡作证,指实司徒华、李柱铭、张文光、刘慧卿、吴霭仪等民主派首要分子为不爱国者、必须剥夺“治港”权利。(因为中央要23条立法)反23条立法、(因为中央已经明示在香港不政改,即要“循序渐进”)要求还政于民、(因为中央已经定性)参加****烛光晚会…的港人都是和中央“角力”,所以全港大部分人都不爱国,都必项剥夺政治权利。甚么是爱国呢?民建联、港进联、乌维庸、徐四民等就是爱国样板。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就是由这些人(这些人就是钦定“绝大多数”港人代表)把持立法会,把立法会变成香港的人大政协,充当董建华的保皇工具,这就功德圆满了。

现在要看的是,香港的司徒华、李柱铭、张文光、刘慧卿、吴霭仪等人会不会像高饶、彭德怀、彭罗陆杨、刘少奇、邓小平、陶铸、江清等人那样跪伏于这些原则下。

我曾经说过,香港政改成败存乎于党的当权者“一念之差”。现在看来当今掌权者在对待香香港政治问题时,头脑中含“专制量”巨多,含“现代量”极少。这个“专制量”巨大的权力,碰上一个几乎全含“现代量”的地方结果会怎么样呢?

或者我们可以这样提问:这次党在香港的对敌斗争会不会历史重演:党权全胜?

那就要看看斗争中双方所处环境和实力。

1、过去党历次斗赢是在对外封锁、关门打狗的状态下取胜;现在在香港是在门户开放、天光化日之下行事。

2、过去是在只有当权者一把声音宣布真理、指证敌人;现在有众多声音,无人能垄断真理和罗织罪名。要注意的是,能发出声音就是力量,能发出真理的声音就是巨大的力量。而这种力量为港人占多。

3、过去被指为敌人者,绝无反击手段和能力;现在香港的民主力量是有理有势有形有法保障的权力实体。

4、过去,掌权者例如毛邓等人都有足够的个人权威,可以一言为天下法;现在江胡温都缺乏这些政治资源。

5、过去灭敌一般不涉及外国,现在香港有国际条约(声明)制约。

等等。

但是相同的或者更为重要。

1、过去和现在党都以专政为本,或者还可以说尤今为烈。

2、过去和现在党都掌有专政工具,而且是今比往强,更加上经济有所成,可有恃无恐。

党已经宣判香港民主死刑了,且死刑在执行中…看来未必像人民日报印纸,版版一样。党在香港的对敌斗争未必会一如过往国内斗争那样,取得全胜!各得胜负数如何?并不是已经确定了的。我想司徒华不会像刘少奇那样如野狗般死在大屿山,大概是可以肯定的。

因为我对现今党的掌权力者的含“民主量”实在不敢相信,所以,我对香港政改是悲观的。前述各点与后述两点相比,后者可绝对灭掉前者。
 
新华社发文:保证爱国者的港人治理香港,全面否定香港50万人游行的诉求

继昨日新华社高调批判香港可能会产生非中央任命的特首及主要行政负责人,并威胁一旦出现类似结果,可以对香港实施紧急状态后,新华社24日发表新华社《掺望》杂志社副总编辑汤华的署名文章,题为《切实保证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来治理香港》。该文对非中央认可的、直选的特首或议员等定性为“非爱国者”。看来香港50年的一国两制已经在破灭中,因为专制制度下的长官任命制必然会产生腐败的政府。香港97年前虽然是任命制,但任命的主体是民主国家,而香港有独立的司法制度,所以造就了香港的繁荣与自由。近几年,香港的媒体逐渐失去独立性,司法也开始在“爱国”等大帽子下失去独立性,加上中央任命各级行政领导人,香港基本就是大陆的制度了。
该文引用邓小平的话说:“邓小平同志1984年6月23日会见香港知名人士时,在充分肯定“香港的中国人能治理好香港”的同时,强调“港人治港”必须由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来治理香港;爱国者的标准就是“尊重自己民族,诚心诚意拥护祖国恢复行使对香港的主权,不损害香港的繁荣和稳定”。他在同年10月3日会见港澳同胞国庆观礼团时指出,管理1997年以后的香港,参与者的条件只有一个,就是爱国者,也就是爱祖国、爱香港的人。1997年后在香港执政的人还是搞资本主义制度,但他们不做损害祖国利益的事,也不做损害香港利益的事。从邓小平同志有关“港人治港”的界线和爱国者标准的阐述中可以看出,“港人治港”必须以爱国者为主体,而爱国和爱港是相互联系在一起的有机整体。这是“一国两制”的题中应有之义和必然要求,是不容动摇的基本准则。 ”

爱国的标准是:

从政治上看,1994年2月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关于“公布中英关于香港选举安排会谈中几个主要问题的真相”的声明中,阐明了我国政府对香港特区筹委会有关确认港英最后一届立法局议员的过渡条件所作出的明确解释,即:作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议员,(1)必须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2)爱国爱港,拥护和遵守基本法,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自1997年7月1日起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致力于1997年的平稳过渡和政权的顺利交接以及香港的长期繁荣和稳定;(3)应拥护“一国两制”方针。如果有的议员有反对基本法的行为,参与或领导了旨在推翻中国中央人民政府、改变内地社会主义制度的活动的话,此人就不能算是拥护和遵守基本法,显然也违背了“一国两制”的方针;(4)应符合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和精神,例如,应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不犯有刑事罪行等。这四条实际上就是对爱国者的政治标准的具体化。从法律上看,香港基本法第104条规定,即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这就是爱国者标准的法律化。任何已经站在治港者行列的人和有志于加入这个行列的人,都必须按照上述标准检查对照和严格要求自己。

编者按:其实如果以是否支持中央一切决策来定义是否爱国,那么中国各地的贪官污吏都是爱国的了?如果地方和中央有异议,中央应该检查自己的制度和操行,不能片面指责地方,尤其是有民主基础的香港。

文章继续凶芒毕露地说:“如,有的人继续参与甚至领导旨在否定宪法、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颠覆中央政府的政治组织。他们打着追求民主的幌子,散布所谓“反对中共不等于不爱国”的谬论。这种骗人的伎俩丝毫掩盖不了他们反中乱港的真实企图。 ”

又如,有的人参与有“台独”背景的活动,在公开场合发表支持台独的言论,与台湾岛内的分裂势力沆瀣一气。有的人借推进“民主”之名,挟洋自重,支持甚至引入外部势力干预中国及香港特区的内部事务。这些都是不认同“一国”,损害国家统一与领土主权完整的行为。

编者按:这两段基本是文革的强调,因为公开强调“反对中共领导”的言论在香港要禁止了,发表不同意见就是有“台独”背景。这要求和对大陆的要求有什么区别呢?

下面这段完全否定了香港去年50万人游行的诉求:

在香港基本法第23条问题上,某些人也充分地暴露出他们敌视国家的真实面目。立法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统一,是香港作为国家的一个特别行政区应尽的责任。香港社会对此是认同的。一部分港人对这项立法有一个认识过程,中央政府和特区政府也是充分理解和体谅的。但是确实有极少数的人,他们一直在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因而极力地阻挠基本法第23条的立法工作。他们攻击第23条立法为“恶法”,鼓吹“战胜23条”,还妄称要迫使第23条“永不立法”等。他们的行径与大多数善良的香港同胞是截然不同的,我们要认清他们的险恶用心,绝不能让这种人窃取特区的管治权。
 
中共也就是靠吓而已

它根本不敢镇压香港的“反共”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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