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矿山生态环境形势严峻 监管情况整体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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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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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矿山生态环境形势严峻 监管情况整体恶化




湖南省永州市石期河流域有一个锰矿开采区,近几年来,由于采矿秩序混乱,乱挖滥采,只开采不保护,生态环境急剧恶化,森林植被破坏、水土流失严重。据统计,石期河流域14平方公里的森林被毁,水土流失面积达214平方公里,每年因采矿造成水土流失量为100万吨以上;人为造成地质灾害逐年加重,附近的珠山镇小图塘已出现长200米、宽160米、平均厚5米的滑坡体,对当地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危险;河道、山塘水库、灌溉沟渠淤积严重,有80%的大小河流不能蓄水灌溉;环境污染严重,饮用水源受到严重影响,一般情况下,丰水期悬浮物超过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1.9倍,枯水期超标8.5倍,总锰含量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II类标准的3.8倍,河流沉积物中砷含量超过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中的三级标准。

自今年5月开始,国家环保总局、国土资源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三部门首次联合开展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集中查处排放污水、废气、污染环境和影响人民生活的矿山。永州市芝山区召集公安、检察、经贸委、环保、工商、林业、水利、矿产开发中心、矿整办、消防及有关乡镇进行了集中整治,对所有选矿机器全部上锁进行停机整顿,取缔了污水直接入河、入沟、无证开采的采矿机组300余台。通过整改,矿区生态环境破坏趋势得到遏制,环境污染有所减轻,农业灌溉用水有了保证。

永州市石期河流域的情况并非个别,像福建省宁化县石壁锡矿生态环境破坏案、陕西汉中市留坝县青桥驿乡沥水沟非法采矿案、商洛市商州区秦王金矿环境污染案、河北省武安市选矿厂污染案,等等,都是近年来发生的矿山生态环境破坏重大案件。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应急中心副主任熊跃辉6日在国家环保总局、国土资源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通报说,自环保总局等三部门开展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以来,全国共出动执法人员126371人次,检查矿山企业52414家,关停、取缔16413家,限期补办环评手续7087家,查处相关责任人77名,解决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生态破坏问题,遏止了局部地区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的趋势,但我国矿山生态环保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熊跃辉说,在各地自查及省级抽查的基础上,由国家环保总局等三部门组成的四个督查组于8月中旬至9月底,对云南、广西、福建、江西、陕西、山西、黑龙江和吉林等矿山较为集中的区域进行了督查。此次专项检查进一步提高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认识,初步形成了联合执法的协调机制,打击和纠正了一批违法企业及不法行为,解决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生态破坏问题,遏止了局部地区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的趋势,对我国加强矿山生态环境监管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据介绍,此次执法检查发现,我国矿山开采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十分严重,大型矿山生态恢复困难重重,小型矿山乱采滥挖破坏生态现象普遍,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薄弱,局部地区出现失控。目前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有些地方政府不重视矿山生态保护,矿山企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淡薄。部分地区对开展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态度消极,有些地区检查不够深入、走过场。一些地方在政府的宏观决策中,重资源开发,轻生态保护,重项目审批,轻环境监管,对环境管理、环保执法行政干预的现象较为严重。一些企业为追求高利润至今还采用已经淘汰的落后技术和工艺,污染物无组织排放,企业管理混乱。很多矿山企业根本不知道要履行环保手续,要进行生态保护与生态恢复。

二是矿山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不到位。矿山环境保护工作涉及到环保、国土、安全监察、水利、林业等部门,大部分地区没有形成统一监管体系,没有真正落实生态保护与生态恢复的责任。有关职能部门在审批项目及办理相关证照时,未将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作为前置条件,使矿山生态环境监管在很多地方出现“真空”。环保部门虽对大中型矿山企业管理比较到位,但小型个体私营矿山企业“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率很低。据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完全统计,共有矿山企业96029家,环评执行率为34.40%,“三同时”执行率为17.27%。各地监管水平很不平衡,吉林省为82.45%和70.77%,辽宁省为57.08% 和17.73%,新疆为25.7%和1.4%。

三是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能力薄弱。对于地处偏远山区的矿点,环保部门普遍存在人力、经费、监管装备严重不足、执法手段无法保障等问题,执法者往往感到力不从心。目前,全国共有环境监察机构3063个,执法车辆4439个,平均每个执法机构只有车辆1.4个,离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标准化建设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

四是矿山生态环境历史欠帐较多,治理资金严重缺乏。由于历史原因,不少矿山未预留生态恢复治理资金,地方政府也未认真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方面的职责,造成许多矿山生态环境破坏存在无人“买单”现象。云南、陕西、吉林、辽宁等地区普遍存在历史“欠帐”问题,如吉林省延边州天宝山矿务局的力山尾矿库就因为该矿务局破产倒闭,安全防护责任无人承担,现有排水设施已多处破裂,临时支护严重腐烂,污染、安全隐患非常严重。

他强调,此次检查,基本摸清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情况。目前的矿山监管情况是:局部有好转,但整体仍在恶化。为此,国家环保总局、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下一步将采取三大措施,进一步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一是建立健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长效监管机制,严格矿山开采准入制度。采取切实有效的长效管理措施,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贯穿于矿产资源开发、生产的全过程,形成环保部门统一监管,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与监管的力度,环保、国土、安监等部门坚持开展经常性的联合执法行动,重点整治中小矿山企业,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形成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强大合力。

二是完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加强矿山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国家环保总局、国土资源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三部门已经递交报告,建议国务院尽快出台《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建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环境监察工作规范,使我国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纳入法制的轨道。尽快完成全国矿山生态环境现状调查报告,抓紧研究制订全国矿区生态环境治理规划和矿区生态恢复与重建标准。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能力建设,改善执法条件,提高执法水平,为开展矿山生态环境监察工作提供有利保障。

三是进一步明确矿区生态环境治理责任,建立多渠道投资机制。明确地方政府是当地矿区生态环境治理第一责任人,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尽快落实费用承担主体和实施治理的主体,力争治理资金和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协调有关部门制定矿山生态保护与生态恢复的经济政策,建立矿山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和生态补偿机制。通过市场机制,秉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充分利用国家财政、地方财政和社会资金,多渠道融资开展矿山生态环境恢复和治理工作。

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民资源忧患意识;通过新闻媒体表彰先进典型,曝光违法行为,在全社会形成保护矿山生态环境的舆论氛围。

国家安监局监督管理一司副司长周彬在新闻发布会上透露,他们已经向有关部门提出,明确地方政府为当地矿区生态环境治理第一责任人,建立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当地主要领导引咎辞职制度。(韩林)

中国网 2004年12月7日

http://www.china.com.cn/chinese/huanjing/72308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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