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和帮助品学兼优的自费留学人员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优秀自费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和以多种形式为国服务,经教育部批准,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留学基金委)设立“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
奖励对象
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一年以上(不含一年),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自费留学人员。
获奖者原则上不能连年申报。
申请和评审程序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于每年9月1日―10月31日期间到我驻外使(领)馆的教育处、组领取申请表格,并据实填写,一式三份以邮寄或面交方式交到我驻所在国使(领)馆教育处、组。
各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对申请人有关自然情况作资格审查,对申请人思想素质、所学专业及学业表现进行择优筛选。对在高科技领域学习或在科研学术领域有新突破、新成果者优先考虑。
根据留学基金委拟定的各馆区奖学金推荐人选计划,各教育处、组进行初审后提出推荐人选名单,并在教育处、组网站对推荐人选进行为期十天的公示,进一步听取广大留学人员意见。最终确定的推荐名单和推荐材料于每年12月20日前报送至留学基金委,过期不予受理。
留学基金委聘请各类专家组成专业评审委员会对推荐材料进行评审并在基金委网上进行二次公示。
留学基金委将评审结果报教育部批准后,向有关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公布评审结果并颁发《奖学金证书》,具体工作由我驻外使(领)馆落实。
奖学金发放办法
奖学金采取向财政部单独申请经费,设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定名为“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
奖学金数额为每人5000美元。
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次年的第一季度一次性发放。
各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可按拨款时的汇率折合成所在国币种发给获奖人并组织举行奖学金颁奖仪式。对获奖人员的管理.各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对入选者负责造册、登记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