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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二黑/文 shenerhei@sina.com
(一)基本事实
沈阳市人事局在其网站上,公然刊登介绍、组织中国青年男子赴日卖淫的启事(
http://www.syrsw.gov.cn/rcjl/corp_more.jsp?id=hugh ),甚至明言所谓招聘
所谓的赴日的“男体盛”模特,有“性行为要求”,连一点遮掩都没有,这严重
违反中国法律,公序良俗,破坏了社会风气。
11月25日,沈阳人事局在其网站的“毕业生就业”栏目下,刊登了“时尚君子模
特有限公司(中国)沈阳代理处”的招聘信息――“男体盛模特(赴日本)”,
赤裸裸地说“有性行为要求”,要求为“年龄18岁以上,性观念十分开放,相貌
英俊,身材匀称,皮肤细腻,无伤疤和文身,无重大疾病,身高160到180厘米,
大学毕业者以及懂日语者优先。”以金钱为目的的“性行为”就是“卖淫”!即
使是街头黑色小广告,也只敢用“男女公关”之类暗语,而沈阳人事局却公然刊
登“有性行为要求”的赴日“男体盛”启事,实在让国人极端愤怒。
而当12月8日《扬子晚报》记者质疑其合法性以后,沈阳人事局居然只是把“时尚
君子”公司的信息隐去,改为更加隐蔽的“如需要用人单位或毕业生的联系方式
,请到市人事局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索取,联系电话024-22523887 ”,继续
刊登这种“卖淫广告”。简直就是丧心病狂! 但这种对网页的更改,正好证明了
这不是什么“黑客攻击”,而是沈阳人事局的自主行为。
“沈阳人事网”神圣的国徽下面,就是这则公然招聘赴日“男妓”的广告!
(二)法律分析
据了解,启事中所谓“男体盛在日本合法”,是在欺骗,在日本卖淫活动就是非
法的。而且一般“男体盛”、“女体盛”之类地方,都是由日本黑社会把持的非
法场所。所谓“留学欧洲”,更是子虚乌有。
即使,在日本那是合法,但组织卖淫在中国也是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6条明确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
外,都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的,就认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因此,我国司法机关必须依法严惩
这种犯罪行为。
还要说明一下,《扬子晚报》的记者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认为这是“不诚信”
的问题,没有清楚认识到些事的严重。 虽然,组织男子卖淫,与普通较常见的组
织妇女卖淫不同,但是,法律上也认为那是犯罪。比如今年,上海警方就曾破获
一个男性卖淫团伙。 “时尚君子公司”介绍、组织中国男子赴日本卖淫,已经触
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第358条、第359条规定的“组织卖淫罪”、
“介绍卖淫罪”。
而沈阳市人事局作为一级政府部门,公然登出“卖淫广告”,甚至在《扬子晚报
》做了报道以后,也没有撤掉(只去删除了公司信息,代以请当事人与人事局直
接联系),为该公司的组织卖淫活动提供使利条件,已经涉嫌构成“协助组织卖
淫罪”。这可能是中国第一起国家机关的法人犯罪”(与以往的“公司法人犯罪
”不同)。
此外,该公司绝对不可能用“男体盛模特”为由提出迁证,那就必须伪造其他出
境理由,涉嫌“非法偷渡”的相关的罪名。
本人已经向多家媒体投诉,并准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辽宁省公安厅,辽
宁省检察院正式举报。
(一)基本事实
沈阳市人事局在其网站上,公然刊登介绍、组织中国青年男子赴日卖淫的启事(
http://www.syrsw.gov.cn/rcjl/corp_more.jsp?id=hugh ),甚至明言所谓招聘
所谓的赴日的“男体盛”模特,有“性行为要求”,连一点遮掩都没有,这严重
违反中国法律,公序良俗,破坏了社会风气。
11月25日,沈阳人事局在其网站的“毕业生就业”栏目下,刊登了“时尚君子模
特有限公司(中国)沈阳代理处”的招聘信息――“男体盛模特(赴日本)”,
赤裸裸地说“有性行为要求”,要求为“年龄18岁以上,性观念十分开放,相貌
英俊,身材匀称,皮肤细腻,无伤疤和文身,无重大疾病,身高160到180厘米,
大学毕业者以及懂日语者优先。”以金钱为目的的“性行为”就是“卖淫”!即
使是街头黑色小广告,也只敢用“男女公关”之类暗语,而沈阳人事局却公然刊
登“有性行为要求”的赴日“男体盛”启事,实在让国人极端愤怒。
而当12月8日《扬子晚报》记者质疑其合法性以后,沈阳人事局居然只是把“时尚
君子”公司的信息隐去,改为更加隐蔽的“如需要用人单位或毕业生的联系方式
,请到市人事局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索取,联系电话024-22523887 ”,继续
刊登这种“卖淫广告”。简直就是丧心病狂! 但这种对网页的更改,正好证明了
这不是什么“黑客攻击”,而是沈阳人事局的自主行为。
“沈阳人事网”神圣的国徽下面,就是这则公然招聘赴日“男妓”的广告!

(二)法律分析
据了解,启事中所谓“男体盛在日本合法”,是在欺骗,在日本卖淫活动就是非
法的。而且一般“男体盛”、“女体盛”之类地方,都是由日本黑社会把持的非
法场所。所谓“留学欧洲”,更是子虚乌有。
即使,在日本那是合法,但组织卖淫在中国也是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6条明确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
外,都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的,就认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因此,我国司法机关必须依法严惩
这种犯罪行为。
还要说明一下,《扬子晚报》的记者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认为这是“不诚信”
的问题,没有清楚认识到些事的严重。 虽然,组织男子卖淫,与普通较常见的组
织妇女卖淫不同,但是,法律上也认为那是犯罪。比如今年,上海警方就曾破获
一个男性卖淫团伙。 “时尚君子公司”介绍、组织中国男子赴日本卖淫,已经触
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第358条、第359条规定的“组织卖淫罪”、
“介绍卖淫罪”。
而沈阳市人事局作为一级政府部门,公然登出“卖淫广告”,甚至在《扬子晚报
》做了报道以后,也没有撤掉(只去删除了公司信息,代以请当事人与人事局直
接联系),为该公司的组织卖淫活动提供使利条件,已经涉嫌构成“协助组织卖
淫罪”。这可能是中国第一起国家机关的法人犯罪”(与以往的“公司法人犯罪
”不同)。
此外,该公司绝对不可能用“男体盛模特”为由提出迁证,那就必须伪造其他出
境理由,涉嫌“非法偷渡”的相关的罪名。
本人已经向多家媒体投诉,并准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辽宁省公安厅,辽
宁省检察院正式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