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洛舍维奇星期六早上被发现死在他的房间 死因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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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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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C中文网


南斯拉夫总统米洛舍维奇周六(3月11日)在荷兰海牙国际法庭的联合国拘禁中心去世,终年64岁。米洛舍维奇的律师斯蒂芬.凯对BBC说,米洛舍维奇是星期六早上被发现死在他的房间的。联合国战争法庭已经宣布,将对米洛舍维奇的死因展开调查。

BBC中文网报道:法庭在一份声明中说:“守卫发现米洛舍维奇躺在他房间的床上,似乎已经失去知觉,便立刻通知了拘禁中心的官员和医生。医生随后证实,米洛舍维奇确实已经死亡。”

欧盟外交政策高级代表索拉纳得悉消息后发表声明,称任何人的死亡都令人难过。但他又说,希望米洛舍维奇的死能帮助塞族人民走出过去,放眼未来。

法庭受审

从2001年开始,米洛舍维奇一直在国际法庭接受审判。他被指控犯有战争罪和反人类罪等罪名。

此外,他还被指控在1992年到1995年的波斯尼亚战争中犯有大屠杀罪。在那场战争中,大约有20万人死亡。

上个月,米洛舍维奇曾提出到俄罗斯就医,但被法庭拒绝。公开的资料显示,米洛舍维奇患有高血压。
 
我来说说米洛舍维奇之死:超期羁押与庾毙


作者: 晴空

第一,在中国的看守所里,发生犯罪嫌疑人自杀或者庾毙,看守警察是非常严重的渎职行为。犯罪嫌疑人可以病死在公安医院或者监狱医院的病床上(或保外就医),绝不应该病死在看守所的监室内。
  

  第二,根据中国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逮捕,关在看守所内,到法院依法判决,是有期限限制的。 不能在规定的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像米洛舍维奇这样被当作犯罪嫌疑人关在看守所里四、五年,无限期审判,是非常严重的超期拘押!
  

  我国法律这样规定,是符合国际法律制度,也是非常合理的。它可以避免权势人物买通法官,在证据不足无法判决情况下故意拖延审判过程,对犯罪嫌疑人长期甚至无期的拘押!
  
  如果米洛舍维奇的犯罪证据充分,国际法庭早就应该判决了。
  

  像有的网友说,美国有的死刑案件审了十年都不能宣判。不能判决是因为证据不够;既然证据不够,就可以把一个犯罪嫌人关在看守所里十年甚至更长,变相的无期?

   所谓超期羁押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被采取强制羁押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称之超期羁押。拘留羁押期限在公安机关最长37天;被捕最长的羁押期限7个月,两者合并一般最长羁押期限即8个月零7天。是否超期羁押要分阶段。一般情况下,在拘留期间羁押,最长期限37天,拘留37天了还没有被检察机关批捕,就得释放,否则就叫超期羁押;如果检察机关批捕后,加上拘留的37天即8个月零7天,检察机关还没有起诉,就得释放,否则叫超期羁押;检察院起诉到法院,一般是两个半月宣判,超过两个半月法定办案期限,还没有结案的,构成超期羁押。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5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如果你们有案件属于超期羁押,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行使权利,以维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看来美国与联合国国际法庭的法律比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先进,可以审判上四、五年也不宣判



  请参见 http://book.ygwx.com/book/36825/85.htm
  
  正文 第八十四节 超期羁押的中美比较
  作者:王友来
  

    以前很多人认为中国大陆把人关起来,一年多没结果,当事人上访、申诉均不起大作用。我是道中人,有所了解,并非这样,每年到年底,以人大为首抽调各方力量(公、检、法等),搞执法大检查,各级司法机关都很紧张,赶快处理所谓的“积案、旧案”、“超期案”,能放的赶快放,能判得赶快判,生怕超期,又被人大那些老头子们揪住,在各种场合的会议上讲侵犯人权、不依法办事,进而丢了乌纱帽。这样的事情,自己既参加过执法检查,又亲自处理过积案、旧案,同时也认为,超期办案,大概只有中国有,属中国特色,民主、法制国家不会有。可是这次,深入美国监狱一考查,哇,中国那点儿事,比起美国来,真是沧海之一粟,九牛之一毛啊。在美国监狱关上三、四年,五、六年没判的人太多了,如老虎已关了七年了,仍不知结果怎样。大家都说,你判了刑期,人还有个盼头、熬头,没有期限,让人等都不知何时是出头的日子。还有,经常说大陆判刑,关你多久,就判你多久,不是根据法律,而是根据需要和政府的体面和不违法,而一看美国,中国绝对是小巫见大巫了,甚至可以说有不低于30%的犯人,是关多长就判多长的,一判就放人,多关你几年,政府及法院根本就不觉什么不妥,同样的一个罪,有的三、四年就走了,有的五、六年,就判你五、六年,也完全不是根据法律办的。当然,美国法律,本身量刑幅度就很大,5-40年,25-终身,中间的余地太大了。美国政府反正永远是正确的。
  
  

  中国的看所里,犯罪嫌疑人也是这样认为:法庭不宣判,就根本没有争取减刑、假释的机会。只有已决犯才有积极立功表现减刑或假释。 请参阅纪实文学《四面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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