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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养资料公开法》实施 亲生父母领养子女可互索资料
2007年9月18日
http://www.mingpaotor.com/htm/News/20070918/tdj1.htm

【明报专讯】安省周一实施新的《领养资料公开法》(Adoption Information Disclosure Act)﹐亲生父母和成年领养子女均可索取对方的资料。

新法规周一正式生效﹐在新制度下﹐18岁以上的领养子女可以索取最初的出生登记证及领养文件的副本﹐追查他们出生时的原名及亲生父母姓名。亲生父母也可以翻查他们弃养的子女的资料﹐但这些子女必须年届19岁或超过19岁。

《领养资料公开法》是《子女及家庭服务法》(Child and Family Services Act)和《重要统计法》(Vital Statistics Act)的修订本﹐省议会2005年通过。新法还有条文保护亲生父母及领养子女的隐私﹐他们提出谢绝联络的请求即可。它规定﹐如果其中一方提出谢绝联络的要求﹐另一方必须承诺不联络对方﹐才能索取资料。还规定﹐安省设立自愿公开领养信息登记库﹐允许亲生父母和领养子女互相交换联络资料。

《领养资料公开法》真正实施﹐贵湖大学(University of Guelph)心理学教授、公开领养纪录联盟(Coalition for Open Adoption Records)的发言人格兰德(Michael Grand)说﹕「我们非常兴奋。」该联盟获领养团体支持﹐包括﹕加拿大寻找父母者(Parent Finders Canada)、加拿大领养协会(Adoption Council of Canada)及加拿大亲生母亲协会(Canadian Council of Natural Moth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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