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范跑跑"教师资格就是尊重法律

wintern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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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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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是,那个在地震时不顾学生而先跑的著名的“范跑跑”范美忠老师,被教育部取消教师资格了!没有“上岗证”是不能当老师的,所以范美忠从业的都江堰光亚学校表示,已正式解聘了“范跑跑”。(6月16日《新快报》)

  百年前日本的“范跑跑”——泰坦尼克号沉没时男扮女装、混迹于妇孺羸弱者中侥幸捡回一条性命的细野正文,是被编入教材遭到世代责骂的。相比之下,中国的“范跑跑”只是“取消教师资格”,这“待遇”可是优厚得多了。
  “我要捍卫我的权利与尊严!”范美忠表示会请律师对其提出诉讼,“凭什么取消我的教师资格?”他说,中国有太多的公民对行政部门的滥用权力不加以抵抗,但他不一样,他一定会不惜一切代价,捍卫自己的权利和尊严,“即使是付出丢掉工作的代价,我也要捍卫我的权利和言论自由。”公民范美忠有很强的权利意识,这很好,“言论自由”当然也是公民权利之一种。但是,由逃跑的“不尊严”、被取消教师资格的“不尊严”变成做人的“尊严”,恐怕不是打一场官司就能获得的。
  不要忘了,公民除了权利,还有义务;教师除了权利,还有职责。范美忠认为教育部的做法没有道理:若说他没去救学生而自己先跑就不配当老师,那他觉得是违背了《教师法》,“有哪一条规定说教师要冒着生命危险,甚至牺牲自己的生命去救学生?”看来,这个法盲老师开始学习《教师法》了,这是好现象,值得表扬。但是,“范跑跑”要赶紧去读一读《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否则法庭上会闹大笑话的——其中第62条就规定:“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要负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如果那个时评家“郭跳挑”学过一下这个由十部委郑重出台的法规,也用不着拿“怒骂”作武器了。
  我们要明白,为什么这个“安全管理办法”是关于“中小学幼儿园”而不是关于高校的,因为中小学幼儿园的学生、孩子是未成年人,是必须有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学校教师(包括校长但不仅仅是校长)来负责他们的安全的;学校教师是学校的主体,试想,如果老师不在第一时间保护学生、带领学生“逃出生天”,那么还有谁来保护这些未成年孩子的安全?范美忠真不该到中学去教书,到大学去做老师适合多了。
  “Runner Fan”成了国外网络论坛上的一个新词汇,对应的中文词就是“范跑跑”,看来“范跑跑”对外国语文的发展也有贡献。范美忠可能语文教得很好,很受学生欢迎,业务水平不低;范美忠可能真的很向往“民主自由人权”,很追求普世价值,这也很不错。可是,如果把地震来临时丢下法规、丢下职责、丢下学生自己先逃命的“逃跑自由”,看成是普世价值的“自由”,那是对自由的亵渎、是对普世价值的讽刺,所谓“跑调的理想主义”是也。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自由与责任也成正比,自由之圆越大,所接触的“不自由”的边界也越大。学了那么多“自由”的范美忠该知道这个常识吧?
  “范跑跑”不仅赶上了一个好时代,而且赶上了一个好运气,如果他班里的学生在地震时死了大部分,看他今天还有这么潇洒的日子过否?站在“被告席”上的,恐怕不是范美忠要告的教育部,而是犯罪嫌疑人——范美忠自己。教师是学校的主体,如果各种法律都管不着老师的职责,那么未成年学生的安全就是一句空话。老师是地震发生时保护未成年学生的第一责任人,不知范美忠如今弄懂了没有。教育部门若对“范跑跑”范美忠老师没有一个态度,那恰是主管者的失职。如今,已有高论说“范跑跑”事件已演变成一场个人和体制的“对话”——不难明白,这里所谓“对话”的潜台词是“对抗”,看来打官司的“范跑跑”将再次具有“英雄”色彩,注定他的粉丝将会越来越多。   在整个“范跑跑”事件中,“范跑跑”本人并不是最悲哀的,最悲哀的恰恰是他的一批粉丝、一批拥趸。正是他们把“范跑跑”拥戴为“逃跑英雄”、“自由斗士”、“真话汉子”、“可爱先生”。所以,我郑重建议范美忠先生组建“范跑跑粉丝团”,一起率团去状告教育部,这样可以为胜诉添分。
 
学生是未成年人. 他是成人. 他责无旁贷地要对学生负责. 我不知道他口口声声要捍卫自己的权利. 他知道什么是他的权利和义务吗?学生送到学校, 学校和老师就得负责. 至少也是工作过失. 这要在加拿大, 他肯定要吃官司的.
 
学生是未成年人. 他是成人. 他责无旁贷地要对学生负责. 我不知道他口口声声要捍卫自己的权利. 他知道什么是他的权利和义务吗?学生送到学校, 学校和老师就得负责. 至少也是工作过失. 这要在加拿大, 他肯定要吃官司的.
有义务保护,但是不需要牺牲自己的生命来保护。在当时的情况,谁也不知道下一秒会发生什么。求生是人的本能。你不能希望所有的人都当英雄。他是个懦夫,但是没有触犯任何法律。你不能要求一个人去牺牲自己救别人。像那位保护四个学生的老师值得我们瞻仰,他做出高于自己责任的事情。范跑跑是个小人,但不能算是个罪人。
 
没必要就为这个解雇~ 要说这是犯法就更—(……—%……*%了~
10个教师中不一定能有5个牺牲自己保护学生~
让别人做到前先问问自己是否能够做到~
 
有义务保护,但是不需要牺牲自己的生命来保护。在当时的情况,谁也不知道下一秒会发生什么。求生是人的本能。你不能希望所有的人都当英雄。他是个懦夫,但是没有触犯任何法律。你不能要求一个人去牺牲自己救别人。像那位保护四个学生的老师值得我们瞻仰,他做出高于自己责任的事情。范跑跑是个小人,但不能算是个罪人。[/quot
这里有一个法律上说的主观和客观的问题。如果他什么都没做,就招呼学生说,同学们,地震了,赶紧跑到操场上,然后他咚咚咚咚地跑了,鉴于他教的是高班的学生,不是幼儿园和小学一二年级的学生,他这样做就能算他尽了老师的职责或者部分地尽了。他这样做了,即使有学生在地震中死亡,那是客观情况,地震谁都不知道是什么后果。但是他什么都没说,就自己把腿就跑,和事后他发的言论,说明他主观上一点不CARE学生的安全,在重大事故发生的时候。鉴于他的职业和他职业赋予他的责任,他是违法的,而不仅仅是道德层面的东西。由于他的失职如果造成重大的伤亡,那是涉及到刑法。

所以有的事情不是我们想当然认为的那样。顺便大家想想什么是你自己工作中的职责。不要到时候违法了还不知道。还很叫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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