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金生非法收购他人隐匿犯罪赃物被判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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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体商户非法收购他人隐匿犯罪赃物被判缓刑

  胡某系北京崇文区万朋商城个体商户,因涉嫌掩饰他人犯罪所得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近日,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依法判决被告人胡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12日9时许,被告人胡某在崇文区沙子口万鹏商城3B-35号摊位,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收购姜浩(已判刑)盗窃所得优派牌黑色17寸液晶显示器1台(价值人民币1904元,赃物已起获并处理)。被告人胡某后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法院予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无视国法,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举证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胡金生认罪态度较好,法院近期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据此,法院对被告人胡某作出如上判决。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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