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飙车撞死人案,司机胡斌被判3年,母亲哭着说:“太不公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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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0日下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备受公众关注的杭州“5.7”交通肇事案进行一审判决,被告人胡斌一审被判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胡斌母亲听到这一结果泪流不止。 中新社发 袁爽 摄



中新网杭州7月20日电(记者 钟新)7月20日下午3时30分,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5•7”交通肇事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胡斌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胡斌亲属,被害人谭卓亲属、生前同事等各界群众60余人旁听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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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这一宣判结果,双方家长在接受本网记者采访时均表示不公平。


  今年5月7日晚8点左右,年仅20岁的胡斌驾驶大红色三菱跑车在杭州繁华的街头与朋友“飙车”,将看完电影、正在穿过斑马线回家的25岁青年谭 卓当场撞死。事发路段标明限速为每小时50公里。经鉴定,胡斌当时的行车速度在每小时84.1至101.2公里之间,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城市道路上严重超速行驶,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 告人胡斌肇事后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该行为属于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义务,且刑法已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规定为加重处罚情节,依法不应当将肇事后 报警并在现场等候的行为重复评价为自动投案,故不能认定被告人胡斌有自首情节。被告人胡斌案发后虽未逃避法律追究,其亲属也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 失。但胡斌无视交通法规,案发时驾驶非法改装的车辆在城市主要道路上严重超速行驶,沿途时而与同伴相互追赶,在住宅密集区域的人行横道上肇事并致人死亡, 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但被告人胡斌的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关 于交通肇事罪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具体规定,认定其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缺乏法律依据。最后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胡斌有期徒刑三年。


  针对这一结果,受害人谭卓的父亲谭跃在接受本网记者专访时表示,对于这个审判结果他很失望。之前公诉机关在庭审时已经指出胡斌的行为是比较恶劣 的,不应该只判了三年。“我会向高一级法院申请审判监督程序。”谭跃认为,杭州中院可能也会得出同样的结果,所以他准备向浙江省高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提出 再审申请,目前他正在向有关律师咨询相关事宜。


  谭跃认为量刑过轻,而被告人胡斌的父母也同样觉得不公平。胡斌母亲庭审出来后一直在哭,对记者说,“太不公平了”之后再也没说什么。


胡斌的爸爸也告诉记者,他现在心情很不好,他们只能听天由命了。(完)
 
他老爸的意思是打算无罪释放?

胡斌的爸爸也告诉记者,他现在心情很不好,他们只能听天由命了。(完)
 
他老爸的意思是打算无罪释放?

胡斌的爸爸也告诉记者,他现在心情很不好,他们只能听天由命了。(完)

胡斌爸爸的意思是: 找了那么多人,花了那么多钱,不是说好了“判三缓二”吗?
 
撞死人还能平安出来。社会舆论会压死那些法官的。现在网络发达了,事情传的更快更远了。想压下去也没那么容易啊。
 
在加拿大撞死人要坐牢吗?
 
撞死人还能平安出来。社会舆论会压死那些法官的。现在网络发达了,事情传的更快更远了。想压下去也没那么容易啊。
已经依法判了,3年是最重的了,在现在的法律下
 
性质是不一样的,这个hit and run了

Not just hit and run.

"Luangpakham has been charged with five counts of failing to stop at the scene of an accident causing bodily harm. Police said more charges are expected to be laid as the investigation continues."
 
杭州‘欺实马’飙车案雷人辩词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斌在市区内驾驶改装车,超速行驶,至使行人谭卓当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过去曾有多次超速驾驶记录,此次超速撞死行人,社会影响很大,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且向死者家属进行赔偿,尤其是胡斌在足球和篮球方面有一技之长,属于21 世纪最需要的人才,故酌定从轻予以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终身吊销驾驶执照。


  15日,曾经产生强烈社会反响的杭州“5•7”交通肇事案在杭州市西湖区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从上午9时开始,下午2时结束。被害人谭卓亲属、生前同事,被告人胡斌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等各界人士60余人旁听了庭审。

  该案最后还是西湖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起诉,法庭控辩双方没有就这一罪名有异议,令人惊讶。

这样的闹市飙车,还不能算是危害公共安全?

被害人谭卓的父亲谭跃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认为,本案应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认定“交通肇事罪”。然而,胡斌驾驶非法改装车辆、飙车、严重超速,属“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应从重处罚。

  理由看上去,好冠冕堂皇,好一个罪行法定,就这个罪行法定一下,就从危害公共安全罪变成了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有很大不同。交通肇事罪如果没有发生逃逸,量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发生了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情况,量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控辩双方没有对交通肇事罪的起诉罪名提出异议,也就是说,这位富家公子哥的刑期一下子就从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划到了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这背后有没有其它的东西,不得而知。

  可是三年的牢狱,胡家看来也不想坐,他们的辩护律师说了,胡斌有自首情节,并且认罪态度好,积极进行赔偿,以及在中学期间得到过篮球比赛、足球比赛的奖励等,因此为他作了从轻处罚的辩护。

这样的辩护陈词真是有才。在中学期间得到过篮球比赛、足球比赛的奖励等,因此为他作了从轻处罚的辩护。这条辩护理由可能是创下了我们中国法庭辩护的史前先例,可以申报吉尼斯世界纪录了。如果中学期间得到过篮球比赛、足球比赛的奖励就能在闹市飙车撞死人后得到从轻处罚,那我们国家那么多篮球足球运动员,都成了危险人物了,以后公众看见他们得绕着点走,别给撞死了,他们最后,拿几块金牌出来,证明一下,他们没事,自己白死了。

  中学期间的得到过篮球比赛、足球比赛的奖励能作为从轻处罚刑事犯罪的理由,那建议全国的人民回家都翻翻自己以前的奖励纪录,将那些本本、奖状好好保存,如果有幼儿园时的小红花可也千万别丢了,这要是指不定哪天犯事了,就能顶大用可以减刑呢!

  这起荒唐的法庭辩护,从头至尾,反映着权力的搏弈。为什么南京的张明宝一样有钱,他还是被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请逮捕;杭州的富家公子闹市飙车激起这么大的民愤,还是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呢?一个最重要的事实,南京的张明宝,只是一个生意人,他没有掌权的爹妈,而杭州的富家公子,爸妈可是位高权重,社会活动能量非常大,依靠金钱铺路,权力打通关系,就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法律是民众的权益保障,如果法律受到权利的左右,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在向权力低头的时候,这样的法律将不会成为人们遵守的,可以信赖的法律!
 
鲁迅说:“一方面是上流的无耻 ;一方面是下层的不幸”

富家子 稳健运足球 一技之长
穷书生 超速走斑马 血溅当场

横批:法官也疯狂
 
杭州飙车案死者父亲发帖披露庭审内容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0日11:58 半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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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杭州飙车案肇事者胡斌当庭表示悔意 来源:新华网《新华视频》​


<!-- publish_helper name='原始正文' p_id='1' t_id='1' d_id='18257713' f_id='3' -->  7月15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杭州闹市飙车案,未当庭宣判。7月18日,谭卓的父亲谭跃在网络论坛发表了对此次庭审的看法,其中披露了部分庭审内容,并将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受西湖交警大队委托出具的《质量鉴定报告》公布。谭跃表示,已经将《对儿子谭卓被害案庭审的几点看法》一文在庭审次日交给了法院。

  坚称“危害公共安全”

  谭跃在帖文中指出:庭审调查证明,胡斌及其同伴5月7日晚在杭州市城市主干道相互追逐、相互穿插 、高速行驶的行为是客观存在的不争事实。这一点被众多的录像监控资料、胡斌及其同伴的证词和其他目击证人的证言所证明。

  谭跃在帖文中透露:胡斌在供述中说,事发时他并未注意斑马线,而是只注意了左边同伴的车。谭跃认为这就更加证明了他们相互追逐事实的客观存在,也证明胡斌及其同伴的行为是一种极其危险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质疑车速测算方法

  在18日发表的帖文中,谭跃还公布了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所出具的《质量鉴定报告》,报告显示肇事车有11项改装。记者从这份鉴定报告中看到,专家组是根据监控录像记录的车行时间、距离、被害人的身高等数据进行计算的,肇事车在通过路口时只用了1.64秒,鉴定结果显示,事故车在事发路段的行车速度为每小时84.1公里到 101.2公里之间。

  谭跃则认为专家组对速度的测定方法不科学。他认为,测定事故车速时既没有考虑肇事车的刚性指标和受损情况,也没有考虑受害者的体重因素和撞伤程度,更没有考量它们与速度的相互关联。

  认为胡斌在说谎

  胡斌及其同伴的证言中几次提到他们这次去“看电影”,在路口见面时说了一句话:“这么巧啊 !”谭跃认为,这充分说明他们是在路口相遇 ,而事先约定去“看电影”是谎言。谭跃称,胡斌他们相遇后有习惯性飙车的默契,如他和同伴的证言中就多次提到一句话,他们有时相遇 ,就说:这么巧啊 ,飙吧。而且胡斌也当庭承认他们有过相遇后相互比比、玩玩的行为。据《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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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律师上书建议酒驾判刑

  7月18日,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李刚、罗毅两位律师正式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在《刑法》中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罪”。建议中称,此罪名的条文可作这样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5000元至2万元罚金;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金。” 据《成都商报》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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钲皓:飙车还是不是交通活动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23日08:22 长城在线 (来源:燕赵都市报)

<!-- 正文内容 begin --><!-- google_ad_section_start -->  作者:钲皓

  杭州市公安局5月20日晚宣布,杭州“5·7”交通肇事案,公安机关已经侦查终结,当天早些时候,胡斌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移送杭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被害人谭卓父母与肇事方已经达成协议,获赔113万元,也于当晚离开杭州返回家乡。

  这一消息意味着,胡斌案的民事责任追究部分已经完成,刑事责任追究也完成了第一个阶段即侦查阶段的工作任务。随着这一进展,舆论将会把关注焦点全部集中到对案件的定性上,看检察和审判机关最终能否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胡斌的刑责(这也是第一阶段的争论焦点)。因为,不同罪名不仅关系到本案处理结果的公正性,更重要的是还涉及到打击城市飙车的力度。

  据笔者分析,就目前所公开的胡斌肇事案的情况看,公众意见之所以与公安机关结论明显相左,主要受两个重要因素的制约:一是观念和认识问题。具体来说,就是当地公安机关有没有创造性执法的勇气和胆识,敢不敢在当地做第一个“吃螃蟹者”,是否认识到飙车与“交通活动”之间的本质区别;二是法律局限问题。我国的现行相关法律法规都没有明确区分道路飙车与“交通活动”,让执法机关无所适从。

  首先,要认定飙车肇事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是“交通肇事罪”,最重要的就是要厘清“飙车”与“交通活动”的本质区别,有理有据说明“飙车”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交通活动”。因为如果能够将肇事者的活动排除在“交通活动”之外,那就可以排除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能性。在此需要说明的是,这一思路决不仅仅是理论上的推理,它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条规定,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第三十一条又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也就是说,法律是区分“交通活动”和“非交通活动”的,这也要求执法机关在处理交通事故的时候,必须将正确区分“交通活动”和“非交通活动”作为定性的前提。由此我们不难得出结论,如果肇事者的行为属于“非交通活动”,那就不能定性为“交通肇事罪”。

  那么,飙车还是不是“交通活动”呢?其实,就在杭州,早在2006年公安机关就给飙车下了明确的定义,指出“飙车是指以竞技、追求刺激、娱乐或者赌博为目的,机动车在道路、广场、校区等地方超速行驶,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的驾驶行为”。这个定义显示,飙车无论从驾驶者的目的和车辆实际发挥的作用判断,都不再是“交通活动”。所以,从严格意义上讲,飙车中的车辆已经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定义的“机动车”。

  纵观胡斌案的定性争议,也明显暴露了我国现行交通法律法规的固有缺陷。突出表现在,虽然明确提出了“非交通活动”概念,但却没有进一步界定其含义,而没有在处罚中予以体现,对日益增多的城市飙车适用性差。另外,交通安全法对改装车的规定也存在明显遗漏,它只规定了对生产、销售改装车的处理,而没有提到车主私自改装的问题,对私人改装车有禁(第十六条第一项)无罚。恐怕这是近年来城市改装车泛滥,城市道路飙车急剧增加的重要原因。为切实防止城市道路飙车成为社会公害,笔者认为很有必要为执法者及时提供法律制度支持,适当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已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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