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来混,迟早是要还的”- 浙江女富豪吴英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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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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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浙江东阳女富豪吴英集资诈骗人民币38426.5万元,一审被判死刑。吴英花2300多万元购买上亿元珠宝;用集资款捐赠230万元;花 近2000万元购置大量汽车,为本人配置购价375万元法拉利跑车;为所谓的拉关系随意给付他人130万元;花400万元购买名衣、名表、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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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上的吴英。(图为资料图) 中新社发 王旻 摄​
金华12月18日电 今天下午,备受关注的浙江东阳吴英案终于有了结果,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1981年出生在浙江东阳的吴英,只有中专文化,曾是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捕前住在东阳市本色概念酒店913房间。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吴英在2006年4月成立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前,即以每万元每日35元、40元、50元不等的高息或每季度分红30%、60%、80%的高投资回报为诱饵,从俞亚素、唐雅琴、夏瑶琴、徐玉兰等人处集资达1400余万元。

吴 英在已负债上千万元的情况下,为资金链的延续,于2005年下半年开始,继续以高息和高额回报为诱饵,大量非法集资,并用非法集资款先后虚假注册了多家公 司。为掩盖其已巨额负债的事实,又隐瞒事实真相,采用给付高息或高额投资回报,用非法集资款购置房产、投资、捐款等方法,进行虚假宣传,给社会公众造成其 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骗取社会资金。

如被告人吴英与杨卫陵等人合伙炒期货,但却不要杨卫陵等人承担风险,而是给予固定的回报。杨卫陵等 人投入3300万元,吴英在炒期货实际亏损了近5000万元的情况下,隐瞒其已巨额亏损的事实,宣称有盈利,向杨卫陵等人支付了1400万元的所谓利润。 又如购家纺赠送同等价值的家电等。

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被告人吴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先后 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11人处非法集资人民币77339.5万元,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实际集资诈骗人民币 38426.5万元。

本案的被害人大多是放高利贷的人员,其资金也大多系非法吸存所得。仅林卫平一人,所涉人员和单位就达66人。另外, 吴英除了向本案十一名被害人非法集资外,还向王香镯、宋国俊、卢小丰、王泽厚、陈庭秀、俞亚素、唐雅琴、夏瑶琴等人非法集资。被告人吴英除了本人非法集资 外,还授意徐玉兰向他人非法集资,徐玉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涉人员达14人。

被告人吴英在负债累累,无经济实力的情况下,仍对非法集资款 随意处分和挥霍。如花2300多万元购买的上亿元珠宝,不用于经营,而是随意送人或用于抵押;不考虑自己的经济实力,投标或投资开发房地产,造成1400 万元保证金、定金被没收;用集资款捐赠达230万元;在无实际用途的情况下,花近2000万元购置大量汽车,其中为本人配置购价375万元的法拉利跑车; 为所谓的拉关系随意给付他人钱财130万元;其本人一掷千金,肆意挥霍,其供认花400万元购买名衣、名表、化妆品,同时进行高档娱乐消费等花费达600 万元。被告人吴英不仅随意处分和挥霍集资款,巨额非法集资款本人竟无记录,公司账目也管理混乱,三个会计师事务所均无法进行审计。

法院认 为,被告人吴英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且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英及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英的行为属正常的民间借贷,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数额 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予以严惩。为保护公民的财产不受非法侵犯,维护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故作出以上判决。
 
死得蛮冤枉的。她是骗,不是偷、抢、盗国库(例如高山、腐败官员)。

只能说她是个能人,上当受骗的是傻子。

不该杀。
 
死得蛮冤枉的。她是骗,不是偷、抢、盗国库(例如高山、腐败官员)。

只能说她是个能人,上当受骗的是傻子。

不该杀。







那么多贪官都没死,她要是死了可有点冤。
 
很会投资的说
看来小C也不只是会挑毛病
也能发现生活中的闪光点
要说花2300多万 买1亿多元的珠宝 还真不是一般的会投资啊:)
 
和大量被判死缓的巨贪,死刑对这个女犯太重
 
很痛心,不过国人总的知道“出来混,迟早是要还的”的代价。
 
和大量被判死缓的巨贪,死刑对这个女犯太重

同意。应该给她个生存的机会。

经济犯罪不应该处以死刑。可以没收其个人全部资产甚至加以额外高额经济处罚。有种的人,还可以有机会再赚钱,贪污腐败官员就生不如死了。
 
“吴英集资诈骗人民币38426.5万元”,“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也没有免其一死。
 
吴英犯的是集资诈骗罪。虽然最高刑却可判处死刑,但是她毕竟是在利用被骗的人的贪心。贪污犯是仆人偷主人的钱财,他们是在利用主人的信任。

不是吴英不该死,而是贪污犯该剐。
 
吴英犯的是集资诈骗罪。虽然最高刑却可判处死刑,但是她毕竟是在利用被骗的人的贪心。贪污犯是仆人偷主人的钱财,他们是在利用主人的信任。

不是吴英不该死,而是贪污犯该剐。

贪污的官员是被“自杀”,吴英是被人杀。最终结果还是一样的。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809ec900100g19i.html
著名写手五岳散人的博客




这是在《小学生用红领巾自缢身亡》的新闻之后,网友的盖楼跟帖。取孔子采风而做《诗经》之意,整理删减一下以便传播。





民谣从来是百姓心声。


成人死,小儿亡,只有贪官喜洋洋;
社会黑,百姓苦,只肥某些灰太狼;
躲猫猫,鞋带吊,河蟹死法真不少;
桥脆脆,楼歪歪,生活真的很嗨;

被就业,被代表,辟民的日子真jb搞;
听证会,被听证,只听涨来不见跌,
被增长,挡一挡,忽攸P民没话讲;
桥开裂,胶水粘,这种创造不一般;

地沟油,毒奶粉,尸体多的满地滚;
封小锅,网络闭,只准棺房放狗屁;
卖彩票,开赌场,中福在线好过抢;
看病难,住院贵,得上大病就玩完;

穷逾穷、富逾富、宽广大路歪脖树;
苦不苦,累不累,年年都开人代会;
尘归尘,土归土,木能成舟皮做鼓;
桥归桥,路归路,谁是强盗都有数。
 
亿万富姐痛哭流涕 要求免除死刑

http://news. creaders.net/headline/newsViewer.php?nid=415911&id=951108&dcid=5

亿万富姐痛哭流涕 要求免除死刑
钱江晚报 2009-12-29

12月28日下午4点左右,28岁的吴英终于在上诉状上签下自己的名字。在十天上诉期的最后一个小时,她决定提请上诉。

  12月18日下午,金华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吴英共骗取集资款7.7亿元,实际集资诈骗3.8亿元,触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吴英提出5点上诉理由

  这份上诉书,只有薄薄一页纸。

  上诉书上,吴英提出了5个上诉理由,她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希望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吴英的律师张雁峰手里,有上诉书的副本。薄薄一页纸上,简明扼要地写了5点上诉理由:

  第一点,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吴英所借资金大部分用于公司经营,只有极少部分用于购买个人用品,不存在肆意挥霍;

  第二点,没有实施欺诈行为。没有通过对公司的虚假宣传,欺骗债权人。而且用借款偿还公司经营债务,也是经营行为。吴英没有虚构借款用途。

  第三点,债权人不属于社会公众。吴英的债权人都是亲朋好友,不是集资行为;

  第四点,借款行为是单位行为,不是吴英的个人行为;

  第五点,本案的林卫平等所谓被害人,已被法院判决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以,原判决明显是在保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

  “被害人本身就是罪犯,法院的判决不就是在保护非法行为吗?”张雁峰律师说。

  按照法律规定,在中级法院收到上诉状后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卷宗、证据,移交给上一级法院。

  再三考虑,终于上诉

  12月18日下午,在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吴英面无表情地听完了自己的一审判决书。宣读过程长达四十多分钟,甚至连女法官读到“被告人吴英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的最后结果时,吴英的脸上依然看不出一丝异样。

  在庭上,吴英没有说一句话,也未提请上诉。直到吴英被带离法庭的那一刻,她才开口说了唯一一句话,这句话是向家人说的:“你们都保重”。

  宣判之后,律师张雁峰认为,吴英意志非常消沉,有必要和她聊聊。可当他来到金华市看守所时,已是下班时间,张雁峰当场写了一封信,委托工作人员交给吴英。在这封草草写就的信中,张雁峰安慰吴英道:“不要灰心,要坚强,要挺住,还有司法程序可以走。”

  25日,圣诞节那天,张雁峰上午又来到看守所,想见吴英,但遭到吴英的拒绝。“情绪很不好。”张雁峰说。

  下午,张雁峰又去了一趟看守所,吴英终于肯出来见面。“我不想上诉。”她告诉律师。

  吴英的家人和朋友,都支持她上诉。张雁峰也一再劝说吴英上诉,她终于有所动摇,收下了上诉状,告诉张雁峰,再考虑两天。

  直到28日下午4点左右,十天上诉期的最后一刻,吴英在上诉状上签字,提起上诉。

  “我们还是要相信法律。”吴英的父亲吴永正告诉记者。

  法律专家:吴英受困高利贷

  “吴英是该案深陷高利贷的借款人中,结局最悲惨的。”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何长明律师说。(另案处理的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杨志昂、徐玉兰、骆华梅、杨军等7名吴英案相关被告人,都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零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30万元至2万元不等的罚金。)

  法院一审认定,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吴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先后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11人处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元,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实际集资诈骗人民币3.8亿元。

  何长明说:“吴英是高利贷的受害者,破坏金融秩序的是高利贷的放贷者,而不是借钱者”。在民间资本充裕的浙江,由于资本天然的逐利性,民间借贷在浙江盛行,这些资金的投资方向就是赚取高额利率,俗称高利贷。何长明说,对高利贷资金与普通百姓的资金,应该区别看待。

  从法院一审判决书看,何长明认为:“吴英是为了还前面的高利贷,被迫去借后面的高利贷。”何长明说,吴英的情况,与我国《刑法》中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打击的对象相比,差别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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