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 谈·
2009年底中共以法律的名义,以颠覆政府的罪名判处了刘晓波11年有期徒刑。和这里很多人一样,在目睹了“64”前后这几十年来他们所使用的手段和伎俩之后,对中共这种为所欲为的行径除了愤怒,我已经没有什么好说的了。即便是看到外交部女发言人姜瑜的:“刘晓波是中国公民,中国的法律机构正按照中国法律独立完成审理,因此这完全是中国内部的事情”的空洞评论,我也只当她是一个流氓政府的喉舌,希望她哪天不幸被人流氓时,也会有呼唤道德寻求良知的需要而检视自己。我希望她今天说的,不是她自己内心想的。
说不出什么的另外一个原因是在看《蜗居》。可是剧中宋思明在用强暴手段奸淫、霸占了郭海藻后对郭上司一句:“对我的女人说话客气一点,别那么大声”则狠狠地刺激了我,“流氓”这个词也就反复地在我的脑子里面打转。我在想,宋这种“明火执杖”不就是流氓行为的注脚吗,而这同中共审判刘晓波时的手法在本质上又是多么的相似啊!
什么是流氓?从文字上,以《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流氓是不务正业、为非作歹的无业游民;是专门从事放刁、撒赖、施展下流手段等恶劣行为的人。从法律上,根据1979年制定的中国《刑法》第160条:流氓是“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1997年修订的《刑法》虽然取消了流氓罪,但将“其他流氓活动”分解为“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淫乱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等几个新罪名。
不难看出,流氓(罪)的特征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它侵犯的客体不仅是个体,而主要是公共秩序,即按照法律和社会公德确立的公共生活规则,包括公共场所以及其他人共同生活、交往场所的正常秩序。流氓主要不是以特定的个人或公私财产为侵害目标,而是向社会挑战,这一特征把它同杀人强奸区别开来。另外一方面,它的客观方面表现出来的,是那些在公共场所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道德的行为;是通过粗野下流的无耻行径公开地去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是去寻求精神刺激或追求某种卑鄙满足欲念的行为。这客体和客观方面的特征加在一起是辨别流氓(罪)的重要标记。
同样是干坏事,流氓同杀人越货、偷窃扒拿是不一样的。流氓并不满足于干坏事,他们敢当众做坏事;流氓不仅敢做坏事,如果那些坏事碰巧是在无人知晓的情况下进行的,那么他们事后还要去公开声张。流氓们有的是这么一种嚣张气焰和恶毒气势。他们不仅要公开侮辱女人,他们更想要公开侮辱所有的人。
可以说,在今天的中国,宋思明已经不完全是一个屏幕形象了,因为像宋这样的共产党官员利用手中的权势去霸占、玩弄妇女者何其之多。比如原福建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陈少勇,十年前他在任莆田市委副书记时看上了福州一家医院的女医生。在那个院长的“配合”下,陈动用了调动工作,提职等等一系列卑鄙手段迫使那女医生就范。得手后陈又想进一步独占人妇,竟然去把女医生同自己通奸的隐情告诉她的丈夫,造成她们夫妻反目离婚,陈得以金屋藏娇,坐享齐人之福。问题很明显,宋思明们的为所欲为,正是共产党这个统治集团今天一切行为的真实写照。
在共产党一党治下的今日中国,共产党自己立法,自己解释法律,自己执行法律,自己又总是在公开的违反法律。他们制定成文法,可是他们不按照一般的原则去解释和操作;他们也参加国际公约,可是他们常常拿自己国民的民主、人身权利作为筹码同人类社会的进步和文明去讨价还价。从最近拘留,逮捕到审判刘晓波的过程中不难看出,共产党利用手中的专政工具,干的是彻头彻尾的国家流氓行径。算一下那个判决书上所列举的时间,我们就可以清楚地看到那个“流氓”程序是怎么完成的了。
刘晓波从2008年12月8日被拘传,12月9日被监视居住,2009年6月23日被逮捕,12月10日被提起公诉,12月23日法院开庭审理,25日一审判决。这其中,从拘传后一直秘密关押到起诉,中共司法机关一共用了1年零2天去侦查刘的案件。然而北京的法院从接手审理到判决只用了两个星期,而其中只有10个工作日。我们可以用自己的脑子想想,在那10个工作日里,北京法院怎么能够调查确认起诉书里指控的那些事实,怎么能够根据那些确认的事实来定罪量刑。我觉得,单单起草那11页的刑事判决书,这十个工作日都不够,除非法院根本不单独审查事实,完全以起诉书作为根据,或者法院在起诉之前早就“提前介入”了。
这里面有一个两难的命题:如果北京公安、检察机关的367天的查案时间是需要的,那么法院审判只用了15天时间就太轻率了;反过来,如果北京法院15天就能够审结这个案子,那么侦查、起诉过程里就有枉法犯法的嫌疑,两者必有一真,不可能都假。事实上,对刘晓波实行的那6个月半月的“监视居住”完全是非法的。
首先,中国1997年修改实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其次,刑诉法第五十七条用了“限定的条件”来规范“监视场所”:“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按照这些法律条文,我认为:第一,刘晓波自己有住处,监视居住应该在他自己家里而不是公安机关指定的秘密场所。这是从“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和强调“无固定住处的”的条款中推断的。第二,对刘晓波的监视居住不能超过6个月,应当在2009年的6月8日前要么终止释放要么由检察院批准逮捕。事实上,从6月9日到23日逮捕之前的14天刘既没有释放也没有逮捕,我有理由认为北京公安机关对刘实施了非法拘禁。这样,公安对刘脱离本人居所的6个月的监视和之后的两个星期就完全是违法的。
由此,从抓捕到审判刘晓波的程序上,我至少看到了如下几个问题:1,公安和检察机关无限制地滥用了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2,法院违反了诉讼程序,法官介入了侦查和起诉活动,提起作好了审判准备;3,给辩护律师留下尽可能短的时间,不让他们有时间去为被告准备材料作好辩护;4,也是再根本的,中国所有的司法活动都是在中共党的领导之下统一安排,这包括对事实的认定和证据的收集以及刑罚的适用。
也许这些根本就是路人皆知的事情:在中国,有法律而没有独立的司法;有司法而没有公正的审判。成文的法条可以便宜行事,想用就用,不想用就不用;公检法都在党的领导之下,公开时以法制的名义,私下里三家合在一起办公。这不正是国家流氓,或者流氓国家特征又是什么?
如果说宋思明的流氓是因为中共在国内一党独大,无以制约;那么刘晓波的“被流氓”则说明中国在国际法西斯流氓化国家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了;如果说中共基层官员的不法行为针对的是社会生活的一般生活秩序,那么共产党司法审判挑衅的是人类的普世文明和法制制度;如果说历史上的封建帝王公开以“朕即法律”行事,我们后人还可以原谅那是愚昧、落后的话,那么这个标榜自己已经“共和、宪政”了的政权如此欺凌、作践法律,除了把他们像流氓一样去鄙视,我还真的想不出还有什么更好的话来说了。
我以为,在对刘晓波的审判上,通过对自己法律的随意解释和执行、对政治异议人士严厉的打击和处罚,中共旨在向国际社会表明,他们决意又一次地公开蔑视和践踏人类社会基本的行为准则和良知道德。我相信,人类历史会永远记住这一刻:在2009年和2010年交接之际,刘晓波被中共流氓了,我们中国人又被中共流氓了,而且全世界也都被中共流氓了。
□ 读者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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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底中共以法律的名义,以颠覆政府的罪名判处了刘晓波11年有期徒刑。和这里很多人一样,在目睹了“64”前后这几十年来他们所使用的手段和伎俩之后,对中共这种为所欲为的行径除了愤怒,我已经没有什么好说的了。即便是看到外交部女发言人姜瑜的:“刘晓波是中国公民,中国的法律机构正按照中国法律独立完成审理,因此这完全是中国内部的事情”的空洞评论,我也只当她是一个流氓政府的喉舌,希望她哪天不幸被人流氓时,也会有呼唤道德寻求良知的需要而检视自己。我希望她今天说的,不是她自己内心想的。
说不出什么的另外一个原因是在看《蜗居》。可是剧中宋思明在用强暴手段奸淫、霸占了郭海藻后对郭上司一句:“对我的女人说话客气一点,别那么大声”则狠狠地刺激了我,“流氓”这个词也就反复地在我的脑子里面打转。我在想,宋这种“明火执杖”不就是流氓行为的注脚吗,而这同中共审判刘晓波时的手法在本质上又是多么的相似啊!
什么是流氓?从文字上,以《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流氓是不务正业、为非作歹的无业游民;是专门从事放刁、撒赖、施展下流手段等恶劣行为的人。从法律上,根据1979年制定的中国《刑法》第160条:流氓是“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1997年修订的《刑法》虽然取消了流氓罪,但将“其他流氓活动”分解为“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淫乱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等几个新罪名。
不难看出,流氓(罪)的特征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它侵犯的客体不仅是个体,而主要是公共秩序,即按照法律和社会公德确立的公共生活规则,包括公共场所以及其他人共同生活、交往场所的正常秩序。流氓主要不是以特定的个人或公私财产为侵害目标,而是向社会挑战,这一特征把它同杀人强奸区别开来。另外一方面,它的客观方面表现出来的,是那些在公共场所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道德的行为;是通过粗野下流的无耻行径公开地去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是去寻求精神刺激或追求某种卑鄙满足欲念的行为。这客体和客观方面的特征加在一起是辨别流氓(罪)的重要标记。
同样是干坏事,流氓同杀人越货、偷窃扒拿是不一样的。流氓并不满足于干坏事,他们敢当众做坏事;流氓不仅敢做坏事,如果那些坏事碰巧是在无人知晓的情况下进行的,那么他们事后还要去公开声张。流氓们有的是这么一种嚣张气焰和恶毒气势。他们不仅要公开侮辱女人,他们更想要公开侮辱所有的人。
可以说,在今天的中国,宋思明已经不完全是一个屏幕形象了,因为像宋这样的共产党官员利用手中的权势去霸占、玩弄妇女者何其之多。比如原福建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陈少勇,十年前他在任莆田市委副书记时看上了福州一家医院的女医生。在那个院长的“配合”下,陈动用了调动工作,提职等等一系列卑鄙手段迫使那女医生就范。得手后陈又想进一步独占人妇,竟然去把女医生同自己通奸的隐情告诉她的丈夫,造成她们夫妻反目离婚,陈得以金屋藏娇,坐享齐人之福。问题很明显,宋思明们的为所欲为,正是共产党这个统治集团今天一切行为的真实写照。
在共产党一党治下的今日中国,共产党自己立法,自己解释法律,自己执行法律,自己又总是在公开的违反法律。他们制定成文法,可是他们不按照一般的原则去解释和操作;他们也参加国际公约,可是他们常常拿自己国民的民主、人身权利作为筹码同人类社会的进步和文明去讨价还价。从最近拘留,逮捕到审判刘晓波的过程中不难看出,共产党利用手中的专政工具,干的是彻头彻尾的国家流氓行径。算一下那个判决书上所列举的时间,我们就可以清楚地看到那个“流氓”程序是怎么完成的了。
刘晓波从2008年12月8日被拘传,12月9日被监视居住,2009年6月23日被逮捕,12月10日被提起公诉,12月23日法院开庭审理,25日一审判决。这其中,从拘传后一直秘密关押到起诉,中共司法机关一共用了1年零2天去侦查刘的案件。然而北京的法院从接手审理到判决只用了两个星期,而其中只有10个工作日。我们可以用自己的脑子想想,在那10个工作日里,北京法院怎么能够调查确认起诉书里指控的那些事实,怎么能够根据那些确认的事实来定罪量刑。我觉得,单单起草那11页的刑事判决书,这十个工作日都不够,除非法院根本不单独审查事实,完全以起诉书作为根据,或者法院在起诉之前早就“提前介入”了。
这里面有一个两难的命题:如果北京公安、检察机关的367天的查案时间是需要的,那么法院审判只用了15天时间就太轻率了;反过来,如果北京法院15天就能够审结这个案子,那么侦查、起诉过程里就有枉法犯法的嫌疑,两者必有一真,不可能都假。事实上,对刘晓波实行的那6个月半月的“监视居住”完全是非法的。
首先,中国1997年修改实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其次,刑诉法第五十七条用了“限定的条件”来规范“监视场所”:“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按照这些法律条文,我认为:第一,刘晓波自己有住处,监视居住应该在他自己家里而不是公安机关指定的秘密场所。这是从“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和强调“无固定住处的”的条款中推断的。第二,对刘晓波的监视居住不能超过6个月,应当在2009年的6月8日前要么终止释放要么由检察院批准逮捕。事实上,从6月9日到23日逮捕之前的14天刘既没有释放也没有逮捕,我有理由认为北京公安机关对刘实施了非法拘禁。这样,公安对刘脱离本人居所的6个月的监视和之后的两个星期就完全是违法的。
由此,从抓捕到审判刘晓波的程序上,我至少看到了如下几个问题:1,公安和检察机关无限制地滥用了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2,法院违反了诉讼程序,法官介入了侦查和起诉活动,提起作好了审判准备;3,给辩护律师留下尽可能短的时间,不让他们有时间去为被告准备材料作好辩护;4,也是再根本的,中国所有的司法活动都是在中共党的领导之下统一安排,这包括对事实的认定和证据的收集以及刑罚的适用。
也许这些根本就是路人皆知的事情:在中国,有法律而没有独立的司法;有司法而没有公正的审判。成文的法条可以便宜行事,想用就用,不想用就不用;公检法都在党的领导之下,公开时以法制的名义,私下里三家合在一起办公。这不正是国家流氓,或者流氓国家特征又是什么?
如果说宋思明的流氓是因为中共在国内一党独大,无以制约;那么刘晓波的“被流氓”则说明中国在国际法西斯流氓化国家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了;如果说中共基层官员的不法行为针对的是社会生活的一般生活秩序,那么共产党司法审判挑衅的是人类的普世文明和法制制度;如果说历史上的封建帝王公开以“朕即法律”行事,我们后人还可以原谅那是愚昧、落后的话,那么这个标榜自己已经“共和、宪政”了的政权如此欺凌、作践法律,除了把他们像流氓一样去鄙视,我还真的想不出还有什么更好的话来说了。
我以为,在对刘晓波的审判上,通过对自己法律的随意解释和执行、对政治异议人士严厉的打击和处罚,中共旨在向国际社会表明,他们决意又一次地公开蔑视和践踏人类社会基本的行为准则和良知道德。我相信,人类历史会永远记住这一刻:在2009年和2010年交接之际,刘晓波被中共流氓了,我们中国人又被中共流氓了,而且全世界也都被中共流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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