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日外交部发言:刘晓波, 中挪关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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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mfa.gov.cn/chn/pds/wjdt/fyrbt/t773892.htm

问:今年诺贝尔和平奖颁奖仪式可能因刘晓波在服刑而无法颁奖。中方对此有何评论?   
:挪威诺委会将今年的诺和奖授予因违反中国法律正在服刑的罪犯,是在公开支持中国境内违法犯罪行为,是对中国司法制度的公开挑战和对中国内政的粗暴干涉。

  诺委会不是有人公开讲,今年的诺和奖是个“政治决定”,希望和平奖能促进中国产生变化吗?由此可以清楚地看出,他们有明显的政治企图。这完全违背了该奖宗旨。任何不带偏见、秉持正义的人都会作出正确判断。
  在依法治国、依法办事方面,国际社会不应该有双重标准。许多国家都有针对煽动罪的法律规定,你可以去看看《美国法典》,还有你们英国的《1351年叛国法令》,我想你会得出不一样的看法。
  刘晓波的问题不是言论自由和人权问题,而是是否尊重其他国家司法主权,如何看待中国的发展道路和中国社会制度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最有发言权的是13亿中国人民,而不是那几位诺委会的人士。其他国家也无权干涉。我们会继续坚定不移地走符合中国国情的发展道路。


问:中方已暂停了中挪双边合作,这与诺贝尔和平奖有关吗?   
:挪威诺委会把今年的和平奖授予一个因为触犯中国法律而正在服刑的罪犯,挪威政府还公开表示支持。中挪关系要想维持以前那样的良好状态,我想是困难的。中方有些部门对与挪威开展正常双边交流合作产生疑虑,我认为有道理,是可以理解的。







新华网10月25日援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高铭暄的观点,对判定刘晓波“颠覆”罪名的合法性予以解释,并以《美国法典》、英国《1351年叛国法令》等西方国家有关“颠覆罪”的法律条令及相应案例,表明西方国家有双重标准。   美国法典第115章第2383条第18款规定:“任何煽动、实施、协助或进行叛乱或造反,反对美国当局及法律”的行为是非法的,应被判处罚款或刑期。
  美国法典第2385条规定:“蓄意鼓吹、煽动、劝说或讲授理应、必须值得或宜于以武力、暴乱或暗杀方式,推翻或摧毁美国政府、州、领地、特区或 占领地政府”的行为也属非法。同时还列举:不可用印刷、出版、编辑、发表、传递、出售、分发或公开展出书写品或印刷品等形式从事上述行为。违者可出最高两 万美元罚款或最多20年有期徒刑,5年内不得到美国政府内任公职。


  此外,英国《1351年叛国法令》规定:“图谋、设想、计划或意图废除女皇陛下作为其所有领土的君主、发布具有煽动意图的语言文字或其它可作诽谤的食物,煽动他人扰乱秩序或使用暴力”,均属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另根据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第五 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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