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 “知情者”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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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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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协助寻找诸葛青,徐江华

近日,上海市居民黄文娟致函我馆,希望协助寻找表姐诸葛青。诸葛青,女,约40多岁,于1970—1980年代移居加拿大。黄文娟在来信中表示,其奶奶、姑姑(诸葛青的母亲)原住上海天山路,自从其姑姑去世后双方联系中断。
请本人速与家中联系,也请知情者或本人与我馆领事部联系。
联系电话:613 789 8422


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协助寻找徐江华

近日,上海市居民徐艺均致函我馆,希望协助寻找父亲徐江华。徐江华,男,1958年生于江苏海门,于2005年来加拿大,之后即与家人失去联系。徐艺均在来信中表示,其奶奶徐兰英(徐江华的母亲)病危,希望徐江华能及早回国见最后一面。
请本人速与家中联系,也请知情者或本人与我馆领事部联系。
联系电话:613 789 8422

看到置顶的两则消息,当事人没有和表妹等家人联系,自然有理由,但这里有个问题,这里所谓的“知情者”,在法律和道德上,是否有权力将别人的隐私透露给第三方?是否会触犯加拿大法律?
 
如果是“知情者”,干嘛不直接告诉被找之人呢?

不经过当事人知情,告密了也是害人。

如果没有隐情,当事人为什么久久不和家里人联系?!
 
我只知道,如果向当地警方提供犯罪嫌疑人的信息,是合法的。:p
 
我只知道,如果向当地警方提供犯罪嫌疑人的信息,是合法的。:p

当然配合警方抓犯人要义不容辞。但是使馆找的人好像不是犯人,是凡人。

当然如果使馆为了放长线钓小鱼,那就是另一个话题了。
 
当然配合警方抓犯人要义不容辞。但是使馆找的人好像不是犯人,是凡人。

当然如果使馆为了放长线钓小鱼,那就是另一个话题了。

我只说了我肯定的东西。模棱两可的不敢说。:D
 
我只知道,如果向当地警方提供犯罪嫌疑人的信息,是合法的。:p

我馆领事部 = 当地警方?

犯罪嫌疑人 = 诸葛青,徐江华 ?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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