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明公开了7月19日桑兰向警察局“性侵”刑事报案的证供,不管他是否有权这样做,这份证供对被告方大大有利,因为桑兰还在威胁说今后要继续起诉性侵,那么她已经作了的证供就好象是一个套在她头上的紧箍咒,不能改口,她今后所作的证供也不能跳出这个范围,至少不能前后发生矛盾。
桑兰在警局作了四、五个小时的证供,最后的笔录有多少?按照海明的说法是六、七页,现在我们看到,实际只有五页,其中最后一页只是签名,证供本身只有四页,每页最多20行,绝大部分内容与性侵行为无关。笔录的形式不是一问一答,而是桑兰本人的口述,几个小时就这么点内容,令人惊异。
桑兰的证供和三个人有关:刘老大、阿森和谢女士(本博不愿提及他们的全名,以免造成更多的伤害),还提到了一位世界日报的记者。今天本文只分析和刘老大有关的部分。
桑兰证供中和刘老大有关的内容,主要是以下两段:
(1)桑兰在证供中说:她在刘家居住期间(1999年5月23日桑兰回国前三个多月),刘曾经给她插导尿管导尿。她说是谢女士首先向她母亲提出,还威胁恐吓,建议让刘导尿,她和她母亲不敢违抗,只好从命。有一次刘把导尿管插入了她的阴道,导尿失败,她母亲予以纠正,以后就完全由她母亲负责导尿。
刘老大给桑兰导尿这件事,是刘自己首先在他博客里公开出来的,从该博文的内容看,他是站在一个长辈的立场上,责备桑兰这么多年来没有学会自己导尿,生活不能自理,不得不依赖别人。桑兰一贯以青年楷模自居,认为刘老大揭了她的隐私,恼羞成怒,这件事就成为她后来天价控告刘的导火线之一。
桑兰作为一个高位截瘫的残疾人,当年住在刘家,刘家任何人替桑兰导尿,都是为了帮助她,这本来是很正常的事情,但是在海明为桑兰所起草的正式诉状内,是如此控告刘老大的:刘老大不顾桑兰的反对,在桑兰全裸的情况下为桑兰洗澡,甚至触摸桑兰的阴部,将一个管子插入她的阴道......(诉状最新修改稿第35段)
对照桑兰在警局所作的证供,可以发现以下问题:A、桑兰在她的证供中完全没有提到刘曾经为桑兰洗澡,因此诉状中的所称刘为桑兰洗澡,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纯属海明的臆测编造;B、桑兰在她的证供中完全没有提到刘曾经触摸桑兰的阴部,因此诉状中所称刘触摸桑兰阴部,没有任何证据的支持,纯属海明的臆测编造;C、桑兰的证词进一步证明,刘为桑兰导尿,不仅桑兰的母亲知情,而且得到她的同意,此外,刘的妻子谢女士也是知情和同意的。诉状所称“猥亵”和“性侵”之说,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纯属海明的臆测编造。
换言之,桑兰在警局的证供,推翻了海明所起草的桑兰诉状中对刘老大有关“性侵”的控罪,证明海明在诉状中极大地歪曲了事实。
(2)桑兰在证供中说:2008年她来纽约住在刘家时,刘老大乘桑兰在房间独处时,曾经进入房间,掀开桑兰身上的被子,触摸了她的肚子,问她是否需要导尿,她说不需要,并把被子盖了回去。
这件事情看似无关紧要,其实正好说明桑兰的恶毒。为了避开诉讼过期的障碍,她特意编造了一个曾经在近期内发生的 “性侵”事件。
这段叙述说明几个问题:A、没有第三者在场,没有人证,因此是否真发生过这样的事情,没有任何证据;B、幸亏,桑兰还没有恶毒到指控刘老大在2008年强奸了她,按照桑兰的说法,刘只是触摸了她的肚子,不是小腹部,更不是阴部,看来,桑兰想引导检察官得出“猥亵”或“性侵”的结论,但是检察官没有上当;C、今后如果桑兰再要编造任何人在2008年曾经强奸她的假证供,已经成为不可能。
因此我认为桑兰的这个刑事证供,对刘老大是有利的,但是对海明很不利,诉状内对刘的“性侵”指控,没有任何事实依据,是彻头彻尾的编造和诽谤,恰好证明了海明是在搞“恶意诉讼”。
桑兰在警局作了四、五个小时的证供,最后的笔录有多少?按照海明的说法是六、七页,现在我们看到,实际只有五页,其中最后一页只是签名,证供本身只有四页,每页最多20行,绝大部分内容与性侵行为无关。笔录的形式不是一问一答,而是桑兰本人的口述,几个小时就这么点内容,令人惊异。
桑兰的证供和三个人有关:刘老大、阿森和谢女士(本博不愿提及他们的全名,以免造成更多的伤害),还提到了一位世界日报的记者。今天本文只分析和刘老大有关的部分。
桑兰证供中和刘老大有关的内容,主要是以下两段:
(1)桑兰在证供中说:她在刘家居住期间(1999年5月23日桑兰回国前三个多月),刘曾经给她插导尿管导尿。她说是谢女士首先向她母亲提出,还威胁恐吓,建议让刘导尿,她和她母亲不敢违抗,只好从命。有一次刘把导尿管插入了她的阴道,导尿失败,她母亲予以纠正,以后就完全由她母亲负责导尿。
刘老大给桑兰导尿这件事,是刘自己首先在他博客里公开出来的,从该博文的内容看,他是站在一个长辈的立场上,责备桑兰这么多年来没有学会自己导尿,生活不能自理,不得不依赖别人。桑兰一贯以青年楷模自居,认为刘老大揭了她的隐私,恼羞成怒,这件事就成为她后来天价控告刘的导火线之一。
桑兰作为一个高位截瘫的残疾人,当年住在刘家,刘家任何人替桑兰导尿,都是为了帮助她,这本来是很正常的事情,但是在海明为桑兰所起草的正式诉状内,是如此控告刘老大的:刘老大不顾桑兰的反对,在桑兰全裸的情况下为桑兰洗澡,甚至触摸桑兰的阴部,将一个管子插入她的阴道......(诉状最新修改稿第35段)
对照桑兰在警局所作的证供,可以发现以下问题:A、桑兰在她的证供中完全没有提到刘曾经为桑兰洗澡,因此诉状中的所称刘为桑兰洗澡,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纯属海明的臆测编造;B、桑兰在她的证供中完全没有提到刘曾经触摸桑兰的阴部,因此诉状中所称刘触摸桑兰阴部,没有任何证据的支持,纯属海明的臆测编造;C、桑兰的证词进一步证明,刘为桑兰导尿,不仅桑兰的母亲知情,而且得到她的同意,此外,刘的妻子谢女士也是知情和同意的。诉状所称“猥亵”和“性侵”之说,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纯属海明的臆测编造。
换言之,桑兰在警局的证供,推翻了海明所起草的桑兰诉状中对刘老大有关“性侵”的控罪,证明海明在诉状中极大地歪曲了事实。
(2)桑兰在证供中说:2008年她来纽约住在刘家时,刘老大乘桑兰在房间独处时,曾经进入房间,掀开桑兰身上的被子,触摸了她的肚子,问她是否需要导尿,她说不需要,并把被子盖了回去。
这件事情看似无关紧要,其实正好说明桑兰的恶毒。为了避开诉讼过期的障碍,她特意编造了一个曾经在近期内发生的 “性侵”事件。
这段叙述说明几个问题:A、没有第三者在场,没有人证,因此是否真发生过这样的事情,没有任何证据;B、幸亏,桑兰还没有恶毒到指控刘老大在2008年强奸了她,按照桑兰的说法,刘只是触摸了她的肚子,不是小腹部,更不是阴部,看来,桑兰想引导检察官得出“猥亵”或“性侵”的结论,但是检察官没有上当;C、今后如果桑兰再要编造任何人在2008年曾经强奸她的假证供,已经成为不可能。
因此我认为桑兰的这个刑事证供,对刘老大是有利的,但是对海明很不利,诉状内对刘的“性侵”指控,没有任何事实依据,是彻头彻尾的编造和诽谤,恰好证明了海明是在搞“恶意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