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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冰冰诉称,2009年3月和山东盛德泰食品有限公司签订《广告形象代言人合同》,约定由范冰冰为该公司生产的水果类食品提供广告拍摄服务,服务期限为2009年4月1日至2011年4月1日。合同内约定若合同到期后双方不再续签新的合同,则公司及其经销商可以享受延长广告试用期30天作为广告回收期。且公司不得超范围、超期限使用范冰冰肖像广告。
2009年6月与广东钜豪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签订《广告形象代言人合同》,约定由范冰冰为该公司生产的照明灯具、浴霸类产品提供广告拍摄服务。若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则公司可以享受延长广告使用期90天作为广告回收期。
范冰冰发现上述两公司在回收期过后仍在使用原广告进行商业宣传。两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肖像权,由于多次和公司协商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两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范冰冰肖像,并向山东盛德泰食品有限公司索赔230万元,向广东钜豪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索赔2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