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中院首次开庭审理立功减刑案件|温州|开庭审理|立功减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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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温州7月3日电(记者 张和平) 温州中院7月2日开庭审理一起立功减刑案。这是最高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7月1日正式实施后,温州市首例开庭审理的立功减刑案件。

  涉案人周某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涉案人李某因聚众斗殴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二人同在温州某看守所服刑。

  2011年1月18日,周某、李某与关押在同监室的狱友李甲交谈中发现李甲隐瞒了重要犯罪事实。原来李甲伙同马某及其兄长李乙等3人在2010年9月至10月间在福建及温州等地盗窃北京现代、丰田兰达越野车等12辆,其中本人参与盗窃12次,窃取财物价值240万余元。其兄参与盗窃4次,窃取财物价值65万余元。

  周某、李某在获悉李甲等人的犯罪证据后,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顺利侦破该案。后李甲以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其兄李乙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温州中院裁定二人属立功行为,故对周某减去有期徒刑1年8个月;李某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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