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十九:寻找和辨认球(Searching for and Identifying Ball)
比杆赛, 某一洞打球过程中,球员D的球进了球道边的长草里。球员D找球心切,拿着一根球杆走进长草区,左劈右砍,打掉了路上和球位周围的一些长草, 然后再拿起地上的球看了一下,说"找到了,这是我的球"。最后把球往地上一丢,再打下一杆。
案例分析:
这个案例要根据寻找和辨认球(Rule 12: Searching for and Identifying Ball)的规则来处理。根据规则, 球员D有不少违规行为, 是要受罚的。
规则是这样规定的:
1. 看球; 寻找球 (Seeing Ball; Searching for Ball)
(1) 球员并没有被规则赋予击球时一定要看得见球的权利 (A player is not necessary entitled to see his ball when making a stroke)。
(2) 仅限于出于寻找和辨认球的需要,球员可以触及或弯曲长草、灌木、杂草及其它类似植物, 但这样做时不得改善球位置,不得改善预期的站位或挥杆区域,不得改善打球线。
(3) 当寻找可能被沙覆盖的球时,球员可以接触或移动(touch or move)沙子,在上述过程中球被移动了不罚杆 (这一点2012版作了新说明)。球员必须将球尽量放置回原处并且重新制造打球线(re-creating a line), 在这一过程可以不完全用沙覆盖球,可以使他能够看到球的一部分。
(4) 当在障碍区内寻找被散置障碍物(loose impediments)覆盖的球时,球员可以接触或移动散置障碍物,在上述过程中球被移动了要被罚1杆 (这是2012版的一个重要修改,而2008版是不罚杆的)。 如果确认是该球员的球,球员必须把散置障碍物重新放置回原处, 在这一过程可以不完全覆盖球,可以使他能够看到球的一部分。如果是因为重新放置散置障碍物导致球被移动, 不罚杆。
(5) 当寻找位于水障碍区的水中的球时(ball in water in water hazard), 球员可以用球杆或其它物体探寻(probe for it)。如果在探寻过程中球被移动而且球的移动直接归因于探寻球的特定行动,不罚杆。
(6) 当寻找位于妨碍物或异常球场状态中的球时(ball within obstruction or abnormal ground condition), 如果球被移动,不罚杆。
违反以上规则1, 比洞赛输掉该洞;比杆赛罚2杆。
2、拿起球辨认 (Lifting Ball for Identification)
(1) 打正确的球是球员自己的责任, 球员应在自己的球上做识别标记。
(2) 如果球员有理由相信一个球是属于他的球,但不能确认,他可以拿起球进行辨认而不受处罚。
(3) 在拿起球之前,球员必须向比洞赛中的对手(opponent)、比杆赛中的记分员(marker)或同伴比赛者(fellow-competitor)宣布自己的意图并标定球的位置,然后他才可以拿起球并进行辨认,但要给对手、记分员或同伴比赛者观察拿起球和重放置球过程的机会。拿起球时,球员不得将球擦拭至超过辨认所必需的程度(beyond the extent necessary for identification)。如果球员未遵守上述程序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或他没有好的理由就拿起球进行辨认,他要被罚1杆。
(4) 如果是球员自己的球, 辨认完毕球员必须把球放置回原位。
违反以上规则2, 比洞赛输掉该洞;比杆赛罚2杆。如果球员因违反规则2受到一般处罚(general penalty),那么不再追加按本规则的附加处罚。
案例中球员D有不少违规行为。首先,他在长草区左劈右砍,打掉长草, 违反了1(2), 要被罚2杆; 其次,他没有宣布自己的意图并标定球的位置就拿起球,违反了2(3), 要被罚1杆; 最后, 他没有把球放回原位, 而是随便把球丢回地上就打下一杆, 违反了2(4), 要被罚2杆。
由于球员D第二和第三个违规行为都属违反规则2, 他会受到一般处罚(general penalty),不加罚,即两个违规行为总共只罚2杆。
加上第一个违规行为, 球员D的三个违规行为总共要被罚4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