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贴] 离异十七年男子仍需付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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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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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伦多一名男子一直在前女友的阻拦下,没有与其十七岁的儿子有任何接触。但是安省上诉法院还是判决他必须付给前女友及儿子固定生活费。与此同时,这儿子的继父也在供养他的生活费。
 
这是最近的一次「多位父母」案例的裁决之一。上诉法院的三名法官一致裁决,多伦多公共卫生局检查官威廉‧麦高‧查维必须付给前女友黛博拉‧莱特每个月 $509 生活费。他目前的年收入是 $60,260,
 
在地方法院的诉讼中,查维曾经辩称,因为儿子的继父一直将继子当他自己儿子,而且一直在供养,而且他虽与黛博拉离了婚,还是在付她生活费,因此他的责任应当减轻到每月100元。未为法院所准。
 
黛博拉与前夫道格拉斯‧莱特在离婚之后,由他那里得到每月近 900 元的生活费,照顾她与查维的儿子、及与莱特生的女儿。
 
查维说,当十七年前儿子生下后,黛博拉就跟他要了 4000 元,并要他签一份协议,从此不与儿子见面。一年之后,他改变了心意,要求与儿子见面,但是失败。后来双方就一直没有联络。
 
上诉法院解释,因为黛博拉目前无法维持儿女生活,因此查维还是有义务照顾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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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世界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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