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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在昌平区南口镇镇政府做电工的于志良,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截留了近10万元水电费。昨天记者获悉,市一中院以贪污罪判处他有期徒刑5年。
43岁的于志良原是昌平区南口镇人民政府的一名电工。据法院认定,2005年5月至2011年4月,于志良利用其受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人民政府委托收取水电费的职务便利,采取私自截留、收款不入账、开具虚假收据等手段,侵吞水电费共计人民币7.4万余元。2007年4月,于志良还利用其职务便利,采取收款不入账的手段,侵吞水电费押金2万元。于志良共计侵吞公款9.4万余元。
43岁的于志良原是昌平区南口镇人民政府的一名电工。据法院认定,2005年5月至2011年4月,于志良利用其受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人民政府委托收取水电费的职务便利,采取私自截留、收款不入账、开具虚假收据等手段,侵吞水电费共计人民币7.4万余元。2007年4月,于志良还利用其职务便利,采取收款不入账的手段,侵吞水电费押金2万元。于志良共计侵吞公款9.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