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环保联合会会员涉污 公益性再受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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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尔德 北京报道

中华环保联合会(下称“中环联”)的公益性再受质疑。

  前不久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二次审议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将环境公益诉讼权赋予了中华环保联合会,尽管环保法尚未最终定案,但是在二审稿中出现的这一变化引起了外界的高度关注――舆论质疑拥有众多环保纪录不佳的缴费企业会员的中环联,能否真正代表公众利益发起环境公益诉讼。

  近日有环保NGO“中外对话”披露,经过对中环联企业会员名单、公众环境研究中心污染地图数据库和公开报道的整理,发现中环联企业会员屡现污染纪录。

  中环联的主任委员单位1家(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主任委员单位3家(金光纸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玖龙纸业(控股)有限公司、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理事单位6家、理事单位10家、会员单位7家,共有污染记录80多条,中石油、中石化、紫金矿业、中海油等污染大户亦都在其中。

  其中,2011年的渤海湾油田益油事故更是成为环保公益诉讼困境的典型案例。

  中环联官网显示,它是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注册,环境保护部主管,由热心环保事业的人士、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的社团组织。其宗旨是围绕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围绕实现国家环境与发展的目标,围绕维护公众和社会环境权益,促进中国环境事业发展。

  中环联目前有企业单位会员255家。根据《中华环保联合会关于会员会费收取与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个人会员暂不缴纳会费,单位会员会费收取按每届5年收费:一般单位会员缴纳会费1万元;理事单位会员缴纳会费5万元;常务理事单位会员缴纳会费10万元;副主任委员单位会员缴纳会费15万元;主任委员单位会员缴纳会费30万元。

  “会员企业出现污染有时候也在所难免,问题在于当其会员单位有污染记录时,中环联是否有所作为?是否能要求并帮助其会员企业整改,为这些企业提供治污建议或者技术支持?这对塑造并提高其公信力也有很大帮助。”中科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副所长王毅对本报记者表示,不作为容易让人产生中环联可能包庇这些会员企业的嫌疑。

  “根据现有的社会组织的管理规定,所有的社会组织都可以接受企业或个人捐赠。这是它的权利无可厚非。”王毅认为,社会组织除了收取会费也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社会团体应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之内使用会员费用,并应定期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否则公众可能质疑中环联的会费是否都用于环境公益事业。

  一位地方环保厅官员对本报表示,中环联所受到的质疑,反映的是社会组织管理的混乱,既然要创新社会管理,那么应该尽快出台《非营利组织法》,从基本法上明确社会组织的权利和义务,规范社会组织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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