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夏俊峰绝对不是正当防卫

  • 主题发起人 主题发起人 Riven
  • 开始时间 开始时间

Riven

Administrator
管理成员
注册
2002-01-16
消息
28,415
荣誉分数
5,416
声望点数
393
  沈阳小贩夏俊峰被执行死刑后,网上存在大量议论和疑问。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官网置顶挂出《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就夏俊峰故意杀人案相关问题答记者问》一文。就夏俊峰案涉及的一些问题,如其是否遭到殴打、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等,最高法刑一庭负责人于9月30日接受专访时,进行了解释和说明。该负责人介绍了死刑复核的内容,并指出,夏俊峰持刀捅刺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持刀捅刺不构成正当防卫

  行政执法现场夏俊峰没有遭到殴打

  1

  根据相关证据,刑一庭负责人指出,行政执法现场夏俊峰并未遭到殴打。

  首先,夏俊峰在侦查阶段未供述自己曾在行政执法现场遭到殴打,而到了一、二审庭审时,又称有人从背后打他或被人推了一下。

  同时,夏俊峰的妻子张晶在侦查阶段证实,执法人员没收液化气罐时“拽我和夏俊峰”,但也没有证实执法人员有殴打行为。

  此外,刑一庭负责人介绍,辩方提供了史某某等7名证人的证言,以证实当时有多人围着打夏俊峰,并连拉带拽把他拽上车。在死刑复核期间,经对上述证人证言进行核实,其中4人未找到或不愿作证,证人丁某某称自己和老伴没有看到争执的情形,交给律师的书面证言是旁人代写的;证人贾某某称看到双方没有殴打,只是推推搡搡,互相撕扯。而执法人员曹阳、祖明辉则均称,他们是夺下液化气罐,但没有殴打夏俊峰。

  因此,最高法认为,夏俊峰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其妻的证言、执法人员的证言及复核阶段提取的现场证人的证言对执法过程的证明基本一致,证明在现场的行政执法过程中,夏俊峰与执法人员在争夺液化气罐时,发生了冲突,相互推搡撕扯,没有发生殴打行为。

  2

  杀人现场发生冲突时没有目击证人

  刑一庭负责人称,夏俊峰曾称在行政执法局勤务室有他和被害人张旭东、申凯及证人陶冶4人,且陶冶在另一间屋内。但陶冶证实,案发时他在另一房间打电话,另一证人曹阳证实其在卫生间,且两个证人均证实只听到争吵声,未看到夏和张、申发生冲突的具体情况。

  此外,被害人张伟证实,他到现场时,看到夏俊峰正持刀捅刺张旭东,随后又捅刺自己,没有看到此前发生冲突的具体情况。

  因此,最高法指出,证据证实,冲突发生时,现场只有被告人夏俊峰和被害人张旭东、申凯3人。张、申已死亡,即在杀人现场发生冲突时没有目击证人。

  3

  夏持刀捅刺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夏俊峰始终供述受到张旭东、申凯的殴打,张、申还用水杯打其头部,用脚踢其下身,手部被打青紫,于是他掏出刀对他们乱扎。辩护律师也辩称,夏俊峰拔刀捅刺张、申的行为是正当防卫。

  但经法院查明,夏俊峰被抓获后,公安人员根据其供述查验了伤情并拍了照片,照片反映其上臂内侧及手部有轻微皮下瘀伤。当时,夏没有提及其头部和下身所受损伤,也没有发现其身上还有他人造成的损伤。

  而且,尸检鉴定证明申凯胸、背部共有两处刺伤,张旭东胸、腹、背部共有5处刺伤,二人所受均为刺创,并无划伤。按照夏俊峰关于是被申、张打得弯腰单腿半蹲在地上用刀朝对方向上捅或者乱划拉的辩解,无法形成二人背部的伤口。同时,相关证据也可以证明两被害人未持有任何凶器。

  因此,最高法认为,夏俊峰及辩护律师关于遭到申凯、张旭东殴打的辩解得不到充分证据予以印证。此外,夏的供述和被害人张伟的陈述一致证明,张伟和夏未发生任何冲突。

  刑一庭负责人指出,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所以,构成正当防卫,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本案中,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害人张旭东、申凯殴打了夏俊峰,被害人张伟没有与夏发生任何冲突,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不具备。因此,辩护律师提出的夏的行为是正当防卫的辩解不能成立。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适当

  两次讯问夏俊峰实地调查核实证据

  1

  最高法对核准夏俊峰死刑是如何考虑的?针对此问题,刑一庭负责人指出,最高法审理死刑复核案件,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坚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核准夏俊峰死刑是严格依法裁决的。

  刑一庭负责人介绍,最高法于2011年5月20日受理夏俊峰故意杀人死刑复核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阅卷,并两次讯问了夏俊峰,还会见了夏委托的辩护人陈有西律师,听取其意见,并接收了其提交的书面辩护意见等材料。合议庭赴辽宁沈阳实地调查、核实证据等,还要求辽宁省有关方面进行了补查工作。合议庭进行了审慎研究后,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做出了核准死刑的裁定。2013年9月25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罪犯夏俊峰执行了死刑。

  2

  罪行特别严重无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刑一庭负责人称,夏俊峰违章占道经营炸串,被害人申凯、张旭东等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前来查处,夏不服从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与夏推搡撕扯发生冲突,双方均有责任。在杀人现场发生的冲突中,夏俊峰与申凯、张旭东双方均有责任,不足以减轻夏俊峰的罪责,且夏俊峰持刀杀死二人并致无任何责任的张伟重伤,罪行特别严重,无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因此,对夏俊峰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是适当的。

  >>案情确认

  经最高法复核确认:2009年5月16日10时许,夏俊峰在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南乐郊路与风雨坛街交叉路口附近违规经营炸串时,与依法前来履行职务的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沈河分局执法人员申凯(被害人,殁年33岁)、张旭东(被害人,殁年34岁)等人发生冲突,执法人员当场扣下了夏俊峰用于经营炸串的液化气罐。事后,夏俊峰随同张旭东等人一同乘坐行政执法车来到南乐郊路164-1号滨河行政执法勤务室接受处理。11时许,夏俊峰在该勤务室内与申凯、张旭东再次发生冲突,遂持随身携带的尖刀分别捅刺申凯、张旭东数刀,并捅刺刚进入勤务室的行政执法车司机张伟(被害人,时年26岁)腹部一刀,随后逃离现场。申凯因左胸、背部刺创,特别是左胸部刺创刺破心脏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张旭东因胸部、腹部、背部多处刺创,特别是左胸部上方刺创刺破左肺和心脏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张伟因腹部损伤致肠破裂、腹腔内积血,属重伤。
 
后退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