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先提两点:如果你好好看柴玲的几封信,还包括她引出此事的哪封"饶恕"信,你会发现她自己也不知道在控告什么和为什么控告。这是说,即使我们假定她说的版本为真(其实她的版本自相矛盾之处很多,经不起推敲。这以后再说。)
1) 如果是强奸,这事按她自己的"饶恕"信,她已经饶恕。
2) 如果是不悔改,在灵魂思想层面这事她没有权利也没有能力论断。在事实层面,她没有任何远在信主后再犯的证据。
3) 她唯一可以站得脚的指控是远没有"公开忏悔"(她是以诉求的形式提出这个控告的),但圣经并不要求"公开忏悔"。
1、你在博文中的那句话是否或多或少表达了,你认为事实与柴玲版本不符,这样的观点?或者换个说法:你心中是否有这样的观点,所以才有了那句话?
2、圣经是否反对“公开忏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