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世界各国的宪法第一条
《古巴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古巴共和国是工人,农民及其它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者的社会主义国家.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是一个独立,自主和统一的国家,其完整的领域包括
它的陆地,沿海岛屿,领空和领海.
《缅甸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缅甸是属于劳动人民的,主权的,独立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名为缅甸联邦
社会主义共和国.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伊朗政权的形式是伊斯兰共和国,这是伊朗人民基于对古兰经公正治国的古老信念,在由伊马姆霍梅尼领导的伊朗伊斯兰革命胜利后,于伊斯兰阳历1358年1月10日和11日(公元1979年3月31日)举行的公民投票中以98.2%的多数票通过的.
《印度联邦宪法》
第一条联邦名称和领土)
1,印度为联邦制.
2,各邦及其领土如第一附表所示.
3,印度领土包括1)各邦领土;(2)第一附表所列之中央直辖区领土;(3)
将来取得之其它领土.
《以色列国宪法性文件》
第一条:
1,临时参议院由本法令所附名单开列的人士组成.承认以色列国之存在的阿拉伯族居民的代表,经临时参议院议决可以增选为临时参议院成员,但阿拉伯族代表是否与会,并不影响参议院的权力.
2,临时参议院的议事程序和工作程序由该院自行确定.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
1,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是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的主权国家.其领土的任何部分均不
得放弃.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是阿拉伯国家联盟的成员国.
2,阿拉伯叙利亚地区是阿拉伯祖国的一部分.
3,阿拉伯叙利亚的人民是阿拉伯民族的一部分.叙利亚人民为实现阿拉伯民族的全
面统一而努力奋斗.
《阿富汗民主共和国宪法草案》(1987)
主要内容:阿富汗民主共和国为不结盟国家;伊斯兰教为国教;大支尔格(大国民
会议)为阿富汗人民意志的最高体现;全国委员会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由它行使最
高立法权;部长会议为国家最高执行和管理机关.
--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第一条保护人的尊严)
1,人的尊严不可侵犯.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是全部国家权力的义务.
2,因此德国人民承认不可侵犯的和不可转让的人权是一切社会,世界和平和正义的
基础.
3,下列基本权利作为可直接实施的法律,使立法,行政与司法机构承担义务.
《希腊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
1,希腊的政体为议会制共和国.
2,人民主权为政府的基础.
3,一切社会权力来自人民和民族,并依照宪法的规定行使.
《意大利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意大利是以劳动为基础的民主共和国.主权属于人民,人民在宪法所规定
的形式和范围内行使主权.
《日本国宪法》
第一条:天皇是日本国的象征,是日本国民统一的象征,其地位,以主权所属的日
本国民之意志为依据.
《芬兰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芬兰为主权的共和国,其政体由本宪法和其它宪法性法律制定.
《荷兰王国宪法》
第一条:在荷兰,所有人都应在平等条件下受到平等待遇,不得因宗教,信仰,政
治观点,种族,性别的不同或其它任何理由而受歧视.
《葡萄牙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葡萄牙共和国)葡萄牙是独立自主的共和国,以人的尊严和人民意志为
基础,并致力于向无产阶级社会的转变.
《法兰西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共和国和依自由决定的行为通过本宪法的海外领地的人民组成共同体.
共同体建立在组成共同体的人民平等和团结的基础之上.
《俄罗斯联邦宪法》
第一条:
1,俄罗斯联邦―――俄罗斯是具有共和制政体的民主的联邦的法治国家.
2,国名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意义相同.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序言:我们,合众国的人民,为了组织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的
安宁,建立共同的国防,增进全民福利和确保我们自己及我们后代能安享自由带来的幸
福,乃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和确定这一部宪法.
第一条(第1款):本宪法所规定的立法权,全属合众国的国会,国会由一个参议院
和一个众议院组成.
========================================
重点比较:
一.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宪法》
序言: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是体现了伟大领袖金日成同志的思想和领导的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
伟大领袖金日成同志是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创建者,是社会主义朝鲜的始祖。
第一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是代表全体朝鲜人民利益的自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比较:
《大韩民国宪法》
第一条国号,政体,主权)
1,大韩民国是民主共和国;
2,大韩民国主权属于国民,一切权力来自国民.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
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比较:
《中华民国宪法》(仍在台湾使用)
中华民国国民大会受全体国民之付托 ,依据孙中山先生创立中华民国之遗教 , 为巩固国权 ,保障民权 ,奠定社会安宁 ,增进人民福利 ,制定本宪法 ,颁行全国 ,永矢咸遵 。
第 一 章
第一条 中华民国基于三民主义 , 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国。
第二条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
《古巴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古巴共和国是工人,农民及其它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者的社会主义国家.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是一个独立,自主和统一的国家,其完整的领域包括
它的陆地,沿海岛屿,领空和领海.
《缅甸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缅甸是属于劳动人民的,主权的,独立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名为缅甸联邦
社会主义共和国.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伊朗政权的形式是伊斯兰共和国,这是伊朗人民基于对古兰经公正治国的古老信念,在由伊马姆霍梅尼领导的伊朗伊斯兰革命胜利后,于伊斯兰阳历1358年1月10日和11日(公元1979年3月31日)举行的公民投票中以98.2%的多数票通过的.
《印度联邦宪法》
第一条联邦名称和领土)
1,印度为联邦制.
2,各邦及其领土如第一附表所示.
3,印度领土包括1)各邦领土;(2)第一附表所列之中央直辖区领土;(3)
将来取得之其它领土.
《以色列国宪法性文件》
第一条:
1,临时参议院由本法令所附名单开列的人士组成.承认以色列国之存在的阿拉伯族居民的代表,经临时参议院议决可以增选为临时参议院成员,但阿拉伯族代表是否与会,并不影响参议院的权力.
2,临时参议院的议事程序和工作程序由该院自行确定.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
1,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是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的主权国家.其领土的任何部分均不
得放弃.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是阿拉伯国家联盟的成员国.
2,阿拉伯叙利亚地区是阿拉伯祖国的一部分.
3,阿拉伯叙利亚的人民是阿拉伯民族的一部分.叙利亚人民为实现阿拉伯民族的全
面统一而努力奋斗.
《阿富汗民主共和国宪法草案》(1987)
主要内容:阿富汗民主共和国为不结盟国家;伊斯兰教为国教;大支尔格(大国民
会议)为阿富汗人民意志的最高体现;全国委员会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由它行使最
高立法权;部长会议为国家最高执行和管理机关.
--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第一条保护人的尊严)
1,人的尊严不可侵犯.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是全部国家权力的义务.
2,因此德国人民承认不可侵犯的和不可转让的人权是一切社会,世界和平和正义的
基础.
3,下列基本权利作为可直接实施的法律,使立法,行政与司法机构承担义务.
《希腊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
1,希腊的政体为议会制共和国.
2,人民主权为政府的基础.
3,一切社会权力来自人民和民族,并依照宪法的规定行使.
《意大利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意大利是以劳动为基础的民主共和国.主权属于人民,人民在宪法所规定
的形式和范围内行使主权.
《日本国宪法》
第一条:天皇是日本国的象征,是日本国民统一的象征,其地位,以主权所属的日
本国民之意志为依据.
《芬兰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芬兰为主权的共和国,其政体由本宪法和其它宪法性法律制定.
《荷兰王国宪法》
第一条:在荷兰,所有人都应在平等条件下受到平等待遇,不得因宗教,信仰,政
治观点,种族,性别的不同或其它任何理由而受歧视.
《葡萄牙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葡萄牙共和国)葡萄牙是独立自主的共和国,以人的尊严和人民意志为
基础,并致力于向无产阶级社会的转变.
《法兰西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共和国和依自由决定的行为通过本宪法的海外领地的人民组成共同体.
共同体建立在组成共同体的人民平等和团结的基础之上.
《俄罗斯联邦宪法》
第一条:
1,俄罗斯联邦―――俄罗斯是具有共和制政体的民主的联邦的法治国家.
2,国名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意义相同.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序言:我们,合众国的人民,为了组织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的
安宁,建立共同的国防,增进全民福利和确保我们自己及我们后代能安享自由带来的幸
福,乃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和确定这一部宪法.
第一条(第1款):本宪法所规定的立法权,全属合众国的国会,国会由一个参议院
和一个众议院组成.
========================================
重点比较:
一.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宪法》
序言: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是体现了伟大领袖金日成同志的思想和领导的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
伟大领袖金日成同志是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创建者,是社会主义朝鲜的始祖。
第一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是代表全体朝鲜人民利益的自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比较:
《大韩民国宪法》
第一条国号,政体,主权)
1,大韩民国是民主共和国;
2,大韩民国主权属于国民,一切权力来自国民.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
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比较:
《中华民国宪法》(仍在台湾使用)
中华民国国民大会受全体国民之付托 ,依据孙中山先生创立中华民国之遗教 , 为巩固国权 ,保障民权 ,奠定社会安宁 ,增进人民福利 ,制定本宪法 ,颁行全国 ,永矢咸遵 。
第 一 章
第一条 中华民国基于三民主义 , 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国。
第二条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