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正义论()ZT)

[FONT=宋体]美国独立宣言

Th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I[/FONT]
[FONT=宋体]N[/FONT][FONT=宋体] CONGRESS, J[/FONT][FONT=宋体]ULY 4, 1776[/FONT]
[FONT=宋体]The unanimous Declaration[/FONT][FONT=宋体]of the thirteen united[/FONT][FONT=宋体]States of America[/FONT]


[FONT=宋体]When in the Course of human events it becomes necessary for one people to dissolve the political bands which have connected them with another and to assume among the powers of the earth, the separate and equal station to which the Laws of Nature and of Nature's God entitle them, a decent respect to the opinions of mankind requires that they should declare the causes which impel them to the separation.[/FONT]

[FONT=宋体]We hold these truths to be self-evident, that [/FONT][FONT=宋体][/FONT][FONT=宋体]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 that they are endowed by their Creator with certain unalienable Rights, [/FONT][FONT=宋体][/FONT][FONT=宋体]that among these are Life, [/FONT][FONT=宋体]Liberty[/FONT][FONT=宋体]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 That to secure these rights, Governments are instituted among Men, deriving their just powers from the consent of the governed, — That whenever any Form of Government becomes destructive of these ends, it is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alter or to abolish it, and to institute new Government, laying its foundation on such principles and organizing its powers in such form, as to them shall seem most likely to effect their Safety and Happiness. Prudence, indeed, will dictate that Governments long established should not be changed for light and transient causes; and accordingly all experience hath shewn that mankind are more disposed to suffer, while evils are sufferable than to right themselves by abolishing the forms to which they are accustomed. But when a long train of abuses and usurpations, pursuing invariably the same Object evinces a design to reduce them under absolute Despotism, it is their right, it is their duty, to throw off such Government, and to provide new Guards for their future security. — Such has been the patient sufferance of these Colonies; and such is now the necessity which constrains them to alter their former Systems of Government. The history of the present King of Great Britain is a history of repeated injuries and usurpations, all having in direct object the establishment of an absolute Tyranny over these States. To prove this, let Facts be submitted to a candid world.[/FONT]
[FONT=宋体]He has refused his Assent to Laws, the most wholesome and necessary for the public good.[/FONT]
[FONT=宋体]He has forbidden his Governors to pass Laws of immediate and pressing importance, unless suspended in their operation till his Assent should be obtained; and when so suspended, he has utterly neglected to attend to them.[/FONT]
[FONT=宋体]He has refused to pass other Laws for the accommodation of large districts of people, unless those people would relinquish the right of Representation in the Legislature, a right inestimable to them and formidable to tyrants only.[/FONT]
[FONT=宋体]He has called together legislative bodies at places unusual, uncomfortable, and distant from the depository of their Public Records, for the sole purpose of fatiguing them into compliance with his measures.[/FONT]
[FONT=宋体]He has dissolved Representative Houses repeatedly, for opposing with manly firmness his invasions on the rights of the people.[/FONT]
[FONT=宋体]He has refused for a long time, after such dissolutions, to cause others to be elected, whereby the Legislative Powers, incapable of Annihilation, have returned to the People at large for their exercise; the State remaining in the mean time exposed to all the dangers of invasion from without, and convulsions within.[/FONT]
[FONT=宋体]He has endeavoured to prevent the population of these States; for that purpose obstructing the Laws for Naturalization of Foreigners; refusing to pass others to encourage their migrations hither, and raising the conditions of new Appropriations of Lands.[/FONT]
[FONT=宋体]He has obstructed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by refusing his Assent to Laws for establishing Judiciary Powers.[/FONT]
[FONT=宋体]He has made Judges dependent on his Will alone for the tenure of their offices, and the amount and payment of their salaries.[/FONT]
[FONT=宋体]He has erected a multitude of New Offices, and sent hither swarms of Officers to harass our people and eat out their substance.[/FONT]
[FONT=宋体]He has kept among us, in times of peace, Standing Armies without the Consent of our legislatures.[/FONT]
[FONT=宋体]He has affected to render the Military independent of and superior to the Civil Power.[/FONT]
[FONT=宋体]He has combined with others to subject us to a jurisdiction foreign to our constitution, and unacknowledged by our laws; giving his Assent to their Acts of pretended Legislation:[/FONT]
[FONT=宋体]For quartering large bodies of armed troops among us:[/FONT]
[FONT=宋体]For protecting them, by a mock Trial from punishment for any Murders which they should commit on the Inhabitants of these States:[/FONT]
[FONT=宋体]For cutting off our Trade with all parts of the world:[/FONT]
[FONT=宋体]For imposing Taxes on us without our Consent:[/FONT]
[FONT=宋体]For depriving us in many cases, of the benefit of Trial by Jury:[/FONT]
[FONT=宋体]For transporting us beyond Seas to be tried for pretended offences:[/FONT]
[FONT=宋体]For abolishing the free System of English Laws in a neighbouring Province, establishing therein an Arbitrary government, and enlarging its Boundaries so as to render it at once an example and fit instrument for introducing the same absolute rule into these Colonies[/FONT]
[FONT=宋体]For taking away our Charters, abolishing our most valuable Laws and altering fundamentally the Forms of our Governments:[/FONT]
[FONT=宋体]For suspending our own Legislatures, and declaring themselves invested with power to legislate for us in all cases whatsoever.[/FONT]
[FONT=宋体]He has abdicated Government here, by declaring us out of his Protection and waging War against us.[/FONT]
[FONT=宋体]He has plundered our seas, ravaged our coasts, burnt our towns, and destroyed the lives of our people.[/FONT]
[FONT=宋体]He is at this time transporting large Armies of foreign Mercenaries to compleat the works of death, desolation, and tyranny, already begun with circumstances of Cruelty & Perfidy scarcely paralleled in the most barbarous ages, and totally unworthy the Head of a civilized nation.[/FONT]
[FONT=宋体]He has constrained our fellow Citizens taken Captive on the high Seas to bear Arms against their Country, to become the executioners of their friends and Brethren, or to fall themselves by their Hands.[/FONT]
[FONT=宋体]He has excited domestic insurrections amongst us, and has endeavoured to bring on the inhabitants of our frontiers, the merciless Indian Savages whose known rule of warfare, is an undistinguished destruction of all ages, sexes and conditions.[/FONT]
[FONT=宋体]In every stage of these Oppressions We have Petitioned for Redress in the most humble terms: Our repeated Petitions have been answered only by repeated injury. A Prince, whose character is thus marked by every act which may define a Tyrant, is unfit to be the ruler of a free people.[/FONT]
[FONT=宋体]Nor have We been wanting in attentions to our British brethren. We have warned them from time to time of attempts by their legislature to extend an unwarrantable jurisdiction over us. We have reminded them of the circumstances of our emigration and settlement here. We have appealed to their native justice and magnanimity, and we have conjured them by the ties of our common kindred to disavow these usurpations, which would inevitably interrupt our connections and correspondence. They too have been deaf to the voice of justice and of consanguinity. We must, therefore, acquiesce in the necessity, which denounces our Separation, and hold them, as we hold the rest of mankind, Enemies in War, in Peace Friends.[/FONT]
[FONT=宋体]We, therefore, the Representatives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in General Congress, Assembled, appealing to the Supreme Judge of the world for the rectitude of our intentions, do, in the Name, and by Authority of the good People of these Colonies, solemnly publish and declare, That these united Colonies are, and of Right ought to be Free and Independent States, that they are Absolved from all Allegiance to the British Crown, and that all political connection between them and the State of Great Britain, is and ought to be totally dissolved; and that as Free and Independent States, they have full Power to levy War, conclude Peace, contract Alliances, establish Commerce, and to do all other Acts and Things which Independent States may of right do. — And for the support of this Declaration, with a firm reliance on the protection of Divine Providence, we mutually pledge to each other our Lives, our Fortunes, and our sacred Honor.[/FONT]
[FONT=宋体]— John Hancock[/FONT]
[FONT=宋体]New Hampshire[/FONT][FONT=宋体]:[/FONT][FONT=宋体]
Josiah Bartlett, William Whipple, Matthew Thornton[/FONT]
[FONT=宋体]Massachusetts[/FONT][FONT=宋体]:[/FONT][FONT=宋体]
John Hancock, Samuel Adams, John Adams, Robert Treat Paine, Elbridge Gerry[/FONT]
[FONT=宋体]Rhode Island[/FONT][FONT=宋体]:[/FONT][FONT=宋体]
Stephen Hopkins, William Ellery[/FONT]
[FONT=宋体]Connecticut[/FONT][FONT=宋体]:[/FONT][FONT=宋体]
Roger Sherman, Samuel Huntington, William Williams, Oliver Wolcott[/FONT]
[FONT=宋体]New York[/FONT][FONT=宋体]:[/FONT][FONT=宋体]
William Floyd, Philip Livingston, Francis Lewis, Lewis Morris[/FONT]
[FONT=宋体]New Jersey[/FONT][FONT=宋体]:[/FONT][FONT=宋体]
Richard Stockton, John Witherspoon, Francis Hopkinson, John Hart, Abraham Clark[/FONT]
[FONT=宋体]Pennsylvania:[/FONT][FONT=宋体]
Robert Morris, Benjamin Rush, Benjamin Franklin, John Morton, George Clymer, James Smith, George Taylor, James Wilson, George Ross[/FONT]
[FONT=宋体]Delaware[/FONT][FONT=宋体]:[/FONT][FONT=宋体]
Caesar Rodney, George Read, Thomas McKean[/FONT]
[FONT=宋体]Maryland[/FONT][FONT=宋体]:[/FONT][FONT=宋体]
Samuel Chase, William Paca, Thomas Stone, Charles Carroll of Carrollton[/FONT]
[FONT=宋体]Virginia:[/FONT][FONT=宋体]
George Wythe, Richard Henry Lee, Thomas Jefferson, Benjamin Harrison, Thomas Nelson, Jr., Francis Lightfoot Lee, Carter Braxton[/FONT]
[FONT=宋体]North Carolina[/FONT][FONT=宋体]:[/FONT][FONT=宋体]
William Hooper, Joseph Hewes, John Penn[/FONT]
[FONT=宋体]South Carolina[/FONT][FONT=宋体]:[/FONT][FONT=宋体]
Edward Rutledge, Thomas Heyward, Jr., Thomas Lynch, Jr., Arthur Middleton[/FONT]
[FONT=宋体]Georgia[/FONT][FONT=宋体]:[/FONT][FONT=宋体]
Button Gwinnett, Lyman Hall, George Walton[/FONT]
 
美国《独立宣言》
http://www.foodmate.net/english/resource/14382.html



在人类事务发展的过程中,当一个民族必须解除同另一个民族的联系,并按照自然法则和上帝的旨意,以独立平等的身份立于世界列国之林时,出于对人类舆论的尊重,必须把驱使他们独立的原因予以宣布。
  我们认为下述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让与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存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 利,人们才在他们中间建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利,则是经被统治者同意授予的。任何形式的政府一旦对这些目标的实现起破坏作用时,人民便有权予以更换或废 除,以建立一个新的政府。新政府所依据的原则和组织其权利的方式,务使人民认为唯有这样才最有可能使他们获得安全和幸福。若真要审慎的来说,成立多年的政 府是不应当由于无关紧要的和一时的原因而予以更换的。过去的一切经验都说明,任何苦难,只要尚能忍受,人类还是情愿忍受,也不想为申冤而废除他们久已习惯 了的政府形式。然而,当始终追求同一目标的一系列滥用职权和强取豪夺的行为表明政府企图把人民至于专制暴政之下时,人民就有权也有义务去推翻这样的政府, 并为其未来的安全提供新的保障。这就是这些殖民地过去忍受苦难的经过,也是他们现在不得不改变政府制度的原因。当今大不列颠王国的历史,就是屡屡伤害和掠 夺这些殖民地的历史,其直接目标就是要在各州之上建立一个独裁暴政。为了证明上述句句属实,现将事实公诸于世,让公正的世人作出评判。
  他拒绝批准对公众利益最有益、最必需的法律。
  他禁止他的殖民总督批准刻不容缓、极端重要的法律,要不就先行搁置这些法律直至征得他的同意,而这些法律被搁置以后,他又完全置之不理。
  他拒绝批准便利大地区人民的其他的法律,除非这些地区的人民情愿放弃自己在自己在立法机构中的代表权;而代表权对人民是无比珍贵的,只有暴君才畏惧它。
  他把各州的立法委员召集到一个异乎寻常、极不舒适而有远离他们的档案库的地方去开会,其目的无非是使他们疲惫不堪,被迫就范。
  他一再解散各州的众议院,因为后者坚决反对他侵犯人民的权利。
  他在解散众议院之后,又长期拒绝另选他人,于是这项不可剥夺的立法权便归由普通人民来行使,致使在这其间各州仍处于外敌入侵和内部骚乱的种种危险之中。
  他力图阻止各州增加人口,为此目的,他阻挠外国人入籍法的通过,拒绝批准其他鼓励移民的法律,并提高分配新土地的条件。
  他拒绝批准建立司法权利的法律,以阻挠司法的执行。
  他迫使法官为了保住任期、薪金的数额和支付而置于他个人意志的支配之下。
  他滥设新官署,委派大批官员到这里骚扰我们的人民,吞噬他们的财物。
  他在和平时期,未经我们立法机构同意,就在我们中间维持其常备军。
  他施加影响,使军队独立于文官政权之外,并凌驾于文官政权之上。
  他同他人勾结,把我们置于一种既不符合我们的法规也未经我们法律承认的管辖之下,而且还批准他们炮制的各种伪法案,以便任其在我们中间驻扎大批 武装部队;不论这些人对我们各州居民犯下何等严重的谋杀罪,他可用加审判来庇护他们,让他们逍遥法外;他可以切断我们同世界各地的贸易;未经我们同意便向 我们强行征税;在许多案件中剥夺我们享有陪审制的权益;以莫须有的罪名把我们押送海外受审;他在一个邻省废除了英国法律的自由制度,在那里建立专制政府, 扩大其疆域,使其立即成为一个样板和合适的工具,以便向这里各殖民地推行同样的专制统治;他取消我们的许多特许状,废除我们最珍贵的法律并从根本上改变我 们各州政府的形式;他终止我们立法机构行使权力,宣称他们自己拥有在任何情况下为我们制定法律的权力。
  他们放弃设在这里的政府,宣称我们已不属他们保护之列,并向我们发动战争。
  他在我们的海域里大肆掠夺,蹂躏我们的沿海地区,烧毁我们的城镇,残害我们人民的生命。
  他此时正在运送大批外国雇佣兵,来从事其制造死亡、荒凉和暴政的勾当,其残忍与卑劣从一开始就连最野蛮的时代也难以相比,他已完全不配当一个文明国家的元首。
  他强迫我们在公海被他们俘虏的同胞拿起武器反对自己的国家,使他们成为残杀自己亲友的刽子手,或使他们死于自己亲友的手下。
  他在我们中间煽动内乱,并竭力挑唆残酷无情的印地安蛮子来对付我们边疆的居民,而众所周知,印地安人作战的准则是不分男女老幼、是非曲直,格杀勿论。
  在遭受这些压迫的每一阶段,我们都曾以最谦卑的言辞吁请予以纠正。而我们一次又一次的情愿,却只是被报以一次又一次的伤害。
  一个君主,其品格被他的每一个只有暴君才干的出的行为所暴露时,就不配君临自由的人民。
  我们并不是没有想到我们英国的弟兄。他们的立法机关想把无理的管辖权扩展到我们这里来,我们时常把这个企图通知他们。我们也曾把我们移民来这里 和在这里定居的情况告诉他们。我们曾恳求他们天生的正义感和雅量,念在同种同宗的分上,弃绝这些掠夺行为,因为这些掠夺行为难免会使我们之间的关系和来往 中断。可他们对这种正义和同宗的呼声也同样充耳不闻。因此,我们不得不宣布脱离他们,以对待世界上其他民族的态度对待他们:同我交战者,就是敌人;同我和 好者,即为朋友。
  因此我们这些在大陆会议上集会的美利坚合众国的代表们,以各殖民地善良人民的名义,并经他们授权,向世界最高裁判者申诉,说明我们的严重意向,同时郑重宣布:
  我们这些联合起来的殖民地现在是,而且按公理也应该是,独立自由的国家;我们对英国王室效忠的全部义务,我们与大不列颠王国之间大不列颠一切政治联系全部断绝,而且必须断绝。
  作为一个独立自由的国家,我们完全有权宣战、缔和、结盟、通商和采取独立国家有权采取的一切行动。
  我们坚定地信赖神明上帝的保佑,同时以我们的生命、财产和神圣的名誉彼此宣誓来支持这一宣言。
  〔说明〕
  杰斐逊起草了《独立宣言》的第一稿,富兰克林等人又进行了润色。大陆会议对此稿又进行了长时间的、激烈的辩论,最终作出了重大的修改。特别是在 佐治亚和卡罗来纳代表们的坚持下,删去了杰斐逊对英王乔治三世允许在殖民地保持奴隶制和奴隶买卖的有力谴责。这一部分的原文是这样的:
  他的人性本身发动了残酷的战争,侵犯了一个从未冒犯过他的远方民族的最神圣的生存权和自由权;他诱骗他们,并把他们运往另一半球充当奴隶,或使他们惨死在运送途中。
  托马斯.杰斐逊(1743-1826),生于弗吉尼亚的一个富裕家庭。曾就读于威廉-玛丽学院。1767年成为律师,1769年当选为弗吉尼亚下院议院。他积极投身于独立运动之中,并代表弗吉尼亚出席大陆会议。他曾两次当选弗吉尼亚州长。1800年当选美国总统。
  杰斐逊在为自己的墓碑而作的墓志铭中这样写到:
  这里埋葬着托马斯.杰斐逊,美国《独立宣言》的作者,弗吉尼亚宗教自由法规的制定者和弗吉尼亚大学之父。
 
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让与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存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这点虽然还有点受耶教影响,但是看出比耶教的圣经有进步。圣经中根本找不到什么人人生而平等,找到的全是让奴隶服伺好奴隶主。
 
种族平等,男女平等,社会阶层的平等都在这里:

加 拉 太 书
3:26 所 以 你 们 因 信 基 督 耶 稣 , 都 是 神 的 儿 子 。
3:27 你 们 受 洗 归 入 基 督 的 , 都 是 披 戴 基 督 了 。
3:28 并 不 分 犹 太 人 , 希 利 尼 人, 自 主 的 , 为 奴 的 , 或 男 或 女 。 因 为 你 们 在 基 督 耶 稣 里 都 成 为 一 了 。
 
弗 6:5 你 们 作 仆 人 的 , 要 惧 怕 战 兢 , 用 诚 实 的 心 听 从 你 们 肉 身 的 主 人 , 好 像 听 从 基 督 一 般 。
弗 6:9 你 们 作 主 人 的 待 仆 人 , 也 是 一 理 , 不 要 威 吓 他 们 。 因 为 知 道 他 们 和 你 们 , 同 有 一 位 主 在 天 上 , 他 并 不 偏 待 人 。
主仆之分是当时的现实,社会不公是现时的存在。然而,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因为“ 他并不偏待人。”

彼前 1:17你 们 既 称 那 不 偏 待 人 , 按 各 人 行 为 审 判 人 的 主 为 父 , 就 当 存 敬 畏 的 心 , 度 你 们 在 世 寄 居 的 日 子
 
加 拉 太 书
3:26 所 以 你 们 因 信 基 督 耶 稣 , 都 是 神 的 儿 子 。
3:27 你 们 受 洗 归 入 基 督 的 , 都 是 披 戴 基 督 了 。
3:28 并 不 分 犹 太 人 , 希 利 尼 人, 自 主 的 , 为 奴 的 , 或 男 或 女 。 因 为 你 们 在 基 督 耶 稣 里 都 成 为 一 了 。
首先,这一段把信耶和不信耶给分开了,不信耶的显然没有“成为一”的优惠了,就没有人人平等了。
第二,这段是在说信了耶就人人平等了吗?这段其实是在拉拢所有人入教,拉尤太人、希利尼人、自主的,为奴的,或男或女统统入教。
如果强盗说,不论男女老少、不分种族、不分阶层,每个人必须把收入的1/10交给我,这强盗是在说人人平等吗?
第三,圣经中大量地说要好好做个好奴隶,圣经中大量地说要好好服从权柄。
第四,圣经中规定的信徒相对于教主的地位及其卑微下贱。信徒和教主的关系不如畜牲和牧民的关系,不如蚂蚁和人的关系。这也是对当时奴隶制的一种肯定。
 
首先,这一段把信耶和不信耶给分开了,不信耶的显然没有“成为一”的优惠了,就没有人人平等了。
第二,这段是在说信了耶就人人平等了吗?这段其实是在拉拢所有人入教,拉尤太人、希利尼人、自主的,为奴的,或男或女统统入教。
如果强盗说,不论男女老少、不分种族、不分阶层,每个人必须把收入的1/10交给我,这强盗是在说人人平等吗?
第三,圣经中大量地说要好好做个好奴隶,圣经中大量地说要好好服从权柄。
第四,圣经中规定的信徒相对于教主的地位及其卑微下贱。信徒和教主的关系不如畜牲和牧民的关系,不如蚂蚁和人的关系。这也是对当时奴隶制的一种肯定。

1。神给了人自由意志,你可以选择信,也可以选择不信。使徒们的教导很显然只能对信的人有用;
2。对于不信的人,包括那些迫害信徒的人,主耶稣的教导是:

路加福音:

27 只 是 我 告 诉 你 们 这 听 道 的 人 , 你 们 的 仇 敌 , 要 爱 他 ! 恨 你 们 的 , 要 待 他 好 !

28 咒 诅 你 们 的 , 要 为 他 祝 福 ! 凌 辱 你 们 的 , 要 为 他 祷 告 !
29 有 人 打 你 这 边 的 脸 , 连 那 边 的 脸 也 由 他 打 。 有 人 夺 你 的 外 衣 , 连 里 衣 也 由 他 拿 去 。

30 凡 求 你 的 , 就 给 他 。 有 人 夺 你 的 东 西 去 , 不 用 再 要 回 来 。
31 你 们 愿 意 人 怎 样 待 你 们 , 你 们 也 要 怎 样 待 人 。
32 你 们 若 单 爱 那 爱 你 们 的 人 , 有 甚 麽 可 酬 谢 的 呢 ? 就 是 罪 人 也 爱 那 爱 他 们 的 人 。

33 你 们 若 善 待 那 善 待 你 们 的 人 , 有 甚 麽 可 酬 谢 的 呢 ? 就 是 罪 人 也 是 这 样 行 。
34 你 们 若 借 给 人 , 指 望 从 他 收 回 , 有 甚 麽 可 酬 谢 的 呢 ? 就 是 罪 人 也 借 给 罪 人 , 要 如 数 收 回 。

35 你 们 倒 要 爱 仇 敌 , 也 要 善 待 他 们 , 并 要 借 给 人 不 指 望 偿 还 , 你 们 的 赏 赐 就 必 大 了 , 你 们 也 必 作 至 高 者 的 儿 子 ; 因 为 他 恩 待 那 忘 恩 的 和 作 恶 的 。
36 你 们 要 慈 悲 , 像 你 们 的 父 慈 悲 一 样 。
联系起来,就是这样这样一种图画:
这世界上有一群人,他们在内部象兄弟姐妹一样相爱,人人平等。对外,无论别人怎样对待他们,即使是对那些不愿意平等对待他们苦苦迫害他们的人,他们也以爱心相待,为他们祷告,为他们乞福。

我赐给你们一条新命令,乃是叫你们彼此相爱。我怎样爱你们,你们也要怎样相爱。你们若有彼此相爱的心众人因此就认出你们是我的门徒了。”(约十三34-35)
联系起来,就是这样一幅图画:
这世界上有一群人,他们在内部象兄弟姐妹一样相爱,人人平等。对外,无论别人怎样对待他们,即使是对那些不愿意平等对待他们苦苦迫害他们的人,他们也以爱心相待,为他们祷告,为他们乞福。 慢慢地,人人平等这一观念就从一小群基督徒中扩展到基督教国家,再进而扩散到了整个世界。现在, 尽管在的很多地方人们并不知道为什麽人人平等,也不知道怎样实现人人平等,但他们至少已经接受应该人人平等。
 
1。神给了人自由意志,你可以选择信,也可以选择不信。使徒们的教导很显然只能对信的人有用;
2。对于不信的人,包括那些迫害信徒的人,主耶稣的教导是:

联系起来,就是这样这样一种图画:
这世界上有一群人,他们在内部象兄弟姐妹一样相爱,人人平等。对外,无论别人怎样对待他们,即使是对那些不愿意平等对待他们苦苦迫害他们的人,他们也以爱心相待,为他们祷告,为他们乞福。

联系起来,就是这样一幅图画:
这世界上有一群人,他们在内部象兄弟姐妹一样相爱,人人平等。对外,无论别人怎样对待他们,即使是对那些不愿意平等对待他们苦苦迫害他们的人,他们也以爱心相待,为他们祷告,为他们乞福。 慢慢地,人人平等这一观念就从一小群基督徒中扩展到基督教国家,再进而扩散到了整个世界。现在, 尽管在的很多地方人们并不知道为什麽人人平等,也不知道怎样实现人人平等,但他们至少已经接受应该人人平等。


这世界上有一群人,他们对异教徒发动十字军东征,他们对教内国家发动宗教战争,他们发动世界大战,给无论信还是与不信的人民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他们贩卖黑奴和鸦片,他们几乎灭绝印第安人,他们掠夺别人的财富,他们摧毁别国的文明。。。。同时他们说,他们在内部象兄弟姐妹一样相爱,人人平等。对外,无论别人怎样对待他们,即使是对那些不愿意平等对待他们苦苦迫害他们的人,他们也以爱心相待,为他们祷告,为他们乞福。
 
买了一本杂志和一份报纸

作者:virushuo 发表于 2009-08-06 22:08 最后更新于 2009-08-07 03:08
版权声明:可以任意转载,转载时请务必以超链接形式标明文章原始出处和作者信息及本声明
demo@virushuo: 买了一本杂志和一份报纸
某年某月某日之后,我决定blog上只写技术话题。再不写个人有关的任 何事情。另外一个某年某月某日开始,作为一个环保主义者,我决定不买任何报纸和杂志,因为我觉得浪费资源,我看电子形式的东西已经足够了。甚至很多时候, 别人赠送我的印刷品,我都会拒收。决定不买杂志的那个日子,到现在已经有10年了。中途极少破例。
但今天,我破例同时买了一份杂志和一份报纸。于是,我也打算再破例一次,在blog上写一次非技术话题。
这本杂志是《时尚先生》2009年8月号,报纸是《南方周末》8月6日。
杂志,我是为了许志永这页而买。报纸则是为了A3版关于黑监狱的报道。
20090806.jpg

如果你理解,那么你应该明白我为什么会把这些东西买来作为收藏。如果你不能理解,那么请听我慢慢说清楚这件事吧。
许志永博士是公盟创始人。公盟是一个法律援助公益组织。他们做过很多事,比如 :2003年 就孙志刚案提起违宪审查建议,这件事最终取消了暂住证。如果你在2003年之前离开家乡,在另外一个城市工作,那么你很有可能和孙志刚一样,因为暂住证而 莫名其妙丧了命。记得我刚来北京的时候,周围不时流传着"到昌平筛沙子"的典故。感谢互联网,我们现在仍然可以找到"筛沙子"这个现在听起来好像小说一样的故事。在当时这可是笼罩在大家身边的实际威胁。

概括点说,公盟做过的事情之中,一定有为你争取权益的,且不说大事,就说身边的事情,如果你在异地工作,如果你养狗,如果你家的房子要拆迁,如果你来自农 村,如果你使用网通和电信的服务,如果你有孩子,如果你坐火车...就这几条大概就能涵盖所有人了吧。夸张一点来说的话,如果你纳税....
更为难得的是,许志永是个非常温和的人,始终提倡非暴力,一切都在法律范围内进行,一切合理合法,甚至到了被人打也不还手的地步。
《时尚先生》的照片配的文字是许志永的梦想:"我希望我们是个自由幸福的国家。每个人不需要违背良心,只要靠自己的才能和品德就可以找到合适的位置;一个简单而幸福的社会,人性的善得到最大的张扬,恶得到最大的抑制;诚实、信用、友爱、互助将成为我们生活的常态,没有那么多烦恼和愤怒,每一个人脸上是纯真的笑容。"
那么现在公盟怎么样呢?很遗憾,许志永博士刚刚被抓起来,关进了看守所,'公盟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下设机构'公盟法律研究中心'则被民政局宣布为非法组织。有时候我真想狠狠扇自己两个嘴巴,让自己从这个魔幻的超现实的荒谬的梦中醒来。不幸的是,这并非恶梦,而是现实。
南周报道的这件事情我不想多说了。有兴趣的自己找来电子版看吧。
著名专栏作者许知远(这两个人的名字时常被别人弄混)写了一篇相当感人的文章,《我们这一代
我能做的,只能去买一本正面宣传他的杂志,在blog上记录这件事,并试图告诉我blog的读者,这件事发生过。当然,我还会为公盟捐点微不足道的钱。

写完了这篇,我的blog有可能被封。封就封了吧。天下何人不翻墙?
对了,我还要推荐下这篇文章
无论结果如何,公盟做过的事情应该被我们铭记。 以下转载"公盟"曾经为我们每一个人做过的那些事情:
2003年度
1、就孙志刚案提起违宪审查建议(2003年)
2003年南方都市报报道了孙志刚在收容遣送站被殴打致死的消息后,三位法学博士(公盟发起人)就收容遣送制度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起违宪审查的公民建议,在媒体和社会公众的共同努力下,两个月后国务院废止了收容遣送制度,一年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了法规备案审查办公室。
2、孙大午案法律援助(2003年)
2003年7月,公盟的发起人张星水律师和许志永博士参与大午集团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的辩护。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10月30日,孙大午先生被判缓刑,获得释放。
3、推动基层人大代表预选程序(2003年)
2003年10月,北京市各区开始进入人大代表选举预备阶段。许志永于11月正式宣布以独立候选人的身份参与北京市海淀区人大代表选举,经过其本人和助选团的不懈努力,最终当选为海淀区人大代表。
2004年度
1、为《南方都市报》喻华峰和程益中辩护。(2004年)
2004年2月,为了声援媒体的良知和责任,许志永博士接受邀请作为《南方都市报》总经理喻华峰案的代理人之一。
2,参与代理承德四公民五次被判死刑案。(2004年)
2004年2月,许志永博士应吕宝祥律师之邀开始参与代理承德四公民冤案,四名被告人从1994年涉嫌抢劫出租车入狱先后被判处四次死刑。经过数次去承德 周密调查,我们确认这四位公民是无辜的。公盟通过网络发布案卷材料,和众多有良知的新闻媒体一起表达对此案的关注。2004年3月26日,河北高院作出二 审判决,分别判处四被告人死缓和无期。此后,开始了漫长的申诉过程。
3,对北京动物园搬迁的合法性组织研讨会提出质疑。(2004年)
2004年4月,媒体报道了北京市政府某部门提出准备将北京动物园搬迁到郊区。我们认为,北京动物园作为北京市民乃至全国人民的重要公益设施,其搬迁应作 为北京的一件重大事项通过应有的公开的法律程序来决定,而不能由某部门私下做出决定。为此,我们联合环保组织"绿家园"组织了一场大型研讨会。6 月,建设部有关负责人表态,北京动物园不宜搬迁。
4,组织人大代表论坛(2004年)
2004年7月,在中国人大代表制度创立五十周年之际,公盟持续组织了六期"我们是人民代表"论坛。论坛邀请了部分海淀区人大代表和北京市人大代表讲述其参选人大代表以及履职的经历,分析人大制度,努力推动人大制度改革。
5、参与起草并向全国人大递交了宪法人权条款的修订建议
2004 年 1 月,我国即将第四次修订宪法之际,许志永、范亚峰、滕彪、秋风、王怡等法律学者共同起草完成了《完善我国宪法人权保护条款的建议》,提出了全面修改我国宪 法人权保护条款使之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人权保护体系的建议。并征集了贺卫方、秦晖等 30 位知名学者的联合签名。并举办了"完善我国宪法人权保护条款"的学术研讨会。
6、关注河南爱滋病村"关爱之家"孤儿院被政府强制关闭事件。
2005年度
1、启动中国信访制度的研究(2005年)。
2005年初,公盟开始了对中国信访制度的研究。该项目目标在于通过全局性的总报告、地方分报告以及北京上访村的典型上访人的报告,向公众展现中国目前严 重的上访现状以及上访者的悲惨人生,在现实调查的基础上提出建立基层民主制度的改革建议。许志永博士在调研过程中,通过公布上访人被接访人员殴打的亲身经 历,提请了有关部门对上访人权益的关注,从2005年5月起,打人现象明显减少。
2、参与营救朱久虎律师(2005年)。
2005年5月,朱久虎律师因为代理陕北民营石油案得罪地方政府,被以扰乱公共秩序的罪名逮捕,滕彪博士、许志永博士与众多律师一起到陕北参与营救。在这 个过程中,他们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撰写陕北民营石油企业生存报告,以及媒体的宣传将朱久虎律师的遭遇公之于众。在多方努力之下,朱久虎律师无罪释放。
3、设立人大代表接待日,延续至今(2005年-2009年)。
2005年5月起,我们顺应海淀人大中的有利局势,每周四下午在办公室设立海淀区人大代表接待日,为海淀区选民服务。
4、人大制度研究。
为配合公盟在人大代表工作上的努力,建设了人大研究网,以此平台传播优秀的人大代表事迹、各级人大和村委会的竞选经验、选举制度与人大制度的理论探索等和人大相关的全方位的信息。并以此网站为平台协助下一次竞选中独立候选人参选。
5、撰写《中国人权发展报告》。
为了客观理性表述中国公民的宪法权利保障在过去一年取得的进步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建议, 2005年度报告已经印发寄给政府有关部门,并通过网络发表。
2006年度
1、继续为承德案提供法律援助并努力推动律师在场制度进入立法程序:
从2004年至今,对于河北承德案的法律援助一直没有中断。滕彪、李方平等律师组成的辩护团成员多次前往河北省高级法院与法官商谈该案的再审事宜,争取再 审。2005年11月,辩护团发起了呼吁最高法院再审此案的法律人签名,截止于2006年7月,共征集到181位法律人的亲笔签名。2006年 3月,公盟成立了以赵国君、李玉洁、林峥为主要成员的关于确立"律师在场权"制度报告的项目小组。
2、完成2005年中国人权报告。
3、关注北京出租车提价和管理体制改革。
4、开设公盟评论。
从2006年4月开始,公盟网站增设了"公盟评论"栏目,该栏目针对社会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以评论特稿的形式在网站上刊登。"公盟评论"是公盟开展制度倡导活动的一个形式,体现了公盟一贯保有的温和、建设性地推进制度改革的行动立场。
5、福州陈信滔国家赔偿案。
2006年6月,公盟立项为福州陈信滔国家赔偿案提供法律援助,该案是有利于推动我国国家赔偿制度改革的一个典型案件。目前,该案正在起诉阶段。
6、完成中国信访问题研究报告。
公盟"中国信访问题研究报告项目小组"花费了大量时间在全国三个县和北京上访村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完成了近20万字的深入报告。在项目结束之际,公盟邀请 到全国范围内关注信访问题的知名学者和政府官员,召开了一个大规模的信访专题研讨会。报告在学界范围内有了广泛的流传,影响了更多的公众关注访民这个特殊 的群体以及中国信访问题的现状。
7、启动高校社团项目。
2006年8月--10月,公盟首次在高校中开展社团小额资助项目,鼓励更多关心中国问题的大学生参与到社会调研和制度建设的讨论中来。
8、关注2006年北京市海淀区人大代表直选:
2006年9月,公盟成立了"关注2006年北京市区人大代表直选项目小组"。该小组由李玉洁、蒲素等与高校志愿者组成。项目小组召集了北京市各区关注社 区建设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开会讨论即将到来的选举,鼓励大家参选。10月,项目小组在各选区提名候选人之前,印刷了近400份由"人大代表选举研究课题 组"编写的《选举指南》,以及许志永代表撰写的《致选民的一封信》,寄往全市357个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主任。在寄出邮件后,陆续接到回馈电话咨询参选事 宜。之后项目小组派出十多名志愿者为有意参选的市民助选,帮助他们发放宣传材料,征集居民联名推荐,观察确定正式候选人的程序,为候选人提供法律咨询。
9、关注打工子弟受教育权。
2006年12月,公盟着手开始对以北京为主的打工子弟学校的生存状况和法律保障问题进行的调查研究,力求在详细、深入地调研基础上提出切实有效的立法建 议,从制度上保障新移民子女受教育的权利。目前,该项目计划由联合提出《关于慎重处理打工子弟学校问题的公民建议书》的公盟研究员李方平律师和胡星斗博士 作为项目负责人。 这个项目的关注点在于城市新移民子女的受教育权利,涉及到教育制度、财政制度改革以及社会保障等社会公正的制度性问题。
10、关于修改《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的立法建议。
2006年12月,公盟开始关注在北京成为社区民众、养犬人与政府之间矛盾焦点的养犬问题。通过对现有法规和养犬人现状的调查研究,公盟起草提请北京市人 大修改现行《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的立法建议。为了使立法建议具有充分的社会调查基础,公盟在12月8日组织了50名志愿者在北京主要城区的大型超市进行 了1023份问卷调查,得出了一系列客观可靠的调查数据,指出在北京市城区养犬人比例高达27.8%,说明养犬问题不是一个小问题。通过电话、邮件等形式 游说人大代表提出修改议案来改变现有法规中不合理条款。游说工作收到了意想不到的积极效果。
2007年度
一、公盟援助个案
1、帮助黑砖窑受害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国家赔偿
2007年8月22日,受黑砖窑受害者陈小军和庞飞虎委托,在中国政法大学张树义教授工作室张亚东先生的帮助下,许志永和滕彪律师向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 递交了行政起诉状,起诉洪洞县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要求就不作为带来的伤害给予黑砖窑受害人国家赔偿。2008年,公盟继续援助陈小军等人的刑事附带民事 诉讼。
2、程海户籍诉讼案
2007年4月,程海律师先后将合肥市庐阳区公安分局和北京市昌平区公安分局告上法庭,要求两者为他办理自由迁移手续。现在诉讼在继续中,公盟为程海律师提供支持,并将结合户籍制度研究项目,2008年继续关注和研究公民自由迁徙权和户籍制度改革。
3、杨花秀为子鸣冤案
1996年10月6日,杨花秀子之程鹏被河南焦作市修武县公安局以涉嫌盗窃罪关押于修武县看守所,1997年9月25日死于看守所,当地公安机关在没有通 知死者家属并且没有出具死亡鉴定书的情况下,雇佣一农民将尸体埋藏于当地河边的大树下,杨花秀找到尸体后要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赔偿损失。公盟援助律师江 天勇、李春富深入了解此案并多次前往案发地调查此案,不断向相关机关反映案情,但公检法机关不作为,案件进展缓慢。公盟将持续关注此案,为杨花秀提供法律 援助。
4、陈信滔诉公安机关职务侵权民事赔偿案
2001年2月20日,福州发生了一起重大警匪勾结杀人抢劫案。公盟认为,福州市晋安分局参与本案的干警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分局应当与徐承平一起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该赔偿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第121条关于职务侵权的规定。然而陈信滔的民事赔偿诉讼请求,从2007年4月2日陈信滔向福建省高院起诉至今,一直 没有立案。
5、三死刑冤案:河北承德案,广东揭阳案,江西乐平案
公盟为三个死刑冤案中的十二位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多位公盟律师赴广东、江西进行调查。我们也为这三个案件召开过题为"冤案为什么得不到纠正"的案件研讨 会,对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再审机制的失灵进行了讨论,并整理出案件材料和证据寄给多位人大代表,请人大代表关注并帮助呼吁案件的重新调查。
二、公盟个案研讨会
1、钉子户事件与拆迁制度的法律问题研讨会,3月30日
2、冤案为什么得不到纠正----关于刑事错案再审机制的研讨会 ,6月9日
3、谁导致了孕妇的死亡----关于手术决定程序和责任承担法律问题研讨会,11月27日
三、公民参与行动
1、关注北京宋庄小产权房合同纠纷案并发布联名呼吁,提议让农民自由决定他们的土地交易和交易的对象,从而真正保护农民权利。
2、参与河北省南高和村村民不满京石高速路修建而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为村民呼吁,并得到保定市张石高速公路筹建处答复。
3、许志永作为海淀区人大代表,为海淀区博雅德园小区业主维权呼吁,最终维权成功 。
4、李方平、王利平律师"要求查处电信、网通垄断行为",得到信息产业部书面答复。
5、就"纸包子"事件发表公开信,指出舆论封锁比假新闻更可怕。
6、关注济南暴雨后,网友因发布帖子说有人淹死但政府未公布而被拘留事件。
7、关注中关村拆迁案。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以生造的"规划意见书",取代法定的"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04年11月16日,中关村科技城的居民龙新华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消《规划意见书》。公盟律师一直关注本案。
8、关注王粪堆死亡案。2007年8月4日早晨,4名河南籍公民在北京市崇文区左安门地区拾荒过程中被当地联防队员当成小偷追赶,其中两人被抓,一人逃 跑,另一人失踪,失踪者王粪堆的尸体在左安门护城河里被发现。死者家属认为联防队对王粪堆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公盟对此案进行了调查并给与法律帮 助。
四、法律研究
1、关于推动《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批准和履行项目
我国政府已于1998年签署该公约,但一直未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该项目的目的是推动《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批准,提出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 意见,推动中国的人权保障。该项目由周梅燕、王建勋、赵晓力、姚国建、许志永、滕彪等人执笔,研究报告已经完成。公盟于2008年1月把研究报告和呼吁批 准该公约的信寄给众多全国人大代表。
2、关于推动北京改革"户籍制度"完善城市新移民准入制度项目
目前北京市在面对数量庞大的新移民时存在严重的制度缺失。该项目目标为促使北京市政府改革现行暂住证制度,使来到北京一定年限的新移民获得在社会保障、子女入学等方面的平等市民权利。该项目调查和研究工作已经完成。2008年公盟通过研讨和游说市人大代表继续推动该项目。
3、关于推动改革中国城市拆迁法律制度的项目
在《城市拆迁管理条例》废除之后,该项目的工作重点转移到《征收法》的起草上。该项目由杨支柱老师负责,计划在2008年5月末结项。
4、公民观察行动(http://www.gmguancha.org/)
公民观察是公盟基于公民立场通过监督政府履行职责推动政府廉洁、透明、高效、高质量服务的长期项目。观察项目主要集中在和公众生活比较密切的、公众比较关 注的医疗、教育、环保、司法、廉政五等部门,主要工作方式是接受公民投诉,关注个案,必要时进行调查,通过人大代表监督或者公布调查报告的方式监督政府履 行职责。
2007年关注问题包括翠湖湿地、六里屯垃圾场的建设、圆明园的环境保护、海淀公园的拆建问题,及打工子弟学校问题、农村合作医疗等问题的调查等。
五、公盟评论
全年公盟评论共发表《反对电信垄断暴利的公益之诉》、《坚决支持小产权房合法化》、《一个案件的真相与两个案件的正义》(关注"聂树斌案")、《ATM机故障的无期徒刑与法官的堕落》等46篇文章。为公盟研究员对当期热点新闻话题和重大新闻事件发出的建设性理性声音。
2008年
一、个案援助
1、 为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做法律援助,提起共同诉讼(2008年)
2008年9月毒奶粉案曝出后,公盟迅速组织了由全国上百律师组成的志愿律师团,为受害消费者提供法律指导和服务。
10月中旬,公盟通过网络以及《南方周末》发出《公盟志愿律师为因食用含三聚氰胺奶粉而患病的消费者提供法律援助的公告》,并通过网络发出《公盟关于"三 聚氰胺"奶粉受害者赔偿方案的建议》,并把此建议邮寄至卫生部、质检总局、国务院等部门,开始正式接受全国各地受害者的委托。
11月24日,援助律师前往石家庄,向三鹿集团递交了《关于解决三鹿"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赔偿事宜的律师函》、《三鹿"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赔偿方案律师建议书》以及一份援助律师已经接到委托的三鹿受害者名单。
11月25日,公盟和传知行社会经济研究所共同举办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家庭与媒体、律师见面会。12月8日,公盟援助律师代表63名三鹿三聚氰胺奶粉的受害者正式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共同诉讼。目前,公盟正在积极准备向其他奶粉企业提起诉讼。
2、杨佳袭警案二审调查(未获准)
9月8日,律师团成员刘晓原律师、李劲松律师、李苏滨律师、张建国律师、季化律师、程海律师与杨佳父亲等一道赴上海,取得一审判决书,但未被获准会见杨 佳。9月9日,杨佳的姨妈王静荣在律师李方平陪同下,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在杨佳母亲王静梅失踪案上的不作为,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朝阳法院 立案庭拒绝立案。10月26日,杨佳被执行死刑。
3、杜学雷案
2008年10月3日中午,杜学雷在河南省内黄县楚旺派出所被殴打致死。公盟志愿律师张兴奎、兰志学介入此案为杜学雷家属提供法律援助。10月下旬,此案受害者家属与公安机关达成民事调解协议。
4、甘锦华案
2004年10月12日晚,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大都村慈济精舍庵堂尼姑林某、周某二人被杀,经过调查,警方逮捕了当地村民甘锦华。甘锦华被判处死刑后,在 临刑前喊冤,省高级法院组织重新审理。2008年11月6日,此案再审二审开庭,在这场关乎甘锦华生死的重要庭审中,滕彪担任甘锦华的辩护人,提出28出 重要疑点以及刑讯逼供等问题。
4、承德陈国清案
5、福州陈信滔案
6、其他个案
◎2月19日,接到"四川打工女火车上挤死"的案件材料,联系死者家属为其提供了一些法律方面的咨询,并两次建议其坚持与铁路方面谈判。经过当事人家属与铁路多次协商,最终铁路方面把抚慰金提高到5万元。家属接受了此赔偿。
◎北京海淀区苏家坨地区163户拆迁户代表徐玉清向公盟反应回迁楼建设延期、周转金太低等问题。3月13日许志永写了"人大代表建议"寄往海淀区政府人大代表联络室。
◎海淀区四季青镇孙振环拆迁案、海淀区西洼村拆迁征地案。
◎河北省唐山市民黄玉秀反应其子廖海军被控故意杀害幼女,2003年法院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判处廖海军无期徒刑,黄玉秀及丈夫廖友以犯包庇罪均判处有期徒 刑5年。案件可能涉及刑讯逼供、公安机关伪造证据等情况,公盟决定对此案给予法律援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口头通知此案已经立案。
◎对抗非法强拆的张薇、马秀兰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公民黄勇因对政府养犬管理部门蛮横打狗限小发表言论、进行表达而被关押、起诉,为维护公民合法言论表达自由,我们无偿援助黄勇并进行了无罪辩护。目前案件已审结,我们的工作获得了当事人的充分肯定。
◎于博诉清华大学培训合同纠纷案。
◎上访公民单亚娟被黑监狱暴力人员打伤后,在积水潭医院诊断,结果为"陈旧性骨折",与其他多家医院多次诊断结论相反,导致其故意伤害案无法成立。为此单亚娟将北京积水潭医院诉至法院,目前正在二审审理中。
二、公盟个案研讨会
◎公盟个案研讨会----由辽宁县委书记进京刑拘北京记者说起,1月10日。
◎城管制度反思----从城管杀人案谈起,1月10日。
◎2005--2007中国新闻自由度研究报告研讨会,3月2日。
◎ 维护灾区稳定法律问题研讨会,5月31日,与检察日报•正义网合办。
◎拆迁现实问题与征收法立法研讨会,6月1日。
◎ 网络言论自由----从杜冬劲诉上海电信案说起,6月21日。
◎ 政府信息公开的困境与突破研讨会,6月25日。
◎ 推动律协直选的意义和方法研讨会,7月26日,与北京传知行社会经济研究所共同合办。
◎周正龙虎照案,10月19日。
三、公民参与
◎推动北京市律师协会直选项目
2008年6月,公盟与多名律师合作,对台湾、香港、美国等律协选举制度进行研究,积极宣传律民主选举,希望通过各界律师的合作推动北京律协的民主选举。
8月下旬,律师们起草了《顺应历史潮流,实现律协直选----致全体北京律师、市司法局、市律协的呼吁》和《北京律师协会选举程序(草案)》等文章,这些 文章在网络上迅速传播,引起了法律界关注,受到了各界律师的支持。9月中旬,参与推动北京市律师协会直选项目的律师们为了听取更多律师的意见和建议,向北 京市近16000名律师分别发出了信函。9月12日北京律协公布律协章程征求意见稿。同日,直选律师们向北京全体律师发出了《竞选律师代表的策略和建 议》。9月13日,直选律师开办的《律师沙龙》网站开通运行。10月24日,直选律师之一李方平等发表公开信,对全国律协七大律师代表的产生缺乏合法性和 民主性提出质疑。11月,向北京市司法局和北京市律协发出《关于敦促律协换届审计并公开财务的公开信》。12月20日,北京市律师协会七届五次代表大会召 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推动直选的律师们对此提出了质疑。
◎政府信息公开项目
公盟关注关注并支持了以下信息公开申请及后续行政诉讼:
北京市海淀区市民朱福祥、湛江向北京市海淀区环境保护局、海淀区四季青镇政府依法申请部分工程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
北京市昌平区市民陈育华向北京市公安局依法申请公开2003年至今的养犬管理费用使用情况;
郝劲松申请陕西省林业厅公开虎照案相关信息;
海淀区四季青镇居民兰靖远向海淀区四季青镇政府申请一项关于集体土地被占用的相关信息公开。
◎对电信、网通网络封锁的共同诉讼
2007年初,上海居民杜冬劲上网时发现自己在海外注册的一家网站无法正常访问,但该网站实际上当时正常运营。因此,杜冬劲起诉上海电信,他要求被告明确 告知自己的网站为何不能通过国内互联网登陆,并按照合同赔偿两个月宽带使用费和诉讼举证费用,但一审败诉,二审再次败诉。公盟一直关注此案。
李方平诉中国网通北京公司反垄断案。
四、民声频道
民声频道旨在关注遭遇不公正的个体,发布来自公民社会的声音。以案情报道的方式,放大个体微弱的声音,以获得社会公众的关注;以公民来信的方式,刊登公民对法治和社会改革提出的理性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编写了"北京海淀区苏家坨镇163户拆迁户质疑住房周转金过低"的民声频道文章,并对此类事件进行了简要分析。
◎ 3月收到河南省洛阳市人郭克哲家属以及贵州省铜仁市茶店镇开天村村民杨鑫家属的上访材料,分别反应郭克哲、杨鑫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意外身亡。
◎3月,经过对近年公盟收到的相关羁押期间犯罪嫌疑人死亡事件的整理,编写了"危险的看守所----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频繁死亡"的民声频道。
◎ 4月,北京市海淀区北京体育大学南侧西洼村居民反应,2006年当地拆迁征地过程中拆迁单位欺骗居民。根据材料公盟编写了民声频道文章并进行深入调查,参与了居民与政府部门的协商,政府部门初步同意为拆迁户解决实际问题。
四、法律研究
选择中国前沿的法律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改革意见和立法建议。
◎ 2005-2007中国新闻自由度观察报告(2008年)
◎推动《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批准和履行研究报告(2007年-2008年)
◎户籍制度改革及北京新市民居住制度改革研究(2007年-2008年)
◎征收法立法草案(2007-2008年)
五、其他工作
◎2008年度十大法治事件评点
◎公民责任奖。"公民责任奖"是公盟于2008年启动的一项民间权利保障促进项目。其宗旨是鼓励公共精神和公民责任。首届公民责任奖获得者如下:韩寒、简光洲、丘建东,获得提名奖的为:郝劲松、韦东英、陈光标、陈育华、刘绍坤。
2009年度(部分,简要)
继续为三聚氰胺奶粉事件的受害者提供援助。
关注精神病强制收容问题。孙东东事件后召开研讨会。
邓玉娇案发生后,派出律师为邓玉娇提供法律援助。
上访者姚晶北欧驻京办殴打致伤严重,许志永撰文呼吁并提供法律援助。
网友捐款,公盟建立法律援助基金。...
信息公开项目负责人杨慧文律师向北京73家政府部门申请公开"三公消费"和"本部门所有收入支出具体情况"。
完成西藏34事件社会经济成因调查报告,并寄往有关政府部门。
完成公民维权手册。
公盟开展第一期法律知识培训。
关注"汉中屠狗事件",召开研讨会。
关注非北京户籍学生的教育权问题。
 
請用法理來說服我 ──為許志永老師給溫家寶總理的公開信


(明報)2009年8月6日 星期四 05:05

【明報專訊】前言
今年4月,與中六級通識教育科的同學到北京 考察交流,我們走訪了「公盟」,許志永博士與我們一行30名同學談了個多兩個小時。
學生知道了維權律師們正為「結石寶寶」、「黑磚窰」的受害者、川震豆腐渣工程遇難者家人、不少上訪者等等,進行法律訴訟;也知道公盟也教育社區市民法律知識從而參與社區內的管理工作。
公盟裏除了律師學者,更多的是比學生們大不了多少的大學生和年輕人。他們所做的,其實不過是個志願機構或是壓力團體的角色,可悲的是,在內地這卻成 為了走鋼線、打擦邊球的活動。然而傾談間,許博士仍有信心地告訴同學,維權活動和民間社會未來的活動空間是樂觀的。想不到數月後,繼公盟被「抄家」之後許 博士更身陷囹圄,於是,同學們的憤慨是必然的了。
──張銳輝老師
溫總理:
斗膽用這個標題,因為我現在的心境,與龍應台教授執筆寫《請用文明來說服我──給胡錦濤 先生的公開信》時有類似的感受;龍教授的文章,溫總理想必已經讀過了。我雖然只是一個高中學生,對國事的了解、對文字的掌控,當然不比龍教授,但仍希望能透過自己手上微弱的筆,表達對政府處理「公盟」及許志永先生的手法的不滿。
溫總理,提起你的名字時,人們都會說你是平民總理,辦事以民為本,站在人民利益那方。有些小朋友還會被你的親民作風所吸引,叫你一聲溫爺爺,視你為模仿的對象。
但是當我一想起你任內被捕、被禁、被整頓的媒體和異見人士,如劉曉波先生、程翔 先生、《冰點》雜誌、《南方都市報》等等時,我卻又不得不質疑你作為純真善良小朋友學習對象的資格!難道我們國家的教育,是要教小朋友與其他人意見不合時就要對付對方,而非講求中國人千百年來堅持的仁義觀?
近日被政府盯中的是許志永先生和他所領導的「公盟」。公盟是由一群關注中國發展的律師及學者所組成的民間組織,他們透過學術研究就國家的法制改革提 出一些意見和建議,推動國家實現民主法治。他們另一項為國人所熟知的工作,是為一些弱勢群眾如上訪者、被徵地者、毒奶粉案的受害者等等提供法律援助,幫助 他們透過現有的司法制度去取得公義。單從近日稅局搜查後曾獲得幫助的民眾紛紛勇敢地到公盟辦事處聲援一事,任誰也看到「公盟」是站在人民那邊的!為何溫總 理你所領導的政府仍要做出這件不合民情的事呢?
據我所知,「公盟」的工作是非牟利的,他們曾經想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但遭到當局拒絕,被迫申請為有限公司。在國際社會,這種團體並不需交稅,而其捐獻者更能獲得免稅優惠。但由於公盟的成員是守法的律師,明知制度的不合理仍舊依規定納稅。在被稅局指控漏報稅 項 時,亦坦誠地承認錯誤。為何溫總理你所領導的政府仍要向他們徵收最高的罰款,並過分地在公盟辦事處以「搜證」為名而檢走所有維權資料呢?更令人感到無法理 解的是,許志永先生突然在召開第二輪聽證會之前,遭公安與便衣從家中帶走,並扣留在看守所中,不能與家人及律師聯絡,同時更要公盟關閉其網頁,這實在是對 公民基本權利的無理剝奪。
溫總理,你經常說要「依法執政」、「依法治國」,我想請問你一下,執法機關是根據哪一條法例去帶走許先生的?我對中國法律的認識十分膚淺,但仍知道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我國憲法的第35條列明,中華人民共和國 公民有言論、結社的自由,第37條更清楚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就我對上述條文的理解,我認為許先生現在應該可以自由地留在家或身處辦公室辦事的。
今年4月,我和其他同學到北京考察交流時,有幸在未被搜查的公盟辦事處與許先生談論中國政治。看見他願意無私地為中國在法治民主領域上努力,並對於 中國的未來充滿了希望,令我深受感動。猶記得考察時,我們曾到過永定門內國務院信訪辦的門前,親眼目睹不少惡形惡相的截訪者和情况可憐的上訪者。因此,在 傾談中有同學便問了許先生一句「為何中央政府會容忍那些截訪者存在呢?」你知道許先生怎樣答嗎?他說上訪人數遠遠超過信訪部門所能承受,所以中央政府亦唯 有容許截訪者存在,以免信訪部門的工作量極嚴重超標。在訪問中他多次提醒我們中國政府已很努力,要對政府有多點耐性。
許志永先生就是這樣的一個人!他充滿理想但不狂妄,他看到很遠的目標仍堅持穩重地一步一步走下去,他不怕只有一點一點微弱的力量在慢慢地付出,堅信中國終有一天能實現法治民主與自由。
溫總理,我真的十分不解為何你們的心如此的狠。為何要用這方法去對付這樣一個體諒政府、理性論政的學者呢?他所做的事只是在現有的遊戲規則下安分守 己地為弱者去爭取憲法賦予的權利。他做的事情無一不是愛國為民!為何中央連這樣的一個人物也不能放過呢?為何不容許他和公盟透過公開公正的司法程序去處理 這事呢?
溫總理,看着你為四川 地震災後工作努力、關心礦工工作環境之時,我總想叫你一聲「溫爺爺」的。但當看着這麼多不合法不合理的事情在中國發生,我實在叫不出呀!但願有一天這樣的事情能夠圓滿解決並不再發生,我相信那一天海內外同胞才會由衷地振臂一呼「中國萬歲」的!

身體健康
香港中七學生
鄭詠欣 敬上


請用法理來說服我 ──為許志永老師給溫家寶總理的公開信 - Yahoo! 新聞
 
当耶教徒把印第安人赶尽杀绝时,没见耶教徒讲人权。 那时耶教徒根本不把印第安人当人
 
以赛亚书13:16 他们的婴孩,必在他们眼前摔碎。他们的房屋,必被抢夺。他们的妻子,必被玷污。

当耶教徒把印第安人赶尽杀绝时,没见耶教徒讲人权。 那时耶教徒根本不把印第安人当人
 
第二章 人 权 论
  民主的核心理念是人权;没有人权的民主,就是假民主;用假民主概念,绝对无法建立一个真正的民主社会。人权理念,信则灵,不信则不灵。中国在在经历了王权和皇权时代,目前正处在党权时代;即将转入人权时代。因此,弄清楚人权概念非常重要。
  任何学科的构建都需要几条公理作基础来发展他的体系,几何学用了5条公理作基础。民主政治学的公理是:人人生而自由平等,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发展出博爱。自由、平等、博爱构成了人权的主要内容。人权是民主的出发点,也是人的本质。
  按公理体系的要求,原始概念是构造一门学科的最基本概念,它不能定义,只能大致解说,称为元概念,用它可定义其它概念。民主政治学的原始概念是权利,由权利发展到人权,由人权发展到契约论——组织政府、建立国家,从而发展到权力概念;由权力再发展到三权分立、权为民所授——形成周期性的自由竞选的民主社会。民主社会的美德是公平或正义,名之曰:自由平等博爱,简称为人权。
  专制政治学的原始概念是义务,由义务发展为服从,由服从发展为暴力集团,由暴力集团发展为专制国家,为奴役人民发展出天尊地卑、男尊女卑、君尊臣卑的儒学。天有十日、人有十等的等级制度是专制政治学的公理。儒家讲的是专制的之理、特权之理。所以,专制社会的人生来就是奴隶;奴隶的美德就是服从,名之曰“忠孝节义”,在上者享有特权。
  第5节 人权的起源与发展
  1.人权的概念
  人是有尊严和价值的存在,是有理性和良知、能够进行道德选择和自由活动的人,这是权利概念的基础。在民主政体中,权利是核心价值。
  (1)权利。权利
是人追求尊严、要求利益的资格;有三个属性:
  1)天赋性,指权利出于神赋予人的天性,不由人和社会赋予。
  2)自由性,即权利可行使、也可放弃,绝大多数情况下人不会放弃权利;人有时因健康、经济等原因放弃一些权利,但没有人愿意放弃生命权[安乐死、恐怖主义分子例外]。
  3)正义性,指人权不可侵犯。“权利”指的是“各种边界”,这些边界设定了个人合法活动的范围,没有本人许可,不得跨越。而个人权利的边界也是对国家权力的“边际约束”。国家权力是个人权利的剩余范畴,而个人权利却不是国家权力的剩余范畴。
  4)个体性,权利是每一个人作为一个具有独立人格的人存在的标志,是每一个人自己成为自己的主人的依据和体现。如果没有了权利,或者说,如果权利受到了侵犯,那么,自己就不复是自己的主人,自己的命运就要接受别人的摆布,生命就会陷入如履薄冰的恐惧,随时会面临灭顶之灾。
  (2)人权。人权就是人之为人按其本性应享有的权利,只要是人,就有资格享有人权,别无其他附加条件。正如《世界人权宣言》强调的:“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条件”。以“人”的名义而享有某项权利,并不排斥他人也可享有这项权利,人权是不同国家、不同的文化间的所有人所具有的唯一相同标志。
  人权是一种道德权利,人权在根本上是由道德而不是由法律支持的权利。它与外在的权威无关,它先于国家而存在。只有人权是天生的权利,可把人权称为“天赋人权”。人权是其他权利的基础,把从人权派生的权利,统称为法定权。
  人权是形成人类文明的基础。人权是近现代文明最核心的价值理念。在尊重人权的基础上,人类创造了自由、平等、民主等理念。并以这些理念,依照博爱与正义原则,设计出各种民主制度。近代以来,人类的一切社会进步都与人权密切相联。如政治的进步涉及人的政治权利,经济的进步涉及人的财产权、劳动权、发明专利权,教育的进步涉及人的受教育的权利,社会福利的进步涉及人的生存权和享受福利的权利。
  2.人权的内容
  人权就是人生而带来的权利。人生而带来的人权有:生命尊严权、自由权、平等权、财产权、反抗压迫的权利。这里主要阐述生命尊严权,其他权利在后面的章节中叙述。
  在所有权利之中,首要是生命权利,从中再衍生其它权利和自由。生命权利不单包含生理或动物性的生存,而是包括有权发展个人的天赋和身体各部份的能力,使人能享受生命。从生命权利可引申出以下的权利:活得有人性尊严的权利、谋生的权利、住屋的权利、接受教育的权利、以及享有清洁和健康环境的权利。
  生命权——指人的生命过程中所拥有的、不可或缺的一切权利,即人权本身。生命权是其他一切权利的载体和终极依据,它是一个人所拥有的一切权利的源泉。生命权具有与生俱来的自然性和自足性,它独立于社会制度和法律规范,永远不会被其他价值和规则压倒。
  上帝说:“不许杀人”,因此,不被杀害是生命权的绝对要求,这体现了生命神圣的原则,生命神圣→人权至上→公平第→生命神圣,这种正义的良性运行机制构成了人类社会价值观的核心;自由幸福的生活是生命的最高要求,也是创造发明和人类社会进步的前提;平等博爱的社会环境是生命安全最好保障,也是实现人类正义和社会和谐的充分必要条件;人的尊严是生命的最起码要求,也是人区别于野兽的根本标志。
  在浩瀚的宇宙,在广袤的世间,天大地大,什么东西能够大过人命?人是按上帝的形象造的,人是上帝的副本;人是神圣的,人是最宝贵的,人的生命是绝对绝对重要的!人的生命神圣不可侵犯,人的生命尊严神圣不可侵犯。人是至高无上的,人是我们生活的全部目的,人就是目的。“人神圣不可侵犯”表现为人权。
  在万事万物中人的生命是第一位的,人的生命永远摆在第一位!每一个生命都是独一无二、不可重复的。对每个人来说,生命权是一种独一无二的和不可替代的绝对权利,它不依赖任何道德、文化、法律而存在,它是人一出生就固有的神圣权利,人的生命权高于一切。
  每个人在道义上对他人的生命都负有责任。无论是谁,都没有权利伤害一个无辜的生命。生命权不受任意的侮辱、损害、践踏和剥夺。非经正当法律程序,生命权不受任何限制。对生命的重视和张扬,反映了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对生命价值的忽视和践踏,昭示了一个社会野蛮和落后。对生命价值的尊重,是一个民族的伦理“底线”,是必须守住的最低原则。
  人的生命权与动物的生命权是有重大的区别的。人是会说话会思想的动物,是追求尊严、追求自由平等博爱的动物。因此,人的生命权必须体现出人的尊严和自由平等的属性。人之所以为“人”,是因为人具有神圣的尊严。
  尊严是人的本质属性的基本要求,是人终身最尊贵的价值——人的信仰、信念的反映;是人的自尊心和自爱心不受伤害、个人价值不遭贬低的权利、是每个人独立的不可侵犯的自由得到尊重的权利;是每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并受到最起码的尊重;是每个人都应被当成目的来尊重,而不能被当成手段和工具而遭到忽视或蔑视。尊严是属于一个有灵魂的人精神上的东西。尊严指的是一个人的自尊意识、自主意识、个人价值至高无上的意识。
  自尊与人格有关,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尊重,平等待己待人,无霸气,无奴性,无君子小人之分,不搞歧视。自主与主人翁意识有关,包含自我选择的权利、自我实践的能力和敢于承担责任的负责精神。个人价值至上指的是生命的价值高于一切,个人本身就是目的。
  方励之说:“人类尊严的价值标准是共同的,这就是人权,就是不分肤色、不分种族、不分语言、不分宗教、不分信仰的普遍适用的人权。”
  人权是人的尊严、人的价值的集中体现,是人的需要和幸福的综合反映。否认人权,就是否认做人的资格,使人不成其为人。
  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德国基本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人类尊严不得侵犯,尊重并保护人类尊严,系所有国家机关的义务。”
  教皇利奥十三在《新事物》通谕中声称,每个人都有权过尊贵和舒适的生活,劳动本身并不令人羞耻,雇主更应该尊重工人作为人和基督徒的尊严。 1963年,教皇约翰二十三在《人世和平》通谕中强调:任何健康有序社会的基础是对人的尊重,个人应该享有一系列普遍的、不受侵犯的和不容剥夺的权利,每个人都应有采取必要的手段来过体面生活的权利。同时,人应当有权得到工作、拥有私有财产和参加公共生活等。1981年,教皇约翰.保罗二世在《工作》通谕中,呼吁尊重工人的客观权利,声称工作是人性的需要,人不能不工作。但工作为了人,而非人为了工作,所以,工作必须体现人的尊严和价值。
  国家必须竭尽所能,提供清洁健康的环境及有足够防御性和疗效的医疗设施,以防止婴儿夭折,减低营养不良和传染病,提高平均寿命。国家还需提供免费强制的基本教育。一位周末在英国医院打工的中国留学生说“英国医院比国内的宾馆还干净。走廊、窗户、暖气片上一尘不染,清洁工每隔2小时要擦洗一遍。英国从1948年起实施了56年的国民保健体系(NHS),保证了每个人特别是老、弱、穷者不再为生病担忧。即便是临时性访英的外国人甚至是避难者,只要踏上英国,就可在任何一家医院或诊所享受免费医疗”。
  中国许多医院不把病人当人,甚至把一些无名氏患者扔掉,或把无钱的患者放进冻尸柜冻死。医院的医生和护士却有特殊待遇——他们有自己的专用厕所,很干净;而医院的病人厕所则臭不可进,过道上到处是污迹。中国有一半的农民因经济原因看不起病,死于家中的比例高达60%-80%。没有社会保障制度,何来尊严?
  生命的尊严是至高无上的,在神圣的生命面前,没有任何世俗之物称得上高贵。任何世俗之物都应匍匐在生命神光中。生命至上的国家,往往是强国。
  方励之说:“人类尊严的价值标准是共同的,这就是人权,就是不分肤色、不分种族、不分语言、不分宗教、不分信仰的普遍适用的人权。”
  人权是人的尊严、人的价值的集中体现,是人的需要和幸福的综合反映。否认人权,就是否认做人的资格,使人不成其为人。
  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德国基本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人类尊严不得侵犯,尊重并保护人类尊严,系所有国家机关的义务。”
  教皇利奥十三在《新事物》通谕中声称,每个人都有权过尊贵和舒适的生活,劳动本身并不令人羞耻,雇主更应该尊重工人作为人和基督徒的尊严。 1963年,教皇约翰二十三在《人世和平》通谕中强调:任何健康有序社会的基础是对人的尊重,个人应该享有一系列普遍的、不受侵犯的和不容剥夺的权利,每个人都应有采取必要的手段来过体面生活的权利。同时,人应当有权得到工作、拥有私有财产和参加公共生活等。1981年,教皇约翰.保罗二世在《工作》通谕中,呼吁尊重工人的客观权利,声称工作是人性的需要,人不能不工作。但工作为了人,而非人为了工作,所以,工作必须体现人的尊严和价值。
  国家必须竭尽所能,提供清洁健康的环境及有足够防御性和疗效的医疗设施,以防止婴儿夭折,减低营养不良和传染病,提高平均寿命。国家还需提供免费强制的基本教育。一位周末在英国医院打工的中国留学生说“英国医院比国内的宾馆还干净。走廊、窗户、暖气片上一尘不染,清洁工每隔2小时要擦洗一遍。英国从1948年起实施了56年的国民保健体系(NHS),保证了每个人特别是老、弱、穷者不再为生病担忧。即便是临时性访英的外国人甚至是避难者,只要踏上英国,就可在任何一家医院或诊所享受免费医疗”。
  中国许多医院不把病人当人,甚至把一些无名氏患者扔掉,或把无钱的患者放进冻尸柜冻死。医院的医生和护士却有特殊待遇——他们有自己的专用厕所,很干净;而医院的病人厕所则臭不可进,过道上到处是污迹。中国有一半的农民因经济原因看不起病,死于家中的比例高达60%-80%。没有社会保障制度,何来尊严?
  生命的尊严是至高无上的,在神圣的生命面前,没有任何世俗之物称得上高贵。任何世俗之物都应匍匐在生命神光中。生命至上的国家,往往是强国。
  美国人把每个人生命看得比地球还重,美国政府救普通老百姓的生命也是全力以赴。美国政府会那么多的周折运回二战中美国士兵的遗骸,表明了政府对个人宗教般的尊重。
  2001年3月8日美国一个法庭裁决:由于海岸警卫队负有“救援不力”的责任,联邦政府需向在暴风雨之夜遇溺的两个小孩的亲属赔偿1900万美元。在伊拉克战争中死亡的美国大兵家属可获6000万美元的赔偿。洛克比空难的死亡人员每条命是1亿美元。美国人在越南寻找美军士兵尸骨,每确认一个失踪士兵的下落,大约要耗资100万美元。
  在美国租房,几乎每一间房门后面都有一个牌子,上面用英语写着对生命敬畏的警示语:“亲爱的房客,如果发生火灾,你必须迅速离开,不要抢救火,不要救你的财物,因为你的生命是最宝贵的,比任何东西都宝贵。”
  以色列的第三任(女)总理(GoldaMeir)说:许多以色列士兵打完仗回来,把自己锁在房里不肯出来,为他们在战场上杀人而痛苦不堪。而那些阿拉伯人用恐怖手段杀害平民,杀完是欢呼,这些人竟将杀人当娱乐!“恻隐之心,人皆有之”,“无恻隐者,非人也”。
  中国的报上曾讨论,如果一个教授为救一个农民而淹死值不值;多数人认为不值得。可美国人可冒着牺牲10~20个人的危险去救一个伤兵、一个人质。这是多么不同的生命观。
  生命卑微的国家,则往往是弱国。在中国,物的价值、世俗的价值远远凌驾于生命之上。这样一种扭曲的价值体系,不仅是对生命的亵渎,而且直接导致了国家的积弱积贫。
  中国人的生命价值还不如狗。某市张老汉的儿子在医疗事故中死亡,法院判医院赔3万元,同时一只宠物狗在宠物医院被治死,法院判赔5万元。
  中国人的生命的卑贱,本该是个耻辱。可这个耻辱,居然成为地方官向外招商的亮点。他们不顾羞耻地向外商炫耀:在我们这里即使出了人命,赔起来也比你们那里少得多。
  一个人可能饥肠辘辘,但仍享有人的自由和尊严。生命是大自然赋予我们的最神圣的东西。生命权是最根本的人权,如果没有生命权,又谈何生存呢?有哪国政府公然在国际上叫嚣人权就是生存权的?一国的政府把人的尊严降到畜生的地步,何来文明?
  为了生存,把生命置于险境,哪谈得上生存权?为了所谓的生存,连生命都不得不放弃,这又叫什么生存权呢?!为了生存,许多中国工人宁可被老板欺压,也不敢吭声。2004年张家口市一家汽车修理厂,因一个员工洗车时不慎将汽车玻璃打坏,结果老板命令两个员工脱光衣服,在数九寒天里一个朝另一个身上泼凉水,又相互殴打,造成一人死亡的惨剧。
  人权的内容是分等级的。生命尊严权是绝对的,在任何情况下包括以其生命可换来更多生命的时候,社会也不能强制他放弃生命。生命尊严权为目的性人权或绝对人权,任何个人、组织、国家机构都不得侵犯。体现个人尊严的自由权、平等权也属目的性人权的范畴,这些人权绝不能受侵犯。为生命尊严权服务的人权称手段性人权,主要指财产权和参政权。
  3.人权的来源
  天赋人权(natural rights),是指人在自然状态下就已享有的权利,所以也称作自然权利。自然权利指按本性应享有的权利,也称天赋权利、天然权利。它不受人间任何意志或权力的干涉,只以自然法作为它的根据。比如对一个人来说,吃奶就是天赋人权。
  1215年我国南宋史弥远任丞相,长期专擅朝政、滥发纸币,造成了物价飞涨、民生凋蔽,无人说不。而在西方,英王约翰横征暴敛,贵族以天赋权利名义发动全民大起义,迫使英王签署了大主教兰顿(Stephen Langton)拟成的《大宪章》。
  自由大宪章(1215)开头就说:受命于天的英格兰国王兼领爱尔兰宗主,诺曼底与阿奎丹公爵、安茹伯爵约翰,谨向大主教、主教、住持、伯爵、男爵、法官、森林官、执行吏、典狱官、差人,及其管家吏与忠顺的人民致候。
  THE MAGNA CARTA Preamble:John,by the grace of God,king of England,lord ofIreland,duke of Normandy and Aquitaine, and count of Anjou,to the archbishop,bishops,abbotsearls,barons,justiciaries,foresters,sheriffs,stewards,servants,and to all his bailiffs and liege subjects,greetings.
  从上面的英文John, by the grace of God, king of England看:God被翻译为了天。可见,中国用“天”来表示西方人说的神。因此,神赋人权绝对正确!
  《自由大宪章》被视为人类第一部人权法案,首先是一份基督教文献。它维护了神赋予英国百姓以及基督教会的权利,它规定了许多对于臣民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保障,规定未经法庭审讯,不得对人民逮捕监禁;非经国会批准,不得收税。这是英国的宪法之始,也是全世界的宪法之始,为人类迈向文明最重要的一大步。
  人权不是来自于国家的法律,而是源于人的自然本性,来自于上帝的赐予。人权必须以上帝所启示的律法为标准,必须以荣耀上帝为其首要目的。基督教神学认为:除了造人的上帝之外,本没有君王,所有的君王(或政府)的权力,都来自人民的权利。神权高于人权,人权高于政权这样的“神本政治学”,是专制在西方无法长期立足的根本原因。
  西方讲神赋人权,人人平等的人权观也就根深蒂固。上帝是通过圣经来表达的,这样知识的权力高于军权政权。知识的权力要高于王权,就必须要有绝大多数人支持才能抗衡王权。为把大家拧成一股绳,就需要通过教会组织来动员。这导致分权、自由的成长!
  尊重人权,不是因人是高级的动物,否则就不需要称为“人权”(human rights),只放在“动物权利”(animal rights)这一大类中就行了;尊重人权,也不是因一部分人是精英人物,能促进生产力和文化的发展,而其他人的权益就不需要尊重了。尊重人权就是基于这样一个简单的事实,那就是每个人是上帝创造的,每个人都有上帝的形象,每个人都有上帝赋予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说人权是上帝给的,就是强调它的绝对性,强调对它的拥有和使用是没有任何先决条件,任何统治者都不能以任何借口来剥夺这种权利。无论博士还是文盲,在“天赋人权”的理论下都有平等的权利,根本不存在等提高素质后才可投票选举的逻辑。
  4.人权的发展
  1789 年8月26日,法国国民议会通过了重要文献《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简称《人权宣言》。《人权宣言》说:“对人权的无知、忘却或者蔑视,是公众不幸和政府腐败的唯一原因”,“人们生来并且始终是自由的,在权利上是平等的”(第1条),“一切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自然的、不可消灭的人权;这些权利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第2条),“一切主权的本原来源于国民,任何团体、任何个人均不得行使未由国民明确授予的权力”(第3条);“所有公民都有权亲自或经过代表参与制订法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未经法律规定,不按法律手续,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第7条);“一切公民都有言论、著作、出版的自由”(第11条);“凡权利无保障、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第16条);“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第17条)。
  《人权宣言》的发表,打碎了君权神授的神话,否定了封建等级制,激发了人民的巨大热情,起到了动员、组织人民群众参加反封建斗争的作用。人们高举“人权”的旗帜,给封建特权阶级与封建专制制度以沉重的打击。《人权宣言》成为法国大革命彻底性和典型性的重要标志。法国大革命使人权的主要内容自由、平等、博爱传遍了全世界。从此,建立保障人权、限制权力的法治社会,就成为人类社会的普遍价值理念和政治文明诉求。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人权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1926 年出现了《禁奴公约》和不准虐待战俘的《日内瓦公约》。
  罗斯福在1941年1月6日向美国国会发表国情咨文指出:反法西斯战争结束后的世界将建立在四项基本自由之上:
  第一,在世界上的一切人都有言论与表达意见的自由;第二,世界上的一切人都有信仰宗教的自由,第三是免于匮乏的自由,保证世界上的每一个国家的居民都能过一种健康的和平生活。第四是免于恐惧的自由,使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能够向任何邻国发起侵略行动。这“四大自由”在七个月后载入了罗斯福和丘吉尔共同签署的《大西洋宪章》(The Atlantic Charter)。这个《宪章》的自由价值与民族自决原则,动员了自由国家和殖民地、附属国的广大人民,奠定了反法西斯联盟胜利的基础。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人权保护进入了《联合国宪章》。宪章序言云:我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创造适当环境,俾克维持正义,…
  1946年12月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家权利义务宣言》规定:“各国对其管辖下之所有人民,有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尊重其基本自由之义务。”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宣告:“鉴于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鉴于对人权的无视和侮蔑已发展为野蛮暴行,这些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而一个人人享有言论自由和信仰自由并免于恐惧和匮乏的世界的来临,已被宣布为世界人民的最高愿望;鉴于为使人类不致迫不得已铤而走险对暴政和压迫进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的保护;……第一条: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第三条: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第四条: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第五条: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世界人权宣言》对所有的政府都有约束力(无论它是否签署)。
  《世界人权宣言》是第一个超国家机构给各国统治者的行为划上了禁区,统治者不得进入个人自由的领域,而且规定统治者有义务保护个人的自由和权利。是否承认并保护人权已被看作各国是否接受人类文明基本准则的一个重要尺度。
  1966年通过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为各国确定了一些最低限度的人权保障标准。
  第6节 人权性质
  1.人权是普遍的个人权利
  人权是人人可享的个人权利,不是指社会、集团、政府、民族、国家的权利。人权强调个人的权利、价值和尊严,强调人格的平等待遇;强调个人的首创精神、个人的才智和潜能的发挥;人权保障既是个人得以幸福的前提,也是社会得以发展进步的前提。
  每个人都包含着一切人的价值;个人的贬值就是人类的贬值。没有个人尊严,就无人类尊严;若存在侵犯个人权利而不受制裁,就无人权可言。今天他的人权遭践踏,明天你的人权也可能遭相同的命运。人权的每一次被侵犯,都是每个人的失败。西方有一句谚语,“对一个人的不公是对所有人的威胁”,法国思想家贡斯当说过:“不管在任何地方,如果个人毫无价值,全体人民也就毫无价值。”摧毁个人就是摧毁人类的第一步。
  英藉印度裔作家萨尔曼.拉什迪小说《撒旦诗篇》出版后,伊朗精神领袖霍梅尼把《撒旦诗篇》定为对穆斯林的亵渎,并发布了对拉什迪处以死刑的命令 ——任何穆斯林都可以执行。虽然拉什迪为他无意中伤害穆斯林的感情再三深表遗憾,但伊朗政府仍然以520万美金悬赏追杀拉什迪,一些伊斯兰教徒集资继续悬赏他的首级。
  为了自己公民的安全,英国政府出动了安保人员,严密地保卫拉什迪。拉什迪走到哪里,安保人员跟到哪里,24小时不间歇地警卫,十年如一日不间歇。每年保护费用高达160万美元,耗费千万巨资也在所不惜。为了一个具体的个人,英国甚至不惜与一个国家断交,也丝毫不相让步。这怎能不让人感到西方人权至上的伟大,这也说明人是目的、国家只是工具。
  2.人权是平等的权利,是人人平等享有的权利
  人权是是人人平等享有的权利,具有非排斥性和非排他性。以天赋、容貌为条件而享有某项权利必然排斥天赋不高、容貌欠好的人去享有这项权利;以血统、出身为条件而享有某项权利必然排斥着血统不同、出身低微的人去享有这项权利;以金钱、财富为条件而享有某项权利,必然排斥着身无分文、穷困潦倒的人去享有这项权利;以身份地位为条件而享有某项权利,必然排斥身份低下、地位不高的人去享有这项权利;以种族、民族为条件而享有某项权利,必然排斥其他种族、民族的人享有这项权利,以文化、信仰为条件而享有某项权利,必然排斥文化、信仰不同的人享有这项权利。
  对于美国人来说,追求人人生而平等的理想、追求一个人人都能享有的自由生活,是比维持一个强大的国家及其国际地位更重要得多的永远的梦。为此,他们不惜付出任何代价。
  发达国家人人享有免费医疗、人人享有最低生活保障、人人皆享有言论自由、信仰自由、集会结社自由、游行示威自由、罢工自由;所有的人都有参与政治的权利;这样的国家有真实的人权。反之,在男女不平等、工农不平等、城乡不平等、党派不平等的极权专制主义国家不可能有人权。一个金字塔的等级制的社会是以压迫、剥夺弱势群体的人权为基础的,一个平等的社会把保护弱势群体的人权放在重要的位置。
  3.人权是完整性的权利
  人的基本权利中的任何一项都是不可缺少的,向任何一项基本利权挑战就是向整个人权挑战。1968年5月13日世界人权大会通过了《德黑兰宣言》,其中第13条宣告:“人权及基本自由不容分割……”。1977年12月16号联合大会通过的《关于人权新概念的决议案》也庄严宣告“深切相信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都是相互关联和不可分割的。”
  不可能有孤立存在的生存权。例如,强调生存权、发展权而剥夺言论自由权、集会结社权、游行示威权,不是实现了部份人权,而是没有人权;人就失去了尊严地活下去的条件。因为人权是完整的,缺少了部份就没有整体。以某一项取代其它,等于取消了在其它领域做人的资格。在任何一个单独的领域丧失做人的资格,就全面丧失人权。
  譬如:矿难频繁发生,就是因为矿工没有结社罢工权。一位陕西铜川陈家山矿难幸存的矿工道:“我们这个矿务局的领导层叫承包集团。这个集团的成员包括:党委书记、副书记、大矿长、生产矿长、经营矿长、机电矿长、安全矿长、工会主席。从这分名单中就知道工会代表谁了。工会主席年底是要分红的,每年他们的分红是我工作到退休也挣不来的。工会除了让我们交会费,没事了还查岗,发现工人有睡觉打盹的罚无赦。让工会为工人说话简直是痴人说梦,工会不过是政府、企业压榨盘剥工人的一种工具。工会主席不过是企业老总们养的一条恶狗罢了。”
  4.人权是没有义务的权利
  新生婴儿没有能力履行任何义务,可享有人权。因此,才称为天赋人权。1649年美国麻瑟诸塞州制定的《自由体系》(Body of Liberties)规定父母不得为子女选择配偶,不得过份处罚小孩,儿童有权向有关机构申诉自由与权利的被侵犯。1919年波兰学者Janusz Korczak在《如何爱孩子》中说:“一个人如果不把孩子视为一个独立完整的个体、让他们享有父母同样的基本权利时,不能说他是真的爱这个孩子”。 1959年联合国通过了儿童权利宣言,1989年11月20日通过了《国际儿童人权公约》。
  平等作为权利,是一种绝对权利,不存在与其相对应的义务。作为绝对权,只需享有应当享有的权利,而不须考虑对他人的义务有无。
  5.人权是不能剥夺的权利
  人权是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不能被剥夺也不能放弃的。放弃人权就等于放弃做人的资格,每一个人都没有放弃“人权”的权利。对于人权,我们只有尊重和维护而无别的选择。
  人权即不能被限制,也不需要监督,由于人权没有排斥性与排他性,所以人权的享有无害于他人,人权与人权之间没有冲突,人权诉求从根本上说,不是对利益的诉求,而是对人与人类的尊严的维护,即使人权诉求涉及到利益,那么这种利益也已不是纯粹的利益而成为必须得到满足的人权的内容,而且这种满足不会有害于他人。
  人人皆享有免遭任意逮捕、关押和酷刑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即便对执政党的反对派、少数族裔、甚至哪怕是刑事罪犯亦是如此。专业警察队伍在执行国家法律的过程中必须尊重所有公民。对一部分人专政,不让他们享有人权;实际上是否定了人权。
  犯人的人权必须尊重,他有权不受打骂侮辱,必须让他吃饱饭。监禁犯人仅仅是为了减少他们继续作案的可能性。如果他们已没有这种可能性,对他们人权的限制便不再必要。要纠正对坏人的报复心理。这种心理很容易对坏人惩罚过度,惩罚过度自己也变成了坏人。惩罚加爱心是纠正坏人坏事最有效的手段。
  第7节 权力的起源与性质
  1.权力和国家的起源
  马克思强调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其实,是社会契约生出了国家。以中国为例:如果说夏朝的建立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那夏朝建立前,已经存在阶级划分(也就是奴隶主阶级与奴隶阶级),且夏朝建立的时候广大平民加上少数奴隶会激烈反对。没有任何的证据表明,广大民众反对禹建立夏朝。大禹由于治水的功劳,被大家推举为首领,其年老时也曾试图继续禅让,先后二次召集部落联盟会议推举后继人,说明他本人没有破坏“禅让制”。可见,夏朝国家不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唯一的解释只能是:部落间矛盾和人与自然矛盾使人们缔结契约,人们放弃部分自然权利组成政府,形成了国家。
  自从有了人就有了人权;在没有国家的“自然状态”下,人们间的关系是自由、平等的关系,但这种关系难以长久维持。在原始社会中,群体内的纠纷需要裁决,人们通过契约让出的部分权利,权力便应运而生。氏族处理公共事务的权力机关是氏族议事会。氏族议事会,是氏族全体成年男女享有平等表决权的民主集会,是氏族的最高权力机关。氏族首领是被推举出来的勤劳勇敢又有威信的人,他不脱离生产,也没有强制的权力。一旦他辜负了氏族成员的信任,可以撤换。所以,民主不是西方的专利,它是原始人创造的。
  摩尔根已证明,3百万年以前人类还生活在大树上、山洞里的时候,他们就已经拥有了自由、民主制度。摩尔根说,人类原始时代的政治的发展经历了三大阶段:第一阶段为部落酋长会议,由各氏族选举的酋长组成政府,称为“一权政府”。第二阶段是由酋长会议和一个最高军事统帅平行并列的政府,称为“两权分立政府”。第三阶段是由一个酋长会议、一个人民大会和一个最高军事统帅组成的政府,称之为“三权并立政府”。在人民大会出现之后,酋长会议依然存在,但它开始置于民众的监督、制约之下。
  约公元前2000年左右,腓尼基沿海已出现一批贵族统治的城市小国。其中有些已采用了共和制。此项制度在古希腊发展为初步的民主制度,此后在西方几千年的历史中便不绝于缕,最后成为了现代社会主要的政权组织形式。这远非中国几千年来的专制制度可比。
  君主制度和专制制度是很晚才出现的,在西方出现于一千多年前,在中国出现于约4千年前。4千年与300万年相比,是多么的短暂。可以说,民主是人类自然的政治制度;专制集权是人类社会中转瞬即逝的畸形现象。欧洲人说:自由是古老的,专制是新起的。
  2.权力是支配他人的力量,有三个性质:
  1)强制性。以暴力为后盾,公民必须服从,政府机关不能不作为。
  2)合法性。合法性通常指被统治者对统治权利的承认。权力的合法性乃是权力得以正常行使的前提,权力的合法性一定是在权力应用之前就必须确定的。在世袭制下,权力的合法性来自血统、来自世袭。在民主制下,权力的合法性来自于选民的同意。在民主政治下,只有得到公民自愿认可的权力才是合法的(正当的)政治权力。公民是最高政治权力的最终所有者。公民接受政府的统治是有前提的,这就是这种统治要得到公民定期的、自愿的同意。换言之,当代的政府是不是合法,不是靠其它国家来确立的,也不是靠它的成就来确立的,而是周期性地得到人民的同意和认可才具有合法性。表达同意的有效方式就是选举。
  共和民主制国家权力不能集中,必须分立。阿克顿认为:任何不加分散的权力都是不受限制的权力,而不受限制的权力必然是非法的权力。一个拥有绝对权力的政府不具有合法性;衡量任何一个政府是否具备合法性的惟一尺度,就是看它的权力是否受到有效的限制。“对权威的限制是必不可少的。只有当一个政府受到有效的限制时,它才是合法的”。
  3)腐蚀性。由于“得其一思其二、永无休止的权力欲”是人类的普遍倾向,而权力最容易激发人性中最肮脏、最低级的部分。现代民主政治关于权力制衡的设计,从根本上说,就是为了把这些丑恶减小到最低限度。然而,即便是在民主制度成熟的国家,官场丑闻仍不绝于耳;至于那些有着更长专制历史的国家,滥用权力更是一种司空见惯的现象。
  阿克顿勋爵(1834-1902)是虔诚的天主教徒,他说:一部人类文明的历史,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自由与权力的角力史。在大部分时候,权力总是占上风,追求自由的人偶尔也有机会得手。可一旦得手,他们便往往站到权力一方。权力具有天然的腐蚀性,无限的权力必然趋向腐败,而人拒绝诱惑的能力是有限的,任何官员都有腐化堕落的可能。伟大人物几乎总是坏人,即使在他们仅仅施加影响而未行使权威的时候也是如此。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的腐败。已被全世界所有的明达之士奉为政治学的第一原理。
  第8节 人权高于主权
  主权是一个国家在其领域内拥有的最高权力。人权与主权的关系是:
  1.人权是本,主权是末。人权是天赋的,主权是人赋的。所以人权高于主权。
  人权是不证自明的,而国家(政府)的权力是需要证明的;人权是政治秩序和政治权力的原因。个人自主权先于任何政府权利和法律。每个人就是他自己的政府。
  人们通过契约设立国家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人权,以抵抗他人、其他团体对人权的的侵犯。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于公民的授权,这是反对皇权天授、君权神授的理论基础。
  卢梭设想的人们结成国家的原始契约是:“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转让给整个集体”;这样,“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力量置于公意的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当个人服从公意(即国家主权)时,他“不过是在服从他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自由”。
  主权必须由具体的个人行使;抽象的国家无法行使主权,它必须将权力交给代理人。这样,当一个公民将自己奉献给全体人民的代表机构——国家时,他绝非像卢梭所想象的那样没有向任何人奉献自己,而是向以全体的名义行事的那些人奉献了自己。
  卢梭的“人民主权论”听起来堂皇冠冕,但在具体的生活中,到底谁是“人民”?“人民”的主权如何行使?由于缺乏以上帝所启示的超然的绝对的律法为标准,各种各样的邪恶集团就借“人民”和“公意”而行。“人民主权论”成了专制的集体主义的泥潭。
  现代民主制度在建制上,已区分了政治权力的权限与政治权力的归属问题。人民主权所涉及的仅仅是政治权力的归属及其形式,但决不意味着人民主权可以拥有无限的权力。
  主权在本质上是有限的,这个限度就是人权高于主权。人权标明了国家权力的边界,对公权力设置了限制。人权首要目的是要保护公民免受国家干涉。普遍人权观的目的不是为了对抗国家,而是赋予了国家更积极的道德使命,使国家的目的更为合理、正当。
  2.人权是目的,主权是手段,目的高于手段,手段服从目的;人权当然高于主权
  自由主义常识告诉我们:国家是手段,个人是目的,个人的价值永远在国家之上。从而可逻辑地推导出:人权是目的,主权是手段;人权的价值永远在主权之上。
  所谓国家、所谓政府,是为了人的社会生存而存在,是为了人类良好生存的工具。从理论上讲,国家本质上是为了全地域的公民而设的;现实表明,只有很好的实现天赋人权,国家才有存在的意义;国家不是镇压人民的工具,而是通过管理使全体国民获得幸福的工具。国家、主义、财产等等都是服务于人、服从于人的手段,都没有人的生命重要。然而,这些服务人的手段却反被认为高于人类本身,岂不反客为主、本末倒置?这是愚昧落后的表现。
  3.人权是永恒的,主权是暂时的
  原始社会就有人权,却没有国家,当然没有主权;共产主义社会没有国家,也就没有主权,但共产主义社会依然有人权。人权具有永恒的价值,人权是照耀人类的永久的灯火。没有人权的照耀,人类就陷入了漫漫黑夜,人民就堕入了九重地狱、处于水深火热之中。
  没有人权,就没有人类本身,就不会有人类的文明和进步!没有人权,就没有社会的道德和社会的公平正义。人权是我们天理良心的源泉;是道德和公平正义的根基;是民主政治的目的;是世界和平与正义的基石。人权是人类孜孜不倦追求的理想;是文明社会的最高价值;是衡量社会制度、政治、法律好坏的根本标准。不管是什么制度,如果人权不能得到保障,这必定是一个坏制度;如果人权能够得到认真实施的制度,一定是个较好的制度。人权观念,或者说人权标准,比较容易判别一个政体是否是真正为了人民,还是假心假意,表面做一套,背后另外一套。人权是不管什么条件下都要保证的、不能跨越的最低标准线。
  4.人权与身俱在、身死依然在;主权甚至可有可无
  如果公民把主权放在第一位了,那你的人权问题就会被人为的遮掩掉。你的首要任务是保存自己。主权对你只是一种精神,民生问题还是要靠人权来解决。人只要活着,就得时时刻刻维护自己的人权、保证自己的尊严。
  我们享有呼吸新鲜空气的权利,可矿工们经常呼吸粉尘甚至吸入毒气而亡;我们享有饮用清洁水的权利,可一些地方的农村饮用的是污染的水源,农民得了各种怪病纷纷死亡;我们享有生命安全的权利,可农民在卖血后得到的是死亡通知书——艾滋病。
  人死后,人的尸体应得到尊重。剥皮、鞭尸、吃人、盗卖人体器官都是非人的行为,都应受到谴责。死人的名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晋代皇甫谧《帝王世纪》云:天下大和,百姓无事,有八十老人击壤于道。观者叹曰:“大哉帝之德也!”老人曰:“吾日出而作,日入而息,凿井而饮,耕田而食,帝何力于我哉?”
  也就是说帝王的权力(或德)与我有何关系?帝王的主权于我是可有可无的,怎能高于我的人权呢?
  当今的波多黎各在拉丁美洲人均收入最高、人权状况最好;可波多黎各在美国的托管下,至今不愿独立;美国每年给其大量的补贴,也不愿其加入美国。波多黎各是个有人权、无主权的典型地区。
  中国历代的统治者一贯坚持“政权>主权>人权”,将人民当作毫无人权可言的奴隶。对内残暴凶狠如豺狼,对外孝顺恭敬如羔羊。 1740年荷兰殖民者在巴达维亚(今雅加达)屠杀了两万多中国侨民,鲜血染红了巴达维亚的一条溪水,被称为“红溪惨案”。可乾隆让人对荷兰使团答复说: “我对于这些贪图发财远离祖国,舍弃自己祖宗坟墓的不肖臣民并无丝毫的关怀!”
  按照清律,“一切官员及军民人等,如有私自出洋经商,或移居外洋海岛者,应照交通反叛律,处斩立决。府县官员通同舞弊,或知情不举者,皆斩立决。”
  1840年鸦片战争后,美国一些地方政府通过了一系列歧视华人的法案。如旧金山市政当局在1880年前后通过的14项被称为“洗衣店条例”的法律,其动机就在于排斥华人。为避免与《1870年民权法》和宪法第14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相悖,立法机关设计了一种复杂的许可证制度。表面上看,该许可证制度对华人和白人不偏不倚,但没有一个条例规定给予和拒绝营业执照的标准。这就给了市政当局任意的裁量权,结果,所有华人洗衣店老板的申请均遭拒绝,而所有白人的申请则畅通无阻。
  面对公然的歧视,华人洗衣店成立了一个自卫性的行业协会──“同心堂”,为自身的权益而进行抗争。在同心堂的鼓励下,华人洗衣店老板益和与其他 150家和他有同样遭遇的华人洗衣店主一起,决定照常经营他们的洗衣店。不久,他们全部被捕,一场官司就此启动。最后,官司打到了最高法院。1886年,联邦最高法院宣布了一致同意的判决:立即释放益和等人;相关市政条例违宪无效。
  发生在美国的益和案,再次证实了“主权高于人权”。因为,益和的祖国大清国当时的主权可谓丧失殆尽。大清国主权的丧失,并不意味着它的子民益和等华人的人权的丧失。最高法院在益和案的判决中这样认为: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的平等保护适用于美国公民,同样也适用于非公民。可见,主权与人权之间也并不存在着什么正相关。
  当时去美国谋生的华人,大多是读书识字不多、走投无路的贫苦人。就是这样一些素质不高的人在美国,最终把旧金山市政当局给掰倒了。显然,这不是素质的原因,而是良好的制度环境赋予了益和等洗衣店老板强烈的人权意识。
  有人说“没有主权就没有人权”,常常以上海外滩公园门外写着‘华人与狗不准入内’的牌子为证。其实并没有这块牌子,有一些游园规则其中一条是‘狗与××不准入内’,一条是‘华人不准入内’。后来我们胡弄出‘华人与狗不准入内’的牌子,是添油加醋搞成的。
  马思聪是中央音乐学院首任院长,是中外闻名的作曲家、小提琴家,曾以一曲感情深沉的《思乡曲》牵动者无数海外赤子之心,在文革中受到非人的凌辱,他因姓“马”就被强迫趴在地上吃草。他于1967年1月铤而走险离开大陆偷渡香港,为珍惜人才的美国所接纳。
  马思聪的大哥在他逃跑后被怀疑知情不报,以他们在饭桌上发表的对“文革”不满的言论入罪,全家被打成了“反革命”。其大哥当时已70多岁,在监狱里干很重的活;大女儿原来就患有严重的心脏病,被抓入狱后就死于狱中;第二个儿子被判12年囚监;小儿子判了8年,好端端的一个家庭刹时就支离破碎。
  马思聪的弟弟当时在上海外语学院教法文,当时就把他抓起来,几天后在学校跳楼身亡。马思聪的妹妹是上海音乐学院的教授,当时突然被隔离审讯,关在学校地下室,不许和任何人接触,天天写交代,一关就是一年多,而马逃离的事是在其妹被放回家后才知道的。
  马思聪太太的兄弟也没有一个逃过魔爪。她大哥因此坐了8年牢;三弟被判了5年;三弟的太太也被判了5年。马思聪到美国后居住费城。文革后,中共又好言请马思聪,承认马思聪是爱国者。他没等到回祖国的日子,1987年5月20日因心脏病发去世,终年75岁。
  从1978年底至2003年底,中国留学人员总数超过60万,遍及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回国留学人员仅17万余人。120万中国的高官们及其亲属定居海外,除定居港澳的16万2千人外,统统在其它国家,其中有15万高官家属已加入了所在国的国籍,里面就包括***那美国籍的孙子。从2000年到 2004年,移民美国的中国大陆人有30万7千,移民速度仅次于墨西哥。目前居住美国的中国大陆移民总数已超过2百万。
  这些铁的事实已雄辩地证明,许多中国人是多么渴望做亡国奴!
  一个冒着生命危险偷渡的农民林在清对记者说:“我知道有些在美华人觉得我们这么来丢了他们的形象。但是他们不了解我们的背景,不知道我们在中国是什么样的生活。我们辛辛苦苦干一年,粮食说上交就上交,拿回来的只是一张白条,我们在海上飘泊,一天喝不到一口水,……我们中国就是政治不好,如果象美国这样的话,大家也不会冒着九死一生的危险来到这里。在美国,打死一个人都不会枪毙,中国想多生一个孩子都要坐牢”。
  有网友叹道,如果国家不属于人民的,那还不如没有。难怪有人声言:死也要死到国外去,难怪有人拿到绿卡后喜极而泣:终于可以不做中国人了!没有自由没有人格的人民,不如亡国奴;不把人当人看的国家,不如殖民地;血债累累罪恶滔天的主权,有不如无!一个人需要的是生存和自由;没有生存和自由的主权要它何用?
  只要还有人因思想招罪、因言论入狱,只要还有形形色色的冤假错案、处女嫖娼案,还有人权受侵犯、自由无保障,总之,只要把人当牛马的专制一天不消亡,只要还有同胞象牛马一样活着,做一个中国人,就是一种耻辱!
  5.人权是正义的,主权易邪恶
  人们追求人权,反对特权、反对他人的贪得无厌的侵权行为就是维护社会的正义。19世纪初法国自由主义者贡斯当说:“公民拥有独立于任何社会政治权力之外的个人权利,任何侵犯这些权利的权力都会成为非法的权力。”任何一种无视基本人权的制度都是邪恶的制度,任何一种侵犯基本人权的行为都是邪恶的行为。
  人不可成为权力的奴隶。在周代,人们把国家权力称为硕鼠。“硕鼠硕鼠,无食我黍!三岁贯女,莫我肯顾。逝将去女,适彼乐土。乐土乐土,爰得我所。硕鼠硕鼠,无食我麦!三岁贯女,莫我肯德。逝将去女,适彼乐国。乐国乐国,爰得我直。硕鼠硕鼠,无食我苗!三岁贯女,莫我肯劳。逝将去女,适彼乐郊。乐郊乐郊,谁之永号?”
  《曹刿论战》一文中,曹刿问鲁庄公以什么抗击敌国的进犯,庄公说他给老百姓提供了衣食饱暖。曹刿说不是每一个人都得到了这份恩惠,所以老百姓不一定拥护你。庄公又说,大大小小的案件,虽不能说明察秋毫,但我确实尽己之心以求其实,使狱无冤枉。曹刿立刻答道,这就好了。你尽到了你的本份。由此可见,政府的首要职责是,在防止人民彼此伤害的同时,防止政府本身对人民造成伤害。人权状况严重恶化的根源,恰恰是政府自身。
  秦始皇有主权,百姓无人权,百姓生不无死,不得不推翻暴政,寻找人权的出路。
  晋朝“桃花园”里有人权,无主权;百姓怡然自得,其乐融融。“桃花园”外杀声震天,尸横遍野,血流成河,民不聊生。
  …………
  刘少奇贵为国家主席,对外代表国家主权;可在践踏人权的时代,主权也保护不了刘少奇的人权。
  孙志刚到广州去打工,上街没带《暂住证》,就被活活打死了。孙志刚之死,说明没有自由迁徙等基本人权,生存权会随时随地灰飞烟灭。孙志刚事件表明隶属于主权范畴的恶法和恶警对中国公民的人权构成了巨大的威胁。
  主权不是人权的前提和基础,人权是主权的基础,是主权得以存在的道义基础和合法性基础。国家不可以凌驾于人民之上,主权不可凌驾于人权之上。国家不是一部分人剥夺另一部分人的邪恶工具;国家不应成为掌权者牟取私利的特权。主权崇拜易走向权力崇拜。在中国,权力意味着财富,权力意味着腐败,权力崇拜必然走向腐败、走向邪恶。
  人权是实现发展的前提与条件。人权的历史表明,在人权越受践踏的地方发展就越渺茫,没有自由和人权就就没有发展。凡是人权制度实行早的国家,那个国家的生产力就发达得早;凡是人权制度实行充分的国家,那个国家的生产力就雄踞世界前列。人权得到充分的保障是一个国家进入发达国家的一个重要条件。
  6.人权与主权的实力对比中,人权处于弱势地位,主权是处于强势的地位
  统治阶级用其军队、警察、监狱等工具来维护国家主权从而保护其统治权利,主权的保护是相对有保障的。而人权,作为个人的权利,却是弱小的,它总会受到其他的社会主体的侵害,个人的私力救济所产生的作用也是非常有限的。当政府权力危害到个人的权利,即主权危害人权时,其两者实力的对比就好比大象与蚂蚁;所以法律在执行过程中为达成公平的目的,应该对人权进行倾斜,使人权优先于主权。
  普遍人权的观念正是对“谁拥有强权,谁就拥有正义的原则”的否定。穷人比富人更需要人权。北京国企一对失业夫妇,妻子快要生产了,因家中一贫如洗,不敢到收费昂贵的大医院去。于是,丈夫借来一辆平板车,拉着妻子去附近的一所兽医院找熟人接生。没想到妻子偏又是难产,只好大医院去。丈夫咬着牙,蹬着平板车一路疾驰,妻子在车上痛苦地呻吟。当平板车来到一个繁华路口时,警察拦住了他们。原来,这条路是国宾道,不许人力车经过。当时并没有尊贵的国宾的车队通行,但他依然坚持不放行。孕妇的呻吟和鲜血,警察却充耳不闻、视而不见。丈夫哀哭着向他下跪,这名警察仍然“刚直不阿”。这丈夫只好蹬着平板车绕道前往医院。等到达医院时,大人和孩子都已失去了抢救的时机,双双死亡。晚上,悲痛万分的丈夫,一个人在破旧的家里上吊自尽了”。
  2003年6月4日,三岁小女孩李思怡被锁在家中,唯一的亲人——母亲被警察抓去,而无论母亲怎样跪地哭求,得知此事的几十个警察,个个无动于衷,连一个向亲友告知求助的电话都不准她母亲打!几十年来,党政人员都是这样视国民如猪狗执行“公务”的。6月21日警方发现3岁小女孩李思怡已经死亡多日。
  如果一个社会能够容忍这样的事情发生,这样的社会再繁荣又有什么意义?它怎么能够使人热爱、使人留恋、使人向往?更不要说让外部的人来尊重这个社会。
  落后国家比先进国家更需要人权。中国吃一顿套餐肯德基,至少要17.5元人民币,而在美国吃一顿同样的套餐,只需要不到5元人民币。中国电信的价格比发达国家高得多。垄断价格侵犯了财产权——人权。
  7.人权高于主权的国际干涉
  人权是全人类的,主权不是!人权的基础是固有的人类尊严,而不是对国家有什么用处。人的尊严神圣不可侵犯;每一个人、所有的人都具有相同的至高无上的尊严、都具有相同的永恒的价值!人的尊严是我们共同的精神财富。我们被一种共同的命运联系在一起,我们对其他人的命运不可能无动于衷。尊重人、尊重人的尊严和自由,是人类社会共同承担的责任。所有人都有责任来保护人的尊严和基本人权。
  人的尊严,其实是不分内外的。无论是谁,只要他凌辱人的尊严,残害人的生命,就是人类共同的敌人。林培瑞[Perry Link]说:“全人类,中国人及非中国人,不仅有权利而且有义务、和平地干涉任何政府以各种方式在任何地方试图对我们人类同胞实行的专政”。
  人权是超国界、超政治的。对一国人权状况提出批评绝不是干涉内政。当希特勒迫害德国境内的犹太人时,别国的人民和政府难道没有权利谴责吗?
  人权状况好的国家,一旦发现人权受到侵犯就立刻予以纠正。如美国发现虐待俘虏,立即发动全社会来制止。经过检举揭发,类似事情再次发生的可能性就少了。这个效果不仅对美国,而且对所有的国家都是一个警告。
  如果一个国家人民不能抵制本国权力者对人民内政的干涉,最终也无法抵制外来的干涉。如果是为了捍卫人民自然的、基本自由权利,即使是干涉内政,也是一种迫不得已的选择,有的时候是唯一的选择,它是不得已而为之。正义论认为,一种不正义只有当它是为了避免更大不正义的时候,才能被允许。
  人权高于主权是国际干涉的理论基础。联合国、国际法院等国际组织风起云涌。国际公约、国际法纷纷出台。这都体现了国际干涉的大趋势。1971年国际法院宣布:人权是超越国界的共同责任,一个国家的人权状况要接受国际人权公约所设定的标准的检验,也要接受国际人权组织的审查。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就认为“任何一个国家和政府,都无权躲在国家主权后面侵犯人权。”
  人权的国际保护使人权发展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当有充分证据证明独裁者的主权确实在侵害人权时,国际社会有责任收缴他的犯罪工具,把主权还给人民。如发动侵略战争、推行种族歧视、种族灭绝政策等类行为,国际社会就应该对其主权进行限制与临时剥夺以恢复人权秩序。第二次世界大战对法西斯德国主权的剥夺和联合国60年代以后对南非种族政权实行的以军事、贸易封锁和禁运的方式限制其主权就是体现人权大于主权的实践。
  2001年10月2日8名英国人在欧洲人权法院欢呼雀跃,而英国政府代表却垂头丧气。人权法院判决,英国政府向这8名英国人代表的伦敦希思罗机场周围居民赔偿20亿英镑。原来,在伦敦最大的希思罗机场,每晚11点至次日凌晨6点有16班飞机起降,巨大的噪音使机场周围居民的睡眠受到影响;这些受害者将机场诉之法院,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但从地区法院到最高法院,都未打赢官司。于是他们来到斯特拉斯堡,将本国政府告了。他们得到了极为满意的判决。此案是欧洲人权法院众多案件中的普通一件。至今,加入欧盟的一个硬性条件,就是承认人权法院及其判决。比如土耳其,极想加入欧盟,但国内人权状况不佳,如果加入欧盟,将来可能招致诸多麻烦。所以,加入欧盟的谈判多是人权谈判。
  俄罗斯联邦完全承认联合国人权宪章的优先地位,甚至宪法规定俄罗斯联邦公民有权向欧洲宪法法院起诉俄罗斯联邦侵犯人权的案件。
  2004年5月19日设在斯特拉斯堡的欧洲人权法院就“古辛斯基诉俄罗斯”一案作出判决,俄罗斯政府赔偿古88000欧元的诉讼费用。7名法官认定俄政府违反了《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有关人权的条款,古在“2000年6月在俄遭到了非法的拘禁”。
  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是目前世界上唯一一个至少在内容上规定人权最多的宪法。
  俄罗斯联邦宪法(http://www.poccuu.org/xianfa0.htm
  第2条:人和人权是最高的价值,承认、遵守和保障人权是国家的义务。
  第3条:人民行使权力的最高的直接形式是全民公决和自由选举。
  第13条:在俄罗斯联邦,承认意识形态的多样性;任何意识形态不得被规定为国家的或强制性遵循的意识形态;在俄罗斯联邦,承认政治多元化和多党制;社会团体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17条:人的基本权利与自由不可被剥夺并且每个人生来具有;实现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不得损害他人的权利与自由。
  第18条: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具有直接的效力。它们决定法律的含义、内容及其适用,决定立法权和执行权以及地方自治的活动,并受到法院保障。
  第24条: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必须保证每个人能够了解直接涉及其权利自由的文件和材料。
  第29条:保障每个人思想和言论自由;禁止从事煽动社会、种族、民族或宗教仇视和敌对的宣传和鼓动,禁止宣传社会、种族、民族、宗教或语言的优越性;每个人都不能被强制表达自己的观点和信念或被强制放弃自己的观点和信念。
  第46条:在国内现有的法律保护手段都已用尽的情况下,每个人都有权依据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向保护人权和自由的国际机构控告。
  第62条: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在俄罗斯联邦享受同俄罗斯联邦公民一样的权利,履行同俄罗斯联邦公民一样的义务,联邦法律或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情况除外。
  近一、二十年来,世界人权状况整体上来说是在向好的反向发展,决不是什么强调主权的结果,而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用人权干预主权的结果。正是人权标准的高悬,世界上所有的独裁者不得不有所节制。就连世界上最凶残的独裁魔鬼,也不得不有所收敛。
  真正的主权把保护人权放在首位。所以,叫嚣着主权有多么重要的政府多半是主权不怎么合法、合格的,抑或犯了错要借主权的招牌来掩过饰非的!绝对的主权观念意味着国际社会处于一种野蛮的“丛林状态”,绝对的主权会走向极权主义,会逃避人民的监督与控制;而“人权至上”原则将把我们引向一个民主自由、正义博爱的文明世界。
  8.主权高于人权论的实质
  当今世界,人权高于主权,已经成为时代的主旋律。家长殴打孩子,国家无视人权,过去别国或别人不能管;自1945年以来别国或别人必须去管。有殴打孩子习惯的家长、损害国民人权的国家,他们唯一的选择就是接受别人的忠告或制裁。他国或别人的提醒或干预,是一个国家或家庭走向文明大家庭的助力。
  自有了人权国际公约之后,人权变成了国际上关心的大事情。对于百姓而言,外国指责本国政府不尊重人权,是可促进本国人权状况改进的。联合国的人权组织每年都要对各国的人权状况进行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每到此时,侵犯人权的政府就特紧张,生怕被联合国定为侵犯人权的国家。各国人民应充分利用联合国的人权讲坛,捍卫自己应有的权利。
  真正重视人权的政府,应欢迎别人指出自己在保护人权方面的不足之处,认真改进自己的人权状况;而不是反唇相讥,拿人权作外交斗争的题目。中国政府把别国对中国的人权状况批评叫做“干涉内政”。这是把国内独裁的规矩搬用到国际上了。在国内,中共“说一不二”,不许老百姓“说三道四”;难道中共还有资格剥夺国际社会的发言权吗?
  不是西方人要把他们的人权观强加给我们中国人,而是一小批中国人要把他们的人权观念强加给广大的中国人民,而且是用枪作为强加的手段。按他们的主权高于人权观:国家的价值高于个人价值,个人的权利和尊严不重要,个人须服从国家即服从统治者的需要,针对个人的反人道行径也谈不上什么罪行。如此这般,中国人民只有永远做奴隶了!
  主权高于人权论,实乃国家主义之翻版。主权高于人权,实质是党权高于人权。
  主权不在民,就不能保护人权,反而容易成为特权阶级压制人权、侵犯人权、取消人权的理由。譬如中共认为人权受制于统治阶级的意志;受其教化的子民也认为:人权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国家赋予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当然无权享有。这不仅与全球化的趋势相悖,而且不利于公民保护自己的权利,因为国家赋予的权利国家可以悄悄地收回。中国宪法赋予了公民言论出版、游行示威、结社的自由,中国具体的法规又取消了上述自由;中国人把自己的天赋人权不明不白地让渡给政府,当自己遭遇政府和“家长”的蹂躏时,才想到自己的权利,于是又一级一级上访来争取本属于自己的权利,最后上访者又遭到了迫害。
  这种“国家通过宪法赋予公民权”的说法非常荒唐。因为宪法是公民制定的,公民无法赋予自己权利。就像张三无法赋予自己一百块钱一样。张三如果有这一百块钱,那自己给自己一遍没有任何意义;张三如果没有这一百块钱,那赋予就无从谈起。同理,公民也无法通过宪法赋予自己权利。如果公民本来就有权利,没有必要通过宪法再赋予自己一遍;如果说公民本来就没有权利,写宪法也写不出权利来。那宪法中列举的公民权利是怎么来的呢?很简单,这些权利是公民与生俱来的,宪法写进它们是对它们的保障,而不是赋予。
  为什么宪法赋予权利的说法广泛流行呢?这是党的阴谋。它想达到这样的目的:这些权利是党赋予的,你要感恩戴德,“天大地大没有党的恩情大”,你只能拥护党的统治。
  第9节 个人主义
  个人主义是关于自我发展、最贴近人的本性的伦理学;是一套如何使人类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整个社会制度更贴近人性,而不是扭曲、乃至违反人性的社会政治哲学。
  个人主义在本质上是关于自由的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是关于个人自由的主义,是思想上的个人主义,浪漫主义是感情上的个人主义,多元化是社会领域的个人主义,放任主义是经济领域的个人主义,民主则是政治上的个人主义。
  1.近代个人主义的起源
  新教思想导致了个人主义。法国大革命时期著名思想家约瑟夫.梅斯特尔曾指出,马丁.路德的新教理论将个人主义这个魔鬼从牢笼中释放出来。宗教改革前,普通人不能拥有圣经,也无权解释圣经;宗教改革以后,每个人都可拥有圣经,都可以直接与神沟通。对《圣经》的不同理解导致了持续频繁的宗教战争,最终迎来了和解和容忍。“分裂”直走到最后一个不可分割的单位:个人,教会被带到每个信徒的心里,组织化的宗教被个人化了。
  欧美社会的大幅度进步就是从更多的人认识圣经真谛开始的。美国清教移民追随路德关于“教徒个人的共同教会”的原则,组成了自愿的公理制礼拜会,他们上面并没有更高的教会来干涉其自主权。由于他们尊重个人良知,他们允许一定程度的宗教争论,当时持异议者要求更多的个人自由。清教对权威的不信任和重视个人的观念却是个人主义产生的温床。
  韦伯指出:传统的基督教虽然有超越价值,有利于普遍主义的形成,但由于个人必须通过教会组织与上帝沟通,个人的意志不具有独立地位,不可能形成个人主义。新教摒弃牧师的权力和权威,代之以“每个信仰者都是牧师”的口号,新教将上帝的力量置于个人心中,作为他内在的权威——他对上帝的信仰和理解。与上帝的沟通实际上是一种个人的自省与慎独,上帝成了任何个人意志与观念的认可者。借助这位个人化的上帝,个人已经武装好对付外在世界,个人凭着天赋人权获得了自身的重要性。个人通过《圣经》和上帝建立的直接联系给予了个人关于自己权利和责任的强烈意识,由此演变为灵魂的自决权和个人的神圣性。这样,个人意志就具有了独立性与神圣性,个人主义就有了哲学和宗教的基础;从而使个人主义发展为爱的个人主义,为西方近代自由民主运动作了精神准备。
  19世纪初法国自由主义者贡斯当相信:个人独立是现代人的第一需要,个人自由是“惟一真实的自由”,是“真正的现代自由”。
  哈耶克认为:“由基督教与古典哲学提供基本原则的个人主义,在文艺复兴时代第一次得到充分的发展,此后逐渐成长和发展为我们所了解的西方文明。这种个人主义的基本特征,就是把个人当作人来尊重;就是在他自己的范围内承认他的看法和趣味是至高无上的”。
  2.个人概念
  美国学者爱默生解释个人概念的四个层面:
  1)个人的神圣性。个人主义特别强调人的尊严,强调单个的人具有至高无上的价值和尊严。神圣的个人是不允许他人的侵犯的,哪怕是他的家庭成员。“我不能出卖自己的自由和权力去维护他们的敏感(或面子)。”
  2)个人的特殊性即个性。个性是一个人的价值所在。无论如何,他都不应该牺牲自己的特性去迎合社会。“谁要做个人,必须做一个不迎合者。”爱默生说:“每一个新思想抵得上世界上所有的饭囊……一个人对世界比整个中国和日本王国加在一起还有用。”
  3)个人的无限潜力。爱默生把个人视为社会和历史的中心,他说:“世界不算什么,人才是一切;你自身中有一切自然的法则……你应该知道一切,你要敢于面对一切。”
  4)个人的自足和个人的自治权利。
  3.个人主义的主要原则
  个人主义是一种有关人性的理论及对某种政治、经济、社会和宗教体制的一种态度或信念。这种信念或价值体系突出三个内涵:
  1)“自我作主”并且由人来体验所有的价值观。个人主义认为:每个人都可以用自己的理性判断是非好坏,他只需要听从良心的召唤,不需服从别人的意志。自我作主,是人权的基点。要自我作主,首要的就是不受国家主权的干涉。要人权就一定要把权力排除于你的个人生活的外面去,否则“自我作主”就是空话。
  胡适说:“企图用强迫手段来形成个性无异是把它扼杀在遥篮里。个性不是从外部塑造而是从内部成长的,外部秩序的功能不是创造个性,而是为个性提供最合适的成长条件”。他认为“真的个人主义就是个性主义,他的特性有两种:独立思想,不把别人的耳朵当耳朵,不把别人的眼睛当眼睛,不把别人的脑力当自己的脑力。个人对于自己思想信仰要负完全责任,不怕权威,不怕监禁杀身,只认得真理,不认得个人的利害”。
  胡适号召个人要真实的为我,铸成自由独立的人格,这从根底上破坏国家主义和集体主义的奴役理论。人在形成自由独立的人格后,自然敢于说老实话,敢于攻击国家的腐败。
  胡适认为,每个人的素质决定着国家的前途。他说:“现在有人对你们说,‘牺牲你们个人的自由,去求国家的自由!’我对你们说:‘争你们个人的自由,便是为国家争自由!争你们自己的人格,便是为国家争人格!自由平等的国家不是一群奴才建造得起来的!’”
  2)个人是目的,具有最高的价值,社会是实现个人目的的手段。在这个世界上,个人只是自己的主人,谁也没有资格做他人的主人。任何一个人都不是另一个人的工具。康德说:“在任何情况下把人当作目的,决不只当作工具”。任何人都不能被当作其他人谋福利的手段。每个人的义务首先是对自己的生命和幸福负责,既不为他人牺牲自己,也不要他人为自己牺牲。每个人必须靠自己来谋生、来赢得幸福。个人主义尊重他人的自由,自觉地把别人的自由当作自己自由的边界,自觉地捍卫他人自由,坚定地反对任何人对个人自由的侵犯。“人是目的”这一命题,确认了人的终极价值,最集中地表达了个人主义的信仰。
  3)所有的人在道德上都是平等的。个人主义不反对、甚至鼓励人们自愿地去帮助他人,鼓励慷慨、仁慈、友爱,但坚决反对政府凭借手中的权力迫使一些人为另一些人作牺牲。任何慈善的行动只能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之上。不得借口社会集体的利益侵犯个人的利益,以少数人利益的丧失换取多数人的利益是非正义的。个体的利益的不可侵犯是尊重人权的标准。
  4.个人与国家的关系
  个人主人认为国家是个人的集合,国家是基于个人利益的需要而设的;每个人是一个小宇宙,代表了整个人类,也是社会进步的终极目的。个人与国家的关系如下:
  1)先有人,后有国家。人类是永恒的,国家是暂时的。国家或社会都不如组成它的个人重要,个人价值高于社会价值。韦伯说:“国家本身不具有内在的价值,它只是实现其它价值的一个纯粹的技术性工具”。
  可一些中国的知识者把国家视为终极价值,国家成了他们心中的“上帝”。中国的士大夫有一种“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使命感,把救国救民视为己任,从这种使命感的背后可以看到中国知识分子对一般民众的优越感和傲慢感,陷入了骄傲的罪性中。
  在美国,爱国主义教育是通过“爱”来号召的--爱上帝赐予美国的人民这样一块土地、这样一个国家、这样一个社会,通过对“爱”的号召以释放人民保卫美国、团结奋斗和抵抗攻击的“爱”的力量。这是美国式的爱国主义教育。
  当主耶稣基督受彼拉多审判的时候,他庄严宣告了“我的国不在地上”。上帝的国不同于人间的国,它没有民族与国家的边界。如果爱国高于爱灵魂、高于爱神,就不符合圣经了。不能国家高于上帝、组织高于个人、政权高于灵魂。没有真善美的神的光照,爱国只能是转移视线的工具、争权夺利的外衣、某些人英雄梦的舆论支持!
  有人说“没有国哪有家”,这是颠倒是非!应当是:没有人就没有家,没有家就没有国。人类的产生比国家出现得早,国家一直是靠人民的税收生存的。哪有母亲一直靠孩子养活和保护的?正确的比喻应是:国家是人民的孩子。我们都爱自己自己的孩子,但不能溺爱,如果他有什么地方不好,一定要指出来,让他改正,这才有利于他的健康成长。
  2)个人权利是本,集体、国家权力末。个人权利限定了国家权力的界限,在个人权利的范围内,国家权力是无效的,国家只能作用于个人权利之外的活动空间。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在列举了政府不得侵犯的人权后,第九条明文规定,“本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轻视由人民保留的其它权利”。“人民保留的其它权利”表明,人权是固有的,不是宪法赋予的。它是先于政府而存在,由宪法来保护。
  3)个人权利取最大值,国家权力取最小值。个人主义最看重个人权利,认为其它所有权利都建立在个人权利的基础上,是个人权利的集合或表现,从个人权利的部分转让派生出了公权力,国家权力是组成群体的个人的权利相互加减乘除之后的剩余权力。
  政府应尊重和保护个人权利,不得危及个人的自然权利。尊重公民的权利是国家的天然义务,任何侵犯个人权利的国家行为都是不义的。对个人的权利是保护、还是侵犯,是衡量国家行为正当与否的最高道德标准,同时也对国家行为构成道德约束。
  4)个人是目的,社会、国家是为每个人服务的手段。
  日本把国家工作人员称作“役员”,形象地说明了国家的实质。一位去日本旅游过的中国人说:去澳门,中国拱北的警察验证后是把证件扔出窗口;从大阪入境、东京离境,日本警察是带着微笑拿着护照手递手交还给我。中国的警车会为领导或富人亮警灯开路;日本的警察为一帮十多人组成反首相小泉的示威队伍开路。
  日、美等国家的公务员包括警察对前去找他们办事的中国人点头哈腰、服务快速而又周到。在那里,你不仅找到了做主人的感觉,还真正感受到了什么是人民的“公仆”。而在中国国内,若找政府公务员办事的话,那些“公仆”会把你当成顾客,你还得用红包从他们的手中购回原本属于你自己的权利。此时,你会感到什么叫权力的异化,什么叫主仆颠倒。
  美国第35任总统肯尼迪曾说:“不要问你的国家能为你做些什么,而要问你能为你的国家做些什么”。这被爱国主义的经典名言。
  弗里德曼认为这句话颠倒了国家和公民的关系。因为国家是手段,个人是目的。个人的价值永远在国家之上,国家是为个人服务,而不是个人被国家所驱使。
  肯尼迪的名言应更改为:“不要问你能为你的国家做什么,而要问国家能为你做些什么”。这或许使国家的尊严荡然无存,但它真正理顺了国家和公民的关系,将被颠倒了的常识重新颠倒过来。国家不再神圣,人民才是主人,国家才可爱起来。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序言就宣称:“我们合众国是人民的产物”,这是人民至上而不是国家至上的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不是宣布“一切权力属于国家”。总之,“国家利益高于一切”从法理意义上说,无论在中国还是在美国,都应该被判极刑。
  当代神学家马里坦认为:国家只是为政治社会服务的工具,是政治社会的组成部分,其地位低于作为整体的政治社会。而且,因为政治社会是由人们组成的一个整体,所以,“人民高于国家,人民不是为国家服务的,国家是为人民服务的”。
  第10节 人权教育
  中国文化的核心是人神(假神)崇拜,崇拜的是具体的人——祖宗,崇拜的方式是尽孝道;儒家移孝作忠,崇拜的对象是君王——天子。在子女的心中,祖宗就是神;在臣民的心中,皇帝就是神。由于中国文化没有进化到抽象的独一真神的崇拜,因此中国人无法产生普遍的抽象的人权正义观。所以,进行人权教育尤为必要。
  1.尊严教育
  人权教育是关乎人类尊严的教育,就是帮助我们了解“人之所以为人”所应享有的基本生活条件,包括生理、心理及精神方面的发展,也让我们检视社会上有哪些问题是违反人类尊严,以及涉及公平、平等的问题,如种族主义、性别歧视等议题,从而采取行动、解决问题、去除阻碍人权发展的因素,建构一个美好的社会。
  人权教育的中心思想是不断地探索尊重人类尊严和人性的行为法则,社会成员从而意识到个人尊严及尊重他人的重要性。可见,“尊重”是人权的基本概念;互惠的权利与责任,是公正社会中每个人所应谨守的契约。因此人权教育即是尊重、合作、公正、正义等观念的教导,进而促进个人权利与责任、社会责任、全球责任的理解与实践。
  美国人的举止行为,在自己的家和在公共场所有明确的界限。关起门来尽可以自由自在为所欲为。在公共场合首先要想到有没有妨碍他人,包括降低自己说话的音量。这表现出对他人的尊重和本身的教养,用发怒骂人来维护自己的尊严肯定事与愿违。
  一个住过美国的网友说:“我在公车上踩了别人,对方主动给我道歉。开始我很迷惑,人家是不是在说反话呀?后来处的美国朋友多了,才明白人家是真心道歉。因为美国人认为公共场所(包括在公车里)应该大家平等分享的。如果不是他占了那个位置,我也不会踩在他的脚上。所以他们被我踩了,还心平气和地说对不起。”
  2.剥夺尊严的状况
  在21世纪,等级观念早已落伍了。尊严和等级特权地位是对立的。有等级观念的人不但自己心甘情愿地给地位高的人下跪,而且还要求地位低的人给他下跪。那种仆人对主人的服从,愚民对上者的崇拜,能叫“尊重”吗?
  一些花钱买媳妇的农民对前去解救的民警大打出手。他们为什么这么理直气壮?这么蛮横?就是因为他们自以为花了钱,媳妇就是我的。2000元就能买一个人的生存权,就有权力将女人用铁链子栓在屋里,剥夺一个正常人的自由。
  作为一起强奸案的两个角色,受害人何某生下了一个女婴,而犯了强奸罪的樊某被判刑3年。如今,何某遇到了难题,她被通知,要想给孩子上户口,必须缴纳罚款,原因是她年纪未到就生了孩子。计生部门逼要罚款,14岁少女无奈要与强奸犯结婚。
  湖南郴州一农民因超生,兄弟俩的房子被政府一块给炸了。农村计划生育标语:“该扎不扎,房倒屋塌;该流不流,锯树牵牛;上吊给绳,喝药给瓶;宁肯家破,不要国亡”。
  “宁增十座坟,不增一个人”。武汉市黄陂区蔡店乡一位妇女超生第三胎临盆之前,计划生育服务站人员强令她堕胎。在引产手术之前,婴儿已经顺利产出。该健康婴儿被活活扔入大粪池,未死。后有一位老婆婆经过,见婴儿挣扎在粪水中,将其救起,洗净以后欲将其抱养,不幸又遇该计生员。计生员将婴儿从老婆婆怀里夺走,在众目暌暌之下,将那九死一生的婴儿摔打脚踩,并活活掐死在水田中。鲁迅故乡浙江省绍兴市的一个县城,一名刚出生的婴儿因母亲无准生证而被有关人员将剪刀刺入婴儿脑部而活生生的杀死。
  屠婴者是在充满仇恨的心理状态下进行屠杀的。就是在弱肉强食的动物世界,也没有为了生存得好些而残杀自己族内幼兽的。唯独部份中国人为了某一目的,热中于屠杀自己同类的幼婴。这些杀婴者竟是自称是先进文化的代表,13亿中国人就生活在野蛮杀婴文化中。
  计生干部完不成任务,一律扣50%的工资。那些党的计生员的官位、权益,是建立在屠杀婴儿、制造悲剧的基础上的。行这种政策就是暴政。
  一胎化政策导致我国出生婴儿性别比直逼120(即平均每出生100名女婴对应地出生了近120名男婴),而正常值是103-107。照此趋势,到2020年,全国有4千万男子无女可娶。将大大引发拐卖妇女、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各种复杂的社会问题。根据国家权威机构统计,1993年以来中国社会性侵犯、性暴力等案件,每年呈68%的增长速度递增。
  《制定一部欧洲宪法的条约》云:“人的尊严是不可侵犯的。它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每个人都有生存的权利。没有人可以被判处或者执行死刑。每个人都有权要求其身体和精神上的完整性得到尊重。”
  2000 年,山西太原人于勇刚被山西省太原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行刑前,死者母亲张金仙每天打电话到法院查询得知其儿子9月28日会被处决。她预感法院和医院会像以往那样,将死囚的器官摘取卖给医院的病人。她9月27日再次给太原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长打电话,恳求他不要动她儿子的器官。审判长说“这次一个也没有”。但执刑当天,家人不准见死囚最后一面,也无法收尸。刑场设在焚化场内,停在焚化场带“刑”字的面包车,随后就出现在医院里了。当天处死的三人,其器官据信被立即移植到患者身上。
  张金仙说:封建社会罪犯被砍头,官府还让亲人活祭,洒酒送行。美国“没有人权的国家”执行死刑还允许家属在场领回尸体,而“有法制”“有人权”的中国,竟连最基本的人道都没有。不单如此,她儿子还被挖肾扒皮,这比日本的731试验部队搞人体试验更恶劣。
  中国的法院宣布处死犯人,事前并没确定具体的日期,大都是当天宣布马上执行。这样一来,死囚若在外地犯了案,在外地处决,其家属根本就不可能知道执刑的日期,更不可能马上赶去收尸。法院就可以堂堂正正地以“无人收敛”的理由,把尸体卖给医院,医院再把它卖给病人。中国演员傅彪大约花费30万元移植的完整肝脏来自一名山东死囚。
  杨君医师揭露了一个犯人被拉到医院中处决的案例:“公检法人员先正式对犯人进行验名正身,然后把他带到后院的车库,临时改作摘取器官的手术室… 在周围约十来人环绕之下,他被领到门口,他面孔朝下,躺在地上,一名法警在他脑后划有一个黑点的地方扣动扳机。枪决后,医师立即给尸体打注射,来维持他心脏的功能。他被抬到临时手术房…法院和医院领导在一个房间观赏闭路电视,看他的心脏被移植到一个病人的胸腔内。同样的一幕,五天后又重演一次,另一个死囚的心脏以同样的方式被移植到一名病人体内。
  把医院当刑场,犯人一枪毙命后,就立即掏心挖肺,这种野蛮,藐视医德的作法,全世界大概也只有中国唯独的一家。
  2001年6月,一名天津武警医院的烧伤科专家王国齐在美国国会作证,他说自己不下百次被派到刑场上去搬运尸体,并进行剥皮(天津建了一所皮库)和摘除眼角膜的工作。
  王国齐大夫表述了他的亲身体验:我们车辆离执行地点的距离只有不足八米,当尸体抬进救护车内时,车内人员连忙用剪子去除衣服,在腹部作十字形大切口,迅速取下了囚犯的二只肾脏,并浸泡于生理盐水的透析液内,当时我在车下,听到车内说,取下肾脏的时候死囚犯还有心脏跳动及呼吸。
  牡丹江市心血管医院的杨君大夫说:手术前后医院都以宴会来款待法院人士,并交给他们“红包”。杨大夫说,他有一次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跟一个同事同车,交谈之下才知道她是去送三万元给法院,作为取得一具尸体的报酬,因为该院要为病人作心肺移植的手术。
  德国《明镜周刊》报导说,早在十多年前,哈根斯就和中国进行尸体和器官的交易,哈根斯的塑化人体标本不仅在世界各地展览,还收到很多来自大学和医科研究所的订货,可谓名利双收。
  欧洲议会对中国政府摘取死囚器官一事深感震惊,强烈谴责:“这是一种犯罪行为,明显地违反了国际上关于尊重和保护犯人尊严和身体不受侵犯的规定。”纽约长老教会医院医师肯尼思.普瑞格说:“中国当前的器官移植系统违反了最基本的伦理标准……世界性的器官移植组织应该开除中国的器官移植大夫,直到这种情形改正过来为止。”
  加拿大环球邮报消息指出,在温哥华一名从事肾脏移植国际贸易的商人生意兴隆,安排了不少加拿大肾脏病患到中国上海接受手术。报道说,上海已经成为移植用人体肾脏的主要提供地。据韩国器官移植协会的统计,在中国接受器官移植的韩国病人从1999年的两例,增加到2003年的73例,而今年到8月底为止,已经有124例。
  据2004年1月9日的民生报报道:台湾每月都有“换肾团”出发到大陆,100万左右的台币可以包住包吃包换肾。大陆各医院部门主任亲自迎送,有如拜财神爷一样。但那些死囚,很多根本就不知道自己的尸体会被肢解瓜分,其亲属更没有一分一毫的抚恤金。
  马家爵被秘密处死,犯人被处决的消息,连家属都不知道。其家人还是因新闻记者跟踪访问,才从记者的口中得知马家爵已被处死的消息。死者生前的行为再恶,他及他家属有权在刑前话别,有权对身后事做决定。“人性化”的执刑方式与马家爵无缘,大家很有理由怀疑──马家爵的尸体被公检法及医院肢解了,他的两个肾和肝、心及眼角膜、皮肤,已被移植到一些患者身上了。如果这些器官捐赠是出于自愿的,那造福别人,是好事一桩。如果公检法医不问自取,这种不人道的做法,则比马家爵杀人的罪孽更深,影响面更广。
  新华网2004年9月23日报道:在协和医院的卫生间内发现了出售肾、肝、脾等人体器官的小广告。记者来到协和医院,在医院门诊大楼所有男女厕所中都能看到出售器官的手机号码,有卖肾的、卖肝的、卖脾的、卖骨髓的,其中卖肾的最多。记者查访了京城12家医院,发现共有120多个厕所单间内写有出售人体器官的广告,售卖器官者达160余人。
  从这些事件可以看出人们的愚昧。为什么愚昧?原因并不是贫穷,而是对人权的宣传教育太少,没有从小学起就普及人权的基本知识。看看我们的小学生课本,爱国之类的文章、空谈高尚的文章一大堆,实实在在的人权知识很少。很多人上完学后脑袋还是空的,真正的道理还是不懂。当前社会大量出现愚昧事件,实在是对我们的教育内容一大嘲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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