禽兽丈夫欲强奸女儿被妻子砍死 妻被认定防卫过当

看你们讨论的热烈, 再给加点背景资料。这个故事报道的很有意思,我还没有全部看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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禽兽父亲欲强奸14岁女儿,妻子20多刀将其砍死。本报报道此事后曾引起广泛关注,日前检方以故意伤害罪对该女子其提起公诉。但律师认为这是正当防卫。此案将于下周在禄劝县法院开庭审理。检方丈夫停止侵害行为后,妻子还将其砍死


  据检察院查明,今年2月23日晚11时许,35岁的袁芬(化名)与其丈夫张国(化名)、14岁的女儿张丽(化名)、2岁多的女儿张芳(张芳)在卧室睡觉。待袁芬睡醒时,发现张国用手打自己的鼻子,而且流了一地的血,见状,袁芬就到灶房铲火灰来遮掩血迹,并用纸帮张国止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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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后袁芬上床睡觉,张国要大女儿来睡自己边上,张丽不肯,张国竟强行逼迫。袁芬连忙让张丽来自己和小女儿中间睡。但张国逼妻子和大女儿脱去裤子光着身子站起来给他看。之后,张国关掉电灯和妻子发生性行为,事后又强行要与大女儿发生性行为。张丽强烈挣扎、反抗。此时,袁芬摸黑到灶房拿来一把菜刀放在卧室门口,然后劝说张国,但张国不听,袁芬便将菜刀拿进卧室。


  张国强行压在女儿身上,张丽大声哭叫。袁芬随即拿出菜刀,摸到张国肩部,然后砍了张国头部一刀,因为担心砍到女儿,就打开了灯,又砍了张国头部、腰部多刀。之后袁芬光着身子离开卧室,但回头看见张国滚到床下,她又提起放在卧室门口的铁铲进去击打张国的颈部等。随后,她光着身子带着两女儿逃至隔壁婆婆家(公公婆婆不在),并反锁上门。


  事件发生后,民警发现张国身上一共有20多刀。经鉴定,张国系颅脑损伤并失血性休克死亡。禄劝县检察院认为,张国欲强奸女儿,袁芬用菜刀袭击他构成防卫行为,但是张被砍了一刀后已经停止了强奸行为,袁芬继续用菜刀砍,致其死亡,应认定为“防卫过当”,建议法庭以故意伤害罪来追究袁芬刑事责任,并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律师 妻子是正当防卫,将为其作无罪辩护


  据悉,该案将于下周在禄劝法院开庭,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的赵兴祥、尹朝德两位律师为袁芬提供法律援助,作为辩护人出庭。昨日,赵兴祥律师告诉记者,据证据显示,张国的精神没问题,不过天天酗酒,案发当天,据说其喝了一公斤白酒。


  “公诉人认为是防卫过当,但我们认为是正当防卫。”他说,他们将为袁芬作无罪辩护。从此案来看,张国被砍了一刀后只是停下侵害动作,而其妻其女儿当时都没穿衣服,要是停止防卫的话,他随时有可能对张丽继续实施侵害。所以当时的现实危险性并没有解除。此外还有一个细节,母女都来不及穿衣服就跑出去了,说明她们当时害怕至极,而且跑出去时,张国还跟着走出去,走到门口才倒下去。
 
据说其喝了一公斤白酒!!!

喝了两瓶白酒的人和精神病人有什么区别???
 
she is a hero!

大名鼎鼎的美国女明星Charlie Theron的妈就用枪打死了她爸,结果无罪释放。那是在南非。。。
 
这个案子如果也是用枪打死或者一刀砍死那个酒鬼畜生,结果肯定也是无罪释放。
 
那位母亲当时并不是在“执行死行”
她当下是本能的保护自己和女儿,砍下第一刀的时候她没有办法确认对方有没有伤害他人的能力
那男的如果是昏过去的时候被砍死,那是防卫过当了
可他没有失去行动能力

为什么说这个量刑不公平呢?
因为女性在体力上不能和男性抗衡
等到男人反击的时候你再动手
女生已经死定了
过往的案例已经证明了

强奸有没有危害,他该不该死可能大家有不同看法,男性对这种行为的理解超出了我的理解能力,所以不讨论了

但那位母亲当时砍死他并不是因为他“该死”,而是不想让“自己或女儿死”

女生难以自卫, 就有理由随便杀人了?丈夫还没有对妻子构成威胁,也没表示出威胁,妻子凭什么杀他? 只因为一个可能的反抗?可能的打不过?一切都是猜测,妻子就可以给丈夫定罪,并痛下杀手?妻子没有自控和判断能力吗? 不然你把对你有威胁的,你打不过的男人都给杀了?
丈夫都已经中刀,倒地了,你再砍断他双手,挑断脚筋很困难吗? 需要很高技巧吗? 何必非要人命呢?

 
动手以前还要问一下对方是不是准备好了。最好再冲个凉水澡。~~
 
在老婆面前强奸自己的女儿,这种男人还是人吗?真不明白了?怎么还会有人为这种人的死鸣冤?
 
在老婆面前强奸自己的女儿,这种男人还是人吗?真不明白了?怎么还会有人为这种人的死鸣冤?

呵呵,那人打扮自己好像是在为法律鸣冤似的
其实是怕他老婆将来砍死他(就他那德行,不是没这可能)

雨林说得好,应该先问一声,Are You Ready? 最好动手前先冲个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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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诉人认为是防卫过当,但我们认为是正当防卫。”他说,他们将为袁芬作无罪辩护。从此案来看,张国被砍了一刀后只是停下侵害动作,而其妻其女儿当时都没穿衣服,要是停止防卫的话,他随时有可能对张丽继续实施侵害。所以当时的现实危险性并没有解除。此外还有一个细节,母女都来不及穿衣服就跑出去了,说明她们当时害怕至极,而且跑出去时,张国还跟着走出去,走到门口才倒下去。
这个细节补充得很重要.

说明妻子当时砍人确实是出于自卫, 是从保护自己和女儿的安全出发的, 而不是已经安全后的报复.
 

女生难以自卫, 就有理由随便杀人了?丈夫还没有对妻子构成威胁,也没表示出威胁,妻子凭什么杀他? 只因为一个可能的反抗?可能的打不过?一切都是猜测,妻子就可以给丈夫定罪,并痛下杀手?妻子没有自控和判断能力吗? 不然你把对你有威胁的,你打不过的男人都给杀了?
丈夫都已经中刀,倒地了,你再砍断他双手,挑断脚筋很困难吗? 需要很高技巧吗? 何必非要人命呢?


三兄,虽然我一贯是无条件站在兄弟营的,但是这次还是得唱个反调

你说的这个,如果真的能冷静下来,然后砍断双手,挑断脚筋,这个其实是很变态的。这个和受了极度惊恐以后,疯了一样一鼓作气砍死一个人不一样。前者说实话,非常人能做到。

这妈妈连砍20刀,那倒是能理解的,无论做的对还是不对,这个是当时真受刺激了,是保护孩子和求生的本能。如果她真是用你说的办法,这女的倒是很可怕的。

男人和女人的胆量可能不一样。要是我孩子受到这样的危险,我拼了,杀人可能下得去手,但是让我冷静的去挑脚筋,我估计还是不行,会晕。

其实也没有鼓励这样行为的意思,毕竟是个极端的例子。但是作为母亲,能理解这个母亲的绝望感。
 
你说的这个,如果真的能冷静下来,然后砍断双手,挑断脚筋,这个其实是很变态的。这个和受了极度惊恐以后,疯了一样一鼓作气砍死一个人不一样。前者说实话,非常人能做到。

这妈妈连砍20刀,那倒是能理解的,无论做的对还是不对,这个是当时真受刺激了,是保护孩子和求生的本能。如果她真是用你说的办法,这女的倒是很可怕的。

男人和女人的胆量可能不一样。要是我孩子受到这样的危险,我拼了,杀人可能下得去手,但是让我冷静的去挑脚筋,我估计还是不行,会晕。

:cool::cool::cool:

北美以前有个很好的tv series called 'The practice' , very good legal drama, my favorite

其中有集就是有关这方面的。。。 一个人连砍就说明这个人不是蓄意谋杀

你很有分析能力呀
 
你说的这个,如果真的能冷静下来,然后砍断双手,挑断脚筋,这个其实是很变态的。这个和受了极度惊恐以后,疯了一样一鼓作气砍死一个人不一样。前者说实话,非常人能做到。

这妈妈连砍20刀,那倒是能理解的,无论做的对还是不对,这个是当时真受刺激了,是保护孩子和求生的本能。如果她真是用你说的办法,这女的倒是很可怕的。

男人和女人的胆量可能不一样。要是我孩子受到这样的危险,我拼了,杀人可能下得去手,但是让我冷静的去挑脚筋,我估计还是不行,会晕。

其实也没有鼓励这样行为的意思,毕竟是个极端的例子。但是作为母亲,能理解这个母亲的绝望感。
受刺激了,就可以成为故意杀人的理由?连砍20刀就可以证明她不是蓄意? 这个讲不通吧?
人是要有自控能力的,人也是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 妻子在受刺激的情况下,在丈夫已经受伤的情况下,她已经占据主动地位后,还向其连砍20刀,而且刀刀瞄准 要害,头,颈,躯干,这不是她受刺激后故意杀人的行为吗?
如果真是防卫行为,不会刀刀瞄准要害,应该是瞄准四肢。 即使她受刺激后失控,那也是她故意杀人的诱因,不能改变她故意杀人的事实。

而且文章中说 丈夫受伤抱头坐在床上,没有表现出对母女的直接威胁,凭什么妻子就仅以未来的可能威胁,而将其砍死? 在妻子砍死丈夫前,所有的证据只能证明丈夫强奸未遂。妻子凭什么可以理直气壮的因为一个"未来的可能的威胁”就将强奸未遂的人杀死?
法院认定她”防卫过当“,可以;”故意伤害“的”故意“也很准确。但是只判了她个 故意伤害,有点儿轻了。 她已经“故意伤害” 并且致人死亡了。 为什么没在故意伤人后面加一条 ”过失杀人“或”故意杀人“ 呢?

Z总,你也是母亲,你们护子心切的心情可以理解。 但是,即使是受了刺激,也得注意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也要想到后果,一个受刺激后的“自卫”不等于你可以为所欲为了;否则,防卫过当,激情杀人后也得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文章中的证据已经支持她的 伤人“故意” 了,判三缓三我认为给的轻了。 如果判她 故意伤害,过失杀人,我更能接受。甚至判个北美的2级谋杀也说的过去。

PS: 咱们不能学那些“视法律如草纸”的人。
 
受刺激了,就可以成为故意杀人的理由?连砍20刀就可以证明她不是蓄意? 这个讲不通吧?
人是要有自控能力的,人也是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 妻子在受刺激的情况下,在丈夫已经受伤的情况下,她已经占据主动地位后,还向其连砍20刀,而且刀刀瞄准 要害,头,颈,躯干,这不是她受刺激后故意杀人的行为吗?
如果真是防卫行为,不会刀刀瞄准要害,应该是瞄准四肢。 即使她受刺激后失控,那也是她故意杀人的诱因,不能改变她故意杀人的事实。

而且文章中说 丈夫受伤抱头坐在床上,没有表现出对母女的直接威胁,凭什么妻子就仅以未来的可能威胁,而将其砍死? 在妻子砍死丈夫前,所有的证据只能证明丈夫强奸未遂。妻子凭什么可以理直气壮的因为一个"未来的可能的威胁”就将强奸未遂的人杀死?
法院认定她”防卫过当“,可以;”故意伤害“的”故意“也很准确。但是只判了她个 故意伤害,有点儿轻了。 她已经“故意伤害” 并且致人死亡了。 为什么没在故意伤人后面加一条 ”过失杀人“或”故意杀人“ 呢?

Z总,你也是母亲,你们护子心切的心情可以理解。 但是,即使是受了刺激,也得注意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也要想到后果,一个受刺激后的“自卫”不等于你可以为所欲为了;否则,防卫过当,激情杀人后也得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文章中的证据已经支持她的 伤人“故意” 了,判三缓三我认为给的轻了。 如果判她 故意伤害,过失杀人,我更能接受。甚至判个北美的2级谋杀也说的过去。

PS: 咱们不能学那些“视法律如草纸”的人。

有点同意你的说法,这种案最难判断,被告当时的精神状态是最重要的考虑。在北美,二十多刀在死者木抵抗之下,selfdefence 不能成立,manslaughter是比较合理的判断,但判三缓三都可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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