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柔道运动员与村干部发生冲突被打致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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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柔道运动员刘某与村干部徐某发生肢体冲突,其间摔倒在地受伤,后被鉴定为轻伤。由于手握轻伤鉴定,警方却一直不予立案,刘某遂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徐某的刑事责任并索赔16万余元。记者昨天获悉,顺义法院已受理了此案。据悉,这也是本市法院今年以来受理的首起因轻伤提起的刑事自诉案。

案情回顾

前柔道运动员打架受伤

34岁的刘某曾是河南省柔道运动员,曾获1995年全国青年男子柔道锦标赛86公斤级第三名以及其他全国柔道竞赛的奖项。刘某的妻子是顺义区红寺村人。去年8月26日,他和妻子从河南回岳母家探亲,正遇上岳母与村里人发生冲突。

据警方提供的村监控录像显示,刘某的岳母从三轮车上下车后,与不远处站在门外的一个女子吵了起来,随后她快跑几步过去,抬手打了对方。这时,该村外来人员治安管理办公室主任徐某等人将刘某的岳母打倒。随后,刘某走到了现场。此时,徐某拿起了酒瓶,刘某上前阻拦。两人在肢体冲突中,刘某被甩倒在地。

“柔道运动员被打成轻伤,说起来有点不好意思。其实,我主观上没有想去打对方,就是为了去夺那个啤酒瓶,怕他伤人,结果被他一把甩倒在地。”刘某向记者出示了顺义区法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其伤情是“右下肢所受损伤,构成轻伤”。

刘某说,事发后,其岳母和徐某分别被处以五天和三天的治安拘留,但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后,他和家人多次找警方要求追究徐某的刑事责任,但警方一直未立案。


无奈之下,刘某选择自我维权,提起刑事自诉要求法院追究徐某的刑事责任。刘某诉称,徐某将其打成轻伤,应追究对方故意伤害罪刑事责任,并应当赔偿其经济损失16万余元。记者获悉,顺义法院将于本周开庭审理。

以案释法

未立案可刑事自诉维权

刑事自诉是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一种司法救济途径。据了解,刑事自诉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由司法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据了解,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自诉案件包括:轻伤害案、侮辱他人诽谤他人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虐待家庭成员案、遗弃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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