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院指控孟晚舟,是否以国内法替代国际法?

海空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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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8日,中国外交部副部长乐玉成紧急召见加拿大驻华大使麦家廉,就加方拘押华为公司负责人提出严正交涉和强烈抗议。乐玉成指出,加方以应美方要求为由,将在加拿大温哥华转机的中国公民拘押,严重侵犯中国公民的合法、正当权益,于法不顾,于理不合,于情不容,性质极其恶劣。

据报道,华为副董事长孟晚舟在加拿大被捕,加拿大检方在保释聆讯庭上说明,美国当局怀疑华为在2009至2014年这五年,透过一间在香港注册的空壳公司星通技术(Skycom)与伊朗做交易,包括与当地的电讯商做生意,违反美国对伊朗的制裁措施。根据在法庭上宣读的証供,星通的文件显示,在2009年买下星通的公司,至少在2014年以前也是由华为控制。孟晚舟对金融机构的说法构成诈骗,但他没未表明这家金融机构的名称。

在这整个事件中,加拿大执法机构只是根据它与美国的法律协议扣押孟晚舟并决定是否引渡孟晚舟。孟是否有罪由美国法院决定。

那么,根据这些指控,美国法院是否对在香港发生的“违反美国对伊朗的制裁措施”包括对“金融机构诈骗”有管辖权?来自中国官方和官方领导的民意认为美国法院对此无管辖权,而美国法院认为它有管辖权。有意思的是引渡孟不是要协助调查,而是逮捕(arrested)。毫无疑问,美国法院作出这引渡要求显然表示法院已有相当充分的证据可以导致法庭辩论。美国法院一般设有证据的充分度的门槛决定是否实施对疑犯的逮捕;没有到材料和证据的门槛就发逮捕或引渡令,法官要被认为不专业而被开除掉的。比如刘强东案检查官在是否提交案子到法庭(起诉)就要考虑她的证据是否达到一定的门槛。现在成为外交事件的争议焦点是即使有足够证据,美国法院是否有权要求引渡孟为她在香港的涉及美国或联合国对伊朗制裁的事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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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國家都是國内法高於國際法
 
中國説法也站得住脚: 加拿大逮捕未違法加拿大法律的中國公民是違反人權法則
 
中國説法也站得住脚: 加拿大逮捕未違法加拿大法律的中國公民是違反人權法則
这未必成立。假设一个中国公民在美国违法后逃到加拿大,美国要求加拿大引渡此人,此人在加拿大没有违反加拿大法律,加拿大就不能逮捕此人并引渡给美国?这好像不成立。
 
这未必成立。假设一个中国公民在美国违法后逃到加拿大,美国要求加拿大引渡此人,此人在加拿大没有违反加拿大法律,加拿大就不能逮捕此人并引渡给美国?这好像不成立。
不是指犯法地点,而是行为
 
我也好奇,既然美国指控华为把美国的技术卖给了伊朗,那为什么美国不禁止它的技术卖给华为呢?
 
案件还没开审,中国政府是怎么知道孟和华为没有犯法行为的呢?
也不能确定孟犯法了,关键美国长臂管辖权与中国认同的国际法有冲突,但是美国拳头大,有把国内法凌驾于国际法之上的实力。实际上加拿大只是听证,不是trial
 
我也好奇,既然美国指控华为把美国的技术卖给了伊朗,那为什么美国不禁止它的技术卖给华为呢?
你想让华为和中兴一样?华为的自主产权率比中兴高,但没有到全部自主产权的地步。现在美国下禁令,那华为就不能交货了。中国政府可不想这种事情发生。
 
你想让华为和中兴一样?华为的自主产权率比中兴高,但没有到全部自主产权的地步。现在美国下禁令,那华为就不能交货了。中国政府可不想这种事情发生。


不是我想。是美国应该这么做。
一只狼如果表现得像一只羊。这里面必须有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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