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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威凯说的,这是楼主遇人不淑,如果拥抱的这个“朋友”对他有起码的尊重,就不会在根本都不知会拥抱的情况下擅作主张公布那么多他的个人信息,哪怕这么做在法律层面上是“合法”的,因为法律是底限,法律之上还有道德,而友情有时甚至更高过道德的标准。
同意威凯说的,这是楼主遇人不淑,如果拥抱的这个“朋友”对他有起码的尊重,就不会在根本都不知会拥抱的情况下擅作主张公布那么多他的个人信息,哪怕这么做在法律层面上是“合法”的,因为法律是底限,法律之上还有道德,而友情有时甚至更高过道德的标准。
再添一个,还有俺也不知道。
同意威凯说的,这是楼主遇人不淑,如果拥抱的这个“朋友”对他有起码的尊重,就不会在根本都不知会拥抱的情况下擅作主张公布那么多他的个人信息,哪怕这么做在法律层面上是“合法”的,因为法律是底限,法律之上还有道德,而友情有时甚至更高过道德的标准。
博客的传播方式就像Facebook 和 MSN Space 一样,都是以朋友的朋友的朋友的方式传播,这样的结果就等同于把信息公开。我不喜欢公开别人的信息,但对公开信息的使用,显然和很多人有不同的看法。再添一个,还有俺也不知道。
同意威凯说的,这是楼主遇人不淑,如果拥抱的这个“朋友”对他有起码的尊重,就不会在根本都不知会拥抱的情况下擅作主张公布那么多他的个人信息,哪怕这么做在法律层面上是“合法”的,因为法律是底限,法律之上还有道德,而友情有时甚至更高过道德的标准。
再添一个,还有俺也不知道。
同意威凯说的,这是楼主遇人不淑,如果拥抱的这个“朋友”对他有起码的尊重,就不会在根本都不知会拥抱的情况下擅作主张公布那么多他的个人信息,哪怕这么做在法律层面上是“合法”的,因为法律是底限,法律之上还有道德,而友情有时甚至更高过道德的标准。
你们把这事想复杂了。估计抱抱那个“朋友“也没想到抱抱这么小气。一个大老爷们露露小脸是多大点事啊?
我要是被蜜卖了最多恶霸她一顿饭局,得点实惠完了。
抱抱这么一嚷嚷暴露出了他的纯情自恋和不自信,象个小男生,呵呵。
还是村长说得对,要但丁。
...。
村长说的“但丁”,那是没有办法的办法。要是有人真把村长或者西迈的玉照贴上来,你看他们急不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