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暖人生:采访小贩夏俊峰的妻子

老闹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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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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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判中国政府专制的同时,也得肯定其比前的确有进步,至少表现在允许这样的采访被播放。

[MEDIA]http://www.youtube.com/watch?v=O-7n1jB6JD4&feature=related[/MEDIA]
 
[MEDIA]http://www.youtube.com/watch?v=lV6dDQK2KLY&feature=related[/MEDIA]
 
我也看了,但是据那个地方的居民说夏本身也当过城管。。。转个帖子:


我做为一个沈阳人每天都路过沈阳最繁华的五爱市场,对于2009年5月16日发生的商贩杀害城管的事件有一些了解,为此还间接的接触了一些和杀人者夏俊峰熟悉的人,他们所说的和夏家的说法大相径庭。
  夏俊峰是沈阳市沈河区人,当过几年武警,据说练过几天武术,还时不常的在公园练铁鞭子(就是很长的铁链子涮一个牛皮绳子,一甩发出巨大的声音很远就能听到)在部队回来后没找到工作就在家附近闲逛,平时帮帮别人要个帐,打打架什么的,算不上流氓,但也是个混混,2005年左右,滨河办事处在五爱市场附近的教堂广场成立了一个夜市,由于夏俊峰在当地混过,办事处城管科就雇佣他当临时管理员,主要负责管理不缴费和不听话的业户,夏俊峰的媳妇没有工作,夏俊峰就利用自己当管理员的身份把他媳妇安排在市场口部炸香肠,这个市场是晚上5点以后才可以经营的,但夏俊峰的媳妇却可以全天的在那卖东西。别人也不好说什么,2008年由于整顿街办市场,这个夜市被取缔,夏俊峰也被辞退,夏俊峰就通媳妇一同炸香肠。它们夫妻两个卖货的地方位于沈河区五爱市场北五十米,风雨坛街和乐郊路的交叉口,左右有十个车次的公交车乘降站,十分繁华,五爱市场每天客流量30万左右,三分之一的经过这个地方,所以他们的收入十分可观,每月至少在几万元左右,不信的网友可以到沈阳打听一下,由于夏俊峰在城管干过,所以街道办事处城管科和区执法局这几年一直没有管过他,夏俊峰也常常以自己当过城管认识人自居,在他卖炸香肠位置的前后50米不准别人和他卖一样的东西,如果谁不听话,轻则掀摊重则打人,在516杀人事件前几个星期,一位负责清扫夏家摆摊位置清洁的环卫工人,应为对他家把竹签废纸扔了一地有些不满,遭到夏俊峰的殴打,并报案处理,由于夏俊峰的父亲是沈河区城管局的职工,派出所调节,夏家赔了几百块钱。09年执法局新来了一个队长,很多次当着其他商贩的面管理夏俊峰,夏峻峰非常没有面子,5月16日这个队长清理商贩罚没了夏家的一个煤气罐,夏当时非常生气,但当着其他商贩的面,夏峻峰还死要面子说罚没他的东西他到执法局就能取回来,当时正好滨河办事处城管科的车也在现场,夏和城管科司机比较熟,就坐城管科的车去执法局处理,在执法局由于城管还是没把罚没的东西给他,和夏峻峰认识的城管也没有帮他说话,夏峻峰恼羞成怒,掏出随身携带的道具行凶杀人,造成两死一伤的后果
 
挣扎在社会底层的中国城市贫民,日子不好过啊。
 
邓玉娇一个弱女子一把修脚刀,自卫造成一死一伤。夏俊峰壮年男子,刀具型号不祥,造成两死一伤,考虑到城管人员应该比去洗脚城的贪官身体好,夏的战斗力可以和邓玉娇持平。
 
沈阳小贩夏俊峰杀死两城管案,一审被判死刑,5月9日二审维持一审判决。这是辩护律师滕彪的二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夏俊峰的辩护人,我首先向被害者家属表示同情;不管夏俊峰有罪与否,两个公民的死亡总是让人非常遗憾的。我也将向法庭表明,两名城管和夏俊峰一样,都是城管制度的受害者,今天的法庭注定是一场没有赢家的战争。我们要极力避免的是一个悲剧引发新的悲剧,一个错误伴随着新的错误。

法律就是法律,我们不能把法律之外的个人情绪和政治压力等因素放在法律之上。依照诉讼法理以及刑事诉讼法第186条之规定,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对象是一审判决是否正确。我要向法庭证明的是,一审判决认定夏俊峰构成故意杀人罪,定性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控方指控的罪名根本不能成立;一审判决判处夏俊峰死刑,则是量刑错误,与相关法律规定相违背。

一、 一审判决认定夏俊峰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定性错误。

1、案发之前夏俊峰并不认识两被害者,无冤无仇,该案的起因是2009年5月16日沈河区城管申凯、张旭东等十几人进行野蛮执法。

证人史春梅、张杰、贾子强、尚海涛、张忠文证明,“城管把人抓住,就抢煤气罐,(香肠竹签等)东西扔了一地。妻子不让扔,十几个城管围着夏某就开始打,夏求别打了也没放过,打得夏某来回倒,站也站不住。”夏俊峰的一只鞋被城管人员踩掉留在现场,在一审时已经作为证据提交并出示。夏俊峰的供述,“城管像土匪一样把锅碗瓢盆往地上扔,我们求饶,说今天周六,他们说‘别废话’,一城管打我后脑勺……”妻子张晶的证词也证明了夏俊峰被十几人推搡殴打。城管祖明辉的证词也承认,夏俊峰的煤气罐“被我们夺下来,放在货车上。”(卷三34页)

2、在野蛮执法之后,城管强行将夏俊峰拽上车,并带到办公室进行殴打。这样,被害者申凯、张旭东当时的行为就构成了非法拘禁罪。

证人史春梅、张杰、贾子强、尚海涛、张忠文证明,是城管人员强行将夏俊峰拽上车,而不是夏俊峰主动上车。夏俊峰的供述、妻子张晶的证词也证明了这一点。(2010年2月25日夏俊峰询问笔录:“三四个城管拽我到他们车里。我挣扎反抗,不想跟他们去。”)张伟的证词是“夏俊峰主动上车”,这与而张晶、尚海涛等5人的证词相矛盾,一审判决书对此没有任何解释。辩护人注意到,张伟的证言前后矛盾,不足采信。比如5月16日笔录,张伟提到夏俊峰刺了他一刀后又追他,但没追上。矛盾之处是:夏俊峰怎么可能追不上一个大腿已经受伤的人?又如,5月16日案发当天的笔录明白无误地说,“没看见”申凯和张旭东被谁刺伤(卷三17页);但一个多月后的6月22日笔录却说“夏俊峰背对着我,正在用到扎张旭东。”(卷三20页)
这显然不符合记忆规律,是在说谎。考察当时情境:城管野蛮执法,商贩避之唯恐不及,城管人多势众,不愿空手而归;夏俊峰在光天化日、众目睽睽之下仍被殴打,前去虎狼之地将会如何,可想而知。因此“主动上车”之说,只有城管人员的证词,其实只是城管人员的想象而已。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行政处罚法第19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有公安机关行使。行政执法沈河分局及城管人员当然无权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强行将夏俊峰拽上车并限制在办公室的行为,已经符合非法拘禁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根据夏俊峰的多次陈述,秃头的城管人员先是辱骂他“你怎么那么能装B呢”,继而用拳头打他的头部,两人对夏俊峰拳打脚踢,秃头还拿桌子上的铁茶杯砸他。可见申凯、张旭东当时的行为不但构成非法拘禁罪,而且具有殴打辱骂情节,属于法定的加重处罚情节。《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同时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3、夏俊峰在被羁押时,就要求警官将其胳膊上被打的伤拍摄下来,这有力地证明了被城管殴打的现实。
夏俊峰在被抓到办公室之前并没有受伤,案发之后数小时后即被抓捕,刺伤只能是在城管办公室被殴打所致。据夏俊峰陈述,当时他的“两个胳膊都有伤,青一块紫一块。大腿根部有很大一块淤青。当时没照相。脖子、后背都有青紫,头上还有包,但都没照相。左耳朵二个月都一直耳鸣。当时只照了胳膊,法庭出示的两张照片就是。”夏俊峰被殴打至身体多处青紫,事件发生过程又仅有数分钟,说明夏俊峰被城管殴打而被逼自卫。但一审判决书对案卷中的、法庭出示的这两张照片竟然只字未提。对这么关键的证据避而不谈,说明一审审判机关已经丧失了起码的中立性。

4、从死者的伤口形态分析,当时张、申两人正在俯身对夏俊峰进行持续殴打。

死者申凯左胸和背部刺创,死者张旭东左胸部上方刺创,并且均有左上右下走行或右上左下走行的刺创。

首先,非要害部位的刀刺不符合故意杀人的特点,如果是故意杀人,在极短的时间内,不可能去刺扎无关紧要的部位。

其次,申凯身高1.82米,张旭东身高1.80米,而夏俊峰才1.65米,如果都是站立姿势,不可能在胸部以上形成左上右下走行或右上左下走行的刺创;当时夏俊峰为半跪姿势,右手持刀,只有向前上方和向左肩后乱捅,才能形成被害者胸部上方的左上右下走行或右上左下走行的刺创。这也表明夏俊峰被踢成半跪姿势后,申凯和张旭东仍未停止行凶,而是俯身继续对之进行殴打。

最后,夏俊峰身体矮小,张、申二人身材高大,权力、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差距悬殊,且在城管办公室被限制人身自由,夏俊峰主动殴打两名执法队员,绝不符合常理;只有突然而紧急的防卫,使张、申不及闪躲,才能解释张、申二人身上刀伤的部位、走向和次数。

5、夏俊峰进行防卫时所使用的小刀,并非事先准备;而且当时情境下用刀防卫,完全出于本能。

夏俊峰所用的刀是平时切肠用的,并非有预谋准备。他并非一开始就掏出刀,也不是突然想起身上有刀;他是被城管人员猛踢下身时,用手去捂痛处,才摸到了揣在兜里的小刀。完完全全出于防卫的本能,他才摸出刀来进行反抗。

6、夏俊峰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故意伤害、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夏俊峰的陈述,“到了执法队。陶冶先下车,开门。张旭东问:你农村还是市里的?我说:“这还有什么区别啊,摆摊的,都不容易。”刚进屋,后来又进来一辆车,下来一个人(后来知道他叫申凯),他进屋就骂我,开始打我,用拳头打在我脑袋和耳朵上,我就想往外跑,和申凯面对面了,马上张旭东就把我脖领子抓住了不让我跑,也打我,用拳头叮咣打,张旭东和申凯就把我夹中间了,张旭东用脚踢我大腿根部,特别痛,我右膝盖被踢跪地下了。我就去捂痛的地方,就摸到刀了。” 当时,夏俊峰被非法拘禁的状态在持续,被野蛮殴打的状态没有停止。在行凶者的非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的过程中,夏俊峰被迫进行防卫,符合正当防卫的全部要件。

7、夏俊峰的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两死一伤的后果,但并非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一般而言,在面临非法侵害时,如果用较缓和的手段能制止侵害时,就不要用激烈的防卫手段;当侵害行为已经被制止时,就不应再继续对侵害者进行伤害。而对“必要限度”的把握,必须结合当时的环境、体质、精神状态、可能的反抗手段乃至相关的社会背景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在当时的情况下,夏俊峰处在被非法拘禁状态,两城管人高马大,除了拳打脚踢之外,还用了铁杯子等工具虐待夏俊峰,后面极可能有其他城管队员陆续进来,此时,除了用随身携带的摆摊用的小刀,没有任何其他的办法可以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夏俊峰说,在那种情况下,“任何人都会做出同样的反应”,这是最典型的正当防卫的心理状态。

根据夏俊峰当庭回答本辩护人的提问,他根本无法确定,自己被殴打何时结束以及会有何种结果。城管野蛮执法人所共知,城管打人事件几乎天天都有,而城管殴打公民致死的案件也不在少数。在互联网上Google“城管 野蛮执法”有261,000条结果,“城管 打死小贩”有602,000条结果,“城管 暴力 致死”有782,000
条结果。

2000年9月6日,四川眉山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管理中队郑光永、吴顺乾、驾驶员张卫东等人上街整治乱摆摊设点将杜某乱拳击伤,唐德明被甩下货车身亡。

2001年5月29日,宁夏灵武市城建局城市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强行没收锅灶时,将杨文志打死,并打伤杨建荣夫妇等人。

2001年11月12日,因与市容执法人员发生争执,安徽宿州市个体工商户张福才在多名执法人员的推搡与踢打中身亡。

2002年1月18日,重庆市沙区城管人员在检查市容卫生过程中与沙区双碑村陈家连生产队的个体户余波发生争执,开执法车从余波腹部碾过致其死亡。

2002年11月18日,26岁的青年郭战卫在西安被莲湖区数名城管殴打致死,与他同行的一名跟车青年也被打成重伤。

2003年1月2日,广东潮州市庵埠镇一名三轮车夫在与几名城管人员争执中丧命。

2003年2月,西安市雁塔区城管在小寨兴善寺东街清理占道经营时,一工作人员竟将摆摊的孕妇金昌艳推倒在地,并在金的肚子上踩了两脚。后经医院检查,金昌艳腹中的胎儿不幸死亡。

2004年7月20日,广州天河区员村街道办城管人员在野蛮执法过程中将外来商贩李月明打死。

2005年7月20日,经营蔬菜的56岁江苏农妇林红英被城管人员打死。

2005年11月19日,江苏无锡城管打死小贩吴寿清。

2006年2月16日,上海市普陀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第九分队将上海市民李秉浩殴打致死。

2006年10月9日,广西来宾市象州县的一名流浪汉被喝醉酒的城管队队长覃宗权殴打致死。

2007年1月8日下午15时40分左右,山东济阳县经一路宏伟酒业经营部老板李光春被11名城管打死。

2008年1月7日,湖北天门竟陵镇湾坝村魏文华路过该市竟陵镇湾坝村时,发现城管执法人员与村民发生激烈冲突。他掏出手机录像时,被城管人员当场打死。

2008年7月30日,重庆市渝中区两路口综合执法大队的周某等4名执法人员在大田湾体育场附近将正经营的摊贩刘建平殴打致死。

2009年3月30日,江西萍乡市开发区横板村16组村民陈某被该区城管人员一、二十人群殴致死,事后家属抬着尸体封堵了境内320国道路段,抗议城管暴行,引发近万名群众围观。

2009年10月27日,昆明市福发社区城管分队在野蛮执法时与一三轮车夫潘怀发生冲突,并将其打死。

2010年6月1日,深圳城管与老太发生争执活活碾死老太.

与本案不无关系的是,死者之一申凯经常殴打商贩,在滨河派出所应有报案记录,比如,2008年7月份,一卖雨伞女商贩的胳膊被打骨折了。我们在庭前已经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但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小于辩护人申请取证的范围;而且即使没有查到报案记录,并不等于报案记录不存在;报案记录不存在,也不等于没有伤害商贩的事实。而沈河城管经常性的野蛮执法,即使没有本案商贩的证词,也是本地民众众所周知的事实。

不要以为这些和本案没有直接关系的事实真的与本案无关。这些事实(不管夏俊峰本人有没有清楚地了解全部城管暴行),在一个具体的案件里已经成为相关参与者的常识,或不言自明的社会认知或潜意识。这些社会事实已经深深嵌入行动者,成为行动者做出反应的理所当然的、无需思索的条件。从另一个方面说,城管把公民打残打死却受不到相应的刑罚制裁甚至完全没有任何制裁,这也是城管和商贩共知共享的“社会事实”。城管打人成本极低、具有殴打的动力,而夏俊峰则当时对伤害后果无法预期:被打死是完全可能的。

夏俊峰当时完全被打懵了,以至于他在防卫时失去了右手食指;以至于他完全不记得是否用刀捅了张伟,以至于发生了他完全没有料想到、也根本不希望发生的两死一伤的后果。在夏俊峰极为紧张的情形下,在极其短暂的时间内,要求他清晰地估计对自己的伤害后果、清楚地计算防卫行为的后果、明确地掌握防卫的分寸和尺度,这无疑是一种过分的苛求。我国新刑法将1979年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修改为“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改为“造成重大损害”,增加了无限防卫权的条款,从而降低了界定防卫过当的标准,扩大了正当防卫的范围。其立法主旨显然是为了鼓励公民勇于同不法侵害者作斗争,提高公民抵抗暴力犯罪的积极性。

8、判决认定夏俊峰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和动机,缺乏证据支持,与事实不符。

前已表明,夏俊峰的主观心态是自卫,是在被非法拘禁、遭到非法侵害时想要制止暴力并尽快逃脱的心理。张、申两人被捅了几刀之后没有立刻死去、还能站立起来并说话,说明夏俊峰根本不想杀死他们。而耽误治疗造成死亡的可能原因之一。(一审提交的证据表明,从出事到送医院抢救用了19分钟,但从出事地点打车到463医院只需要5分钟,其中还等了一个红灯。根据城管祖明辉5月16日的证词,120迟迟未到,这耽误了最宝贵的抢救时间。)

本案证人城管队员曹阳称:“我出来看见申凯向勤务区的后门走,走到我身边就倒在我怀里说:‘我被炸串那小子扎了’之后就倒下了。这时我又看见张旭东用手捂着腹部站在办公室里,能有两秒钟左右,没说话就倒地了。”可见,夏俊峰刀刺自卫完毕后,张、申两人仍可以勉强步行或站立。也就是说,夏俊峰在两名城管仍可站立说话时已经逃离,并没有采取进一步伤害手段以确保剥夺其生命。因此,曹阳的证词也可以证明夏俊峰并无杀人之故意。

沈河城管人员在大庭广众之下,毫无顾忌地殴打夏俊峰,强抢其维持基本生存的用具,在夏俊峰爱人下跪求饶的情况下仍然毫无怜悯,谁能相信他们把夏俊峰强行带回城管办公室却能耐心而温柔地对他说服教育?夏俊峰在闹市区被打不还手、东西被抢不还手、在自己爱人苦苦求饶时不还手、在被拽上车时不动手、在下车后进办公室之前也不动手,却在进了办公室、失去了逃跑机会的时候,主动用刀伤害申凯和张旭东?一审判决认定夏俊峰具有杀人的故意,完全违反逻辑,不合情理。综合夏俊峰被抓、被打、被迫防卫的整个过程来看,根本不具有积极追求或放任被害者死亡的主观心态,其行为模式也与故意杀人的行为方式完全不同。

9、一审和二审庭审中,全部证人均未出庭,证人证言未经过当庭质证。

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8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出庭作证的证人,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等双方询问、质证,其证言经过审查确实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出庭证人的证言宣读后经当庭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第141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符合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一)未成年人;(二)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三)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四)有其他原因的。”而陶冶、曹阳等关键证人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情况。

作为有重大影响的涉及公民生死的夏俊峰案,竟然没有任何证人、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这不仅反映出公诉人、合议庭的轻率,而且直接关系到本案的定性是否正确。张伟的证词前后矛盾,陶冶、曹阳的证词和张晶、史春梅、张杰、贾子强、尚海涛、张忠文的证词相矛盾。谁说真话谁说假话,经双方质证后自然可见分晓。证人不去面临挑战性的问题、不去回答合理的质疑、不让法庭观其颜色、听其气息、辨其言辞,如何能够排除人们心中的怀疑?如何让旁观者信服判决的公正性?

二、 一审判决夏俊峰死刑,属于量刑错误。

1、被害人有重大过错,不应该判死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0条之规定,行政法规需要对法律已规定得行政处罚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行政处罚法》第8条,行政处罚种类只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并没有所谓扣押和暂扣工具一类。沈河城管扣押夏俊峰的经营工具于法无据。

城管执法人员对夏俊峰进行行政处罚的原因是被告无照经营,可是城管事先并没有确认其身份,也就无法在行政处罚前得到其进行过工商登记的相关证据。城管人员当日也未询问夏俊峰是否进行过工商登记。根据行政处罚法,执法人员应首先向被告出示证件,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此当日城管执法程序存在严重瑕疵。

被害者先是野蛮执法,后是野蛮犯罪;非法拘禁于前,暴力伤害于后;滥权悖德在先,践踏法律在后。沈河区城管尤其是张、申二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是本案的最重大的起因,被害人对其自身的死亡不仅有过错,而且有重大明显过错。被害人的过错或犯罪行为直接引起了矛盾的激化和夏俊峰的防卫反应。《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纪要》规定:“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2、夏俊峰有自首情节并如实坦白全部事实。

3、夏俊峰平时表现良好,没有犯罪记录。其邻居朋友的联保信已向法庭提交。

4、夏俊峰真诚悔过,向被害者家属表示道歉,并愿意积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5、由于属正当防卫,虽然造成两死一伤的后果,但夏俊峰的行为几乎没有社会危害性。相反,正当防卫应当受到法律的肯定和社会的表彰。

6、退一万步说,即使防卫过当,也应该免除或减轻处罚,处以缓刑或短期徒刑,这才符合刑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2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防卫过当的情况下,防卫人主观恶性极小,社会危害性非常轻微。防卫过当由最初的正当防卫转化而来,而正当防卫的本质是社会的有益性,犯罪的本质是社会危害性。因防卫过当而构成犯罪,是非常轻微的犯罪。按照刑法,“应该”也就是“必须”而不是“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而且首先考虑“免除处罚”,实在不能“免除处罚”的,也必须“减轻处罚”。

即使夏俊峰因防卫过当而犯罪,那也绝非故意杀人罪。至于他因为防卫过当构成何种罪名,则不是辩方的事情,辩护人不能指控委托人。本辩护人今天要做的事情是证明控方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三、 结辩:维护司法尊严,避免司法专横;慎重适用死刑,避免滥杀错杀。

本案的一审判决简单而蛮横,对控方证据照单全收,对辩方证据视而不见;对证据之矛盾未加解释,对无法解释的证据干脆不提;不但无法排除重大怀疑,而且把全部疑点之利益均归于控方。在这份死刑判决书的字里行间,可以看到法官比控方更积极;法官意图成为迫不及待的行刑者。不难看出,这份判决书是先有了结论,然后加以勉强的论证企图掩耳盗铃、瞒天过海。为了得出夏俊峰故意杀人的结论,竟超出检察院的指控:控方称“夏俊峰因故与被害人申凯、张旭东等人发生争执,遂持随身携带的尖刀先后猛刺被害人……”,而判决书认定“事态已经平息后被告人持刀行凶”。显然,“发生争执”不是“事态已经平息”,夏俊峰是因为“争执”而拔刀刺人的。法院没有也无法解释“事态已经平息”与检察院指控的“发生争执”的矛盾。

这份6500多字的判决书,“说理” 的部分只有400字,主要有如下两段:

“本案定性问题。经查,被告人夏俊峰持刀连刺被害人身体要害部位数刀,从凶器类型、刺击部位、力度、刺击次数均反映出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客观上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故对控方的意见予以支持,对辩方的意见不予采纳。”

“凶器类型”如何能反映出被告人有杀人的主观故意?欲置人死地者用切肠用的小短刀?“刺击部位、力度、刺击次数”如何能反映出被告人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如何解释创口的方向?如何解释背部创口?如何解释夏俊峰离开时两城管并未当场死亡?刺击瞬间,三个人是何种姿势?为何是这种姿势?被刺第一刀时如何反应?为何有这种反应?被刺者人数、身高、心理、社会地位均占优势,为何能让夏俊峰得手?被害人死亡结果有无其他因素,比如耽误救治?

再如,判决书称,“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系遭殴打而进行防卫一节,经查,证人陶冶始终距案发地点仅数米,其证言未能证实存在殴打一节,此节只有被告人陈述,无其他证据证明,认定此节证据不足。故本案不具有防卫情节,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不存在重大过错。此争议问题对控方意见予以支持,对辩方意见不予采纳。”稍一分析,就可见其荒谬之处。

1、判决书对辩方有哪些证据支持夏俊峰遭城管殴打几乎不提,也完全没有引用其论争过程。

2、陶冶虽然距现场仅数米,但由于陶冶“把门关上,没听见什么声音”(卷三24页),他既没有看到夏俊峰扎人,也没有看到被害人打夏俊峰,这是很正常的,并不能因此否认被害人殴打了夏俊峰。按照判决书的逻辑,陶冶没看到夏俊峰用刀扎人,难道就否认了夏俊峰用刀扎人?

3、夏俊峰遭城管殴打并非“只有被告人陈述”,此节除夏俊峰本人的没有漏洞的完整陈述外,还有夏俊峰手臂受伤照片、被害人刀伤部位及方向、被踩掉的鞋底、张晶、史春梅、张杰、贾子强、尚海涛、张忠文等证人的证言等等,这些证据并非单独存在,而是能够互相印证夏俊峰被殴打的事实。

4、判决书认定“本案不具有防卫情节”,却没有解释杀人动机,更没有解释矮小的夏俊峰何以有能力以一对三,极短的时间内用小刀造成高大凶狠的城管队员两死一伤。

5、判决书认定“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不存在重大过错”,
不存在“重大”过错,就肯定不是“不存在任何过错”了,那么是什么样的“过错”?被害人何以有过错?这种过错和夏俊峰的刀刺行为有何关联?这种过错何以完全没有考虑在量刑当中,何以执意要判处夏俊峰死刑?一审判决书之专横粗暴可见一斑。
 
我也看了,但是据那个地方的居民说夏本身也当过城管。。。转个帖子:


夏俊峰就通媳妇一同炸香肠。它们夫妻两个卖货的地方位于沈河区五爱市场北五十米,风雨坛街和乐郊路的交叉口,左右有十个车次的公交车乘降站,十分繁华,五爱市场每天客流量30万左右,三分之一的经过这个地方,所以他们的收入十分可观,每月至少在几万元左右

一个炸香肠的小贩,一个月赚几万?谁信谁弱智。

不清楚夏的背景,如果夏真是个出名的混混,那就是城管不长眼,几个镇关西遇上了当代鲁提辖。
 
我也看了,但是据那个地方的居民说夏本身也当过城管。。。转个帖子:

我做为一个沈阳人每天都路过沈阳最繁华的五爱市场,对于2009年5月16日发生的商贩杀害城管的事件有一些了解,为此还间接的接触了一些和杀人者夏俊峰熟悉的人,他们所说的和夏家的说法大相径庭。
  夏俊峰是沈阳市沈河区人,当过几年武警,据说练过几天武术,还时不常的在公园练铁鞭子(就是很长的铁链子涮一个牛皮绳子,一甩发出巨大的声音很远就能听到)在部队回来后没找到工作就在家附近闲逛,平时帮帮别人要个帐,打打架什么的,算不上流氓,但也是个混混,,,

你转的这个帖子,我也看过。不知道你注意没有,这帖子后面跟贴的90%说这帖子撒谎。有人还把夏俊峰的什么文件复印转贴了,证明他根本不可能如这个贴说的“当过几年武警”。

我不清楚夏的具体案件,只是通过这个采访体会了更多国内小贩们的艰辛和无奈,社会的无序和不公平。
 
说起社会的无序到勾起了一段回忆。当年上大学离开家乡,在火车站大楼外,正与送行的高中同学说话,自己双腿猛然被个5,6岁大的孩子抱住,他看引起我的注意后,后退一步,跪在地上就冲我磕了个响头,是要钱的小乞丐。父亲给了些钱然后赶紧拉我们进站台,因为周围忽然有挺多他这样大的小孩,肯定都是一起的,走得慢就得被包围。那个画面很难在我的脑海中消失了。
 
谢老闹子转贴的采访。
也转贴一篇别人写的文章。

ZT: 对夏俊峰刺死城管中队长一案的思考

吴能恩

看到关于小贩夏俊峰刺死城管中队长一案的终审判决,我感到一阵悲愤!为一个相隔数千公里素不相识的最底层的小商贩感到悲愤和不平!现在,我们抛却感情的因素,用一种理性的方式来分析思考这个案件:  

法制网5月12日报道:2009年5月16日,夏俊峰和妻子在沈阳市沈河区南乐郊路与风雨坛街交叉路口附近摆摊时,被沈阳市城管执法人员查处,随后夏俊峰随同执法人员到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沈河分局滨河勤务室接受处罚。(点评:从这里可以看出:夏俊峰在被城管查获的当时,就配合执法人员到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沈河分局滨河勤务室接受处罚。从人民网和法制网对此案的报道来看,基本吻合。所以,后面检方指控的“夏俊峰阻拦”执法人员“对液化气罐进行登记保存”的说法就显得前后矛盾,)  

检方指控,在接受处罚期间,夏俊峰因故与申凯、张旭东等人发生争执,遂持随身携带的尖刀先后猛刺申凯胸部、背部,张旭东胸部、腹部及张伟腹部等处数刀,致申凯、张旭东死亡,张伟腹部损伤程度为重伤。案发后夏俊峰逃离现场,于当日15时许被公安机关抓获。(点评:通常,城管执法队伍都是多人一起执法,几乎没有单独外出执法的。作为被执法者夏俊峰来说,在人数的比例上显然是以少对多。从常理上分析,他一个人尽管有什么不满,但面对众多的城管他显然是寡不敌众,主动出击殴打执法人员的可能性几乎为零;相反,作为自我感觉良好的城管执法人员来说,他们觉得自己执法本身就是正义的,你小贩违反了法规就应该受到处罚,此时此刻,哪许你狡辩废话。到目前为止,960万平方公里在中国土地上还没见过城管队在哪里弱势过! 他们所到之处无不是雄赳赳气昂昂!对于城管来说,野蛮执法又不是什么见不得人的事,太正常不过了!所以,检方说双方发生争执,愚分析99%的可能性都应该是城管先动粗,逼得势单力薄的夏俊峰忍无可忍了才摸出割香肠的小刀子乱捅。以致一死一伤。)  

而据夏俊峰家属透露,夏俊峰在庭审中称,自己先被踢了一脚,后又被打了下身,弯下腰时摸到口袋里的小刀,划拉了几下自己也不知道。(点评:结合夏俊峰家属所说的城管踢人这样的行为,本人前段的分析结论就应该完全成立!作为在街头靠小买卖维持一家老小生计的夏俊峰来说,我实在想象不出他会先动手打人的任何理由!倒是他先被打的事实更具有充分的理由成立!)  

辩护律师认为,该案的起因是城管申凯、张旭东等十几人进行野蛮执法,夏俊峰不属于故意杀人,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点评:假如换着是我被打,结果也是一样:奋力还击!这是人的本能。何况法律还给了我们一个权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庭审的焦点是夏俊峰在扎伤两名城管队员时是否挨打。  

终审判决书中指出,当天执法人员亮明身份后,对液化气罐进行登记保存,夏俊峰阻拦,双方有拽、夺液化气罐的肢体接触,不属于殴打。(先打住!双方发生的“肢体接触”不是在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沈河分局滨河勤务室接受处罚时发生的吗?终审判决书怎么说成是“当天执法人员亮明身份后,对液化气罐进行登记保存,夏俊峰阻拦,双方有拽、夺液化气罐的肢体接触,不属于殴打”?这和法制网,人民网的报道的不一样啊?再者,“肢体接触”是个什么概念?是瘙痒还是剥皮割肉?什么样的肢体接触才算是殴打啊?能解释解释吗?)而且在二审调查时,夏俊峰也否认有殴打行为,其承认是主动提出和执法队员回队里,再接受处罚,不存在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而且夏的伤痕更符合双方拉扯形成的状态,证人证言也不能证实有殴打的情况,因此正当防卫的意见不能成立。此外,法院也驳回了夏俊峰“自首”的辩护意见。  

夏俊峰的妻子张晶在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说:“当时我在场,还有好多人都在现场看到了夏俊峰挨打。我们找了6个证人证明夏俊峰被打了,这些证人都愿意到法庭作证,但是没有获准出庭。”在法官宣读判决书后,夏俊峰高喊:“不服,他们乱说。”(点评:既然当地法院在二审时也会调查调查,那么为什么不接受夏俊峰的妻子张晶提供的确凿人证呢?为什么不让6名证人出庭作证?12只眼睛看到的难道比不上你们法院推断的“夏的伤痕更符合双方拉扯形成的状态”?说什么“证人证言也不能证实有殴打的情况”,难道证人的证言必须是一个看得见的固态东西方可作为证据吗?你们法院又凭什么来论证“证人的证言也不能证实有殴打的情况”? 夏俊峰的辩护律师指出城管先非法拘禁夏,接着在办公室对其实施殴打,从而为夏提出“正当防卫”的辩护。然而当地法庭在这一关键事实尚未搞清楚的情况下,却拒绝辩方证人出庭,单从这一个方面来说,你们当地法院已经违背了最基本的法律程序。因为这个关键事实一旦被认定,那么夏案应当是属于“正当防卫”了!而且,既然夏俊峰在法官宣读判决书后高喊:“不服,他们乱说。”请问:你们法院有没有给他一个解释申诉的机会?而且,城管、检查院一方,再扪心自问一下:你们有乱说吗?)  

    张晶表示,在案发后,他们一家的生活陷入困境。“我就靠每个月我姐给我900块钱,夏俊峰爸妈每个月1000多的收入来维持一家四口的生活,还要每个月给夏俊峰寄500元生活费。可是我们都愿意赔偿受害人。”张晶说和夏俊峰年迈的母亲都去找过被害人的家属,“带着水果去看人家,给人家下跪,想问问人家要多少赔偿。可是人家不谈。”张晶表示,为保丈夫一命,将继续申诉。

结束语:如今,二审已经再次认定夏俊峰属于故意杀人,看来他想翻案的几率实在是太渺茫了!我只是想:在呼唤法制社会的而今,如果被裁判的对象会因人而有所异同,这无疑是法制本身的不幸!想想广东一局长杀死副局长一案的量刑,明白无误的故意杀人却改判为死缓;想想药家鑫杀死张妙一案的量刑,要不是面对铺天盖地的舆论压力,也许真的会判为是激情杀人;而今夏俊峰应该是属于最不幸的人了,本来怎么看都应该是一个正当防卫的案件却因为法院单方面的意见而定为故意杀人了!当一个最底层的小老百姓连最基本的生存方式都被剥夺了并且被执法人员产生“身体接触”的时候,也许生与死对于他来说已经没有了什么意义!但是,法院的裁决,最起码,也要从法律条款上让被裁决的人死而无怨!心服口服!或者,至少也要让旁观者从法律的角度认为:此案判决公正!如是,法律,才会具有它应有的尊严!  
 
不知道具体情况。但说在城管文明执法的情况下,夏就下狠手杀人,有点侮辱大家的智商了。夏被打没有证人证言,不与采纳,笑话,在城管局里发生,当然没有旁人看见,就城管自己看见了。夏身上有伤,但说不能确定是何时受的伤,法医是吃干饭的?
中国如果是人民陪审团断定有罪无罪,结果应该是大相庭径了。

应了那句老话,兔子急了还咬人,城管欺负老百姓惯了,没想到有人敢反抗。
城管打死小贩,就判几年;小贩打死城管,死了死了的。
 
真不明白,中国政府对一帮作恶多端的黑帮式的城管怎么能装聋作哑不管呢,又不是一天俩天的事。这是不是中共存心饲养的,如果不是,自己无能管教,呼叫一下世界警察给搭把手管管。:mad:
 
赞同RT @banid: 山东中都剑律师事务所崔趋强律师在网上提出:“夏俊峰决不能杀!“,他认为,“刑法“打击的不是像被告人夏俊峰那样,因为养家糊口而被迫杀人的公民,死刑也绝不是用来恐吓和镇压人民群众的。一个中国公民为了养家糊口,居然不得不杀人,这不能不是一种悲哀。
 
夏应该是死定了,政府是不会手软的。这次开了口子,下次就会有更多的人暴力反抗。政府这点厉害关系都不明白?
 
中国底层老百姓的生存挣扎,面对野蛮压迫的无奈,典型地反映在夏妻在采访将结束时的这样一段话中:“我就觉得国家就跟妈妈一样,我就跟你的孩子一样。我不愿意说我妈妈不好。但是,妈妈是不是该改的地方要改一改?该完善的地方要完善一下?妈妈就没错吗?就不改吗?

别怪他们没有民主公平的意识,想不到政府应该是公民的仆人、应该接受公民监督这样的概念。他们愿意做政府的孩子,孝顺政府这个“妈妈”。可是,他们忍不住了还是要问问:“妈妈就没错吗?妈妈就不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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