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发生了一奇怪的事, 我没有在事故发生地点而锝到警察的罚单。经过:6:20 PM, 警察在门口敲门,daughter开门(6 pm 我外出),警察告之你妈转入一起车事故@4:35 左右 pm,地点在 Terry fox drive and second line 交叉口,因左拐鲁莽导致第一司机紧急刹车,从而导致后面2车追尾。 daughter对警察说那时我妈出门接我妹。警察留下名片让我回话。我回家打电话给警察,她到我家给我一张罚单$110。我告诉她我没在场。她说有3个人(出事人)说是看见我的车牌号了。我要了事故报告,上面有那3个人的信息,我给第一当事人打电话,问他看到我车牌号没,他说没有,只看到是一浅色的车也不知道车型及厂家并说他是最易看到那个鲁莽的开车人,好像是东方人。紧急刹车的第一司机都说没看见我的牌号,警察凭什么说“有3个人(出事人)说是看见我的车牌号了”而给我开罚单?
罚单上的时间是4:54pm,事实上,那段时间我车停在小区学校旁,我在车里看书等小DAUGHTER 到5:20 pm(daught with other school kids went to track and field whole day and bus sent them back to school late)。 (问题是我在这段时间没有力证人。这对上庭不利)。警察就凭我开一辆 Beige,4门的东方人并住附近就可断定我是那肇事人?她怎么推理的,也太差了
。我当然不服,要上庭的,请大家帮忙出主意。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