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雷洋家属告控告警方 2) 雷被殴打致死当日是雷结婚纪念日 3)尸检结果延迟到60天出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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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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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财新网报道,5月17日上午雷洋家属及代理律师向北京市检察院递交了报案书,认为参与办理雷洋“涉嫖”案的警察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滥用职权罪和帮助伪造证据罪”三项罪名,要求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财新网原文被各大媒体转载后,又都遭删除。

雷洋家属认为,经办雷洋案的民警在“没有证据能够证明雷洋有嫖娼行为”的情况下,挟持控制雷洋,还对其进行殴打,“雷洋尸体外伤严重”。

雷洋家属向检察院递交的《关于要求北京市检察院立案侦查雷洋被害案的刑事报案书》中写道:“报案人认为,5月7日晚21时参与经办雷洋案件的所有民警的行为,在没有证据能够证实雷洋有嫖娼行为的情况下,对其进行挟持和暴力殴打伤害,致其在十几分钟内即被打濒临死亡。延误时间没有及时抢救,致被害人雷洋在不到50分钟内即死亡。一个年轻健康的人,因警察滥用职权的执法行为,离开了人世。因滥用职权犯罪导致的故意伤害行为,导致了致人死亡的后果,情节极为恶劣。事后又进行了一系列的掩盖和伪造证据行为,已经构成滥用职权罪、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帮助伪造证据罪。”

财新网报道,该报案书中还附有雷洋家属的谈话笔录和雷洋手机通话记录等八份证据。

雷洋律师介绍了相关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可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检方目前还未确定是否受理此案,但雷洋家属告诉财新网:“检方表示会重视此案,将研究决定是否受理,再通知我们。”

北京居民雷洋于5月7日晚离家后,被北京昌平警方以“涉嫌嫖娼”为由控制,随后死亡。雷洋曾于中国人民大学就读,2012年硕士研究生毕业,死前从事环保方面的工作。据媒体报道,雷洋去世当天是他与妻子的结婚纪念日,且两人的女儿刚出生不久。

雷洋死亡后,北京昌平警方两次发布通告,还北京电视台还采访了一名足疗店的女性员工,指雷洋在足疗店进行了嫖娼活动,但对警方执法过程中是否使用了过度暴力却未作回应,事件引发舆论不满。

5月14日,雷洋遗体的解剖工作完成,病理检验结果会在60日内公布。

目前,财新网关于雷洋家属向北京市检察院控告涉事警察的报道已被删除。
 
备受各界关注的“雷洋案”的代理律师5月16日在其微博上发帖说,获取大量一手证据,其中包括事发凌晨家属接到从雷洋手机拨出的电话,这与警方的说法有所出入。目前案件已完成尸检的程序,而有评论认为在现有的制度下,尸检结论的公正性令人质疑。

日前接受家属委托担任雷洋案代理律师的京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陈有西5月16日上午7点多发布消息说:律师调查发现重要疑问。雷洋苹果手机有指纹密码和 数字密码,别人无法打开。昨天律师从移动公司查到雷洋手机8日午夜00:19解锁拨通其父记录。其父说接通过无人说话。而雷洋7日22:09已送到医院记 载死亡。谁拨出的?警方说此时手机还丢在抓人现场。找回后也无法解锁。由此可证明警方向央视说的不是事实。手机一直在警方手中,并已对指纹锁解码。

该微博随后被删除,陈有西律师于上午9点再发微博说,昨天律师调查获得大量一手证据,包括目击证人视频录像、录音、最早查找釆访的记者笔录、电信公司数据、家属掌握的原始证据。将及时提交给北京市检察院作为报案证据和侦查查证线索。
 
关于要求北京市检察院立案侦查雷洋被害案的

刑事报案书

报案人:吴文萃,女,汉族,1988年5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723198805077822,住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鑫家园小区19幢2单元601室,系雷洋(男,汉族,1987年6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鑫家园小区19幢2单元601室,身份证号码430781198706076019,本案被害人)之妻。
犯罪嫌疑人: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参加办理雷洋涉嫌“嫖娼”案件的相关警察、辅警。
涉嫌罪名: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滥用职权罪、帮助伪造证据罪
报案请求:对涉嫌犯罪的全部办案人员立案侦查,对初查已经构成犯罪的嫌疑人,立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案情经过
2016年5月7日晚21时左右,雷洋离家前往北京首都机场,接老家湖南赶来北京看望他刚出生半月的女儿的三位亲戚。
21时04分18秒:雷洋来到龙锦三街,由东向西行走。21时16分50秒:雷洋到达事发足浴店西侧约67米处。(这两个时间点有监控探头证据证实,这个12分钟时间点之内,发生了本案警方所称的“足浴店嫖娼”事件)此后,被五六名无任何警察执法标志、没有穿警服、无警号、无警车的便衣人员拦截、挟持。在伊兰特轿车上要他承认刚才是到洗脚店嫖了娼。雷洋认为遇上绑架勒索,可能是不承认嫖娼,这些人就对雷洋进行“突审”,(警察向家属通报时亲口陈述),进行了暴力殴打。(家属在8日凌晨在中医院太平间、和13日在北京市公安局法医中心尸检前,都看到雷洋身上右额部被重击淤肿、阴部睾丸肿胀、右上臂、腰部、脸部都有严重伤痕,明显系暴力殴打形成),雷洋挣扎逃出小车,在小区内向周边居民大喊“救命,他们不是警察,帮帮我,不让他们把我带走”。随即又被三个人摁倒在地。群众打110报警,十多位群众围观目击并询问情况,阻止不让带走。他们才出示证件说是警察。110警察放行。雷洋又被架进伊兰特轿车5-6分钟。随后来了一辆金杯面包车,两个人随即将雷洋架上面包车。有证人看到此时雷洋已经双手瘫软,不会反抗。根据警察说法,随后雷洋身体就出现异常。当晚22时09分,(警方通报说法)雷洋被送至北京市昌平区中西医结合医院, 警方称抢救无效死亡。而根据医院记录,雷洋到医院时已经死亡。22时55分,医院宣布抢救无效死亡。
从发生抓人到人瘫软抬上金杯车,只有10几分钟。(小区目击证人报警时间21时38分可以证明) 到确认死亡,时间不超过50分钟。
雷洋此期间唯一接触对象,是在昌平公安局这些办案人完全控制之下,排除任何其他因素。而雷洋年轻健康,无任何急症病史,不可能在50分钟内会突然因病死亡。
5月8日凌晨1时01分,报案人拨打雷洋电话,接听者自称是昌平区东小口派出所民警。他们通知我到该派出所,称雷洋出事。我即同从湖南坐飞机已经到北京我家的亲属一起,于凌晨1时30分左右赶到派出所。警方当面告知我们,雷洋在该派出所抓嫖过程中突发心脏病猝死。经过交涉等待,一直到清晨天亮,我的亲属才在医院太平间见到雷洋遗体5-6分钟,全身赤祼,身上盖着白布,不让看下半身,也不让拍照。五六名便衣警察即强行隔离开家属。
事发当夜,昌平公安局故意拖延通知我们家属,控制遗体不告知我们放在哪里,掩盖真相,抓捕足浴店全体人员,获取“雷洋嫖娼”的假证据,让足浴女录制有“打飞机”的口供,向社会播放,进行引导。并组织媒体进行采访,统一口径,杜撰雷洋“嫖娼”、“激烈反抗”、“心脏病发作猝死”的说法,两次通过网媒和有关报纸、电视台,发布《情况通报》和相关采访录像,进行掩盖,以造成既成事实。并于8日下午,向我们家属通报,要求我们接受这一结论。
二、犯罪事实
报案人认为,5月7日晚21时参与经办雷洋案件的所有民警的行为,在没有证据能够证实雷洋有嫖娼行为的情况下,对一个无辜公民进行挟持和暴力殴打伤害,致其在10几分钟内即被打濒临死亡。延误时间没有及时抢救,致被害人雷洋在不到50分钟内即死亡。一个年轻健康的人,因警察滥用职权的执法行为,离开了人世。因滥用职权犯罪导致的故意伤害行为,导致了致人死亡的后果,情节极为恶劣。事后又进行了一系列的掩盖和伪造证据行为。已经构成滥用职权罪、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帮助伪造证据罪。
(一)没有证据可以证明雷洋嫖娼
2016年5月11日,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发布《情况续报》,称“5月7日20时许,昌平警方针对霍营街道某小区一足疗店存在卖淫嫖娼问题的线索,组织便衣警力前往开展侦查。21时14分,民警发现雷某(男,29岁,家住附近)从该足疗店离开,立即跟进,亮明身份对其盘查。雷某试图逃跑,在激烈反抗中咬伤民警,并将民警所持视频拍摄设备打落摔坏,后被控制带上车。”这段通报明显进行了编造,漏洞百出,污篾无辜的雷洋,从而试图对民警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推托掩盖。
1、雷洋没有嫖娼时间。报案人明知,雷洋是于2016年5月7日晚21时左右,离开家前往北京首都机场接机的。而警方认定当晚21时14分左右雷洋就从足疗店出来。同时,根据昌平警方提供给中央电视台的道路视频监控显示:雷洋出现在监控摄像头3号的时间为21时04分18秒,出现在监控摄像头4号的时间为21时16分50秒,而事发足浴店位于监控探头3和4之间。所以按经办民警的说法,雷洋进入足浴店完成嫖娼的前后时间为十分钟左右。两处监控审查相减的时间,雷洋可能进足浴店也不到10分钟,根本不可能完成选座、选人、端洗脚水、谈价钱、征求服务方式、脱衣、戴套,洗浴,进行性服务“打飞机”、射精、穿衣、再走到大门外往西70米,这一系列的经过。根本不符合常理,雷洋没有嫖娼的时间。
2、雷洋没有嫖娼动机。雷洋当晚九点出发,到北京首都机场接来看他满月的新生女儿的小姨、奶奶和嫂子,从家里出发,坐地铁需要一个多小时,才能赶到北京机场,而飞机预计落地时间是十一点半。是我们催他出门的,时间已经很紧张。在这么短的时间里雷洋如此匆忙忙忙里偷闲挤时间去嫖娼,不符合基本常理。同时,雷洋接其小姨等人来家里,为了照看刚刚出生14天的雷洋的孩子。另外,5月7日还是报案人和雷洋结婚纪念日。在这个特殊的日期、时间节点以及马上与亲人团聚的背景下,雷洋不可能专门去嫖娼一个根本不认识的比他还大的洗脚女。
3、雷洋嫖娼没有任何直接证据。(1)监控录像审查没有雷洋进、出足浴店的任何证据;(2)足浴女也没有进行脸相辩认,无法证实接受性服务“打飞机”的人就是雷洋;(3)阴毛、体液、避孕套,对于一直控制尸体的警方,进行伪造嫁接易如反掌;(4)足浴女说是“打飞机”手淫,警方说是用了避孕套性交易;(5)一说雷洋很快承认了嫖娼,又说挣扎逃跑抗拒执法高咬伤民警打碎视频拍摄设备;(6)足浴女在电视上说,“打飞机”他们的规定时间是45分钟,雷洋既然专门绕道去选择性服务,没有任何外来电话催促和干扰的情况下,为什么10分钟内就会主动结束服务付钱走了?除了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的昌平公安机关的编造和抓人形成的伪证,能够证明雷洋有嫖娼的证据一份也没有。完全是为了掩盖打人致死而故意编造。
4、雷洋生前向居民区大声呼救,扩大影响,没有想掩盖嫖娼,不符合嫖娼行为人的特征。明显不是有嫖娼情节的惯常表现。如果真做了见不得人的事,他应该会很顺从地随办案民警走,而不会让居住地不远的居民大家都知道,而大声叫救命。只有根本没有违法情节的人,才会有这样的反应。
(二)雷洋尸体外伤严重。
2016年5月8日凌晨五时多,报案人亲属经派出所通知,到昌平中西医院太平间,见到了雷洋的尸体。雷洋全身赤裸,嘴角有血,额头、颈部、手臂、都有明显外伤,明显是暴力殴打才能够形成。在5月13日尸检现场,五位亲属都亲眼见到的全身伤痕,致命处是睾丸异常肿大,额部有重伤淤痕,右手脱皮,腿上有淤青和血痕。明显是外力伤害致死。待法医检验结论出来,一定会进一步证实这一结论。
(三)公安执法整个过程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1、经办民警盘问和车上“突审”严重违法。
根据警方自己公布的通报,经办民警当时是着便衣,在盘问时雷洋大声呼喊“救命”,“他们不是警察”,这些都有目击证人证实,根据常识和雷洋的智力水平,如果雷洋被抓时经办民警出示有效证件,雷洋不会大声呼救、让人报警。这说明,经办民警在抓捕雷洋时没有穿警服,未戴警号,根本未出示工作证件和法律文书,这显然违反治安行政执法的法定程序,根本不是依法执行职务,而是违法办案,非法抓人。
2、经办民警利用职权暴力殴打雷洋。
从雷洋的尸体表面即可看出,雷洋浑身是伤,尤其是睾丸肿大特别严重。现场很多目击证人证明当时经办民警和雷洋发生了肢体冲突,昌平分局在通报和接受新闻受访时,都承认经办民警与雷洋发生了激烈对抗。在一个普通治安行政案件中,五个经办民警约束一个人会有多大难度?为什么要采取如此暴力?
(四)雷洋没有心脏病史,可以排除猝死。
2016年5月8日,东小口派出所在告知报案人雷洋死因时,称“心脏病猝死,这是医生的初步诊断。”然而,事实上雷洋根本没有心脏病,雷洋家族也没有心脏病史。也不可能一个年青健康的平时一直好好的青年人,到警察手里没有其他原因十几分钟内坐在车内就会急病死亡。经办民警在没有任何证据,也没有进行司法鉴定的情况下,以一句“心脏病猝死”,明显是在掩盖搪塞。
(五)经办民警的行为符合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本案中,昌平公安局经办民警,严重违法办案,无端怀疑无辜公民,进行挟持和暴力殴打,进行刑讯逼供,车上“突审”,导致雷洋最终被直接殴打致死。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各被控告嫌疑人已经涉嫌故意伤害(致死)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各被控告嫌疑人已经涉嫌滥用职权罪;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该局相关领导和没有参加直接行动的警察,组织伪造证据,掩盖执法中打死人的事实,供公开播放,误导社会,故意陷害雷洋,进行虚假事实通报,掩盖本单位涉案人员的犯罪行为,已经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并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三、立案管辖
(一)该案属于检察机关管辖
《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二)该案应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管辖
根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管辖规定》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实行分级立案侦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重大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实行分级立案侦查的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犯罪案件;……”
本案中,雷洋非正常死亡案件,在北京市甚至在全国都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已经成为全国和国际上都关注的案件。因此应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
同时,由于本案已经有充分的证据可以判断经办民警涉嫌故意伤害(致死)罪,可以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罪刑,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亦应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
综上所述,报案人认为,各犯罪嫌疑人,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职权,并利用职权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致死)罪、滥用职权罪、帮助伪造证据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零七之规定,请求贵院立即受理报案,迅速保全和调取相关证据,核实证人证言,审查相关事实和证据,并对此案立案侦查,立即对相关涉案嫌疑人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查清全案,依法追究相关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此致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报案人:
2016年5月16 日


抄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附件:
1、报案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
2、报案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8 份36页;
序号 证据名称 页数
1 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情况通报》复制件 1
2 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情况续报》复制件 2
3 吴文萃谈话记录(含身份证复印件) 3-7
4 雷明芳谈话记录((含身份证复印件)) 8-17
5 雷明芳提取笔录(含光盘) 18-20
6 雷明涛调查笔录(含身份证复印件) 21-25
7 林斐然提取笔录(含身份证复印件和光盘)26-31
8 雷洋手机通话记录(2016.5.) 32-36​

3、视频证据光盘2张;
4、报案书副本2 份。
 
最后编辑:
"2016年5月7日晚21时左右,雷洋离家前往北京首都机场,接老家湖南赶来北京看望他刚出生半月的女儿的三位亲戚。
21时04分18秒:雷洋来到龙锦三街,由东向西行走。21时16分50秒:雷洋到达事发足浴店西侧约67米处。(这两个时间点有监控探头证据证实,这个12分钟时间点之内,发生了本案警方所称的“足浴店嫖娼”事件)此后,被五六名无任何警察执法标志、没有穿警服、无警号、无警车的便衣人员拦截、挟持。"
so家属认定雷某没进发廊?证据呢?这个刑事报案书 ,我粗读一遍,好几处含糊其词,水平不行啊
 
没有心脏病史就可以排除猝死?

太不严谨。
 
报案书,不是判决书。。。不可能准确给出案发真相
我看是很好的报案书了,许多疑点交给检查机关吧,如果这个国家的法律可以信任的话。。。即使不可信,也别无选择了
前后不到十分钟嫖娼,都达不到老向给的10分钟标准
嫖娼者在居住区拼命喊居民报警,是嫖娼者行为吗?
 
这个尸检要拖60天。。。中国那么大,60天后,不知道会发生多少更加吸引民众注意的热点。。。。现在谁还关注百度和莆田?谁还关注那个被砍死的医生?
拖60天,基本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了。。。长江沉船死那么多人,60天后,谁关心处理结果?

德国一个小镇子前几天发生中国留学生失踪案,后来发现尸体,做尸检三天给出尸检结果,并准确给出死亡原因。。。。
 
1. 无法认定雷某没进发廊,2没有心脏病史不足以排除猝死,一切要等法医的报告,3.说雷某没有嫖娼动机更是无稽之谈,除非他是太监。总之,法律上很难站住。
 
关注的焦点不在是否嫖娼,而在执法是否合法!! 希望他的死没有白死。
 
1. 无法认定雷某没进发廊,2没有心脏病史不足以排除猝死,一切要等法医的报告,3.说雷某没有嫖娼动机更是无稽之谈,除非他是太监。总之,法律上很难站住。


你错了
有过太监嫖娼的
 
哈哈。。。看来谁都有动机
 
事实真相可以说是秃子头上的虱子,除了那些丧良心没人性的东西,正常人的正常判断都一清二楚,没黑幕你掩盖什么?没打人你该有 物证(监控/摄像等)统统惊人巧合的没了?自欺欺人!心里没鬼你手忙脚乱的删贴?
 
"2016年5月7日晚21时左右,雷洋离家前往北京首都机场,接老家湖南赶来北京看望他刚出生半月的女儿的三位亲戚。
21时04分18秒:雷洋来到龙锦三街,由东向西行走。21时16分50秒:雷洋到达事发足浴店西侧约67米处。(这两个时间点有监控探头证据证实,这个12分钟时间点之内,发生了本案警方所称的“足浴店嫖娼”事件)此后,被五六名无任何警察执法标志、没有穿警服、无警号、无警车的便衣人员拦截、挟持。"
so家属认定雷某没进发廊?证据呢?这个刑事报案书 ,我粗读一遍,好几处含糊其词,水平不行啊


12分钟,完成打招呼,谈价钱,抄党章,清理现场,够快的。

当然,是否嫖娼并不重要,重要的是,雷洋是怎么死的。
 
嫖娼这一违法事实跟之后的暴力拒捕有着直接关联。 结婚纪念日还去嫖娼...给他妻子留点尊严吧

一个手无寸铁的青年知识分子,据警方说,已经承认了嫖娼,然后突然暴力拒捕到心脏病发作,我不明白,既然要承认之后以死拒捕,他为什么在第一时间承认嫖娼,而不是以死拒绝承认。

有趣的是,现场的监视探头,据警方说,坏了,警方携带的执法记录仪,据警方说,也坏了。而且据警方说,是雷洋打坏了警方携带的执法记录仪,导致记录消失,这显然是欺负老百姓对电子设备无知,因为摄像设备的损坏,不会影响存储设备。

说到尊严,您和PAL觉得,雷洋不明不白地死了,他妻子就有尊严了?

要说黑幕,周口警察杀人案,比这还黑,但受害者的姐妹,百折不挠,为了给受害者讨回了尊严: http://baike.baidu.com/view/7168472.htm , 如果你和PAL当时在场,不会也帮着警察迫害受害者的家属吧?
 
最后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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