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420楼.
2. "定义"的错误. 这一点反映在"公众人物"的所谓定义上.
小篆引用了一个适用于诽谤案子的"定义"来解释"公众人物",无视了这个定义的两个致命缺陷:一是适用范围在法院, 二是定义得太宽泛,无法具体操作.
先说适用范围在法院, 大概有人会讲,其他地方也可以借鉴啊! 我举个例子: 肖传国曾和方舟子打过名誉官司并胜诉, 判决书对"国际期刊"做了如下定义:国际期刊应当是在国际上公开发行的期刊,包括中国在国际上公开发行的期刊,而不是国外期刊。被告方是民关于国际期刊系国外期刊的说法错误. 如果小篆认为这个来源于权威的司法定义正确并适用于其他事情,那么我们也没必要继续争了.
再说定义太宽: 比如说官员,什么人算什么人不算? 科长算公众人物吗? 处长司长部长? 科长老婆算吗?处长小姨子算吗?部长的司机算吗?这样的定义来解释具体某人算不算公众人物,各方完全可以有不同的解读,有定义和没定义没什么两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