斩首食肉杀手李伟光被允进入社区

superlo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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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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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在一辆横贯加拿大西部的灰狗巴士上,将邻座乘客斩首、开膛破肚,并生啖其肉的华裔兇手李伟光,17日获准在有人陪伴情形下,可进入社区。


  曼尼托巴省(Manitoba)刑事审查委员会17日决定,李伟光可以在有人陪伴的情形下,进入精神病院所在地的塞柯克(Selkirk)社区。
  刑事审查委员会在裁决书中表示,李伟光一开始可以持30分钟的许可证进入塞柯克社区,以后时间逐渐增加,最高可达一天。先决条件是,李伟光的治疗小组确定他的情况稳定,离开精神病院后不会发生问题。

  李伟光进入社区必须要有精神病院人员及一名安全人员陪同。他进入社区的许可证将于24日发放。

  被李伟光杀害的麦克林(Tim McLean)义母娜汀(Nadine)表示,刑事审查委员会的决定令人恶心。她说,李伟光既然终能如其所愿重返社区,刑事审查委员会每年审查精神病犯人的程序根本没有必要。

  主治李伟光的心理医师本週稍早曾向刑事审查委员会报告,指出李伟光对治疗反应良好,因此建议可以让他离开医院,进入社区。检察官并未反对心理医师的建议,但麦克林的生母迪戴里(Carol DeDelley)认为,李伟光永远不应释放。
 
这个人。。。。?
 
呵呵,这个,这个有点毛骨悚然噢。
 
如果李伟光真是精神病患,就值得同情。

衷心祝愿他能够康复。
 
如果李伟光真是精神病患,就值得同情。



衷心祝愿他能够康复。

闹兄,说的轻巧,他同你做邻居,你愿意吗?:D
 
是你没有读,还是你没有读懂,这篇报道?:confused:

读了,根本就不应放他出来入社区,即使有人陪同,我赞同受害者母亲的建议。
 
这个新闻有点儿不可信
 
不知道他老婆是否敢让他回家。
 
虽然听起来很不应该。但毕竟他是病人。没有刑事责任能力嘛。这也充分说明加拿大司法是公正的。

其实,在案发当天,我们几个中国同事讨论此事的时候,有人认为会判终身监禁不得假释,甚至有人认为加拿大可能会破戒判死刑。而当我说很可能无罪释放的时候,在场的都瞪大着眼睛看着我,好像我就是那个李伟光一样。

病人,他是病人。他没有刑事责任能力。惩罚一个没有刑责能力的人是不人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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