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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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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泰勒认为安乐死合法化是对罹患绝症者的一项恩典。发声明感激准求死
卑诗省高等法院15日裁定,加拿大现有刑法中禁止医生协助病人自杀(又称∶安乐死)的法令违宪,高院法官给予联邦政府一年的时间修法。有评论认为这个判决为安乐死议题的争议树立了分水岭。
事缘今年64岁的泰勒受肌肉硬化症(ALS)折磨多年,希望在生命快走到尽头时可选择透过医生协助安然死去。她和和卑诗公民自由协会(BCCLA)等共五名原告一同提出上诉,希望改变现有法令让安乐死合法化。卑诗高院在 2011年11月开庭受理,但联邦政府、省级政府以及安乐死防范组织都对改变法令持反对态度。
高院法官史密斯(Lynn Smith)在厚达395页的判决书中表示∶「现有刑法上的规定违反本案原告泰勒的平等人权,以及另外两名原告卡特(Lee Carter)和强森(Hollis Johnson)的生活、自由和护己权力。史密斯给予联邦法院一年时间修法,并豁免泰勒在这段期间要寻求医生协助安乐死。
不过,史密斯在判决书最後也表示,他的决定有几项适用前提∶病人必须在充分被告知及不矛盾的情况下,亲自做出接受安乐死的决定,而不是在心理忧郁的情况下,或是遭受威胁与不当影响。
●尊重病患 是项恩典
泰勒的代表律师艾维(Joseph Arvay)表示,泰勒在听到高院的判决之後喜极而泣,卑诗公民自由协会诉讼总监帕斯汀(Grace Pastine)则在随後的记者会中引述泰勒的话∶「这项判决让我可以有尊严、自主及优雅地死亡,就如同我生活的方式,这对我和其他身患重症及绝症的病人来说,真是一项恩典。」
艾维认为联邦政府一定会再上诉。一名联邦政府发言人已表示,相关部会需要时间仔细研究史密斯的判决内容,之後会再提出上诉。
联邦律政署代表律师纽格德(Donnaree Nygard)得知高院判决之後指出,如果将协助他人自杀合法化,不但违反社会基本价值,同时也与国会自1982年来的立场背道而驰。
加拿大宪法中明确规定,「教唆、帮助或指导他人自杀最高被判14年刑期」。但在美国蒙大拿、华盛顿及奥瑞冈州,和瑞士、荷兰、比利时及卢森堡等4个欧洲国家,协助自杀已是合法。
虐杀?尊重?华裔反应两极
卑诗高等法院法官 15 日裁定禁止安乐死违宪,华人社区反应两极。
长期关注社会议题的基督徒社会团契总干事卢维溢表示,安乐死一旦合法将引起严重的社会问题,像在瑞士和荷兰就有愈来愈多老人遭到虐待,甚至有家属联合医师结束亲人生命的事件,这种情形如果再牵扯到遗产问题将更为恶化。
他表示,「自杀」和「安乐死」的界限本来就模糊,如果法律同意想自杀的人可以轻易获得安乐死,是非常不明智的作法。
卢维溢认为人权不能无限上纲,因为生命的价值不能只凭一、两个月的情续低落或苦楚来决定。
支时安乐死的时事评论员杨凯淦认为人权至上,尤其是自己决定的权利,如果一个病人连在生命己经走到尽头时,都不能决定自己可以有尊严的离世,那还谈其他什麽权利。他强调,这是保护一个人所应有的最基本人权,不是无限上纲。
不过他又说表示,病人如果向医生要求安乐死,必须是在意志清楚时所做的决定,而不是在丧失意识之後由家属代劳。他指出,在现行体制下病人都可以签署放弃急救同意书,那麽要求安乐死也是一样的精神,为何不可行?
荷兰最早合法 美奥勒冈跟进
「安乐死」是给予患不治之症者以无痛楚致死的行为或措施,有人称之为「有尊严的死」,一般是在患者病情已到晚期,身心蒙受极大痛苦,不愿再受病痛折磨,经医生和病人双方同意後施行。
目前医界对「安乐死」并无一致定义,但可概分为主动与被动两类。主动安乐死是应病人要求,主动为其结束生命;被动安乐死则是按病人意愿停止疗程,令其自然死亡。
荷兰是全球第一个可合法「安乐死」的国家,虽然立法在2001年才通过,但事实上1973年起便有实施行安乐死案例。根据荷兰法庭在1981年确立的指引。
由於荷兰立法较早,後续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均参照其规范,奥勒冈州在2004年经过全民公投通过安乐死合法化,成为美国第一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州,但因联邦法院挑战,并未实施,2007年两度公投通过才正式实施,其规范与荷兰大同小异,但更明确化。
禁医生辅助自杀裁违宪 法例修改前可安乐死
卑诗公民自由协会的律师阿维,周五在温哥华的最高法院外面,遇到一些捍卫生命的示威者。
卑诗最高法院昨日裁定,禁止「医生辅助自杀」的法例违反宪法,指条例歧视伤残人士。法院给予联邦政府1年时间修改法例或草拟新法。
而提出诉讼的部分原告人,昨日亦获法院授予豁免权,可在法例修改前,按照个人意愿接受「安乐死」,原告人对裁决表示感激,坦言终於可得到决定自己生命终结的自主权。
昨日卑诗最高法院法官史密斯(Lynn Smith)宣读裁决,判决书长达395页。
史密斯指出,自杀本身并不犯法,因此禁止辅助自杀违反了宪法的第15条,即保证法律平等一项。
卑诗高院给联邦1年时间修法
她解释,法例剥夺了残障人士对个人生命的自决权。法院昨日给予联邦政府1年期限起草和审议新法例。
史密斯在宣读判决时强调,她的裁决,只适用於完全知情及并非处於矛盾的成年人,他们是要自己向医生要求协助自杀,而并非由第3者所决定。史密斯亦提到,理解裁决涉及的风险。「有证据显示,风险是存在的。但是,透过妥善及精心的设计及监管,风险将可大大避免。」
提出诉讼的其中一原告人泰勒(Gloria Taylor)昨日获得法院授予豁免权,让其可在联邦政府修改法例前,按照个人意愿接受「安乐死」。
泰勒昨日透过发起诉讼的卑诗公民自由协会(BC Civil Liberties Association)代表帕斯坦(Grace Pastine)对裁决表示感激。
发起官司的卑诗公民自由协会表示,昨日的裁决是重要的一步,期望将可进一步保护人权,防止有需要人士在生命尽头,承受不必要的痛苦。
反对者忧虐老问题恶化
卑诗加拿大安乐死预防联盟的发言人约翰斯顿医生(Dr. Will Johnston)对裁决感到失望,他形容裁决为激进,他坦言担心虐老问题会因此而恶化。他说将会提出上诉,期待事情的发展能逆转。
如加拿大在一年後修订安乐死法例,让安乐死合法化,将会加入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及瑞士的行列,成为准许安乐死的国家之一。目前在加拿大,辅助或教唆他人自杀均属违法,违例者最高可判处监禁14年。
塬告渐冻人 感激准求死
安乐死诉讼塬告人之一泰勒昨日透过卑诗公民自由协会表示:「我十分感激,当我知道能为自己生命的终结作出抉择,我深感释怀。」她说,裁决将可让她能有尊严﹑独立和慈恩中过活。该会代表指,泰勒的病情已恶化至要靠轮椅代步,现在更需以食管餵食。
泰勒于2003年被诊断患上肌肉萎缩性嵴髓侧索硬化症(ALS,俗称「渐冻人症」),由于该病至目前仍未有治癒的方法,患者四肢逐渐煺化,大部分患者在证实患病后,会于2至5年内死亡。泰勒曾向法庭指出,其病情愈趋严重,医生告知她快要靠插喉才可进食。而法院最终亦答允安排特快处理其个案。
加拿大最高法院上一次就安乐死展开诉讼,是在1993年,当时同样患上「渐冻人症」的维多利亚居民罗德里格斯(Sue Rodriguez)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准许她安乐死,但最后败诉。她其后聘请一名匿名医生替她完成心愿。
卑诗省高等法院15日裁定,加拿大现有刑法中禁止医生协助病人自杀(又称∶安乐死)的法令违宪,高院法官给予联邦政府一年的时间修法。有评论认为这个判决为安乐死议题的争议树立了分水岭。
事缘今年64岁的泰勒受肌肉硬化症(ALS)折磨多年,希望在生命快走到尽头时可选择透过医生协助安然死去。她和和卑诗公民自由协会(BCCLA)等共五名原告一同提出上诉,希望改变现有法令让安乐死合法化。卑诗高院在 2011年11月开庭受理,但联邦政府、省级政府以及安乐死防范组织都对改变法令持反对态度。
高院法官史密斯(Lynn Smith)在厚达395页的判决书中表示∶「现有刑法上的规定违反本案原告泰勒的平等人权,以及另外两名原告卡特(Lee Carter)和强森(Hollis Johnson)的生活、自由和护己权力。史密斯给予联邦法院一年时间修法,并豁免泰勒在这段期间要寻求医生协助安乐死。
不过,史密斯在判决书最後也表示,他的决定有几项适用前提∶病人必须在充分被告知及不矛盾的情况下,亲自做出接受安乐死的决定,而不是在心理忧郁的情况下,或是遭受威胁与不当影响。
●尊重病患 是项恩典
泰勒的代表律师艾维(Joseph Arvay)表示,泰勒在听到高院的判决之後喜极而泣,卑诗公民自由协会诉讼总监帕斯汀(Grace Pastine)则在随後的记者会中引述泰勒的话∶「这项判决让我可以有尊严、自主及优雅地死亡,就如同我生活的方式,这对我和其他身患重症及绝症的病人来说,真是一项恩典。」
艾维认为联邦政府一定会再上诉。一名联邦政府发言人已表示,相关部会需要时间仔细研究史密斯的判决内容,之後会再提出上诉。
联邦律政署代表律师纽格德(Donnaree Nygard)得知高院判决之後指出,如果将协助他人自杀合法化,不但违反社会基本价值,同时也与国会自1982年来的立场背道而驰。
加拿大宪法中明确规定,「教唆、帮助或指导他人自杀最高被判14年刑期」。但在美国蒙大拿、华盛顿及奥瑞冈州,和瑞士、荷兰、比利时及卢森堡等4个欧洲国家,协助自杀已是合法。
虐杀?尊重?华裔反应两极
卑诗高等法院法官 15 日裁定禁止安乐死违宪,华人社区反应两极。
长期关注社会议题的基督徒社会团契总干事卢维溢表示,安乐死一旦合法将引起严重的社会问题,像在瑞士和荷兰就有愈来愈多老人遭到虐待,甚至有家属联合医师结束亲人生命的事件,这种情形如果再牵扯到遗产问题将更为恶化。
他表示,「自杀」和「安乐死」的界限本来就模糊,如果法律同意想自杀的人可以轻易获得安乐死,是非常不明智的作法。
卢维溢认为人权不能无限上纲,因为生命的价值不能只凭一、两个月的情续低落或苦楚来决定。
支时安乐死的时事评论员杨凯淦认为人权至上,尤其是自己决定的权利,如果一个病人连在生命己经走到尽头时,都不能决定自己可以有尊严的离世,那还谈其他什麽权利。他强调,这是保护一个人所应有的最基本人权,不是无限上纲。
不过他又说表示,病人如果向医生要求安乐死,必须是在意志清楚时所做的决定,而不是在丧失意识之後由家属代劳。他指出,在现行体制下病人都可以签署放弃急救同意书,那麽要求安乐死也是一样的精神,为何不可行?
荷兰最早合法 美奥勒冈跟进
「安乐死」是给予患不治之症者以无痛楚致死的行为或措施,有人称之为「有尊严的死」,一般是在患者病情已到晚期,身心蒙受极大痛苦,不愿再受病痛折磨,经医生和病人双方同意後施行。
目前医界对「安乐死」并无一致定义,但可概分为主动与被动两类。主动安乐死是应病人要求,主动为其结束生命;被动安乐死则是按病人意愿停止疗程,令其自然死亡。
荷兰是全球第一个可合法「安乐死」的国家,虽然立法在2001年才通过,但事实上1973年起便有实施行安乐死案例。根据荷兰法庭在1981年确立的指引。
由於荷兰立法较早,後续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均参照其规范,奥勒冈州在2004年经过全民公投通过安乐死合法化,成为美国第一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州,但因联邦法院挑战,并未实施,2007年两度公投通过才正式实施,其规范与荷兰大同小异,但更明确化。
禁医生辅助自杀裁违宪 法例修改前可安乐死
卑诗公民自由协会的律师阿维,周五在温哥华的最高法院外面,遇到一些捍卫生命的示威者。
卑诗最高法院昨日裁定,禁止「医生辅助自杀」的法例违反宪法,指条例歧视伤残人士。法院给予联邦政府1年时间修改法例或草拟新法。
而提出诉讼的部分原告人,昨日亦获法院授予豁免权,可在法例修改前,按照个人意愿接受「安乐死」,原告人对裁决表示感激,坦言终於可得到决定自己生命终结的自主权。
昨日卑诗最高法院法官史密斯(Lynn Smith)宣读裁决,判决书长达395页。
史密斯指出,自杀本身并不犯法,因此禁止辅助自杀违反了宪法的第15条,即保证法律平等一项。
卑诗高院给联邦1年时间修法
她解释,法例剥夺了残障人士对个人生命的自决权。法院昨日给予联邦政府1年期限起草和审议新法例。
史密斯在宣读判决时强调,她的裁决,只适用於完全知情及并非处於矛盾的成年人,他们是要自己向医生要求协助自杀,而并非由第3者所决定。史密斯亦提到,理解裁决涉及的风险。「有证据显示,风险是存在的。但是,透过妥善及精心的设计及监管,风险将可大大避免。」
提出诉讼的其中一原告人泰勒(Gloria Taylor)昨日获得法院授予豁免权,让其可在联邦政府修改法例前,按照个人意愿接受「安乐死」。
泰勒昨日透过发起诉讼的卑诗公民自由协会(BC Civil Liberties Association)代表帕斯坦(Grace Pastine)对裁决表示感激。
发起官司的卑诗公民自由协会表示,昨日的裁决是重要的一步,期望将可进一步保护人权,防止有需要人士在生命尽头,承受不必要的痛苦。
反对者忧虐老问题恶化
卑诗加拿大安乐死预防联盟的发言人约翰斯顿医生(Dr. Will Johnston)对裁决感到失望,他形容裁决为激进,他坦言担心虐老问题会因此而恶化。他说将会提出上诉,期待事情的发展能逆转。
如加拿大在一年後修订安乐死法例,让安乐死合法化,将会加入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及瑞士的行列,成为准许安乐死的国家之一。目前在加拿大,辅助或教唆他人自杀均属违法,违例者最高可判处监禁14年。
塬告渐冻人 感激准求死
安乐死诉讼塬告人之一泰勒昨日透过卑诗公民自由协会表示:「我十分感激,当我知道能为自己生命的终结作出抉择,我深感释怀。」她说,裁决将可让她能有尊严﹑独立和慈恩中过活。该会代表指,泰勒的病情已恶化至要靠轮椅代步,现在更需以食管餵食。
泰勒于2003年被诊断患上肌肉萎缩性嵴髓侧索硬化症(ALS,俗称「渐冻人症」),由于该病至目前仍未有治癒的方法,患者四肢逐渐煺化,大部分患者在证实患病后,会于2至5年内死亡。泰勒曾向法庭指出,其病情愈趋严重,医生告知她快要靠插喉才可进食。而法院最终亦答允安排特快处理其个案。
加拿大最高法院上一次就安乐死展开诉讼,是在1993年,当时同样患上「渐冻人症」的维多利亚居民罗德里格斯(Sue Rodriguez)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准许她安乐死,但最后败诉。她其后聘请一名匿名医生替她完成心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