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如何事物都有个过程,过程中的偏差不能拿来否定大方向的正确。不过不乐观地认为,很多历史档案早已或将被有意识地毁灭,具体的历史真相已经不能用文字证据来实证了。
如果以下记述是事实,恐怕以“独夫民贼”来描述此人都是轻的。此人祸害的岂止是他的同僚和同时代的无辜者,他埋下的是中华几十上百年的祸害之源。当然这是以现代文明的标准来评价。若您老认为可以用秦始皇、汉武帝的时代标准来衡量此人所为,那么就请明说。
转贴: 毛泽东大跃进时期写照:“无奈”的《宪法》
毛泽东在1958年8月21日北戴河协作区主任会议上说:“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民法和刑法那一类法律,都不需要了。民法刑法那样多条谁记得了?宪法是我 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我们每个决议都是法,开会也是法……我们主要靠会议,一年搞四次会,大跃进,就没有时间犯法!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
根据毛泽东的讲话精神,中央政法领导小组马上写了一个报告,题目是《关于在人民公社化后政法工作一些问题向主席、中央的报告》明确提出:“刑法、民法、诉讼法已经没有必要制定。”
刘 少奇看了这个总结报告有个批语,说:“这几年的政法工作的错误,主要是用处理敌我问题的办法去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用对付敌人的专政办法来处理自己人的问 题、处理劳动人民的问题,这是个根本错误。”刘少奇对政法工作错误性质的批语一针见血。但是他没有明确指出从中央到地方都不按法律办事是错误发生的根本原 因。
“文化大革命”运动中,红卫兵斗争刘少奇时,一次他拿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说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受宪法保护。可是红卫兵却根本没有法律概念,在宪法和法律被践踏殆尽的情况下,宪法和法律已经不能保护他了。
我理解你的苦大深仇,因为象你这样一向生活在苦的生活环境下产生的心理状态,就有这样的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