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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继续追缴,予以没收”?
作者: 黎阳(辽.埠.橙.菊) [216069:1023], 11:49:02 09/22/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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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继续追缴,予以没收”?
黎阳
2013.9.22.
有点好奇:不知如何执行“判决书”第三条“受贿所得赃款购买的位于法国戛纳松树大道7号的枫丹·圣乔治别墅(Villa Fontaine Saint Georges, 7 Boulevard desPins 06400 Cannes France)继续追缴,予以没收”?
“继续追缴”——证明“追缴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
“予以没收”——证明要求是“不掏腰包,彻底白拿”。
如果该房产现在的合法拥有者与判决书的被告人是同一个人,那“追缴没收”早就应该完成了,哪里还用得着“继续追缴”?“继续追缴”本身就证明里头有文章,而且可能是大文章。
如果该房产现在的合法拥有者与判决书的被告人不是同一个人,那一个子不掏就把人家的房产“予以没收”会导致什么结果?更重要的是,这岂不等于直接推翻了判决书的有罪认定?
如此判决实际牵涉到一个主权问题:中国济南法庭的判决,法国当局认帐不认帐?如果法国政府不认帐,那岂不等于说中国法庭的判决必须经过法国政府的批准?岂不等于把中国的内政司法权交给外国政府?岂不是另一种“治外法权”?
如果找人花钱买下这处房产再转交给中国政府“追缴没收”以保全面子,那这个判决岂不成了世界性笑料?
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如此判决,更是笑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