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8日,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庆达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张庆达不服,其辩护律师也以“张庆达犯故意杀人罪证 据不足,没有证据证明张庆达对被害人进行过二次碾压”为由,提出上诉,2013年5月省高院决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决定。”
2014年2月24日,该案经过补充侦查后,嘉峪关市法院一审认为,张庆达在交通肇事后,不仅不抢救伤者,反而心生歹念,驾车再次对被害人进行了碾 压,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法院依据张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及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一审判决张庆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 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