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刘越葬礼上宣读的Woody Wudkevich先生致卜凡雁及其子女的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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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和募捐组织对这三条已经做了解释?
我只看到对第三条的解释: 古巴不让运遗体。即使这个解释也有很多人不信, 当然我没看到铁证。

谁主张, 谁举证。这是最基本的规则。
你说她散布谣言挑动仇恨, 应该举证的人是你, 不是她。
我已经举证了,她说的那些跟现实法律状况不符的耸人听闻的东西是谣言,她说有媒体全程追踪,但我也没看到哪个媒体如此高度关注了(社交媒体、自媒体不算),所以我认为这些都是谣言;我让她举证是在给她自辩的机会。按照法庭辩论的规矩,她不自辩就是默认我的举证成立咯?:dx:
 
连方教主也不敢说,除非韩寒拿出他没有代笔的铁证来, 那样的话他会道歉。
小篆, 你牛 !:evil::monster::jiayou:
 
我已经举证了,她说的那些跟现实法律状况不符的耸人听闻的东西是谣言,她说有媒体全程追踪,但我也没看到哪个媒体如此高度关注了(社交媒体、自媒体不算),所以我认为这些都是谣言;我让她举证是在给她自辩的机会。按照法庭辩论的规矩,她不自辩就是默认我的举证成立咯?:dx:


欺诈罪是刑法第380条, 没人给你吗?
http://yourlaws.ca/criminal-code-canada/380-fraud-0

媒体全程追踪你真没看到吗?
你知道CFC吗? :monster:
 
连方教主也不敢说,除非韩寒拿出他没有代笔的铁证来, 那样的话他会道歉。
小篆, 你牛 !:evil::monster::jiayou:
方教主可没拿出过和我同等分量的举证来。玉喜这事可比代笔好证明,她那些话可是白纸黑字有案底的,这就是最好的证据。
方教主是从来不会道歉的,所以他当然不会说这样的话。
 
欺诈罪是刑法380条, 没人给你吗?
http://yourlaws.ca/criminal-code-canada/380-fraud-0

媒体全程追踪你真没看到吗?
你知道CFC吗? :monster:
知道我前面为什么专门在括号里标注社交媒体、自媒体不算吗?玉喜屡次在CFC上说的有媒体全程关注就根本不是指上述两种。
刑法有这条,这募捐就一定对得上吗?你去看看290楼那个peace in every step的详细探讨。
BTW,一般你如果发现我有很大漏洞,基本上是你看错了。尤其是当我的帖子里还有括号的时候。:tx:
 
知道我前面为什么专门在括号里标注社交媒体、自媒体不算吗?玉喜屡次在CFC上说的有媒体全程关注就根本不是指上述两种。
刑法有这条,这募捐就一定对得上吗?你去看看290楼那个peace in every step的详细探讨。
BTW,一般你如果发现我有很大漏洞,基本上是你看错了。尤其是当我的帖子里还有括号的时候。:tx:

"玉喜屡次在CFC上说的有媒体全程关注",

这个屡次的帖子在哪里啊?让我也见识一下吧。
 
连方教主也不敢说,除非韩寒拿出他没有代笔的铁证来, 那样的话他会道歉。
小篆, 你牛 !:evil::monster::jiayou:
知道我前面为什么专门在括号里标注社交媒体、自媒体不算吗?玉喜屡次在CFC上说的有媒体全程关注就根本不是指上述两种。
刑法有这条,这募捐就一定对得上吗?你去看看290楼那个peace in every step的详细探讨。
BTW,一般你如果发现我有很大漏洞,基本上是你看错了。尤其是当我的帖子里还有括号的时候。:tx:
我觉得你们俩再这讨论下去也没有输赢。是时候见面掐了。:D
 
捐款是有钱人的游戏,一家三口住公寓的就不应该捐
我是不是应该再补充说明一下,我说的量力的“力”,既有财力的意思,也有心理承受力的意思?否则大家会误会或是忽略那句关于特丽萨麽麽的话。
就我的观察而言,自己不是太富裕却捐的特别多的人,基本不会后悔,因为这种人本来善心就比一般人强大,即使发现募捐方有不足之处,也不会纠缠不休。
我认识的人里就有清楚地知道刘家经济状况比自己好还是义无返顾捐了款的人。
一直放不下、得理不饶人的,大多是没量好自己的“心力”比较冲动的人。
 
"玉喜屡次在CFC上说的有媒体全程关注",

这个屡次的帖子在哪里啊?让我也见识一下吧。
你终于不是躲在别人后面点点点了,自己出来了。说实话我懒得找你帖子,不过更主要的原因是我觉得你应该先回答了我的两个问题再来和我探讨,那样比较有诚意。
 
知道我前面为什么专门在括号里标注社交媒体、自媒体不算吗?玉喜屡次在CFC上说的有媒体全程关注就根本不是指上述两种。
刑法有这条,这募捐就一定对得上吗?你去看看290楼那个peace in every step的详细探讨。
BTW,一般你如果发现我有很大漏洞,基本上是你看错了。尤其是当我的帖子里还有括号的时候。:tx:

290楼我看了, 他在谈麻省的法律。 他太孤陋寡闻了。 加拿大安省的搞私人诈捐被控的例子他都不知道。
我在这里广播一下: 加拿大安省的Ashley_Kirilow因为搞诈捐, 已经被控N项与欺诈有关的罪名。
http://en.wikipedia.org/wiki/Ashley_Kirilow
 
你终于不是躲在别人后面点点点了,自己出来了。说实话我懒得找你帖子,不过更主要的原因是我觉得你应该先回答了我的两个问题再来和我探讨,那样比较有诚意。

先把那个屡次的帖子找出来吧,否则我认为您造谣。我不喜欢和造谣的人探讨任何事情。
 
290楼我看了, 他在谈麻省的法律。 他太孤陋寡闻了。 加拿大安省的搞私人诈捐被控的例子他都不知道。
我在这里广播一下: Ashley_Kirilow因为搞诈捐, 已经被控N项与欺诈有关的罪名:
http://en.wikipedia.org/wiki/Ashley_Kirilow
人死是事实,没有旅游保险是事实,就这两条事实存在,你想和诈捐对上号,难啊。
当然,你要跟着法律专家玉喜走,我也不拦你。我不是都支持过你上法庭去告了吗?我也支持过玉喜。不过看起来你们俩都是没捐款的人,所以你们自己提诉有点难度,还是得鼓捣几个捐了款的人(最好还是捐的特别多的人,实在不行就多凑几个人)来帮你们提交这个诉状。我这主意,不错吧?:evil:
 
先把那个屡次的帖子找出来吧,否则我认为您造谣。我不喜欢和造谣的人探讨任何事情。
啧啧啧,一发现有抢占道德高地的机会你就来劲了哈。
在我这个被人认为是造谣的帖子出来之前,我就问过你那两个问题吧?还不止一次,你都不回答,都用默认来应验我的预言,现在找到一条好理由来给自己回避核心问题的行为当挡箭牌了?可惜时间不对啊,你回避在先,这条理由(如果算的话)出现的时间在后。你玩这种把戏更显得你心虚啊。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是吧?
 
人死是事实,没有旅游保险是事实,就这两条事实存在,你想和诈捐对上号,难啊。
当然,你要跟着法律专家玉喜走,我也不拦你。我不是都支持过你上法庭去告了吗?我也支持过玉喜。不过看起来你们俩都是没捐款的人,所以你们自己提诉有点难度,还是得鼓捣几个捐了款的人(最好还是捐的特别多的人,实在不行就多凑几个人)来帮你们提交这个诉状。我这主意,不错吧?:evil:

不错。围观群众去法庭控诉说受了某件事刺激,法官怎么判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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