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很多的建议是多余的善款转捐掉,简单的转捐是不是妥当?是否应该征求一下捐款人的意见?特别是那些捐款数额较大的捐款者。试想如果当初不是为运送遗体而是为慈善机构或单位捐款,人家会不会捐,或者说捐那么多?
当然不妥当了。也许就有人自以为有这个权利能代表上千个捐款人,或者是以为是majority rule?只怕正规的慈善机构也不会随便收,毕竟不是来自钱的法律上的实际主人。
大部分捐款是Paypal,支票或转账,找到捐款人是很容易的事,一份份退给捐款人,让钱的主人自己做主:是收回,再重捐给家属,还是从一些慈善机构中选一个转捐?找不到捐款人的款项,如果数目不大,转捐也许还说得过去。真有诚意尊重一个个捐款人的意愿,这点努力不难吧?
开始的失误是不提供全面准确的信息,mismanaged the communications; 现在应该吸取经验教训,不要mismanage the fund。希望尊重他人的property right,不要拿别人的钱行善。
捐款倡议书说的很清楚,善款只能用于刘越丧葬。那么在扣除丧葬费用后将剩余款项由家属转捐,没有什么问题,也是惯例。 相反,若家属私自将多余善款用于捐款倡议书规定之外的用途,恐怕会有麻烦。这就是所谓的专款专用。如果募捐过程没有争议或者是募捐书没有这么多限制条件,捐款就是受益人的了。受益人当然可以转捐。
这里是募捐基本全盘失败,募捐的目的运遗体不可能实现,告诉公众的关于募捐的前提(家属没钱应付丧事)也不满足,那么钱就不应该是家属的。组委会觉得是他们的钱吗?如果组委会和大家已经觉得钱是家属的,还要求别人转什么捐?不怕家属告你们blackmail什么的?
只有两种可能,钱是家属的还是不是。如果是,不用转捐,家属全部收下;如果不是,谁有权利决定转捐?
捐款倡议书说的很清楚,善款只能用于刘越丧葬。那么在扣除丧葬费用后将剩余款项由家属转捐,没有什么问题,也是惯例。 相反,若家属私自将多余善款用于捐款倡议书规定之外的用途,恐怕会有麻烦。这就是所谓的专款专用。
你能不能同意这个观点:只有财产的主人或授权人才能决定财产的用途。我和你都认为专款必须专用,专款专用的结果就是家属不是捐款的主人或全部捐款的授权人,不能把捐款挪作他用。转捐和子女教育基金都是挪作他用,只是不同的目地而已,不明白你为什么认为家属转捐可以,但不可以用作教育基金?
如果捐款人当初的捐款意愿不能实现,或不能确认捐款人当初的意愿,惯例是向捐款人如实说明情况,重新确认捐款人的意愿。转捐专款一般只有法庭才能决定,就是cy-près doctrine,当然法官对此也很慎重,不到无法可想,不会把自己的意愿强加于人,而且大多是只用于charitable purpose的捐款。
你说的西人转捐惯例应该是处理unconditional gift, 这里不适用。